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杀掉某个组织 或者杀掉某个人的那是什么意思组织

  多年前在学校图书馆乱翻书看到的案例,没有看到结果,然后对这个案例是无比难忘~~求法学大神帮忙了却心结~~  女子A骑自行车下乡办事,傍晚于乡间被一男青年B抢劫并欲施暴,A反抗并骑车逃走。随后A投宿路边农户家,农户家有妇女C,女儿D。
女子A在C家吃过饭后,安排与D同住,A因为要早起离开,故要求睡在床靠外一侧。  结果B恰好是C的儿子,半夜B回家,在门口看到A的自行车,得知A正好住在自己家。因害怕A离开后报警打劫的事情,B与C合计,将A杀死。A因环境陌生一直未睡着,故听到了B和C的计划,迅速将沉睡的D推到床靠外一侧,自己睡到了里面。  果然B和C悄悄进房将D杀死,A趁他们抬尸体去处理的时机溜走  请问,A构成犯罪吗?  求法学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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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想知道
  求法学大神~~
  构成犯罪了呀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考编制的时候学习过一点点法律。我学习的时候也看过这个例子,当时老师的说法是故意杀人但不判刑。因为a明知道谁睡在外面会被杀掉,还把d推出去,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的死亡,还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意尔小驴
16:34:29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考编制的时候学习过一点点法律。我学习的时候也看过这个例子,当时老师的说法是故意杀人但不判刑。因为a明知道谁睡在外面会被杀掉,还把d推出去,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的死亡,还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这种情形下A要判刑的啦,除非她不满十四岁或者有精神病什么的  
  @意尔小驴
16:34:29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考编制的时候学习过一点点法律。我学习的时候也看过这个例子,当时老师的说法是故意杀人但不判刑。因为a明知道谁睡在外面会被杀掉,还把d推出去,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的死亡,还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密码明明没有错啊
16:47:36   这种情形下A要判刑的啦,除非她不满十四岁或者有精神病什么的  -----------------------------  啊?还好没考这题,不然死球了  
  个人观点:  按照具体符合说,由于被害人是D而非A,故A是杀D的正犯而非共犯,即对D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或者片面的共同正犯。  按照法定符合说,由于BC支配了杀人的事实,是杀害D的正犯,而A虽然导致BC没有杀害A自己而杀害了D,但是AD的生命具有等价性,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故A对BC的杀人行为没有起支配作用,A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从犯),由于BC已有杀人故意,故A不是BC杀人的教唆犯,由于BC杀害D只是对象错误,在行为当时,BC就是要杀眼前的那个人(A),而A将D推到外侧,正可谓帮助了BC杀害了D
  我要是陪审团成员,我投票A无罪  这是她在强敌环绕的谋杀中,自保的手段,虽然有人被害,但A目的是自保
  是犯罪,但是不负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b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A的不作为不构成犯罪。她没有法律上或职业上的义务。
  试问除了这样还有什么办法活下来呢?还有故意杀人要有动机有人证物证。所以是间接杀人,道德上应受到谴责,法律上她并没有逾越。以前大学的政治书上有过一个案例,大概就是说一艘船触礁要沉了,两个船员跳下海同时抓住了一块木板,漂浮在海上等待路过船只搭救。但是这块木板只能支撑一个人的重量,其中一人将同伴推开独自存活了下来。所以人在极端的环境下并不适用法律,从古至今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人类也必须尊重。我认为在那样的环境下青年的妹妹居然对一个陌生女子毫无防备,在这场生存游戏中她被淘汰了。我那时候也接受不了这样的判决,但是抛却情感法律有是无情的,那位被抢劫并差点被强暴又落入户口的女青年她的确实无罪的,但道德上她是不义。
  个人认为A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案中A与D的生命是对等的。故而A应当是紧急避险过当。
  A无罪 BC故意杀人罪即遂 都是实行犯 共同正犯。
  a不犯罪,犯罪要讲目的和动机,对于间接杀人案同样也适于,打个比方,你在路上扔了一个香蕉皮,刚好有一个人踩上了,滑倒致死,那你说你犯罪了吗?  
