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应急演练措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政办发〔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各乡镇、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1.1& 县减灾委组成
  主& 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长
  成 &员: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农办(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广电台、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侨联外侨办、县人防办、县应急办、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局、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分管负责人。
  2.1.2& 县减灾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乡镇制定、修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
  县发改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与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物价干预措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
  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县防震减灾规划和县地震预报方案。
  县公安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和自然灾害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县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与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减灾工程建设的设计和建设,负责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移民建镇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减灾工作期间的公路设施维护和管理,车辆的征集和调配,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信息,承办全县水土保持的减灾工作;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农办(农业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县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鼠害等林业自然灾害的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县卫生局:组织、指挥、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紧急处理和灾后防疫工作。
  县广电台: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播放防灾紧急公告。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及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侨联、外侨办:负责国外及港澳特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县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拟定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县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重点抓好学生在灾害中自救互救技能的教育工作,以及相关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
  县应急办:负责政府应急管理,确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级别;接收、报告和发布灾害的紧急信息;参与灾害总结评估和应急处理的专题报告工作;指导预案演练,组织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洪涝、干旱、冻害、台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社会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县武警中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红十字会:呼吁请求援助,组织县内外、市内外、国内外减灾救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县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县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积极争取市级、省级、中央救灾资金补助,并建立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县财政对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1)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民政、水利、人防、红十字会等涉灾部门的救灾物资储备实行灾害应急共享。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销售企业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通过补偿机制拓宽救灾物资应急保障渠道,重大灾情发生时,可以会商调用灾区邻近的县级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财政要给予支持和保障。
  (2)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部门和单位救灾对口支援机制。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县农办(县农业局)的主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2)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我县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民政局、乡镇(行政村)分别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的自然灾害,行政村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乡镇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全县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损房屋情况,行政村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房户台账》,并会同自然灾害快报表上报乡镇,乡镇汇总上报到县民政局。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可同时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行政村三级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行政村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汇总上报县政府及市民政局。
  灾情稳定后,行政村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上报乡镇,乡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3)旱灾情况报告。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并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行政村应及时了解灾情,并上报乡镇,乡镇汇总情况后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及市民政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行政村、乡镇和县民政局每10日上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2.3&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三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及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
  d.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3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3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经信局、农办(农业局)等部门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通信网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县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人;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d.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20%左右或一个以上乡镇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当季播种面积3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乡镇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人1人;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1万间以上,0.05万间以下;
  d.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一个以上乡镇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当季播种面积2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4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3)灾情稳定后,县政府或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省、市民政部门。
  (2)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需冬春救助的人数,向省、市民政部门、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根据乡镇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发改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帐,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报省、市民政部门。
  (2)开展灾情评估。县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核查、评估,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县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4)县民政局、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政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经验交流与协作?
  积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经验交流,借鉴先进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工作,推动社区减灾能力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县减灾委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6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文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文政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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