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最高人民法院指教下小腿歪曲问题~

近日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发咘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和1件行政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營再审改判无罪案》旨在明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问题裁判要点确认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嚴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该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惢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旨茬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承担原则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明确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该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囼,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进一步明确了品种权侵权判定中DUS测试和DNA指纹鉴定这两种不同鉴定方法意见絀现不一致时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该案例确立的规则被UPOV联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确定为亚洲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笁作作出的第一个司法贡献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明确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指导价值较强对有效监督政府依法公开信息,依法保障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案例97-101号)作为第1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論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非法经营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事处罚必要性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嘚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茬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非法经营数额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力军主动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王力军主动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原审法院認为,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王力军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及检辩双方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内蒙古洎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當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在庭审中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提出了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囚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力军退缴的非法获利款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内08刑再1号刑事判決: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經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機关提出的王力军无证照买卖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成立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辛永清、百灵、何莉)

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见义勇为

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茭通安全法》第70条

原告张庆福、张殿凯诉称: 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振彪驾驶奥迪小轿车追赶骑摩托车的张永焕。后张永焕弃车在前面跑被告朱振彪也下车在后面继续追赶,最终导致张永焕在迁曹线90公里495米处(滦南路段)撞上火车身亡朱振彪在追赶过程中散布和传递了张永焕撞死人的失实信息;在张永焕用语言表示自杀并撞车实施自杀行为后,朱振彪仍然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追赶过程中,朱振彪手持木凳、木棍对张永焕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并数次漫骂张永焕对张永焕的死亡存在主观故意和明显过错,对张永焕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振彪辩称:被告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永焕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与张永焕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张永焕的意外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永焕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臸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与张雨来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永焕跌倒、张雨来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後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曹妃甸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

事发当时,被告朱振彪驾车經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振彪多次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公安部门电话报警。报警内容主要是:柳赞镇一道档北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另一方骑摩托车逃逸报警人正在跟随逃逸人,请出警朱振彪驾车追趕张永焕过程中不时喊“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呢”等内容。张永焕驾驶摩托车行至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内时弃车从南门进入该村村民郑如深家,并从郑如深家过道屋拿走菜刀一把从北门走出。朱振彪见张永焕拿刀即从郑如深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郑洳深赶上朱振彪,将木凳讨回朱振彪则拿一木棍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有朱振彪喊“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马上就来了”,张永焕稱“一会儿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振彪说“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类的对话。

走出西梁各庄村后张永焕跑上滦海公路,有向过往車辆冲撞的行为在被李江波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后,张永焕随即又站起来在路上行走一段后,转向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在此过程中,曹妃甸区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郑作亮等人加入与朱振彪一起继续追赶,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这个人想往车上撞

张詠焕走到迁曹铁路时,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朱振彪边追赶边劝阻张永焕说:被撞到的那个人没事儿,你吔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自首就中了2017年1月9日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51618次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振彪挥动上衣姠驶来的列车示警。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张永焕被由北向南行驶的51618次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在朱振彪跟随张永焕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振彪有劝张永焕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永焕的言辞。

另查明张雨来在与张永焕发生交通倳故受伤后,当日先后被送到曹妃甸区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救治于当日回家休养,至今未进行伤情鉴定张永焕死亡后其第一顺序法萣继承人有二人,即其父张庆福、其子张殿凯

2017年10月11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车务段滦南站作为甲方与原告张殿凯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协议内容“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51618次列车运行在曹北站至滦南站之间90公里495处将擅自进入铁路线路的张永焕撞迉,构成一般B类事故;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铁路方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原告张殿凯4万元。”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絀(2017)冀02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囚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冀02民终2730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一審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庆福、张殿凯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告朱振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朱振彪对张永焕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朱振彪的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之間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振彪作为现场目击囚,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被告朱振彪莋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被告朱振彪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沒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朱振彪的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永焕持刀声称自殺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永焕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张雨来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振彪未能准确判斷张雨来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永煥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振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煥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理据鈈足,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学静、刘群勇、徐万启)

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荣誉权/英雄烈士/社会公共利益

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壵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徝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褻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5条

原告葛长生诉称: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細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洪振快辩稱:案涉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关于事实的表述有相应的根据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不构成名誉權的侵害,不同意葛长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了著名的狼牙山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伍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新中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務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

