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ppp项目融资模式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ppp模式一直被认为可以减轻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负担,这么说实际上是与传统的政府借钱建设模式比较而言。传统的政府建设基本上是由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筹资的,这当中政府提供隐性担保,而采取ppp模式实际上政府也是每年都要进行财政补贴的,那这也应不应该算是一种担保呢?这两种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对于政府而言真的有区别吗?
很好的问题,楼上各位回答已很充分,我将更多从更实质的角度更加简洁的回答这个问题。共同点:PPP和传统融资都是“举债”提供“公用服务产品”,最终均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普遍“收益不高”。不同点(或者说中央大力推PPP的最终目的):1)风险更加分散:传统政府融资方式,均是围绕土地做文章(土地抵押融资,卖地偿还贷款),政府债务风险“高度集中于土地以及基于土地之上的中国各大银行”(包括各种表外,影子银行),PPP的好处在于“以政府信用为背书,未来收益为诱饵,通过非金融渠道”举债。在保证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同时,调整政府负债结构,分散银行集中度风险。2)资金使用效率更高:PPP是对社会存量资金的引入,在不增加M2的情况下,引入社会资本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政府不开闸放水,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的大方针一致。3)资金使用更加阳光:过往传统举债,地方政府客观上存在GDP冲动(只有建设了,举债了,才有寻租空间),个中重复建设,利益输送非常普遍。PPP以市场化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将项目建设和利益输送明面化,阳光化,在抑制GDP冲动的同时,更大程度消灭利益输送。综上,PPP模式在保证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前提下(天朝还是要靠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经济),优化现有政府债务结构(去土地化,存量资金调整),分割地方政府寻租空间给民间资本(施工利润,运营利润,寻租空间),通过民间资本推动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目的是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加市场化)。但,县官不如现管,在地方政府背书,地方政府主导项目投资和民营资本逐利的大背景下,如此赤裸裸的分割地方政府利益,让民营资本当炮灰,显然得不到地方政府和民营资本的支持。所以,anyway,中央政府的设想是美好的,地方政府和民营资本是聪明和现实的,所以PPP的现状是“雷声大雨点小”。
谢邀&br&1、先说近几年来政府传统投融资模式最主要的形式。&br&A .地方政府下属企业自己向银行借钱自己干。&br&B.BOT形式,大家都知道了,投资方花钱建设好,运营赚钱然后移交。一般来说投资方会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这个项目公司可能是投资方独资的,也有很多是与当地政府国企合资的。顺便吐槽一下,一搞水务处理的知名上市公司,说起来自己技术如何牛逼,资本市场估值也高。其实它的增长核心是跟地方政府合作搞BOT,跟高科技扯的远了。&br&C.BT形式。比如一条路,政府没钱,投资方花钱建好了,政府几年内买回去。简单说,投资方是债权人,政府是债务人。进一步说,投资方其实是做了笔次级贷款,也就是说银行不愿给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贷款了,投资方来给地方政府融了笔钱。&br& 要注意的是,修这条路的钱投资方资金只花了20%最多,剩下的是投资方找金融机构贷的款。换句话说,投资方的资信比当地政府融资平台资信等级高,金融机构愿意借给它来修路。&br&&br&2、上述三种,BOT就是PPP形式中的一种。BT在43号文后全面封杀,其实号文就禁止过,只是当时地方政府与投资方都没怎么当回事。&br& 现在为什么投资方与地方政府都不搞BT了?因为BT模式下有个很关键的文件,地方财政出的财政承诺函,即与投资方合作的平台公司换不了钱财政兜底的函。现在,这种财政承诺函43号文出来后,完全禁止了。财政不兜底,谁愿意花钱建好项目让穷的叮当响的地方平台公司去回购?&br&&br&3、现在终于说到PPP了。简单理解PPP就是地方政府控制企业与投资方合资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再与地方政府搞BOT,原来的BOT项目很多是投资方的独资公司,现在要求当地政府控制企业入一部分股份,代表当地政府与投资方合作,即为公私合作!!擦.........当然PPP还有其他模式(不展开说了),我这说的改良后的BOT模式占绝大多数。&br&&br&4、地方国企与投资方成立个BOT项目公司(比如收费公路),项目公司与政府部门(如交通局)签个特许经营协议,再招标个建设方来建好就行了。当然现在突出的是不能让投资方吃亏,也不能得到暴利。所以通常情况下会把投资方的收益测算个上限与下限,超出的归政府,亏了的政府财政要补贴一部分。就收费公路来说,只需要规定一个上限车流量与下线车流量就行了。&br&&br&5、擦,还没说到两者的差别。原来主流BT模式下,投资人与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原来BOT模式下,投资人是项目公司独资股东,地方平台公司没啥关系,投资人常常获得暴利,或者被地方政府坑的厉害。现在PPP模式下,投资人与地方平台公司是合作伙伴,都是投资方或者说股东。BT模式下,投资方快进快出,PPP一干就是十几年。&br&&br&6、当然,中国的事没有这么简单,投资人与地方平台公司能成为友好的合作伙伴?大家同股同权投资一个项目(如污水处理、收费公路),并运营十几二十年?显然不可能,尤其很多民营企业,防地方政府像防贼似得,肯定不愿意这么干。即便是央企也不愿意这么干!&br& 所以现在大家默默的在执行的是变形版的PPP,简单来说投资方投入的股权可以是假股真债,中途股权退出(地方政府企业承诺回购股权),核心是把投资期限缩短,而且还要当地财政对项目建设或运营进行一部分补贴。是不是瞬间觉得又有点回到BT的感觉。&br&&br&7、真正的PPP?公私合作一起十几年经营一个项目,呵呵,我们的地方政府信用,你懂得。
谢邀1、先说近几年来政府传统投融资模式最主要的形式。A .地方政府下属企业自己向银行借钱自己干。B.BOT形式,大家都知道了,投资方花钱建设好,运营赚钱然后移交。一般来说投资方会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这个项目公司可能是投资方独资的,也有很多是与当地政…