  过路的,来看吵架的。
  其实这个问题里面把d的身份换成这家的保姆,可能大家就会觉得a更过分了,应该受到惩罚,只是被凶手女儿的身份迷惑了。凶手再可怕,a环境再恶劣,d都是无辜的,她和凶手不是一伙的  
  我不懂....但此案提醒大家记得撒谎。就说是因为D起来了一次又睡外面去了就完了,很难查证  
  这个故事听过   
  A没有出手杀 人,只是换了个位置,判她有罪确实说不过去。
  如果B与C合计,第二天早饭毒死A,被A听到了。第二天吃早饭的时候,A将有剧毒的早饭和  C对调了,吃完饭,A找机会逃走了,C被毒死了,那么A是否犯罪呢?  或者阴差阳错,D吃了A与C对调的有毒早饭,D被毒死了,A是否犯罪呢?  
  紧急避险我觉得。肯定不是过失杀人  
  A成立紧急避险,为躲避现实的危急状况,采用了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手段。紧急避险要求只要被损害的利益小于等于被保护的利益就不构成避险过当,例子中A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损害了女孩的生命权,两者相当,不构成避险过当。  所谓间接故意要求加害人要对于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有责任,这个责任可以来源于法律,比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对儿子见死不救,也可能来源于先行行为,比如你带邻居的孩子玩水,小孩子落水你就有救助义务。这里A没有这种义务,因此不可能是间接故意杀人,但是A对女孩的死的主观认识是间接故意。  
  好像说是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还有更极端的例子,比如说几个人困在孤岛上,都会被饿死,然后杀了其中一个人吃肉,也不会被判刑。
  两个人A和B在野外被猛兽追杀,A为了活命把B推向了猛兽,趁着猛兽吃B的时候,A逃走了。这叫紧急避险吗?A是否犯罪呢?  
  或者A被猛兽追杀,A把猛兽引到了B处,A成功逃脱,B被猛兽吃了,A是不是犯罪?  把猛兽换成人,A又是否构成犯罪?  
  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让无辜的第三方受到牵连,甚至丢掉性命,第三方怎么想呢?  
  A犯罪,因其知道整个计划,能预知D的下场,放任结果发生  
18:11:00  A犯罪,因其知道整个计划,能预知D的下场,放任结果发生  —————————————————  我也是这么想的。人再怎么处于绝境,不能伤及无辜,不能让第三方代替自己死,除非第三方也想谋害自己。  
  @xiaoya_panpan
17:21:00  其实这个问题里面把d的身份换成这家的保姆,可能大家就会觉得a更过分了,应该受到惩罚,只是被凶手女儿的身份迷惑了。凶手再可怕,a环境再恶劣,d都是无辜的,她和凶手不是一伙的  —————————————————  是的。  
  不构成,A是典型的紧急避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B和C构成故意杀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cucurbit2014
18:23:00  不构成,A是典型的紧急避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B和C构成故意杀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  A属于紧急避险,D死的岂不是很冤枉?没有A的行为,D也不会死。  
  电影里有这样的情节,几个人抓着绳子在悬崖上往上攀爬。绳子承受不了多人的重量,有的人牺牲自己,有的人把别人踹下去了。  为了活命,这也叫紧急避险吧。  唉。。。  
  明知且主动促成,妥妥间接故意呀  
  听说过这个安利,貌似最后A无罪。
  当然A无罪。根本没有杀害D的主观故意,当时的行为只是私力救济,对不这么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我是想进来长知识的  
  俺来公布标准答案:不是犯罪  依据:刑法总则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能抗拒在理论上的含义比期待可能性小很多,争议也小很多  期待可能性在大陆仅限于理论,没有法律支持其,但是总则的不可抗拒明确无误的告诉大家,这种情形不是犯罪。。。  当然,是否适用总则16条,需要更深刻的逻辑推演,按照楼主的描述,个人认为适用总则16条
  学到了 还有紧急避险一词啊  
  b和c是间接故意杀人,肯定是故意杀人罪,但a的行为或许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但是避险过当~
  A无罪,BC恶意杀人,而且杀错→_→  没有人可以证明A偷听,也没有白纸黑字证明A必须睡外面
  A无罪  我记得刘凤科讲到过,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两个人中必须死一个,法律中是允许当事人做出利于自己的选择
  正常人都会想到a的那个方法,所以在实体中,要看法官的认定
  @ihdg2099 12楼
09:36   个人认为A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案中A与D的生命是对等的。故而A应当是紧急避险过当。 -----------------------------我和你观点一样  
  @ihdg2099 12楼
09:36   个人认为A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案中A与D的生命是对等的。故而A应当是紧急避险过当。 -----------------------------看错了,我同意的是你前面的观点,最后一句不同意  
  学法学的觉得,不构成犯罪  
  看到屋里亮着灯,以为没有人。晕,应该是有人才亮灯吧!
