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卡的磁失效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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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补办农村合作医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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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遗失后怎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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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保部门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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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合作医疗证遗失请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钟祥卫生局二楼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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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病人住院费都没交清,就从医院回家了,更不用说补交余款了,医保卡卡还在医院,他们能再以丢失为由补办吗?医保局有什么办法杜绝此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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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已经补办好了。
京公网安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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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卡里面的钱用完了怎么办
  农村合作医疗卡里面的钱用完了不影响住院报销。  “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农合报销范围,大致包括门诊补偿、住院补偿以及大病补偿三部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  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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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里钱用完了,是不影响你住院报销的只要是住院,一样是可以根据当地的规定来报销的不会是让你全部自费的
其他2条回答
是不影响你住院报销的3:只要是住院不需要自费的1:卡里钱用完了:农合是总费用200多,一样是可以根据当地的规定来报销的,个人负担绞50元2
农村合作医疗卡里面是没有钱的。
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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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2015年补偿方案
2015年红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基金筹集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二)坚持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完善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补偿模式。
(三)坚持补偿方案相对一致,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方案统一。
(四)坚持实施分级诊疗制度,积极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五)坚持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相结合,有效发挥新农合基金的保障作用。
&第二条& &根据我省筹资标准,我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474元,主要由农民个人缴纳和各级财政(地方财政、省级财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二部分构成:
&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缴纳标准90元;
& (二)中央、省、县二级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补助384元;
第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接收,并及时缴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四条& &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和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民政部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和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第五条 &&参合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村干部负责登记。乡镇卫生院和合管办受县合管办委托,负责与农户签订服务协议,审验或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卡》。乡镇财政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解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乡(镇)财政所设常年征收窗口,以户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合手续。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2月28日前为当年度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缴费截止日期,逾期不予补办。参合农民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在县信用联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节余转用、利息滚存。县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终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县合管委审批。
第八条& &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标准为474元/人。分配如下:
(一)住院医疗基金人平429元,占90.51%。住院基金分普通住院基金和大病保险住院基金,其中普通住院基金人平404元,大病保险住院基金人平25元。普通住院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合作医疗病人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大病保险住院基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精神。由市级统筹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交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统一制定)
(二)门诊医疗基金人平42元,占8.86%。门诊基金分门诊统筹基金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其中门诊统筹基金人均38元,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人平4元。
(三)风险基金人平3元,占0.63%。风险储备金滚存累计金额保持在上年度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05]1号)执行。
第九条& &大病保险住院基金由市级统筹管理;普通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基金、风险基金由县级统筹管理;门诊统筹基金由乡镇核算管理。节余基金原则上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县合管办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门诊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部分按每人每年38元标准划入乡镇包干使用。参合患者在门诊治疗按《红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方案》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输液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费用的补偿。患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期间确需到县级医院进行大型检查的(CT、磁共振、彩超、胃镜、病理检验),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经乡镇合管办审批,可到县级医院检查,其费用按50%纳入新农合补偿。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县内定点镇(乡)卫生院200元,县直医疗机构500元(县园区医院、县精神病院、县惠民医院、县皮防所住院费用起付线200元),市级(黄冈市内)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省级定点医院2000元,异地打工、探亲住院2000元;
封顶线标准10万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补偿的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一)在镇(乡)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为:
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85%比例报销(其中包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5%)。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比例报销。
县园区医院、精神病医院、惠民医院、皮防所、博爱医院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80%比例报销。
(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起付线至10000元的按50%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按55%比例补偿。
(四)经过转诊审批程序到省级(武汉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按全省统一标准,即:
住院费用起付线2000元至5000元部分,按45%比例报销;
住院费用元部分,按50%比例报销;
住院费用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报销。
(五)外地打工、暂住、探亲或自行到县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起付线(2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报销。
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一律补助200元。对分娩合并症的住院费用,除去该医疗机构孕妇分娩限额标准费用外部分(县外5000元,县内3500元),按一般住院费用补偿。
中医适宜技术治疗及省定目录内中草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上调5%。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范围由县合管办核定。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特殊大型材料费用(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吻合器、钢板等)按20%比例纳入报销范围。
县境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单次大型检查项目400元以内据实报销,超过费用部分按50%报销;单个特殊大型材料5000元以内的全部纳入补偿,超过部分的费用患者自理。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错过参合缴费时限(2月28日以后出生的)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参合一人最高封顶线。
凡因意外事件导致疾病(如:意外伤害、烧伤、电击伤、异物梗塞、食物药物中毒、二氧化碳中毒、动物咬伤等)的住院费用经核实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按上述相应补偿比结算后,下调至70%付款,单次住院报销5000元封顶。