&p&谢邀。&/p&&br&&p&下面的论述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回答“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第二部分回答“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p&&br&&p&&b&一、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区别?&/b&&/p&&p&为了把事情说得更清楚,冒昧地扩展了题主的问题,望见谅。&/p&&br&&p&&b&1.PPP&/b&&b&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u&实质性的&/u&区别?&/b&&/p&&p&简单来说,短期内来看,&u&没有实质性区别&/u&。因为政府主导金融市场和投资环境的根基已经筑牢、规则已经确立,有兴趣的话可以参考相关问题鄙人的回答,附上链接:&a class=&internal& href=&/question//answer/&&如何看待政府方面不断努力推动的 PPP (公私合营) 模式、政府采购环境服务以及第三方专业治理服务等? - 知乎用户的回答&/a&&/p&&p&至于长远来看么,呵呵,引用一句凯恩斯的名言:“长远来看,我们都已经死了。”(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p&&br&&p&&b&2.PPP&/b&&b&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u&理论上的&/u&区别?&/b&&/p&&p&理论上来说,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u&社会资本(民资)是否有机会参与传统由政府投资的项目&/u&(如发电厂、自来水工程、土地一级开发等),分享决策权与收益权。&/p&&br&&p&&b&3.PPP&/b&&b&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u&形式上的&/u&区别?&/b&&/p&&p&根据近期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下发的一大堆文件,PPP和传统政府融资在形式上的区别极为繁复,细枝末节实难尽述。&/p&&br&&p&不过,要抓住整体脉络,仅需把握一点——&u&融资主体的区别&/u&,通俗来讲就是“谁来借钱”的问题。从“传统政府融资模式”到目前的PPP,融资主体经历了如下变革。&/p&&br&&p&&b&第一阶段:政府自身作为融资主体&/b&。具体操作方式为中央政府发行国债(以前的国库券)。请注意,最开始国内的地方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等级政府)是不能作为融资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券(又叫“市政债券”)近期才开始试点。&/p&&br&&p&&b&第二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融资主体&/b&。具体操作方式为地方政府出动自家人马组建公司(所谓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借钱(或者发行债券),进行投资建设。&/p&&br&&p&&b&第三阶段: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b&。具体操作方式为融资平台独资或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采用BT、BOT等形式进行投资建设。请注意,上述方式可归类为广义的PPP,社会资本在这一阶段也开始有机会参与投资过程(采用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p&&br&&p&&b&第四阶段:混合所有制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也就是时下流行的狭义PPP&/b&&b&模式&/b&。具体操作方式与第三阶段类似,但狭义PPP形式的关键点在于融资主体一定是&u&混合所有制&/u&,或者说&u&一定要有非当地政府成分&/u&。&/p&&br&&p&简简单单的一个借钱搞投资,为什么要弄出这么多花样来呢?&/p&&br&&p&&b&二、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b&&/p&&br&&p&&b&1.&/b&&b&政府为什么要借钱搞投资?&/b&&/p&&p&理论上来讲,政府要通过融资方式、扩大财政赤字、透支未来税收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定是正面外部效应明显、具有重要公益性质的项目,也就是所谓“市场干不了的,政府来干。”&/p&&br&&p&可惜,这只是“西方的”经济理论,不是“中国特色的”经济理论。&/p&&br&&p&回溯历史,我国在建国初期,市场经济基础极端薄弱,基础设施建设百废待兴,第一届中央政府学习苏联老大哥的经验,采用了“计划经济模式”——市场干不了的,固然由政府来干;本来应该留给市场的,政府也顺道一肩挑。&/p&&br&&p&而一国的经济发展,往往具有惊人的历史惯性。&/p&&br&&p&时至今日,“大政府”经济模式在神州大地蔚然成风。无论是出于对权力(GDP数字对于完成政绩考核有重大意义,而扩大投资是地方政府拉动GDP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财富(征地拆迁、收费公路等项目具有可观的收益前景),还是荣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城市物质面貌可以直接提升地方政府的公众形象)的追求,政府都有充足的动机,不惜扩大赤字,也要融资建设。&/p&&br&&p&&b&2.&/b&&b&从传统政府融资模式到PPP&/b&&b&模式,为何经历了这么多形式上的演变?&/b&&/p&&p&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融资模式的演变过程,也就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市场经济三方错综复杂的博弈过程。&/p&&br&&p&建国之初,市场尚处于襁褓期,国家经济完全由中央计划推动;中央政府凭自身意志决定经济运行的细枝末节,无疑是违背市场规律、极端低效的。&/p&&br&&p&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后,市场经济进入成长期,国内金融市场开始发育,中央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经济的意愿减弱,转而通过发行国库券等方式,在市场规则框架下主导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p&&br&&p&90年代末期,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中央政府影响各地方经济的方式逐步由台前转为幕后,地方政府紧抓契机,成功创新融资平台模式,巩固了对各自辖区经济的主宰地位。&/p&&br&&p&20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控制权过度扩张,导致了政绩工程、土地经济等种种乱象。中央政府开始大力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p&&br&&p&时至今日,BT、BOT等广义PPP模式的运用日臻成熟,但政府主导能源、土地、电力、通讯等经济生活最关键领域的“基本游戏规则”却并无二致。短期内,即便是财政部力推的新PPP模式,大抵也只是新瓶装旧酒;银行家们继续搞金融创新,与中央政府、监管部门玩着历久弥新的“猫抓老鼠”;至于各地方政府,该借钱借钱,该建设建设,虽然限制多了一点、门路窄了一点,办法总还是有的。&/p&&br&&p&最后,补充一条细节。财政部于去年年底印发PPP指南中,一条规定颇值得玩味——作为PPP模式主体的“社会资本”,“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也就是说,&u&新&/u&&u&PPP&/u&&u&中规定的融资和运营主体、建设的决策方和受益方,倒不一定非要是民资不可,只要不受本级政府直接控制就行,其他各地、各级政府倒也是欢迎的&/u&。&/p&&br&&p&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固然有推动经济改革、“能给市场做的要尽量还给市场”的长远决心,也清清楚楚地看到了当前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市场经济不够茁壮,而是某些地方利益集团太过茁壮。&/p&&br&&p&至于新PPP推动的效果能有多大,能否抑制住无序建设、混乱发展的种种冲动,抑制后又会发生怎样的事情——也就是所谓的“长远来看”。能不能看到,就只有凭各自的造化了。&/p&&br&&p&&b&文末注:&/b&&/p&&p&&b&1.&/b&&b&有关于国家经济发展史的部分,鄙人才疏学浅,难免有错漏之处,还望各位方家批评指正。&/b&&/p&&p&&b&2.&/b&&b&文中有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叙述,均是本人凭借主观臆断得出的,不代表真实情况。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各项决策,坚决支持国务院的各类决定。特此声明。&/b&&/p&
