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入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而工作人员却没给上网贪污了钱,导致在医院花

黄某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154284元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许斌龙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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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154284元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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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154284元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14)永中法刑二终字第112号 &黄某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提交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二终字第11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女,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双牌县人民医院职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日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4日由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区看守所。一审: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于日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5日调阅案卷,于日归还案卷。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认定:双牌县人民医院系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被告人黄某系该医院职工。2010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黄某在该院医保科工作,具体从事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患者的资料整理、补助款的申报工作。月份,黄某在工作中无意间发现双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的工作人员存在审查不仔细,资料不全亦可通过审核并拨付补助款的情况。黄某因经常打牌输钱,遂产生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的犯意。日至日期间,黄某采取将已报账患者姓名重复制作伪造补偿单据的方式,到双牌县人民医院结算窗口冒领补助款64次,共计人民币154,284元。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黄某除亲自到结算窗口冒领补助款27次,共计人民币66,537元外,还谎称帮朋友和亲属领取补助款,通过自己的朋友潘某甲、袁某乙、姜某丙分别到结算窗口领取补助款12次、12次、13次,共计人民币87,747元。潘某甲、袁某乙、姜某丙领取补助款后,将领取的补助款均交给了黄某。2014年4月上旬,黄某抽取患者蒋某英的住院发票并于5月11日用蒋某英的姓名重复伪造了一份1437元的补偿单到结算窗口冒领补助款,因工作人员觉得黄某的行为可疑而没有付款。5月12日早上,黄某再次拿着该张补偿单进行了领款。结算窗口工作人员在付款后,经与医院财务室核实,发现黄某领取的该笔补助款存在重复报帐的情况,遂上报医院领导。该院作出了对黄某停岗处分。黄某将骗取的补助款除小部分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外,大部分用于了赌博开支。日,黄某主动到双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室交待了自己伪造补偿单冒领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的问题,并于次日向双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室退缴了74,000元。同月9日,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同月12日,黄某向双牌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80,260元。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的户籍信息材料,证明了黄某的身份情况。2、永州市事业单位新进聘用人员审批表、聘用合同书、双牌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医保科职责》等书证,证明黄某于2010年5月至2014年5月在双牌县人民医院医保科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的事实。3、双牌县人民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双牌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双牌县人民医院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4、双牌县新农合参保患者真实的住院补偿单;黄某根据抽取的患者医药费发票重复制作的住院补偿单;双牌县合管办下拨给双牌县人民医院新农合补助款凭据;合管办审核的双牌县人民医院重复申报新农合补助款统计表,证明黄某重复制作参保患者的住院补偿单,从日至日,共计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助款共计154,284的事实。5、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明黄某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12次要她到双牌县人民医院帮忙领取新农合补助款29,433元。其中2012年4次,具体时间分别为日、16日、21日、26日,合计金额为10,531元;2013年9次,具体时间为日、6月2日、6月29日各2次,7月27日、8月2日、10月31日各1次,合计金额为17,315元。她在领取补助款时,有5次的领款人姓名使用了自己的姓名,其他次的领款姓名是随意编造的。6、证人姜某丙的证言,证明黄某的丈夫欧阳某某于2012年对2013年期间先后13次要他到双牌县人民医院帮忙领取新农合补助款29,670元。其中2012年9次,具体时间分别为日、28日、10月4日、14日、20日、22日各1次,11月9日2次,12月15日1次,合计金额为19,993元;2013年4次,具体时间为日、6月12日、7月18日、8月5日,合计金额为9677元。他在领取补助款时均没有使用自己的姓名。7、证人袁某乙的证言,证明黄某和姜某丙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12次要他到双牌县人民医院帮忙领取新农合补助款30,228元。其中2012年4次,具体时间分别为日、12月11日、13日、21日,合计金额为10,634元;2013年8次,具体时间分别为日1次,8日2次,8月10日、9月6日、22日各1次,10月7日2次,合计金额为19,594元。他在领取补助款时,有3次的领款人姓名使用了自己的姓名,其他次的领款姓名是随意编造的。8、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证明从2012年开始,他的妻子黄某要他去帮忙报账,他一次都没有去,而是叫姜某丙以及后来姜某丙叫袁某乙去的,一共有几十次。黄某都是讲有些亲戚朋友、同学住院需要报账。报账后,钱都给了黄某。9、证人杨某萍的证言,证明她在担任双牌县人民医院医保科长期间,三次发现黄某领取新农合补助异常现象。2014年5月,经财务室核实发现黄某重复报领新农合补助款后,她将此事上报医院领导,后来黄某被停岗处分的事实。10、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新农合补助款的报账程序以及2014年5月,黄某重复报账的事实。11、证人盘先华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她在审查县级医院新农合补助款申报资料时发现双牌县人民医院的申报单与申报资料不符的情况。经复核,2012年和2013年双牌县人民医院的申报资料和申报单均存在不符的情况。12、双牌县监察局、双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室出具的《关于黄某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交待问题的情况说明》,中共双牌县纪委谈话笔录,双牌县监察局双监字(2014)1号案件移送函,双牌县纪委监察局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证明黄某于日主动到双牌县监察局交代自己骗取新农合补助款的事实,并于次日退还74,000元违纪款。