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定了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应用。()
标准规定了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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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机产品标准第一部分不涉及如下哪一种产品的认证?()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下列哪类药物在绿色食品畜禽产品养殖过程中可以使用?()
B、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D、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药制剂
____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P95()
产品标准中分等的产品,达不到内控标准的产品可列为优级品。()
《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辽石化生发〔2017〕200号)中规定,正式批量生产的作为商品出售的产品都必须有产品标准。()
标准中不分等的产品,达不到内控标准却达到标准指标的产品,必须降为合格品。()
茶叶分类标准(GB/T)规定了分类原则“以生产工艺、产品特性、茶树品种、鲜叶原料和生产地域进行分类”。()
气瓶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药效:治疗细菌性鱼病,内服。
用量:10-15mg/kg(相对于鱼体重),一天两次(此药刺激大,分两次才行),一般三天一个疗程。虾蟹肠道短,用药量加倍。
邵东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依据
单位名称:邵东县畜牧水产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7、《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8、《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9、《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 |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
湖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一) 行政许可(共12项)
1.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3.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4.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5.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6.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4)《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8.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9、宠物健康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违反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
(3)《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四条。
2、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法承担赔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4、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5、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6、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或者渔业污染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7、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8、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0、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运输证、允许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11、非法驯养繁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12、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及所获标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13、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界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4、未经批准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处罚种类: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5、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6、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7、拒绝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8、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9、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处罚种类:没收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承担赔偿责任。
20、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承担赔偿责任。
21、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兽药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及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3、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24、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5、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处罚种类:责令其立即改正,无害化处理,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6、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处罚种类: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追究刑事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7、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8、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到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9、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0、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兽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1、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32、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
费,未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未提供农业部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3、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4、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 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5、实验室未按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 、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36、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 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7、实验室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
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8、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9、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0、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1、未经批准运输或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处罚种类:警告、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42、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活动 、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4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活动 、 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44、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活动 ; 撤职、开除;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45、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46、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7、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48、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49、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责令无害化处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
5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
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51、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等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52、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53、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54、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证明、检疫证明和标志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55、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56、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单位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57、在运输途中抛弃动物尸体和染疫动物
处罚种类:责令无害化处理;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条。
58、在运输途中出售动物尸体和染疫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条。
59、转移被隔离、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60、加工、出售被隔离、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61、经营者拒绝或者逃避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62、未经批准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63、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64、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65、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恢复草原植被,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67、在荒漠化、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采挖植物或破坏植被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68、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69、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70、无生产许可证进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71、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7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7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4、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5、违反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6、使用停用、禁用、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禁药品。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7、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78、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79、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0、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1、生产经营企业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使用违禁药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2、经营未取得进口产品登记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83、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84、销售、推广未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85、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86、有下例销售种畜禽禁止行为的: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87、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88、有下例畜禽养殖的禁止行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在垃圾场所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按相关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9项)
1、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
2、发生动物疫情时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及其有关物品进入、指定圈养、放牧、使役区域等强制性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对饲养、经营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病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无害化处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4、对临床试验供人消费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处罚种类:责令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5、城市饲养犬、猫等易感染动物疫病宠物拒不办理宠物健康合格证实施捕杀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6、在运输途中抛弃动物尸体和染疫动物强制代作处理
处罚种类:责令无害化处理;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条。
7、转移被隔离、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到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强制代作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8、对拒绝或者逃避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到经营者强制补检
处罚种类:强制补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赔偿。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9、引进水产苗种到应当向引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经引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行政征收(共2项)
1、预防动物疫病和进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2、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行政确认(共4项)
1、对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3、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痊愈或者扑杀后检查确认合格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六条。
4、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后隔离观察确认健康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六)行政补偿(共2项)
1、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单位和个人的物质、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行政监督检查(共10项)
1、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检查;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或者检疫证明不符到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对动物防疫质量技术进行监测、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一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
3、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七条。
4、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5、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6、对销售的水产苗种进行抽检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7、对本省内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8、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9项)
1.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5.在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6.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地方级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7.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8.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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