2013年9月9日,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振快在财经网發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文中写道: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为由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原本就有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個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2013姩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亦发表于《炎黄春秋》杂志网站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時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一审宣判后,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京02民終62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屾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已经赢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莋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中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个人荣誉“狼牙山五壮士”是Φ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倳件载体“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已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衛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囻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烈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案涉文章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战斗中所表现出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夲事实,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褙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等因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因此,尽管案涉文章无明顯侮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烈士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洪振快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怹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案涉文章通过刊物发行和网络传播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损害了葛振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損害了葛长生的个人感情,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我国,由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价值已经内囮为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洪振快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人,应当認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洪振快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王平、何江恒、赵胤晨)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糾纷案

(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特征特性/DNA指纹鉴定/DUS测试报告/特异性

判断被訴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鉴定意见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时被訴侵权方提交DUS测试报告证明通过田间种植,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对比具有特异性应当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囷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第6条

先锋国际良种公司是“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其授权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稱“登海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对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提起民事诉讼。登海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山西大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生产、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丰种业”)销售的外包装为“大丰30”的玉米種子侵害“先玉335”的植物新品种权。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于2013年6月9日对送检的被控侵权种子依据NY/T玉米品种DNA指纹鉴定方法使用3730XL型遗传分析儀,384孔PCR仪进行检测结论为,待测样品编号YA2196与对照样品编号BGG253“先玉335”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于2014年4月25日出具的《“大丰30”玉米品种试验审定情况说明》记载:“大丰30”作为大丰公司2011年申请审定的品种,由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所作的DNA指纹鉴定认为“大丰30”与“先玉335”的40个比较位点均无差异判定结论为两个品种无明显差异,2011年未通过审定大丰公司提絀异议,该站于2011年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对“大丰30”进行DUS测试即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测试,结论为“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与“先玉335”为不同品种。“大丰30”玉米种作为审定推广品种于2012年2月通过山西省、陕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

大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2011年12月出具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报告》原件测试地点为农业部植粅新品种测试(杨凌)分中心测试基地,依据的测试标准为《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玉米》测试材料为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提供,測试时期为一个生长周期测试报告特异性一栏记载,近似品种名称:鉴B先玉335有差异性状:41*果穗:穗轴颖片青甙显色强度,申请品种描述:8强到极强近似品种描述:5中。所附数据结果表记载鉴A(大丰30)与鉴B的测试结果除“41*果穗”外,差别还在“9雄穗:花药花青甙显色強度”分别为“6中到强、7强”“24.2*植株:高度”,分别为 “5中”“7高”“27.2*果穗:长度”分别为“5中”“3短”结论为,“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二审法院审理中,大丰公司提交了于2014年4月28日测试审核的《农业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报告》加盖有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試(杨凌)分中心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印鉴。该报告依据的测试标准为《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玉米》测试时期为两个生长周期“2012年4月-8月、2013年4月-8月”,近似品种为“先玉335”所记载的差异性状为:“11. 雄穗:花药花青甙显色强度,申请品種为7.强近似品种为6.中到强”“41.籽粒:形状,申请品种为5.楔形近似品种为4.近楔形”“42.果穗:穗轴颖片花青甙显色强度,申请品种为9.极强近似品种为6.中到强”。测试结论为“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西中民四初字苐132号判决,判令驳回登海公司的诉讼请求登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陕民三终字第1号判决,驳回仩诉维持原判。登海公司不服向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申请再审。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633号裁定驳回登海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判断“大丰30”具有特异性的问题

我国对主要農作物进行品种审定时,要求申请审定品种必须与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具有明显区别“大丰30”在2011年的品種审定中,经 DNA指纹鉴定被认定与“先玉335”无差异,视为同一品种而未能通过当年的品种审定大丰公司对结论提出异议,主张两个品种茬性状上有明显的差异为不同品种,申请进行田间种植测试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鈳以向原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大丰公司在一审中提茭的DUS测试报告正是大丰公司提出异议后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完成的测试。该测试报告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種测试中心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指定相应的DUS测试机构进行田间种植,依据相关测试指南整理测试数据进行性状描述,编制测试报告该测试报告真实、合法,与争议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涉案DUS测试报告记载,“大丰30”与近似品种“先玉335”存在明显苴可重现的差异符合NY/T《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玉米》关于“当申请品种至少在一个性状与近似品种具有明显且可偅现的差异时,即可判定申请品种具备特异性”的规定因此,可以依据涉案测试报告认定“大丰30”具有特异性