双牌县监察局将案件移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的事实。13、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日,黄某退缴赃款80,260元的事实。1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黄某对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将已报帐患者姓名重复制作伪造补偿单据重复报帐,从而非法占有医疗补助款154,284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之间,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补偿单据的形式,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54,28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黄某在案发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案发后,黄某主动退出了赃款154,260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154,28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黄某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量刑过重”的理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的意见。二审: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身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154,28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黄某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黄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属实,一审判决均已认定,且在量刑上已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不过重,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请求适用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辉审 判 员  伍希永审 判 员  黄校军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贝江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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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的研究——以马庄镇为例.pdf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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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 以马庄镇为例 专 业:管理科学与工程 硕 士 生:李瑞艳 指导教师:黄光球
教授 摘 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是由政府机构、集体经济、农民个人三方共同筹
资,目的是为了形成农民的医疗救助机制,使农民也享受到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
从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中可以看到各级政府每年都会拨付大量的资金,
几乎很少有集体具有强大的能力为农民提供参保资金的扶持,农民个人的经济能
力的大小决定了参合的积极性高低。农民个人参合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的有效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因大
病花费巨额资金而导致贫困的情况,推动了城乡医保体系的有机结合,提高了农
民的健康意识。 本论文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国内外的研究
成果进行了文献综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进行
了深入的分析,分析了博弈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利益相关体的博弈
过程,并对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得到博弈均衡的最佳状态,并将政府与医疗机构,
政府与农民,医疗机构与农民博弈模型的均衡状态与现实进行对照寻找更好的途
径使新农合更好的运行。同时将国外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策进行比较,对马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如何解决马庄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是
具有很大的挑战性的。 本论文通过分析马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马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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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多年试点运行, 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看病就医率有所上升,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而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近年来,笔者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跟踪调查时发现,该项制度在推行和试点中存在一些筹集与管理上的问题,为此,谈点体会、对策和建议,以促进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筹资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农户参合积极性亟待进一步提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多数农村地区经济不够发达,农民的收入普遍较低,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加上农民对自身健康难以预期心理,致使农民不太愿意加强合作医疗。
二是行政管理的筹资方式亟待改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每年收费各级政府都会下达新农合的参合率指标,县、乡、村普遍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与相关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挂钩,以此促使基层干部参与合作医疗的组织发动和实施。为完成缴费任务,参合率不受影响,存在乡村干部先行垫付,挪用村委会代管资金垫缴,借款代缴等情况。随着参合资金逐年递增, 至今人均达50元,乡、村基层干部收缴工作难度增大,这种行政措施提高的参合率容易受到宏观政策变化、领导人变更、地方中心工作调整的影响,随意性较大,且被垫支参合费用的农民容易忽视参合后的权利,同时,也影响新农合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收缴参合费时间点不合理。每年11、12月是各级政府部门对新农合参合资金收缴进行宣传发动和实施的重要时期,然而,这个时间正逢农村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增加参合费的收缴难度。
(二)大病统筹的原则忽视了大部分人基本医疗保障的需要。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主张保“大病”与“住院”,轻“小病”与“门诊”,带来了“鼓励生病、生大病、鼓励住院、高消费”等负面影响,造成医疗费支出的急剧上升,浪费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忽视了大部分人的小病防治和保障的需要。
(三)基金管理不够完善。
