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不是国家给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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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有关要求,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现就做好<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
  <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其中:中央财政对<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部分的补助标准不变,对<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元左右。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基本医保制度筹资水平差距。
  二、增强保障能力
  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5%左右。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制订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建立完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加强门诊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适当提高门诊手术、日间手术等门诊诊疗报销比例,合理设置住院起付线或低费用段报销政策,控制门诊转住院行为。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非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满足参合群众多样化需求。
  三、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各地要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尽早启动大病保险补偿兑付。<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底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招标机制,以地市或省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要根据新农合基金规模、基本医保保障范围与保障水平、高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等影响因素,科学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规范经办服务行为。鼓励各地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将新农合基本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一并负责,打通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通道,实现“一站式”全流程服务。<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底前,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以按病种付费方式纳入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先执行新农合报销政策,再按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四、完善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全面、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在开展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的地区,将病种范围扩大到<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种。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防止定点医疗机构为降低成本而减少必需的医疗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将考核从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到个人,将医生成本控制和服务质量作为医生个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其控费积极性。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差距,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就医。逐步探索以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为基础的分级诊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病种范围。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诊治的病种,上转不予报销或大幅降低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能力不足的病种,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可按规定比例报销。按规定上转或下转患者的起付线连续计算,不重复收取。支持以医疗联合体为单位实施总额预付,推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五、规范基金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新农合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既不过度结余,也不出现超支。加快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以次均费用、住院率、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52号)相关要求,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健全新农合基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大补偿结果公开力度,大力推进即时结算,既要减少报人情帐,又要最大限度减少推诿扯皮,方便群众报销,使广大群众最大限度地得到实惠。广泛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依法加大对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23日2017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爸爸妈妈们就可以享受单位每月发放的奖励金,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5-10元,发放时间从宝宝出生之日起,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然后到退休后又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即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不过由于整个政策实施了30年,城市物价不断上升但金额却没有调整,所以遭到不少人的吐槽哦。值得一提的是最新修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来的每月2.5元上调至30元。 独生子女费是什么独生子女费是什么呢?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也能领钱,宝妈们你们知道吗?赶紧来看看你是否具备了申领的条件,看看你能领到多少钱吧!
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独生子女虽然现在的趋势是越来越多了,但是部分在部分地区还是会生多胎,为了鼓励人们实行独生子女,从而出台了独生子女费。然而,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是怎样的呢?下面来看看。
按照《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溯及既往原则。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的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针对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在日,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抓好政策衔接。其中要求包括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此前享有的独生子女费用不再退还。具体为:
1、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呢?首先是要先办理独生子女证,至于发放的标准是多少,要根据不同地区而定。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
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独生子女费是不是任何生一胎的家庭都可以领取的呢?非也,下面来看看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就知道了。
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申领,另外一种是单方申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单方申领,用各自对方小孩的名字。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
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领取独生子女费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例如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那么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是多少呢?
这里关乎到一个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年龄和独生子女的年龄问题。
独生子女父母的年龄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
独生子女的年龄
在具备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条件后并办理后, 并不是终生都可以领取此费用的。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独生子女费是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的。也就是说,独生子女费只发放到独生子女14周岁为止。
综上所述,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除了父母要符合年龄外,子女也要符合。
独生子女费发多少钱独生子女费发多少钱呢?独生子女还能享受哪些优惠呢?
1、每年发给6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2、女职工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所能享受的优惠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6、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一次性补助,现在的企业不履行怎么办?
