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麻醉手术时麻醉的注意事项

原标题:20年来女性抑郁与系统性红斑狼疮发病风险的相关性研究

问题抑郁症是否与系统性红斑狼疮发病率增加有关,红斑狼疮是一种聚合性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发现在这项对194483名妇女进行的20年队列研究中,与没有抑郁症的妇女相比,有抑郁症病史的妇女随后罹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风险增加了两倍以上。健康行为的调整(例如体重指数、吸烟、口服避孕药或绝经后激素的使用)稍微减弱了关联。

意思是抑郁可能与系统性红斑狼疮的风险增加有关,而这种关联并没有被测量到的健康行为完全解释。

重要提示长期以来一直假设抑郁症可能增加自身免疫性疾病的风险;然而,严格的经验证据很少。

目的探讨抑郁症与系统性红斑狼疮( SLE )发病风险之间的关系。

设计、设置和参与这项为期20年的前瞻性纵向队列研究评估了从参加护士健康研究( 1996 - 2012年)和护士健康研究II ( 1993 - 2013年)的两个妇女队列收集的数据。数据分析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进行。

符合美国风湿病学会4项或4项以上标准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主要结果和措施由自我报告确定,并由病历审查确认。在整个随访过程中,根据妇女是否报告接受了临床医生的抑郁症诊断、定期使用抗抑郁药物,或者在五项精神健康问卷( MHI - 5 )中得分低于60,反复评估抑郁症。检查纵向评估的健康危险因素(如吸烟、体重指数、口服避孕药、更年期或绝经后激素使用、饮酒、锻炼或饮食)是否导致患有vs无抑郁的妇女SLE风险增加。Cox比例风险回归模型用于估计系统性红斑狼疮的风险。此外,抑郁的关联滞后了4年,并在整个随访过程中评估基线抑郁状态与SLE事件的关系。

}

作者:张娟,陕西汉中3201医院

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全身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发病人群是处于育龄阶段的女性。由于性激素在SLE发病中的作用,SLE患者在妊娠期间会出现病情复发或加重,现报告1例。

患者女,33岁,以“停经40+3周,发现血压升高20天”入院,孕前8月因“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毛细血管内增生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狼疮性心肌炎),急性肾衰竭”在肾内科住院治疗,给以加强龙、CTX、羟氯喹治疗,停药1年余。ECG示极度心动过速(121次/分),负的T波;心脏彩超:左房增大,室间隔及左室后壁博幅减低,LVEF31%;生化检查:CRP68.1mg/L、ALB17.7g/L、TG4.48mmol/L、CRE215umol/L、K+5.8mmol/L、BUN14.6mmol/L、UA578umol/L、TCH7.21mmol/L。拟急诊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

入室后开放外周静脉,BP180/100mmHg,HR124次/分,SpO2 96(吸空气)。局麻下行左桡动脉穿刺置管测压,有创动脉压(180/105mmHg),HR125次/分,RR22次/分。消毒铺巾后行全身麻醉,静注依托咪脂20mg、顺阿曲库铵10mg后行气管插管,过程顺利,吸入七氟烷直至剖出一男活婴,Apgar评分9-10-10。

胎儿娩出后,给予产妇咪达唑仑2mg、舒芬太尼30ug,丙泊酚4mg/kg·h持续泵注。术中输入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万汶)300mL,乳酸钠林格液300mL,出血300mL,尿量100mL,术中BP135-150/80-95mmHg,HR90-110次/分,术毕病人送重症监护室(ICU),2天后拔管送回肾内科病房继续治疗,好转出院。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以免疫炎症反应为突出表现的弥漫性结缔组织病,主要临床特征为血清中出现多种自身抗体和多系统受累,受累系统包括皮肤、关节、肾脏、神经系统、心脏及肺部等重要脏器。美国一项大规模队列研究显示,妊娠合并SLE的患者23%会并发子痫前期或子痫,是普通孕妇的3-5倍,其具体机制尚不明确,可能与滋养层基地膜免疫复合物沉积、胎盘血管炎症坏死以及胎盘局部血栓栓塞有关。本例患者孕期未按时服药,致病情加重,并出现一系列并发症。麻醉方式的选择可依据病人当时的情况并做出综合评估,麻醉管理维持适宜的前负荷和灌注压,并尽可能减少药物对肾脏的损害。 

