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亲子鉴定孩子不是我的,医生胎停照b超会不会出错错

亲子鉴定不能伤害孩子_网易新闻
亲子鉴定不能伤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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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自己没有父亲,也不愿承认这种人是我父亲。”小飞(化名)充满恨意地说。这位14岁的少年倔强地强忍着泪水,不愿让别人看到内心的脆弱。他到底经历了什么?原来,是“亲子鉴定”伤害了他,打乱了他原本平静的生活。
古有滴血认亲,今有亲子鉴定。很多人为了自己所谓的知情权,却忽视了孩子的感受。
身边的事儿
鉴定后孩子性情大变
街坊邻居都说,小飞以前是个不惹事的孩子。可今年年初发生的一件事,让他的人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今年年初,小飞的母亲陈红带着小飞和同村的刘江一起来到医院,做了一系列抽血化验以后就匆匆离开了。“因为医院没有明显的标志,所以我还以为是做体检了。可很纳闷为啥我妈还带了个外人去。”小飞说,“后来没多久,村子里就传开了流言蜚语,说我不是我爸的亲生儿子。当时这些流言对我来说是晴天霹雳。后来我质问我妈,她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态度让我不知所措。”
其实,陈红带小飞和刘江去做的就是亲子鉴定,是她起诉刘江索要抚养费之后法院要求做的。早在1999年底,已婚的陈红和辍学在家的刘江发生了情人关系后怀孕了,陈红把怀孕的事实告诉了刘江,没想到刘江大惊失色,吓得离家出走了。次年,陈红生下了小飞。
陈红称自己当时因为身体原因不能打胎,就把小飞生了下来。迫于压力,这件事她一直没有告诉其他人。这几年,因为丈夫长期卧病在床,失去劳动能力,她家里断了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不得已,陈红才把此事公之于众,希望刘江尽抚养义务。刘江始终躲着陈红,被起诉后,才跟着陈红去做了亲子鉴定。
打官司期间,刘江带着亲属去找陈红理论,和陈红的父母发生了厮打,关系闹得特别僵硬。小飞看到外公外婆被人欺负,对这位“父亲”恨之入骨。邻居经常看到小飞掂着棍棒、骂骂咧咧在村里转悠寻仇。少年性情大变,让妈妈陈红很后悔公布这件事。
刘江也感觉到自己的行为欠考虑。5月6日,在汝南县法院,刘江在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之前,主动提出和解,向陈红支付3万元抚养费,陈红撤回了起诉。
案件虽画上了句号,可此事对小飞的伤害已经造成。
医生采样要注重职业操守
5月9日,记者来到郑州市亲子鉴定中心,虽然是个周末,可来做亲子鉴定的人并不多。有几个挺着肚子的孕妇,还有两对抱着年幼孩子的家长,他们大都看起来精神恍惚。
郑州市亲子鉴定中心的李医生说,绝大部分申请鉴定者都是匿名的,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并不要求鉴定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是想知道真实的亲子关系,甚至有些当事人是通过各种办法偷取待鉴定人的头发等材料私下来鉴定的。但如果是司法鉴定,必须本人到现场。所以,很多人是在孩子很小时,被人带着去做鉴定。而且在鉴定过程中,医生的职业操守很重要,医生尽量不和鉴定者有语言交流,以防孩子看出什么端倪,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尽管这是我们的工作,我们还是希望人们在做亲子鉴定前三思,因为这一个举动可能会伤害很多人,尤其是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如果不是亲生的,就意味着一个家庭很可能因此破裂,孩子至少会失去父母一方的爱。”
司法亲子鉴定有条件
目前我国的法律针对亲子鉴定只有简单的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亲子鉴定不鼓励,亦不禁止。
哪些情况下做亲子鉴定的较多呢?记者了解到有三种情况:一是未婚先孕,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女方要求鉴定以证清白;二是女方有过婚外情,自己难以确定孩子的生父身份;三是涉及遗产继承,男方提出对婚外子女进行鉴定。
“要解决关于孩子是不是亲生的问题的最好方法是亲子鉴定,但是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亲子鉴定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被许可,朱广晓律师对此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这类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进行这类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作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纷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存在法律漏洞不容忽视
记者了解到,在很多案件中,孩子已经懂事,不忍看到家庭破裂,拒绝做亲子鉴定。这种情况下,能否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民认为,目前的法律存在漏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同样,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李艳民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适用情况有两种:一是夫妻一方要求确认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也同意并且孩子较小;二是另一方不同意但孩子同意。“如果已经到了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或者成年的孩子不同意,就不能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之所以存在这一漏洞,是因为在对亲子鉴定进行立法时只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意愿,从而导致类似特殊情况下的亲子关系诉讼处理无法可依。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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