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住院期间医院高血压住院检查一直调不下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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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交通事故处理不公
咨询内容:
&局长:你好,请你对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衢江大队沈家中队事故处理中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改之。
理由: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衢江大队沈家中队副中队长即事故处理民警曾凡不依法办案,严重违反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案不公,执法不严,定责不当,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纠正错案。
缘由:日,衢江区樟潭街道戚家村孙家孙
安土(男,日,身份证号:1412X)骑人力三轮车行至衢州下张立交桥戚家路段刚上人行道时,被徐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孙安土头部受伤缝合十多针、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袖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日,经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衢恒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514号)评定为X级伤残。
该事故发生后,先是由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衢江大队大洲中队出警,后移交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衢江大队沈家中队处理。事故出警和处理本应该实行区域管辖的原则,进行出警和处置,而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衢江大队沈家中队交警部门的同志却说,我们中队都去处理酒驾了,造成警力紧张,因实行联勤,才这样做的。这样做解释是否妥当,值得考虑??事故发生后至少在三天内没有看到肇事者徐军的驾驶军和行驶证;也没有提供保险单据(处理的警官也说你这个事比较麻烦,还没有保险的);协警郑根根说可能当时没有带证都有可能的,这个问题我们会对他处理的;我想:大洲出警的警察是怎么处理的,这样的事情是否可以说是由于出警不及时造成取证不到位,执法不公正;也由于责任心不强,凭主观经验,案卷分析不全,导致定责不公。
一、本应该实行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却适用了简易程序处理。(程序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伤人事故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况且伤者住院期间各项生命指标都不是很稳定,头部和额头缝合十几针,血压一直偏低;同时该事故具有它的特殊性,摩托车驾驶员徐军是聋哑人(本案中交警是否对驾驶员进行医学鉴定),摩托车上牌在衢州,保险在温州,驾驶证取证在河北(没看到警察对聋哑人是否在此次驾驶中造成事故责任的取证,是否配戴助听器驾驶,这点是事故认定的关健);而我父亲是一位老人,加上该路口有一定的彼度,上行的速度较慢也是附和正常的行驶要求;该路段交通情况比较复杂,车流量大,路口多又杂,所以在处理类似事故时更应该慎之又慎(此路段在2014年4月之前并没有设置自行车不准上该路段,而是在今年的5、6月才设置的,沈家吴中队长可以证明);曾凡在处理此案中能在第一时间内采用简易程序来处理,为什么???一是为肇事者规避什么,比如放弃车辆性能检验、提前放车;二是规避对事故责任的上诉权;三是事故第三天来医院做笔录时,三位警官说没事的,只是证明我们来过就行了,这次来了病人不是太清楚,不能配合,下次再来;但在以后的住院和出院后就没有在出现过,使我们错过提供证人的机会,同时也说明作为执法者对此次事故的处理太过于轻率;四是家属对警察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此案提出质问时,曾凡、郑根根等人说我们一天有多少事故,多的忙多忙不过来,如多采用一般程序还来得及的,再说这是个小事故,不需要的;道路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根据此条如要采用简易程序应当场给我们!
二、该事故认定我父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们认为事实不清,定责不当。该事故发生后,我们家属多次去交警部门了解事故处理情况,索求相关资料和事故照片,但是多以事故责任还没有确定,资料不能对外为由,予以拒绝,只是给看照片,春节前家属根据看到的照片对该事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办案民警却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在百般要求下民警只提供给我们部分照片。现在呈上的照片是我们这次同意与肇事方协商时才让我们在电脑上用手机拍照得来的(9月9日与曾凡联系后让郑根根打开电脑给我们拍照),对该事故我们多次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但办案民警的说法前后不一、也未能说出所以然,让我们难以信服,没有感到应有的知情权。
该事故之所以发生,是由于摩托车驾驶人徐军车速过快,不按车道行驶,在遇有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致使事故发生,本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其理由:
1、车辆超速行驶,以致遇有情况措施不及,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造成事故发生,违反安全原则及道路交通法各行其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不按车道行驶,从事故现场看,两车接触的位置是在人行道 (交警说的是应急避险车道),距北侧路边的1.4米的位置。说明摩托车驾驶人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路权和车辆各行其道的原则(如安交警的说法是什么避险车道那么就据有同等的路权)。
2、从现场看摩托车所留下的碎片及老人倒地后所留下的血迹位置分析,该处是两车的碰撞位置;从现场的滑痕看没有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徐军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和应急避险措施;
3、交警部门对聋哑人身体情况是否进行医学鉴定(驾驶途中是否配戴扶助设备),这直接关系到此案的结果;(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4条之规定才能获得驾驶证);
4、从现场地面所留下的一条刮擦痕迹看,这一条刮擦痕迹不是办案民警所说的是两车的碰撞位置,而是摩托车倒地后与地面所产生的地面刮擦痕迹(假设是碰撞位置成立,那么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就应付全部责任)。
5、如办案民警所说这条地面刮擦痕迹的位置就是两车碰撞位置,如果成立的话,那么,人力三轮车的损坏不只有前部分,人员的受伤的情况又另当一会事了,这么长的划痕又充分证明摩托车的车速是否超速或超车违法所致(摩托车的制动性能。摩托车是运动性产品,其安全性能是摩托车行驶性能中的首位,乘骑者应慎重对待。可在选购车辆时,进行实车试验确认。首先选择无纵向和横向坡度的干燥平坦的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轻便摩托车(即发动机总排量≤50cc)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摩托车(即发动机总排量≥50cc)以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行驶,待摩托车车速基本稳定后,同时使用前、后制动装置,使摩托车停止运行。其制动距离,轻便摩托车应不超过4米,摩托车不超过7米,且车辆轮胎在路面上有明显的拖印现象,则说明其车辆的制动性能良好;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另外摩托车的磨损位置在哪,按照车重理论上与地面摩擦会有一定的擦痕,同时将近十米的滑痕也只有小小的一条,又怎么解释;这或许只能说明摩托车倒地后与地面刮擦所留下的痕迹,是摩托车先倒地,后滑行,再碰撞,这样一个事故动态过程,又或许这条擦痕根本就与本案无关;。
以上六点足以说明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摩托车驾驶人徐军所致。
三、办案水平低,造成执法不公,显失公正。一是日就进行了责任的认定,为什么家属在1月9日、13日要求拷照片、15日照片拷到手一部分、19日等这么多次去中队没有人告诉家属责任认定情况;没有告知签字;当家属26日再到中队要求肇事者交医药費,伤者想回家过节和在家里休养也没有要求签字;二是在1月19日再次索要资料和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时,协警郑根根说在事故责任没有确定前事故当事人不能查看案卷相关内容(他有这个权利吗???),那么1月4日的责任书又是怎么产生的;(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三是肇事者的各种证件是在什么时间补上;四是肇事车辆没有进行检验,但很快就被放走,为什么;五是责任认定前为什么没有对伤者进行口供补录,受害者的应有的权利在哪里,作为执法机关能这样草率吗?(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六是当我们在9月9日联系曾凡请通知对方进行事故协商时,到中队后警察告诉我们说责任书上已被签上“拒绝签字”,在4月份交警要求我们在责任书上签字时我们说,我们对事故的定责不能接受,也讲述凝点,也阐述因老人身体还没有完全恢复等原因无法到中队签字,同时也与曾凡说了如果你们坚持就请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我们,但此后一直就没有与我们联系(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衢江大队沈家中队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就没有做到依法办案,聋哑人徐军能否驾驶机动车辆?各种证件的来源是否合法、事故车辆不检验、当事人不签字、就可以放车?是法律给你们的权力?!! 该事故是否做到了以事故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
综述以上三项,这起事故之所以要认定为我父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因为通过办人情案,是一起违反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违法办案所致。为此,我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我公正。也请求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深入基层,实事求是,明察秋毫,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是否公开:
提问时间:
答复部门:
答复时间:
回复内容:
您好,欢迎您浏览衢州市公安局网站,您的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事故当事人儿子孙林生在2014年10月已到支队投诉,支队已介入处理,现将原答复件整理后回复。
关于日衢州下张立交桥路段事故信访的答复
一、事故简况:
日15时40分许,孙安土驾驶人力三轮车,沿下张至戚家线行驶至下张立交桥东侧桥头逆向行驶横穿马路时,与沿三衢路由东向西徐军驾驶的车牌号为浙H761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孙安土及摩托车乘员吾露萍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衢江大队沈家中队做出简易事故认定:当事人孙安土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徐军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吾露萍无责任。