谢邀。下面的论述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回答“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第二部分回答“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一、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区别?为了把事情说得更清楚,冒昧地扩展了题主的问题,望见谅。1.PPP模式和…实质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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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按照这个广义概念,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引入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风险,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企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个性化需求,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定向委托,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即公私合作模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共同设计开发,全过程合作,使得建设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在该模式下,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通过这种合作方式、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其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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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是什么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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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PP”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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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PP”融资模式&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元森&&
1、PPP融资模式概念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是一个新的引入概念,各国说法不一,有广义和狭义之说。PPP一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盈利性企业和非盈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学术界通常认为,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私营合作制的简称。是指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公司)或私人组织之间,通过特许权协议合作形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优化项目融资,实现“双赢”或“多赢”。
广义PPP模式: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指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伙伴关系。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合作,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狭义PPP模式:可理解为一系列项目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模式。狭义的PPP模式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原则。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及运营过程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2、我国为什么要引导、推广“PPP”模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融资、承包模式被涌现出来,向DB、BT、BTO、ROT、BOT、BOOT、DBO、PPP等,不同的模式,都有各自的运行方式和特点,但PPP模式与其它模式有所不同,它是由政府倡导并全程参与的融资模式。
近几年,我国十分重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习主席“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后,进一步加快了了基础项目建设工程的步伐,但是政府资金是有限度的,单靠政府资金是已不能满足发展需求的,同时,过度依靠政府来独立运作公共基础设拖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国外政府早已碰到过的种种问题。因此,调动民营资金,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民营化,即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入PPP融资模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
我国政府为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和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持。目前,国务院43号文提供了新一届政府对地方债务治理的框架,其中明确将逐步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今年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最大亮点就是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PPP模式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在融资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拟采取公司制PE形式设立中央财政PPP融资支持资金,为PPP项目开发、准备阶段和融资过程提供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测算,到2020年,与城镇化相关的融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根据43号文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规定推演,未来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由一般政府债、专项政府债和PPP债构成。可见,应对未来几十年城镇化的资金缺口,PPP模式被委以了重任。