对0&14周岁儿童患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符合鄂卫发〔2011〕59号文条件,按该文件执行。0&14周岁儿童患白血病通过县合管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鄂卫发[2011]23号文条件,按该文件执行。终末肾病在县内医院门诊透析费纳入住院补偿,县外医疗机构透析门诊病人费用按省市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理疗科康复项目按单病种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住院康复理疗病人,基金总额补偿不超过1000元,同一病种二次住院间隔不小于12天;县直医疗机构理疗康复病人,基金总额补偿不超过1500元,同一病种二次住院间隔不小于15天。
农村五保、低保对象住院时,凭五保、低保证减免其住院起付线。
(六)根据鄂政办发【2014】50号《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和鄂卫生计生发【2014】45号《关于湖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推行县、乡(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引导患者首选乡镇卫生院就医,乡镇卫生院根据诊疗常规及诊疗目录选择就地住院或转上级医疗机构诊疗。
&1、患者通过基层首诊并电子转诊到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政策规定比例报销;未到基层医疗机构办理电子转诊审批手续,自行赴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比例下调20%;因病情危重急救来不及办理的,患者凭病情证明材料3日内到基层卫生院补办手续(节假日可延后);
&2、省、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电子转诊、现场即时结报,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自行赴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按异地打工报销政策给予报销;
&3、患者康复期病情稳定,从县级医疗机构转至乡镇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后,免除乡镇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
(七)实行部分住院费用报销保底制度。
&1、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补偿保底45%;未经基层首诊自行到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补偿保底38%;
&2、经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补偿保底28%;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补偿保底25%;
&3、因意外事件导致的疾病不纳入保底补偿范畴。
(八)开展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即 时结算工作。按《湖北省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程序及补偿办法:
(一)参合患者凭合作医疗卡、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二)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红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直接在本乡镇范围内定点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就诊并获得现场补偿。
(三)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并于3日内在乡镇合管办,或县直医疗机构合管科办理刷卡登记;未按时办理电脑刷卡登记的,患者出院不能列入新农合报销(电脑自行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在病人入院时有及时告知的义务。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者在医疗终结后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结账单即时报销,就医者直接向医疗机构缴纳自费部分后出院。
(四)经县合管办批准转县境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报(必须携带新农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当场补偿费用;对于不能现场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病种)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出院记录单(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附完整病历复印件)、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并携带新农合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手续。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原则上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情况异地住院费用按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补偿。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单(医院盖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红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及村级外出事由证明到县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湖北省新农合药品目录》(第四版)、《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外医疗药品费用;超出《红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的费用;
(二)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工伤(包括被雇用工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义眼、义肢、移植器官源、视力和齿形矫正、交通事故、计划生育(如:节育环取出术、输卵管通液术、人工受孕等)、性传播疾病、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治疗项目;保健性疗法和保健、按摩、减肥、增胖、增高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血液及血液制品费、医学鉴定费、取暖降温费、电冰箱费、护工费、转诊费、会诊费、急诊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话电视费、陪伴费、水电费、煎药费、膳食费、镇痛泵、一次性生活用品、文娱活动费、特需生活费,以及不明原因的诊疗、处置、治疗及其它费用;病历工本费、打印费等;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四)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五)自点药品、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六)国家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
(七)未经省合管办考核纳入省定点医疗机构的民营医院(限泌尿专科、男性病专科),发生的住院费用不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门诊重大疾病、慢性疾病患者,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费用,按 红合管文【2012】1号及红合管办函【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提高部分农村计生家庭新农合报销比例,对农村独生女和双女户、双女户绝育家庭,在政策范围补偿提高5%的报销比例。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报销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月将全部资料上报镇(乡)合管办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镇(乡)合管办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每月28日前将本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上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汇总后申请县财政局直接将报销的医疗费用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改革意见和精神,促进医疗改革及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12】399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县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确保基金安全,降低风险,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最大效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探索将住院基金按一定比例分配至医疗机构进行总额调控。(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合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因病可凭本人的《红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在本县境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二条&& 县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先验卡、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新收治的参合入院病人应及时报合管员,实行每日监督审核。严格遵守《住院病种目录》、《湖北省新农合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四版)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诊疗时,应当提供收费明细表。
县、镇(乡)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二十五条 &&推行武汉市1+8城市圈新农合&一卡通&建设与管理,县境内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HIS系统,并与新农合管理系统对接,实行即时结报。县境内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也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新农合管理系统对接。对于不实行新农合住院、门诊对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停新农合基金支付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涨,尽量减少患者医疗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助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示,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每月应张榜公示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县、镇(乡)合管办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问题。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卡、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开&搭车&药、回扣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擅自将参合农民合作医疗卡存放,不予发放的;
&(九)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和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或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农合办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本方案由农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市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如果省市有文件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以保持与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补偿比例一致。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从2015年3月 3日起施行,我县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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