一是借用新农合医疗证及其相关证件来编造假住院手续,以患者名义更换处方并大肆虚开药费等患者与医疗机构合谋套取资金的事情时有发生,暴露出资金管理的体制漏洞,这些现象严重地侵蚀着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完善,不合理的医疗行为浪费基金。定点医疗机构的确立没有引入竞争的机制,容易发生新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品种功效过于陈旧、起付线过高等情况,定点医院药价虚高,再加上乱检查、大处方等,使参合农民通过报销所获补偿被虚高的药价和不合理的费用所抵消,侵蚀参合农民的利益,给新农合基金带来安全隐患。
(四)统筹层次偏低,影响制度的有效运行。目前农民进入的新农合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层次主要是仅限于市、县一级,致使跨区域之间就医、就诊困难重重,既限制了人们的就医选择权,又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医疗成本。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农民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多数农村地区经济不够发达,大部分农民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健康的保障可能是一种奢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致使农民缴费参合意愿不强。
(二)参合率任务指标催生垫付垫缴现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上,一年一收费,收取“新农合”参合资金, 要村干部挨家挨户的去催收,由于参合对象为农村户口群体,涉及人员众多,居住分散,有的农户由于家庭困难一时拿不出现钱缴纳农合费用,还有相当部分农民长年在外打工,多年不回家,村干部为了确保完成参合率任务指标,采取“先代垫缴后收回”的方式,导致参合率不真实。
(三)医疗机构缺乏监控,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医疗机构缺乏监控,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医院和医生容易受利益的驱动,促使诱导需求,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导致不合理的检查、用药、治疗等支出,并且存在虚报住院总费用、把非报销药品串换为可报销药品、伪造虚假住院病历、挂床住院、分次和重复住院、超范围用药等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现象的发生,使农民切身利益缺乏保障,医疗费用出现不合理增长。
(四)疏于对小病的防治和保障。相对而言,患大病的概率相对较低,对农民健康威胁更为普遍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如果只负责大病统筹而疏于对小病的防治和保障,有悖“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诱发农民“小病大医”,造成医疗费支出的急剧上升,浪费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五)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频繁跨区流动,跨区域之间就医、就诊难,揭示了新农合统筹层次低。有的医疗机构为保证其利益最大化,在各自的医疗“势力范围”内,往往会借制度之名千方百计将患者禁锢在自己的范围之内。在新农合医疗制度试点运行的初期,统筹层次低一些有利于管理和操作,但随着制度的日渐成熟与完善,过低的统筹层次必将成为新制度发展的障碍,也会导致基金的积累量小,抗风险能力弱。
三、解决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问题的策略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积极有效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对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安全运行、项目落实到位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对此建议:
(一)加大宣传。农民充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的认识、疑虑和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和风险共担意识。乡、村一级干部的宣传范围情况尤其重要,因为他们直接与农民打交道,与农民接触最多,了解农民所思所想,宣传中做到对症下药,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二)要研究制定较为科学的筹资机制。科学的筹资机制要结合农村实际,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灵活机动变通执行,减少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节约行政成本,减轻各乡镇政府和村干部每年在收集筹集资金过程中的压力。
一是更改收取参合资金时间。把在第四季度收取改在春节前后一个月时间来收取,避开外出打工期和经济困难期。
二是从种粮综合补贴等资金中代缴。对主劳动力外出或家庭困难和一时交不起参合资金的农民,经农民家庭成员同意后签字,委托财政从种粮补贴等资金中代交。
三是改突击收取为长年收取。每个乡镇可以在赶墟日或重大节日,到公众场合设点收取下年度参合资金,有条件的家庭可以一次交纳多年的参合资金。四是从补偿款中扣交。部分因病住院得到补偿的家庭,经本人同意签字后在兑付窗口从补偿款中扣交下年度参合资金。
(三)健全制度,加强基金监管,广开筹资渠道。
一是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更加完善的基金管理办法,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基金实施“高压传输”。
二是建立新农合基金跟踪问效制度。建立省、市、县、乡镇资金管理平台,设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户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明确资金专门监督机构,对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防止贪污、挪用、截留、虚报冒领新农合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对新农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扩大资金来源,广开筹资渠道。适当加大政府的投资比重,同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发行彩票和有关慈善组织的作用来募集资金,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调整补偿模式,提高补偿比例。积极创造条件让参合农民在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尽可能采取由医疗机构先垫付费用,现场结报医疗费用,然后定期到新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兑付的办法。鉴于当前农村居民就医主要还是以非住院的疾病和慢性病为主,在筹资额度增加的情况下,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钱、补偿比例、封顶线等采取“住院补偿+门诊大额费用补偿”的模式,调整补偿方案,适当加大小病和慢性病的补偿额度,以提高农民获益程度,同时,对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的住院、门诊、慢性病补偿均不设起付钱(即零起付线);设立大病救助基金,对于恶性肿瘤、尿毒症、糖尿病和器官移植等特殊疾病增加补助额度。这样不仅补偿了住院的医疗费用,同时对某些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非住院治疗费用也给予一定的补偿,超过封顶线的部分用大病救助金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五)加快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应采取完善各项制度、健全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直至结合,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实现统一标准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将新农合基金、医保基金、社保基金等社会保障范筹的各种基金统一起来,解决好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一证(卡)通”全国联网,只要参保人员手持 “一证(卡)通”,到哪个地方就医就业都能管用,才能真正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真正实现社会保障体制便民、利民的民生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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