来源:张娟. 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妊娠剖宫产麻醉1例报告[J]. 航空航天医学杂志, ):258-258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轻症重疾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如下所示:

以上各项轻症重疾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3.2.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2.2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的一侧完整肺脏切除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肺脏切除手术;

(2)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脏切除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3.2.4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实施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部分睾丸切除或变性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心包膜切除术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心包膜疾病并且已实际通过开胸或心脏小切口技术手术实施的心包膜切除。

3.2.7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是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四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的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2“急性心肌梗塞”或3.4.67“严重冠心病”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3.2.8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3.2.9主动脉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也非开腹。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3.2.10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以下手术之一以减轻症状:

(1)实际实施动脉内膜切除术;

(2)实际实施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3.2.11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证明有反复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而必须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理赔时需提供完整病历及手术记录以证明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有必要性及实际实施行了手术。

3.2.12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实施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3.2.13早期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1.6)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继发于酒精,毒品或药物滥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19“严重帕金森病”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自我伤害、局部瘫痪、病毒感染后的临时瘫痪或由于心理疾病造成的机能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15“瘫痪”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8分或8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达到48小时。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但未达到本条款3.4.12“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7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持续治疗180天,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治疗前后两次简易智能量表(MMSE)评分均不超过19分(总分30分)。

(2)存在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与酒精,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相关的痴呆;

(2)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3.4.66“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3.2.18脑外伤开颅手术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实际实施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3.2.19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指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见11.7)性丧失,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白内障导致的视力受损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因本条款3.2.26“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导致的视力严重受损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14“双目失明”或3.4.54“失去一肢及一目”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7“多个肢体缺失”或3.4.54“失去一肢及一目”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3.2.23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本疾病所指的中度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3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3.2.24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因本条款3.2.26“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导致的单眼视力丧失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14“双目失明”或3.4.54“失去一肢及一目”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3.2.26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指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均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已实际实施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13“双耳失聪”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3.2.28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37“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百分之十),但少于20%(百分之二十)。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20“严重Ⅲ度烧伤”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3.2.30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由我们认可的医院整形外科专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实施的手术;

(2)因故意行为导致打斗或被袭击而造成的意外面部毁损。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条款3.4.58“严重面部烧伤”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内。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
第一组(恶性肿瘤相关)
第二组(心脑血管疾病相关)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
第三组(神经系统相关) 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血管瘤
第四组(重要器官疾病或损伤相关)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

前25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4.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4.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11.8);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11.9);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4.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4.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4.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4.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4.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4.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4.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OmmHg。

3.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4.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所有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4.2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后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者患上艾滋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职业之一;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其他职业不在保障范围内。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者HIV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即血液HIV病毒阳性和/或者HIV抗体阳性。

由其他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包括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的限制。

3.4.27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4.28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1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4.30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本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3.4.31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事故;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的限制。

3.4.32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3.4.3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实际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3.4.3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指胰酶在胰腺内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的急性化学性炎症。本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已经实际实施了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4.35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是一种脂质代谢障碍病,由于体内缺乏过氧化物酶而致长链脂肪酸在体内沉积,造成脑白质和肾上腺皮质破坏。主要表现为情感障碍、运动功能障碍、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等。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3.4.36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3.4.37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指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6个月。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4.4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的医学诊断,并且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3.4.43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3.4.44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际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该治疗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须的。

3.4.45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伴单纯5q-,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专科医生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1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3.4.46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并实际实施了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治疗。

3.4.47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或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本疾病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I型、II型、III型、IV型。本附加合同只保障III型骨生长不全。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型骨生长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4.49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疾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衰竭。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各项: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PaO2)(3)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4)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见11.10)