3、“PPP”模式特点
3.1、PPP模式的结构形式(运作方式):
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私营企业)组成的(或称特许项目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一般是20-30年),允许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而取得相关利益作为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后,工程项目无偿还给政府。
3.2、PPP三大特征
(1)伙伴关系:核心问题目标一致,以最少的资源,实现产品(设施)或服务最大化。政府购买商品(设施)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
(2)利益共享:非单纯利润,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即政府部门的社会效益和私营企业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3)风险共担:每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即合作各方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例:如隧道、桥梁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般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私营企业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公共部门可以对其提供现金流量补贴,私营企业可有效控制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
3.3、PPP模式优点:
(1)最大限度地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进而降低项目费用;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企业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企业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风险分配合理。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营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3.4、PPP缺点:
(1)对政府来说,如何确定合作公司给政府 增加了难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增加了政府的风险负担;
(2)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参与各方的管理水平有一定要求;
(3)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和运营期可能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4、PPP模式运作的基本要求及必要条件
(1)基本要求:解决好风险识别和合理分配,是成功运用PPP模式的关键。政府的契约精神和能力建设是基础,合理的风险分担是PPP模式的核心,由更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是PPP模式的一个基本原则;
(2)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
(3)政府应由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与私营企业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的界定,保护双方利益;
(4)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政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各参与方规范化、标准化的交易的PPP流程,对项目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有专业化的服务;
(5)建立公众参与决策、监管的机制是保障。基础设施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应对这些项目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5、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异同
目前,在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方面,BOT是比较成熟和应用最广的项目融资模式之一,是以政府特许权换取非公共机构融资建设经营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中国基础设施领域,BOT模式曾经在一些项目实施中获得成功,但随着基础设施融资规模和项目复杂性日益增长,这种模式存在着出资人承担风险过大、项目融资前期工作周期过长及投资各方利益冲突大等缺点,与PPP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不足和不同。
5.1、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共同点:
(1)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发生契约关系。一般情况下,当地政府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由民营企业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并由民营企业负责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偿还义务;
(2)两种模式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一般以项目本身资产作担保抵押。
5.2、PPP模式与BOT模式的不同点:
(1)PPP的范畴更广泛,涵盖的领域更多,除了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还包括公共服务产品的民营化。而BOT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
(2) PPP更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的参与和合作,整合双方资源,强调资源配置,实现项目价值的最大化,共同收益,各担风险,而BOT 是根据政府授权,独立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3)但从合作关系而言,BOT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营企业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投资者承担主要风险,而不是与政府合作。PPP则通过特许项目公司强调的是合作、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4)融资方式和责任不同,债权人的追索程度不同:BOT的融资主体是投资人,投资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PPP融资主体是特许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项目投融资风险,而社会资本方(母公司)并不承担全部融资风险;