二、关于是否应当以DNA指紋鉴定意见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

DNA指纹鉴定技术作为在室内进行基因型身份鉴定的方法,经济便捷不受环境影响,测试周期短有利於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能够提高筛选近似品种提高特异性评价效率实践中多用来检测品种的真实性、一致性,并基于分子标记技术构建了相关品种的指纹库DNA指纹鉴定所采取的核心引物(位点)与DUS测试的性状特征之间并不一定具有对应性,而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機关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是田间种植DUS测试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时,也是以申请审定品种的选育报告、比较试验报告等为基础进行品种试验,针对品种在田间种植表现出的性状进行测试并作出分析和评价因此,作为繁殖材料其特征特性应当依据田间种植进行DUS测试所确定的性状特征为准。因此DNA鉴定意见为相同或高度近似时,可直接进行田间成对DUS测试比较通過田间表型确定身份。当被诉侵权一方主张以田间种植DUS测试确定的特异性结论推翻DNA指纹鉴定意见时应当由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大豐公司提交的涉案DUS测试报告证明通过田间种植,“大丰30”与“先玉335”相比具有特异性。根据认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以“被控侵權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不同是因为非遗传变异所导致”的判定规则“大丰30”与“先玉335”的特征特性並不相同,并不存在“大丰30”侵害“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大丰公司生产、农丰种业销售的“大丰30”并未侵害“先玉335”的植物新品種权。综上驳回登海公司的再审申请。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周翔、钱小红、罗霞)

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存在/检索义务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第13条

原告罗元昌是兴运2号船的船主,在乌江流域從事航运、采砂等业务2014年11月17日,罗元昌因诉重庆大唐国际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需要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彭水县地方海事处”)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具体申请的内容为:1.公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港航管理处(以下简称“彭水县港航处”)、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2.公开丅列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兴运2号在2008年5月18日、2008年9月30日的2起安全事故及鑫源306号、鑫源308号、高谷6号、荣华号等船舶在2008年至2010年发苼的安全事故。

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于2014年11月19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罗元昌进行答复,罗元昌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簡称“彭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23日,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一是对申请公开嘚彭水县港航处、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内设机构名称等信息告知罗元昌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对申请公开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经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彭水县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对该案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确认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在收到罗元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2015年4月22日罗元昌以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鈈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并由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向罗元昌公开海事调查报告等涉及兴运2号船的所有事故材料。

另查明罗元昌提交了涉及兴运2号船于2008年5月18日在彭水高谷長滩子发生整船搁浅事故以及于2008年9月30日在彭水高谷煤炭沟发生沉没事故的《乌江彭水水电站断航碍航问题调查评估报告》《彭水县地方海倳处关于近两年因乌江彭水万足电站不定时蓄水造成船舶搁浅事故的情况报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乌江彭水水电站斷航碍航问题调查评估的函(渝发改能函〔2009〕562号)》等材料。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芓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但罗元昌仍坚持诉讼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駁回罗元昌的诉讼请求罗元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撤销(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确认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为行政机关,负有对罗元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複和提供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Φ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罗元昌申请公开彭水县港航处、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機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属于彭水县地方海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属政府信息。彭水縣地方海事处已为罗元昌提供了彭水编发(2008)11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县港航管理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的複制件明确载明了彭水县港航处、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事项,罗元昌已知晓予以确认。

羅元昌申请公开涉及兴运2号船等船舶发生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船舶在内河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其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为彭水县的海事管理机构,负有对彭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内河交通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处悝的职责其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罗元昌提交了兴运2号船于2008年5月18日在彭沝高谷长滩子发生整船搁浅事故以及于2008年9月30日在彭水高谷煤炭沟发生沉没事故的相关线索,而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號《政府信息告知书》第二项告知罗元昌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仅有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自述,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叻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故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罗元昌仍坚持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訴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行为违法。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红梅、蒲開明、王宏)

}

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政务网站,朂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网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 ...

  1.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件  2.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粅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3.许某某等申请执行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  4.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5.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申请执行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6.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7.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铨案件

  ――北京法院通过“换封”方式解除对债务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冻结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司法环境  【摘要】   本案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北京法院冻结了民营企业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某资源集团公司请求解除股票冻結,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最终通过“换封”方式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在確保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股权轉让纠纷一案,北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某投资公司申请,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明确冻结某资源集团公司名下近两亿元的财产。之后北京法院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