二、做出简易事故认定原因:
1、该事故发生后正好大洲中队吴昊和协警驾驶警车经过该现场,遂对现场进行照相、画图等现场勘察,然后移交沈家中队处理。该现场事故事实清楚,事故发生主要原因系由于孙安土驾驶人力三轮车逆向驶入下张立交桥东侧桥头,人力三轮车横在路面时与徐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所致。
2、因双方均有人员受伤送医院治疗,沈家中队当日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徐军方表示第二日或第三日会自行来谈事故笔录;孙安土家人则表示人在检查,不方便谈笔录,在第二日仍以该原因拒绝交警到医院谈笔录。第三日办案民警到医院进入病房时孙安土躺床上与家人讲话,看到民警进入病房对他进行询问时他突然闭口不谈、一言不发,其家属竞笑称他不说话我们也没有办法。民警记录无法谈话后让孙安土签名或捺印,孙安土转身背对不予配合。
在对医院医生进行了解得知孙安土头部有外伤出血,但缝合后已无大碍,神智清楚,主要伤势是肩部有轻微骨裂需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几千元就够了,因年纪大可能会恢复慢一点,后续费用可能会超一点。
3、在对徐军进行谈话后证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与现场相符合,徐军也出示了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单,车辆的年检和保险也都正常。而后民警又多次联系孙安土,均被家属告知无法谈话或不方便谈话。
现场情况说明:事故现场地面有两车的倒地挫划印,起点在机动车道与避险车道分界线的机动车道一侧,证实事故车辆的碰撞发生在机动车道内;摩托车的车头前叉变形、前挡泥板破裂,三轮车车头经碰撞变形,根据痕迹比对确定摩托车车头正面和三轮车前轮左侧发生碰撞,可以证实三轮车在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发生事故;且该路段中间绿化带并无开口,三轮车需逆向行驶一段距离才能横过道路。
根据以上材料可以证实三轮车驾驶员孙安土在借道通行时未让本车道通行车辆先行、横过道路时未从有开口、人行横道处推行通过,在事故发生中起主要作用负事故主要责任;徐军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发现该路段有三轮车驶入时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鉴于以上原因我中队经过讨论认为该事故的事实已非常清楚,虽然孙安土无有效陈述,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无影响;而且孙安土的伤势不重、情况也较稳定。因此开具简易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孙安土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徐军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吾露萍无责任。
三、事故认定后情况:
事故认定后孙安土及其家属拒绝签字,多次到沈家中队询问、调材料并要求交警修改事故责任,中队民警均细心接待耐心解释,但其家属罔顾事故事实,以徐军的父亲是交警队协警等等各种不合理的推测试图推翻混淆视听,改变事故事实。
办案民警也多次询问孙安土情况其家属也说人已无大碍,但考虑年纪大了让他在医院多观察一段时间,办案民警也向其告知尽量节约费用,根据事故责任如果医药费超过多自己承担的会多一些,而且如果有其他不相干的检查或药物是会被剔除的。
2014年7月左右孙林生(孙安土之子)到中队表示不管事故责任是怎么认定的,他有异议但他不管,他就觉得要他自己出医药费难以接受,要求民警要帮他找对方解决所有的医药费。民警表示这只能双方自愿协商,同时询问孙安土是否构成伤残,如构成伤残的赔偿能够减轻一部分费用。孙林生说已去咨询过,肯定够不上伤残的,他自己也在想办法。
在2014年9月底孙林生电话联系中队办案民警,说和对方已经协商过,对方只愿意按正常的比例赔偿,他威胁办案民警如果不帮他拿到全额的医药费赔偿,他就要去投诉、信访,要让办案民警脱警服。
当时已得知孙安土已在天恒司法鉴定所评出X级伤残,办案民警也感到意外,我单位将联系摩托车方和保险公司向衢州市司法局提出质疑,查清在孙安土的伤残评定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赔偿等行为。
交警衢江大队沈家中队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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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言我一语的说着。而当出院那一天到来的时候?」「真的~听你这麽一说,不然这边怎麽这麽多封锁线,小明好像想起什麽事了,得知了一件令人惊恐的事情。「听说阿~只要是这栋大楼的住户,鸡皮疙瘩都跑出来了。「新闻都报几天了你才问,全都莫名奇妙的暴毙耶。「唉唉!快跟我说!」「摁!最近那栋大楼是不是发生什麽事情阿!」听到她们这麽一说?」两位女高中生停在小明住的大楼门口前,在一夜之间,真不关心时事,还是快点离开吧!」「好啦。」其中一位女学生指着绑在门口栏杆上的封锁线!你说恐不恐怖!求恐怖悬疑推理故事 类似我发的这篇“““小明最近因为车祸而住进医院几天在住院期间只是想着快点出院,毕竟医院这种地方待久了还真的会感觉怪怪的
提问者采纳
小明就是那栋大楼的住户?
对,他死了。。但是求这样的故事
我是求这种故事
有一个陶婆婆的笑
还有一个忘了名字了 就是有个医院里面一共是个床位(貌似)一天晚上死一个。反正是只要住到那个医院就会死。名字不记得了。。。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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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贵州 - 贵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03 咨询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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