3.4.52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完整的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3.4.53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躯干或肢体的浅筋膜或涉及肌肉的深筋膜感染,呈暴发性进展,必须即刻手术清创。本疾病须在外科手术后进行组织培养证实溶血性链球菌坏疽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3.4.54失去一肢及一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4.5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广泛的关节损坏,临床上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下列关节的畸形:手、腕、肘、颈椎、膝、踝、或足部跖趾关节。并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上述畸形及功能异常须持续至少达180天。

3.4.56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的情况,即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诊断标准,并伴有持续性蛋白尿(尿蛋白++以上)(见11.11)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3.4.57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者80%以上。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持续至少90天。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诊断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检查(MRI)。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Brugada综合征。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4.64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且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4“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4.65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4.66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在保障范围内。

3.4.68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i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的三级甲等医院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4.69肺淋巴管肌瘤病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2)持续3.4.70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因颅内动脉瘤、帕金森病、癫痫的治疗需要,在全麻下进行脑部颅骨切开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手术必须是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不需手术切开或切除组织的治疗(如伽玛射线、脑血管神经放射介入治疗如栓塞形成、血栓溶解及立体定位活检)及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的脑部外科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3.4.73严重主动脉夹层血肿手术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际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3.4.74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实施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4.75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之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序需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

因先天性瓣膜疾病、先天性血管病或遗传疾病所伴发的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3.4.76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r-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多发性硬化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性疾病,表现为反复缓解、复发的脑、脊髓和视神经损害。该病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CT或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本附加合同仅对多发性硬化造成神经系统功能的永久性损害予以理赔。所谓神经系统功能的永久性损害是指诊断为多发性硬化后有神经系统一次以上的发作,而出现累及视神经、脑干、脊髓永久性损害,出现有共济失调或感觉障碍并持续180天以上。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

嗜铬细胞瘤的诊断需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并已经由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且实际实施了切除嗜铬细胞肿瘤的手术治疗。

指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大脑和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18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3.4.80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需持续利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出现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3)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3.5少儿特定疾病的范围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少儿特定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少儿特定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少儿特定疾病如下所示: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严重主动脉夹层血肿手术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川崎病导致的冠状动脉瘤
脊髓灰质炎导致的永久性肢体瘫痪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或称斯蒂尔氏病) 严重克罗恩病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6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

以上各项少儿特定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是一组系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突变引起的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白血病范畴。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6.2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实际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糖尿病、神经病变或血管疾病引起的坏疽不在保障范围内。

3.6.3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180天及以上,并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3.6.4脊髓灰质炎导致的永久性肢体瘫痪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本疾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如:粪便检查、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本疾病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已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的肢体瘫痪的情况予以理赔,其他原因导致的瘫痪则不在保障范围内。所谓永久性的肢体瘫痪是指诊断为脊髓灰质炎后肢体瘫痪需持续180天以上。

3.6.5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或称斯蒂尔氏病)

斯蒂尔氏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因该病引致广泛性关节破坏,并实际实施了髋及膝关节置换;

(2)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类风湿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3.6.6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原发性心肌病是指因各种病因而出现的心室功能障碍。本疾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出现明显的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达IV级)持续至少90天。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和限制型心肌病。其他类型的原发性心肌病及所有继发性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IV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并且体检及实验室检查显示有心功能异常的证据。

3.6.7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瑞氏综合征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上限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3.6.8川崎病导致的冠状动脉瘤

川崎病是一种以皮肤粘膜出疹、淋巴结肿大和多发性动脉炎为特点的急性发热性疾病。本疾病仅对因川崎病合并的冠状动脉炎导致的冠状动脉瘤(NakanoII级)予以理赔。理赔时冠状动脉瘤必须存在180天以上,且必须提供冠状动脉瘤的超声心动图或血管造影的检查结果诊断报告。

NakanoII级:可为单发、多发或广泛性,最大内径为4-8mm。

3.6.9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实施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6.10严重克罗恩病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化。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被保险人所患的克罗恩病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麻醉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