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性的结肠造瘘手指断属于几级伤残残?

《伤残鉴定标准》中的五级和六级都有一个结肠造瘘,意思是说某人结肠造瘘了,一般可以评为五级或六级。_百度知道
《伤残鉴定标准》中的五级和六级都有一个结肠造瘘,意思是说某人结肠造瘘了,一般可以评为五级或六级。
我问题:结肠造瘘指永久性结肠造瘘包括暂性结肠造瘘谢谢家哪位懂请指教我非谢
提问者采纳
五级标准: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切除结肠造瘘;
乙状结肠造瘘术乙状结肠近段移至左腹壁形单口式造瘘永久性工肛门用作暂性工肛门具体要视手术情况恢复情况才能决定于评残已经结肠造瘘已经形五级伤残至于期临永久关六级标准:47)肠切除1/2包括盲部;48)肛门外伤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项与结肠造瘘关
真的很祥细,非常感谢。请问只要“暂时结肠造瘘了就是五级伤残”是你个人猜测还是国家规定?
这是《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规定。
你讲的“暂时结肠造瘘了就是五级伤残”,这个暂时的是由讲究的,比如就是一种治疗手段的,在你出院(治疗期)以前,已经消除的你就谈不上“暂时结肠造瘘”,而评残是在其治疗期后才进行的,也就是无法再行进一步治疗的条件下进行的。我给你讲的“暂时结肠造瘘了就是五级伤残”,就是处于这样一种情况,起码你在部队期间甚至回答地方的一两年里的暂时。
同样在《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中,有关乙肠和肛门的描述特地在前言里说明: 18、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a)大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a)稀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所以就是我参加的评残,也不可能在未愈或治疗期内进行的,一定是治疗期完结,即将出院前期进行的;实践中,住院医师的作用很大的,你所谓的临时不临时质疑,还不如住院医师的一句病情描述说明。我可告诉你的就是,部队对于残疾评定是由一种甩包袱的主观,回到地方很有可能就是重新评定的概率很高(我们是战伤所以一般不用重评),那就是一种怕包袱的客观,所以不少部队评高的,到了地方就傻眼了。
打了这么多字应该很辛苦,非常感谢,不过我看不懂。。最后请你帮个忙。把我的想法跟你说一下,我的问题其实就是:我结肠造瘘只有3个月,不是永久性,3个月后还要做回纳术的。按《伤残等级标准》来说的话,可以评为5级伤残吗?
你应该早点讲,就是三个月的“暂时”。如果住院医师已经这样定义了,而且已经写上了治疗计划方案的,你就没有戏。因为不存在: 18、肛门失禁分级 的所述现象:
(1)重度:a)大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a)稀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这个才是定为五级的标致性残疾特征,不说暂时性结肠造瘘,就是作用更强的小肠切除1/3的也只有六级,如果你不是因公(有政治部门事故报告存档)而致的,你们你可能就要评不到残疾军人,因为对于战士和初级士官只有六级以上才有持证的(干部最重也没有因病致残的,因为他是职业军人),作为一个过来人,只有告诉你:做你住院医师的工作,他能够左右你的评残过程!
哦,稍微明白点了,请问你知道我这情况大概可以评多少级?医生说我这个出院后后遗症不大的。也就是说没有你说的肛门失禁现象存在的。
你的任务就是要做这个医师的工作,让他改口才是最为重要的!!
提问者评价
为我打了这么多字,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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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左胳膊肘关节里边类鹰嘴断裂是几级伤残
左胳膊肘关节里边类鹰嘴断裂是几级伤残
09-10-02 &匿名提问 发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现在报案也是可以的。但是刑事案件立案和案发时间不能超过一定的追诉时效,故受害人报案的时间是有一定限制的。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最高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经过十年;最高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经过十五年;都不再追诉,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你可要做好思想准备,如伤你的人只量刑为拘役之类,即使公安机关立了案,如已过追诉时效则有可能你无法追究伤人者的刑事责任,但你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另外,你报案时可同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为方便你了解政策,我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一些规定附后,请参考。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兄弟,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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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二级伤残。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日发布日施行) B1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d)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f)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g)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h)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i)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j)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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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膀胱废弃被切除,做了永久性双侧输尿管腹壁造瘘是否是医疗事故算几级伤残
权威医生回答
来自山东冠县中医医院
您单纯您说我能知道医疗事故您没说底自本身膀胱问题导致啊;另外做手术都风险比膀胱肿瘤手术前没评估手术发现厉害应该膀胱全切除术医结合吧
病情分析:
不知道你女儿是什么位置的疝气,如果疝气的内容物中包括膀胱,应该属于手...
指导意见:
你好,这个造瘘仅仅是暂时的,一定要疏通输尿管。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指导意见:
你好,你所说的情况造成输尿管阴道漏属几级医疗事故建议你抽空到当地医疗事...
指导意见: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伤情,结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
你好,一般这样的情况考虑很多还是难以完全检查的,继续还是继续住院治疗观察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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