  这是典型的紧急避险啊。。。这有啥好争的  
  我是来看结论的。我非法学专业,就我个人认知,A无罪,也没有任何道义上的内疚。  顺便说一声,这是个很古老的案例了,听我母亲说过,她已经70多岁了。  该案例发生在解放初期,就在我母亲当年就读的学校附近发生的。
  说说我的观点。  首先排除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D显然不是。  再排除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为前提,原则上不能损害他人的生命权,A和D的生命权是同等的,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  这题缺德的地方是D是B和C的家人,很容易让人把情感和道义分给予A。  换个立场考虑,如果D也和A一样是个借宿者,A明知换位置的行为会导致D的死亡,依然采用这种方式“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显然是构成间接故意的。  回到D原来的身份,她虽然是B和C的家人,但从犯罪角度来说,D是一个独立的被侵害的个体,并不因其身份就“该死”,故A还是构成间接的故意杀人。  但站在案外人的角度指责A的行为也是不恰当的,如果经调查表明A在事件发生时没有其他选择“只能”牺牲D,我的观点是认定A罪名构成,但应减轻处罚,毕竟强迫A放弃自己的生命来保全他人是有悖人性的,强人所难不是法律该做的事情。  判个缓刑如何?  无论如何,我个人都不支持“无责”的观点,那会导致“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自保而在没有穷尽所有可能救济的手段时轻率牺牲他人的生命,从长远来看这是弊大于利的。
  看了很多楼,很多法学学子难道都不知道生命不能紧急避险这个基本原则的吗?  
  学法学的路过,记得这个案例,A无罪,紧急避险
  @百事可乐喵喵喵
15:22:43  看了很多楼,很多法学学子难道都不知道生命不能紧急避险这个基本原则的吗?  -----------------------------  所以LZ已经凌乱了。到底标准答案是神马?
  个人认为:A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尔小驴
16:34:29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考编制的时候学习过一点点法律。我学习的时候也看过这个例子,当时老师的说法是故意杀人但不判刑。因为a明知道谁睡在外面会被杀掉,还把d推出去,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的死亡,还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个人有不同意见 我可以辩护为:A认为他们想杀得是睡外面的我 而不是睡外面的亲人,A不能保证他们认不出来
  @天降毛驴
11:33:43  说说我的观点。  首先排除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D显然不是。  再排除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为前提,原则上不能损害他人的生命权,A和D的生命权是同等的,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  这题缺德的地方是D是B和C的家人,很容易让人把情感和道义分给予A。  换个立场考虑,如果D也和A一样是个借宿者,A明知换位置的行为会导致D的死亡,依然采用这种方式“放任”了这种结......  -----------------------------  不同意见 参见真实案例:富翁被绑架被逼杀人被判无罪   这个例子还是富翁亲手杀的人 这是法庭已经判决了的案件
  那A可不可以说她本来就是睡在床里面的,是BC杀错了。这样法官会怎么判
  @天降毛驴
11:33:43  说说我的观点。  首先排除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D显然不是。  再排除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为前提,原则上不能损害他人的生命权,A和D的生命权是同等的,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  这题缺德的地方是D是B和C的家人,很容易让人把情感和道义分给予A。  换个立场考虑,如果D也和A一样是个借宿者,A明知换位置的行为会导致D的死亡,依然采用这种方式“放任”了这种结......  -----------------------------  @丢人的皮球球
16:37:01  不同意见 参见真实案例:富翁被绑架被逼杀人被判无罪  这个例子还是富翁亲手杀的人 这是法庭已经判决了的案件  -----------------------------  这个学界争论的也很厉害,何况中国没有判例法,个案判决只有基本的指向作用,当然我还是倾向于定罪免责。
  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该结果的发生,纯属不能预见原因发生,与是否更换位置无关。  故意换位置,不等于故意追求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必然发生此结果,取决于他人行为,具有不可预知性、不可支配性。  A的换位行为,与D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因果上的唯一性和直接性
  我觉得这个案子法学人士也未必就说什么是什么  
  这帖子本来挺有意思的,结果出来一群靠百度学法律的,把百度当真理来看。想讨论法律问题去找专业书籍找权威文章都是可以的。少看点百度,把人看傻了。  
  从理论的角度来说,可以说是犯罪,间接故意杀人。不过理论本来也有很多争议,刑法学争议尤其多。  具体实务中,还要具体看法官对法条的理解。  不过这个情况,就算是认为成立了故意杀人,应该也是轻判或者来个缓刑什么的。
  我是想知道,别人怎么知道a怎么想的  
  马克  
  @大脸绿豆眼