  03年以前是退休后退休工资比多生子女父母多5%的工资,现在是按去年的社评工资的30%一次性支付,可现在的企业不给,请问国家有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前提下,部分经过企业改制的职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部分人员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但是当他们到了退休年龄时,却因为没有聘用单位而得不到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当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又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顾之规定处理。然而,一句“顾之规定”,便使得这部分没有单位且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迟迟得不到国家规定的补偿。
  请问现在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新政策应该是多少钱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的政策问题,看计生局的回复
  前些日子,因群众关心,本人在网上议事厅上发了一个帖子《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政策问题 》,后来得到了计生局的“说法”,但是,“说法”没有解答本人所问的问题,而是给了这样一段话:“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因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们无法与您取得联系,请您电话咨询8778065,我们工作人员会为您详细解答。 ”这就让人很奇怪,什么问题如此讳莫如深?不可以在网上公开回复?还是这个问题仅仅就本人自己在问,别人都不关心?但本人的这个帖子下,好多网友都在“同问”,可见,想了解此项政策的还大有人在。不能公开回复的到底是什么内容呢?本人将此电话告知有关人士,有关人员致电8778065,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问:“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发放范围、标准是什么?”答:“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是奖励为企业做出贡献的独生子女父母,标准是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30%,有单位的,单位发放。”问:“下岗失业的呢?”答:“下岗失业的,没有了工作单位,有政府发放。因为他们也为企业做出过贡献。”问:“自谋职业、无业居民、自缴社保的呢?比方在义丰、春光挂档的?”答:“没有单位、挂档缴费的,没有补助,因为他们没有给企业做贡献。”
  得到这样的信息后,本人奇怪了,奇怪的地方有三:一是《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那款那条说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是补助企业职工的呢?如果说独生子女为企业做出了贡献,难道非独生子女的父母就比独生子女为企业做的贡献少?企业的奖励还需要根据职工子女人数的多少来确定吗?二是从山东省其他地市的新闻报道里看,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解决“下岗失业、自谋职业、无业人员等群体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却从无见到“为企业做出贡献”一说,当然,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难道龙口市就是这样的规定?三是,就算龙口市就有这样的规定(有没有真不知道),难道不能公开吗?政府从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为群众发放补助,是好事啊,应该大张旗鼓的宣传才对,为什么计生局连在网上公开回复一下都不肯?是计生局工作很低调?
  有独生子女证生育二胎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政策 想生二胎独生子女证遗失 独生子女补贴什么年龄领取 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上海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 府按照市人民政 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广东二孩政策实施后还有独生子女证吗?补贴还有吗?2016年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广东在全国率先落地实施新的人口与计生条例,新条例实施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昨日,省卫计委对新条例进行了权威解读。那么广东二孩政策实施后还有独生子女证吗?补贴还有吗?  只生一个不再奖励优待  广东省卫计委表示,按照国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新条例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国家对于独生子女在土地耕地面积被征用和房屋拆迁等,有什么补偿政策没?土地面积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对于农村户口来说,有的基本都是2个,也有一部分独生子女,现在面临土地面积被占,土地被征用,乡政府对于补偿这一块,是按人口户口算的,这样的话,对于独生子女的家庭就是待遇不公,如此这样算,那实行计划生育对于农村来说也没什么政策可言了, 我上网了解过,网上说是有补助的,但是要根据地方,所以我想了解下,咱河南省对于这块儿有什么相关政策?
河南省计生委答复如下: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①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②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③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④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豫计生政字〔2001〕16号文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
关于南京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目前,中国大约有1.5亿个独生子女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使得这些家庭与多子女家庭相比更加脆弱,风险度更高。
1.5亿独生子女家庭
关于中国到底有多少独生子女家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主要是因为独生子女状态的动态性。也就是说,一个人是不是独生子女,这种状态是在不断变化的,如果其父母再次生育,那么他(她)的独生子女身份就会失去。
人口学将独生子女分为终身独生子女和届时独生子女。终身独生子女指的是此人的独生子女属性将保持终身不变;而届时独生子女指的是,在某个时点为止,此人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人口学者在研究中发现:届时独生子女的年龄越大,变化为非独生子女的可能性就越低。
北京大学人口学者郭志刚、复旦大学人口学者王丰、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大学人口学者蔡泳在合著的《中国的低生育率与人口可持续发展》中判断,当一个届时独生子女满10岁时,如果生育政策方面没有大的变化,基本可以视为就是终身独生子女。按照这个口径,他们估计,2005年全国30岁以下人口中终身独生子女数量为1.5亿人。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人口预测专家王广州运用人口抽查数据和计算机仿真模型估计,2010年全国独生子女的总量在1.45亿。这个结果与郭志刚等人估计的1.5亿人相差不多,但却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在2007年公布的9000万独生子女总量相差悬殊。
据郭志刚等分析,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大的悬殊,一方面可能是计生委在统计时采取了较低的年龄上限,排除了很多年龄较大的独生子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根据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登记人数,会存在漏登的情况。最后,还有可能是依据了很高的出生漏报率和较高的生育率估计。
按照1.5亿独生子女家庭计算,若仅计算独生子女与其父母,按照3人的家庭规模,生活在独生子女家庭的人口就有4.5亿之多,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事实上,考虑到祖父母辈,独生子女家庭涵盖的人口比例更高。
独生子女家庭原本也可能是一种自然的家庭结构,由于疾病、意外、生育意愿等多种原因也会造就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家庭,但比例较低。
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补贴 &
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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