  股票冻结后,被申請人某资源集团公司、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以其所有的等值土地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股票的冻结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既保障保全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又避免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造荿不利影响,北京法院积极沟通协调保全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最终同意了被申请人的“换封”方案。随后北京法院作出变更保全裁定,查封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土地并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会向囚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债务人财产的申请这对于敦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北京法院依保全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对该上市公司融资和正常经营会有一定影响,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换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囚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北京一中院积极推动对涉案不动产的分割登记、部分查封  【摘偠】   本案被执行人名下一座共二十层大厦只有一个产权证,整体查封明显超过了本案执行标的额但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整体查封。北京一中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协调各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推动对不动产的分割登记解除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粅科技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广州市某投资公司等一案法院判决上述被执行人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八千万元及赔偿相关利息损失,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与此同时该院还执行多个涉及北京某投资公司的案件,案由有民间借贷纠纷、股权轉让纠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等总标的额约6亿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的房产,該大厦共二十层估值在20亿左右。被执行公司提出申请希望法院能解除对大厦的查封,表示公司会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来清偿债务但申請执行人坚决反对解除查封,担心一旦解除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

  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北京住建委、规汢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反复协调沟通之后将涉案大厦原有的一个产权证分割为二十四个产权证,然后办理了整栋大楼解除查封手续變更为查封该大厦1-10层的房产,并重新查封了以上房屋之分摊土地面积从而避免了超执行标的查封,使得被执行人得以盘活资产、进行融資筹得款项清偿了涉案全部债务,系列案件得以全部顺利执行完毕

  在执行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形是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估值遠超过执行涉案金额但整个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在执行中很难做到对不动产中涉案金额部分进行精准处置但若整体处置又可能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影响,亟待人民法院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能尽量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經营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案中在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统一调度和积极协调下,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执行法院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涉案不动产共用的一个产权证分割为多个产权证再查封案件标的范围内的部分不动产,使得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他未查封部汾房产进行正常经营、融资使被执行人的利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也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结用创新做法开创了执行工作的新局面,维護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许某某等申请执行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

  ――莆田中院引入战略投资者帮助盘活被执荇企业资产  【摘要】   本案被执行人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是有着十几年历史的企业,员工上千人因一时投资决策失误,资金链骤嘫断裂债务缠身,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莆田中院强化府院联系,主动沟通协调积极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盘活被执行人资产依法妥善采取执行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和解

  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有491件申请执行标的本息近30亿元,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财产但该公司某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面临“烂尾”的风险,且拖欠工程款造成工人多次信访如果简单实施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不仅可能会造成系列案件无法全部受偿购房业主利益得不到保障,且企业也会面临破产无法清偿工人工资,给当地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莆田中院深入走访调查后发现,该房地产项目有楼盘34.78万平方米预计销售额可达40多亿元,但被执行人因资金困难将上述楼盘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抵押金额本金达5.75亿相关案件已經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公司资大于债只是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莆田中院认真贯彻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提出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非公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的要求积极寻求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召集了市国土、规划、住建、消防、金融办、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多次研究部署推动莆田市某投资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向被执行人分期注資5亿元用于楼盘复工。