(5) 发展阶段不同,在国民经济中和国家战略中的地位不同。BOT是PPP以前的第一阶段和试行阶段,在我国并未得到充分发展。而PPP是推进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PPP将使政府逐步退出投资,变身监管者、规则制定者和服务购买者,也是减轻政府负担、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清晰政府职能、改善和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的重要方式;
(6)项目周期不同,所有权不同。BOT有明确的运营期,投资人在运营期内拥有经营权。而PPP可能是整个项目周期,社会资本可能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7)两种模式运行程序不同。BOT运行程序包括:确立项目、招投标、成立特许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PPP模式包括:选择项目合作民营机构、确立项目、成立特许项目公司、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即两种模式的不同主要在项目前期。PPP 模式中民营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 模式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
(8)项目组织形式不同。BOT模式参与项目的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之间是以对等关系相互作用,各参与方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而且过分着重短期利益,相互间以牺牲他方利益来获取自身的单方利益。 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之间合作和交流基础上的“共赢”。合作各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避免了BOT 模式缺乏互相沟通协调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民营企业承担而造成融资困难问题。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
6、PPP模式的风险防范
6.1、PPP模式风险分析
(1)政策风险: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
(3)汇率风险:是指在当地获取的现金收入不能按预期的汇率兑换成外汇;
(3)技术风险:直接与项目实际建设与运营相联系,技术风险应由私营合作方承担;
(4)财务风险:大小与债务偿付能力直接相关。财务风险是指基础设施经营的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债务和利息,从而可能造成求诸法律的手段逼迫项目公司破产,造成PPP模式应用的失败;
(5)营运风险:主要来自于项目财务效益的不确定性。在PPP运用过程中应该确保私营合作方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因此要求服务的使用者支付合理的费用。
6.2、PPP模式风险防范措施
(1)摒弃投机心理。PPP项目具有传统项目不可比拟的复杂性,企业不可试图利用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知识的弱点签订不平等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很容易造成政府出现信用风险。更不可利用极少数官员的腐败,采用贿赂手段牟取暴利。当换届或相关负责人受到法律制裁之后,项目也会面临失败的风险。企业应获得公众认可,与政府合作、寻求担保或投保政治险等方法来应对政治风险;
(2)重视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在项目前期调研上做足准备。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做好财力和成本收益核算,并对合作伙伴进行评估、考察项目可持续性,全面考虑项目对参与各方的影响。在投标、合同谈判阶段借助专业机构力量,对项目的合同条款进行利弊分析,以便于在合同谈判阶段与政府方进行协商;
(3)重视特许权协议的签署。它规定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的风险分担等,是构成项目合同的中心,企业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一是特许经营期的期限。二是服务标准与定价问题;
(4)成熟管理者的欠缺是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最大“风险”,加大人才建设力度,依然是企业在竞争中胜出的不二法门。
7、目前、我国PPP项目运行存在问题
(1)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2)审批、决策周期长。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等因素,造成PPP项目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决策周期长,成本高;
(3)政治影响因素大。PPP项目通常与群众生活相关,关系到公众利益。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遭受公众的反对;
(4)政府信用风险高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
(5)配套设施不完善;
(6)项目收益无保障,一些PPP项目建成后,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改建其他项目,与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竞争,损害其利益。
PPP融资模式也可称为“公私合营”融资模式,是指政府和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是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的越来越流行的重要筹资手段。“鸟巢”就是中国首例实行PPP经营模式的体育馆。政府出资58%,中信联合体出资42%,联合体中,中信、城建、金州分别占65%、30%和5%。”;
总之,PPP模式已逐渐被国人接受,国内对PPP的认识也正在逐步提高。随着我国基础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习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私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大力倡导PPP模式,目前,“特许经营法”也在征求意见中,并很快出台。但是由于PPP模式引入的时间并不长,在应用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尚需要完善和改进。&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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