18:59  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该结果的发生,纯属不能预见原因发生,与是否更换位置无关。  故意换位置,不等于故意追求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必然发生此结果,取决于他人行为,具有不可......  -----------------------------  我也是学法律的,但刑法学得一般,我认同层主的意见,a对于d的死亡没有故意或过失,我个人认为也没放纵其去死亡,bc的行为与a没有任何关系,整件事情是bc的行为导致d死亡
  昏,说A有罪的的意思就是她一定要被杀死才可以吗?我是法盲,我觉得A完全无罪,人不是她杀的,她也没想杀,人家杀错了非要说A有罪这也是醉  还有我觉得很奇怪,为什么A要承认故意和D换位置?她死咬着说BC是2B自己杀错了不行吗?咋这么老实呢
  导致D被杀的唯一行为是B和C的谋杀行为;即使是A把D和自己调换了位置,如果B和C终止自己的谋杀行为,D都不会被杀,那么A的选择没有错。个人感觉A比富商被绑架杀人案更值得同情,至少富翁被逼杀人,这个杀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死亡,而A的行为可能因为B和C的选择而不死。
  读书时候也学过这个案例呢,这个在刑法上叫做“期待可能性”,即A在别无他法的时候可以期待D不被B和C杀害的结果,A是无罪的,,,当然这个理论下判定无罪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刑法上的经典的“癖马案”就是讲这个理论的
  不是讲求证据吗?  没证据能证明 A知道自己要被杀害,把D推出去为自己挡刀!
  @adabrea
17:44:05  A成立紧急避险,为躲避现实的危急状况,采用了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手段。紧急避险要求只要被损害的利益小于等于被保护的利益就不构成避险过当,例子中A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损害了女孩的生命权,两者相当,不构成避险过当。   所谓间接故意要求加害人要对于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有责任,这个责任可以来源于法律,比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对儿子见死不救,也可能来源于先行行为,比如你带邻居的孩子玩水,小孩子落水你就有救助义务。这里A没有这种义务,因此不可能是间接故意杀人,但是A对女孩的死的主观认识是间接故意。  -----------------------------  就生命法益而言,生命不存在贵贱高低多寡之分,牺牲某人利益维护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除非当某人承诺牺牲自己,或者唯有某人处于被牺牲者的地位时,才能将牺牲其生命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比如说海难中某人远离船体,其他人为救助他势必牺牲更多其他受难者,基于特定情况且从功利主义考虑,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  
  @百事可乐喵喵喵
15:22:43  看了很多楼,很多法学学子难道都不知道生命不能紧急避险这个基本原则的吗?  -----------------------------  我也表示很惊讶  
  @天降毛驴
11:33:43  说说我的观点。   首先排除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D显然不是。   再排除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为前提,原则上不能损害他人的生命权,A和D的生命权是同等的,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   这题缺德的地方是D是B和C的家人,很容易让人把情感和道义分给予A。   换个立场考虑,如果D也和A一样是个借宿者,A明知换位置的行为会导致D的死亡,依然采用这种方式“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显然是构成间接故意的。   回到D原来的身份,她虽然是B和C的家人,但从犯罪角度来说,D是一个独立的被侵害的个体,并不因其身份就“该死”,故A还是构成间接的故意杀人。   但站在案外人的角度指责A的行为也是不恰当的,如果经调查表明A在事件发生时没有其他选择“只能”牺牲D,我的观点是认定A罪名构成,但应减轻处罚,毕竟强迫A放弃自己的生命来保全他人是有悖人性的,强人所难不是法律该做的事情。   判个缓刑如何?   无论如何,我个人都不支持“无责”的观点,那会导致“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自保而在没有穷尽所有可能救济的手段时轻率牺牲他人的生命,从长远来看这是弊大于利的。  -----------------------------  我也是这样觉得,不过你分析得很好很有条理啊,膜拜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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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测试点】 &绑架罪。
【解析】 &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虽然也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特征,但依《刑法》第239条,仍定为绑架罪,并处以死刑。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包容犯,即绑架罪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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