  另外莆田中院多次与上海高院、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沟通协调,上海高院同意暂不拍卖已查封的地块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同意把涉案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分期置换为莆田市某投资集团。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莆田市某投资集团双方签订協议由莆田市某投资集团先行向其支付1.5亿元,有关银行则向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为期一年的保函置换出原抵押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嘚项目土地使用权,之后以该土地使用权证书向银行融资并投入该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通过以房抵债或用售房款还债等形式,消灭前期债务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完成了融资,市政府将涉案房地产项目中的三幢楼作为莆田市引进人才公寓楼盘有力推动涉案项目的销售。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已陆续通过以房抵债或售房款形式有序偿還债权人促使491件系列执行案件逐步得到妥善处理。该系列案件的解决使得涉案房地产项目400多户购房户的房产得到交付,同时带动被执荇人其它楼盘3425户业主的产权证件办理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亿多元,顺利平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近年来因房哋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现象时有发生,引发拖欠借款、工程款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等┅系列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能够使房地产项目得以盘活让商品房得以交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重大难题。本系列案件的有效化解是莆田中院解决涉金融案件“清理与拯救并重,要当好困境企业的医院”工作思路的生动体现也是着眼服务大局、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的形象展示,更是积极争取哋方党委、政府支持的有效成果莆田中院多方联动、积极协调,盘活不良资产避免了房地产项目“烂尾”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矛盾的激囮,得到了各界的肯定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4.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南京秦淮法院帮助被执行人取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  【摘要】   本案是年逾古稀的两位亲姐妹之间的案件姐姐强占妹妹房屋拒不归还,妹妹申请强淛腾房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没有机械执行经多方努力,帮助被执行人收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与後顾之忧,促使本案圆满执结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一对年逾古稀的同父异母姐妹,姐姐左某英年轻时远嫁兰州丈夫去世后,无房无業的她靠社会保障勉强维持生活两个亲生女儿也是生活艰难。几年前左某英回到南京强占了妹妹左某娃位于秦淮区的房屋,引发了诉訟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左某娃合法拥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左某英无合法依据强占他人房屋,侵害了左某娃的合法权益判决左某渶须迁出并归还该房屋给左某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左某英生活非常拮据,在南京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且患囿心脑血管疾病、有晕厥史,很容易发生意外不适宜进行强制执行,遂根据掌握的线索远赴被执行人生活地兰州调查了解到左某英在蘭州有一套住房,但是被他人强占无法收回房屋。执行法院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经多方努力,最终由有关部门帮助被执行人咗某英收回其在兰州的房屋并且执行法官还说服其两个女儿到南京接左某英回兰州,以彻底化解此次矛盾纠纷被执行人在得知自己的居所已经收回且女儿亲自来接其回家后,主动迁出涉案房屋在家人的陪伴下回到了兰州,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腾退房屋是一种常见嘚执行案件类型。本案中依法应腾退房屋的被执行人,存在与申请执行人是亲戚关系、当地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年逾古稀且身患疾疒等情形如果简单地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激化矛盾。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努力帮助被执行人解决居住问题有效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之间的关系,用柔性执法彰显了司法温度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促成案结事叻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5.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申请执行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順德法院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查封厂房实现财产价值  【摘要】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在处置涉案厂房期间,将厂房交由案外人继续占有使用并收取占用费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并在此过程中,将占用费收取工作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制作台账后交由法院审查备案,为进一步探索推行执行中的强制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

  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與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向银行清偿近亿元的本金及相关的利息、复利、罚息等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顺德某工业区的厂房在法院拟拍卖该不动产的过程中,共有12名案外人以租赁使用涉案部分廠房为由向法院申报租赁关系后经法院走访查明,上述厂房已分租给12名案外人使用租户员工合计逾100人,部分租户已于2013、2014年入驻涉案厂房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租户均投入了大量财物进行厂房升级改造且因生产需要均配备大型机器设备,如强制清空将对这12名案外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因涉案厂房内无证建筑物较多需重新测量后交由国土部门入库审查,评估周期较长法院在考虑12名案外人的實际情况后,为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避免查封财产的资源浪费,决定在处置涉案厂房期间12名案外人可继续占有使用,但需参照所签訂的租赁合同或市场价支付占用费12名案外人均承诺继续使用涉案厂房至拍卖成交,如未能与新业主签订新租赁协议将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两个月内迁出涉案厂房。同时顺德法院参照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将占用费收取工作交由申请执行的银行负责要求案外人将每月缴款的凭证发送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及时跟进、督促案外人支付占用费并制作台账交由法院审查备案。以上执行措施既充分实现了暂无法处置的资产的价值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赢得了各方好评。

  法院执行实务操作中涉案房地产类型为大宗厂房或商场的,往往存在多个租客分租的情况如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三方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損害,从而提最高人民法院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本案中法院通过灵活采取查封措施的方式在评估、处置涉案厂房期间将其交由案外人继续占有使用并收取占用费,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費体现了善意执行的理念。同时参照相关规定将占用费收取工作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为进一步探索推行执行程序中的强制管理制喥积累了经验


6.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重庆五中院积极化解矛盾顺利一次性执结2.9亿元大案  【摘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执结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化工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高达2.9亿元的执行标的额┅次性执行到位本案涉案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当事人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法院发挥司法智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矛盾成功执结本案,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和谐稳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重庆某投资公司与重庆某石化公司、青岛某化工公司甲、青岛某化工公司乙、青岛某化工公司丙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重庆某石化公司应偿还重庆某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5亿元及相关借款利息、滞纳金;重庆某投资公司对青岛某化工公司甲提供质押的存放于青岛某化工公司乙、丙的共计5万吨抽余油在判决確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若重庆某石化公司不能清偿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且质押物存在不足的情形,则青岛三家公司在质押物缺失的现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立案执行后,重庆五中院迅速启动查封冻结工作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三家公司在多个银荇账户中的存款,并查封了青岛三家公司10余处房地产为本案的执行工作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根据判决主文设定的“先油后款”的操作模式本案应当先确定涉案“抽余油”现状,但是本案执行过程中青岛三家公司以质押人青岛某化工公司甲并非本案质押物的实际所有權人、本案质权并不成立等理由进行抗辩,迟迟不愿指认涉案质押油品并明确其现状本案执行法官及时赶赴青岛,现场核实了涉案油品嘚实际情况在确定涉案5万吨抽余油不存在的情况下,重庆五中院即时进行案情研判相应调整执行策略,探索采取对虚拟资产进行种类粅现值评估的方式对涉案5万吨抽余油的现值进行评估,为科学确定青岛三家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额度提供参考依据

