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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制度
(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15号)精神,我省将实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基本药物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价格标准;对独家品种我省将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以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健全分类招标机制,不同类别的基本药物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探索建立短缺基本药物储备机制。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全面审查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企业的药品和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基本药物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根据配送区域的大小,对中标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个数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监管,建立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退出机制。建立中标药品退出和替补机制。落实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加强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建设,逐步由市、县级统一支付向省级统一支付过渡。省卫生计生、省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款支付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省增补目录药品。省增补药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省增补药品的品种遵循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遴选调整,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增补目录外药品。
(四)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两次违规或不良记录过多的企业,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药品招标采购。
二、强化基本药物使用监管
(一)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其报销比例高于医保药品目录中的非基本药物,并根据医保报销等政策动态调整。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鼓励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省增补药品的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用药中的主体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要达到80%以上。制定全省基本药物中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规范,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和村卫生室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二)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绩效考核后,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足额补偿。农垦、林业、教育等系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
(三)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的全程电子监管,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严格基本药物上市审批。完善中成药质量标准。鼓励全省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引导制药企业实施新版GMP改造。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企业的兼并和联合重组。
三、深化编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措施
(一)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由设区市合理调控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向社会公开。考核周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内部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基金发放挂钩。考核周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条件允许可以每月一次。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收支结余全部留用,其中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落实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政策,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例一般不低于60%,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的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设立首席医师、服务标兵等方式,给予优秀业务骨干奖励。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要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可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四、巩固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已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我省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了财政预算。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各市、县(市、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省、市要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偿政策。补偿模式主要有综合预算、财政定额补助模式、收支两条线管理等。一是综合预算模式,即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的办法,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二是财政定额补助模式,即鼓励按照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等)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和正常运转经费,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纳入财政预算,适当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用于弥补人员经费、公用运转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获得的收入部分,全部留用。三是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即有条件的地区及地处偏远、医疗服务能力较低、主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补偿模式,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基层卫生专项补助要分别作为单独项目列入预算。
(三)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按季预拨,半年考核,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年终结算。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四)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精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规定比例支付。
(五)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逐步提高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中医药服务,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
(六)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把服务质量数量、群众满意度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有效调动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性。
五、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行政区域内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的依据。
(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我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投入,重点改善服务人口多、医疗资源短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地区的县级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实施乡(镇)卫生院辅助设施建设和院内环境整治,逐步解决乡(镇)卫生院支医人员住宿问题;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到2015年,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强全科医生师资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继续实施基层卫生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确保2015年底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均有全科医生。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实施"大学生村医"计划,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扎实推进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活动,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上门服务,开展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显著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统一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将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通过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六)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化解债务的主体,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不得产生新的债务。
六、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建有一所集体产权标准化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要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合理补助。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二)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至44%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市、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合理提高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各市、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和行政区域人口少于500人的行政村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通过村医购买商业保险,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补助设立风险补偿金,多渠道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保障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的长效机制,将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较大修缮工程优先列入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捐助,统筹财政资金,依靠村医和村集体力量多渠道解决村卫生室日常办公经费问题。
(三)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原则上每1000名农业户籍人口配备1名合格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实有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或派驻等方式逐步解决;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新进人员。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到龄乡村医生退出办法,建立乡村医生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机制和考核退出机制。
(四)逐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五)规范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拨付办法。各县(市、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为每个村卫生室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及一般诊疗费核算拨付和现金支取,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每季度初预拨下季度经费的80%,余额部分每半年考核后结算;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每季度初拨付全年经费的25%,上述3项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县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七、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力度
(一)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业监管。对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骗取医保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市、县(市、区)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二)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三)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医保经办机构要实时监控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
八、组织实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设区市及定州、辛集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方案,于日前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市、县(市、区)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各地基层医改工作。省医改办每年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对县级政府医改配套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抓好基层综合医改典型宣传,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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