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月内流产生育津贴多少钱人流手术后需要什么证明?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一般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因为各地社保局政策不同,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当前,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满6个月费用的,其职工从第七个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相应待遇。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017年人流生育保险待遇津贴

因为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缴费的生育保险的费用也不同,导致各地生育保险待遇津贴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医疗补贴800元、生育津贴30天。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怀孕4个月以上流引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4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保险按规定定额相关报销医疗费用,不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2017年人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3、《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4、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重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委托单位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一张复印件、委托书(请准确委托由何单位领取生育待遇)。

2、本人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一张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3、《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及一张复印件。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一张复印件。

5、产前费用: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发票与报告单需一一对应);如有治疗并发症的费用,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书、相关医疗费用发票、治疗费用明细、处方、检查报告单。建议用现金或银行卡结算产前检查医疗费,否则可能会不能报销。

6、住院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证明(注明住院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如有治疗并发症的费用,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如果这条信息您不满意,您可以:
1、查看最新的相关信息.
2、查看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信息.

}

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未住院的只需《手术记录单》);

4、《参保单位帐号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身份证》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

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单位专管员于每月1-10日将《生育津贴申请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医疗保险事业局。

生育津贴申领时需携带以下审核资料:①医疗费收据; ②诊断证明书(盖专用章); ③《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计生委开具的计生证明原件; 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无此项); 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医保卡或异地证; ⑦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⑧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四、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半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四)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申领生育津贴需要什么材料

生育津贴申领时需携带审核资料:

②诊断证明书(盖专用章);

③《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无此项);

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医保卡 (异地证或异地备案表);

⑦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⑧单位出具的参保职工请假条;

⑨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用人单位专管员于每月1-10日持下列有效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时携带的资料:

1、报销门诊生育医疗费用需携带资料:诊断证明书(盖专用章)、门诊票据、费用明细,有关检查报告单;

2、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需携带资料:住院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汇总单(盖医院章)、诊断证明(盖专用章)、病历首页、手术记录、接生记录复印件。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1 发布日期: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一、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证》 时限:怀孕五个月以后至生产前 资料:

1、孕妇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2、孕妇本人身份证原件

3、生育证(准生证)原件

4、孕妇保健手册(病历本) 补充说明:选择本地医院生育,生产时持待遇证至所选医院直接减免生育住院费。

二、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复印件必须为A4纸,津贴由单位每月统一办理一次,津贴申领期间不得停保)

时限:女职工在产后6个月至1年内

1、女方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准备生二胎无须办理独生子女证)

2、生育保险待遇证原件

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表2张,单位盖章

6、女职工单位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付款凭据,

凭据包括内容:款项、单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单位联系人电话。

三、男职工办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复印件必须为A4纸,津贴由单位每月统一办理一次,津贴申领期间不得停保)

办理条件: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生育第一胎 时限:产后6个月至1年以内

1、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证封面为红色,编号首位为1的)。

2、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

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表2张,单位盖章

5、男职工单位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付款凭据,凭据注明:款项、单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单位联系人电话

时限:产后一年内,每周星期二

2、住院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

5、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号(无存折号带身份证到旁边华融湘江银行开户)

女职工单位开具上环、取环的证明(介绍信),女职工持证明和医保卡到定点医院手术,费用在医院直接减免。

女职工单位开人流、引产的证明(介绍信),持单位证明(介绍信)、结婚证原件、医院病历(检查化验单)到医保处生育科开介绍信,女职工持医保介绍信和医保卡到所选择的医院手术,费用在医院直接减免

单位证明的内容:女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选择的定点医院

七、妊娠并发症住院的程序

办理了《待遇证》的女职工,因妊娠并发症、合并症等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持《待遇证》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到医保处生育保险科开具《娠妊住院治疗介绍信》,凭《妊娠住院治疗介绍信》去定点医院住院,费用报销由定点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结算。

医疗生育QQ群群号: 机关 企业

一、怎样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上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另外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一)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上环、取环、人流、引产 等计生费用减免。 ●产前检查、生育分娩费用减免。 ●妊娠并发症费用减免。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享受产前检查、生育分娩、妊娠并发症的费用减免。 ●男性灵活就业人员配偶无单位且生育第一胎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办事程序及需带资料

(一)办理《株洲市生育保险待遇证》的程序:

1、女职工(含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怀孕5个月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孕期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2、选定定点医院后,由单位或个人带齐4种资料:女方一张一寸照片、女方身份证原件、生育证原件、孕妇保健手册前来办理《待遇证》;

3、凭《待遇证》到定点医院减免产前检查、生育分娩费用,到生育科办理生育津贴。

(二)办理生育津贴程序及所需资料:

女职工在产后6个月至1年内,由单位携带以下资料: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待遇证原件、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津贴申请表》前来办理,核定好金额后,由单位提供有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的付款凭据交生育科。

(三)办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程序及所需资料: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生育第一胎的,在产后1年内由单位携带以下资料: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医院出具的费用发票原件、《一次性补助金申请表》前来办理,核定好金额后,由单位提供有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的付款凭据交生育科。

(四) 异地生育报销程序及所需资料: 女职工在外地生产完1年内,携带以下资料:生育保险待遇证、住院发票及费用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出院诊断证明书、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号(或带身份证到华融湘江银行开户)到生育科办理,结算完后将款打入个人存折。

(五)上环、取环的程序:

单位直接向定点医院开具上环、取环介绍信,女职工持单位介绍信、医保卡直接到定点医院实施手术,费用在医院直接减免。

(六)人流、引产 办理程序:

单位向市医保处开具人流、引产证明(介绍信),女职工持单位介绍信、医院病历、结婚证原件到医保处生育科转开介绍信,然后再持介绍信、医保卡去定点医院实施手术,费用在医院直接减免。

● 凭《待遇证》享受待遇,必须先办《待遇证》后享受待遇,因办证不及时,影响待遇享受的,因单位原因由单位负责,因本人原因由本人负责。

●上环、取环、人流、引产、产前检查、生育分娩、妊娠并发症的费用都是凭有关证件、资料到定点医院直接减免,个人不到医保处报销。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需要连续缴费6个月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也需6个月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后补缴费用的,需3个月以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夫妻双方都参加了生育保险,以女方为主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是指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为上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男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为市区上生育保险平均分娩费用的50%。申领津贴的时限为女职工法定产假结束后6个月以内(产后5个月至1年内)。

五、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株洲市人民医院 株洲市二医院

株洲四三○老年病医院 株洲市中心医院田心院区

株洲化工集团医院 株洲市三医院

株洲和睦佳医院 株洲博康医院

市医保处生育保险科电话:81671 QQ企业群: QQ机关群:

}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广州生育保险是专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1]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2]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8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证明。

第十七条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第十九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制定本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

(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骗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 <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 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一是,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是,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三是,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四是,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是,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六是,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我国规定的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1.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

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4

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流产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