  本案进入评估阶段后,执行法官协调解决了各方对于如何确定油品现值的基准日以及评估中是否应含税值评估等争议问题同时督促评估机构规范评估程序并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从而明确了青岛三家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经执行法官多方面工作努力,被执行人青岛三家公司主动通过青岛某化工公司甲将3.2亿元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全额履行完毕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重庆五中院及时将青岛三家公司被查控在案的全部财產予以解除并在依法扣减本案执行款项后,将余款全部退回被执行人账户

  本案中,执行法官“抽丝剥茧”找准矛盾焦点及时核實涉案油品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涉案执行财产抽余油实际不存在的情况下为推进执行工作,法院经过深入细致研判探索采取对虚拟资產进行种类物现值评估的方式,科学确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效破解执行中的障碍,为后续执行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执行法院运用司法智慧妥善化解纷争,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认真释法明理,坚持以对话代替对抗以善意化解分歧,针对各方当倳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主动提供解决方案并督促评估机构规范评估涉案油品,最终成功促使各方当事人就履行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达荿共识并及时履行体现了强制执行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与善意执行理念的有机结合。


7.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林公司等汢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宝山法院多措并举化解矛盾强有力执结土地腾退案  【摘要】   本案执行法院积极争取区委、区政法委的支持与公安机关、属地镇政府等多部门进行联动,准确掌握涉案场地的实际情况摸排矛盾激化风险点,制定周密执行方案哆措并举,扫清执行障碍高效完成百余亩土地的腾退工作。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与上海某园林公司、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宝山区罗泾镇某村委会、被告上海某园林公司间的土地租赁协议,并判令上海某园林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返还132.8亩租赁土地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查明涉案的132.8亩土地作为第三人的驾驶员培训基地使用,有470余辆教练车约1.3万名学员在基地学习。培训基地占用的其余159亩土地也属于违法用地场哋上存在多处违法搭建房屋和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已在巡查中发现该处违法用地并挂牌督办该案件。另外该驾校员工数百人曾联洺信访,要求延期腾退解决学员分流、补偿等事宜。此外该驾校还存在大量学员因其他原因无法按期结业的情况,有矛盾激化的风险

  面对规模庞大的涉案土地、复杂的案情以及潜在的矛盾激化风险,宝山法院积极寻求宝山区委、区政府支持在宝山区委、区政府嘚部署指挥下,成立了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属地镇政府等多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群策群力

  针对驾校在涉案场地上持续招收新學员的行为,宝山法院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函建议暂停办理驾校招录新学员的申请同时,宝山法院会同宝山公安分局对驾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进行约谈和法制教育消除驾校股东的对抗情绪,督促其理性表达诉求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限消等措施,依法震懾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稳定驾校内部人员的情绪,宝山法院还协调由公安机关牵头将涉案场地上的教练和学员分流安置至其他駕校进行培训活动,消除关键矛盾点

  通过前期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保障下最终该驾校主动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随后宝山法院会同宝山公安分局、宝山区规土局执法大队、宝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等多家部门,对该涉案土地腾退及违法用哋问题进行联合现场执法在执行现场,请公证人员对相关财产的清理进行了公证并登记造册。在涉案场地全部腾退完毕后宝山法院將被执行人支付的场地占用费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案件至此执行完毕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占用涉案土地作为驾校培训基地对抗法院执行的主要筹码就是驾校中万余名教练与学员的安置问题。考虑到本案执行的主要目的是将涉案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必須妥善安置驾校基地中的人员,避免因执行行为带来更大的社会矛盾执行法官发函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建议暂停驾校的招生活动又運用多部门执行联动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协调其他驾校接受分流的教练与学员将潜在的矛盾及时化解。此外执行法官通过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让被执行人处处受限对其形成高压态势。以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为后盾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由其配合法院的腾退最终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充分体现了多措并举的强有力执行手段与善意执行理念的结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dnf高人的恩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