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被人打了去医院用了医保骗保案例这算不算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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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自己医保证为他人办住院骗保万元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鹏翔) 会宁一农民李某用自己的合作医疗证件替伤者办理入院手续,出院后报销医药费11424.86元。7月11日,记者获悉,会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 日17时许,蒋某乘坐被告人李某驾驶的拉煤三轮车摔伤,李某将蒋某送往会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在办理入院手续时,由于蒋某没有参加合作医疗保险,李某便用自己的合作医疗证件替蒋某办理了入院手续。蒋某出院后,李某按照新型合作医疗程序报销了医药费11424.86元。
  案发后,李某退还全部赃款。会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隐瞒真相,骗取合作医疗保险金11424.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已全部退赔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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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骗保吗?
我有一个朋友,跟人打架了,打到脑袋了,去医院治病偏说是自己不小心跌倒的,还连着一起治了颈椎,腰椎间盘,后来还报了医保,请问李律师,这算是骗保吗?是不是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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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入刑,遏止医保“失血”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 李斌、赖星、姜潇)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近年来,多地曝光一些机构或个人通过假住院、假名单、滥开药等手段,大肆套取医保资金,花样百出,数额巨大。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明确将“骗保”行为纳入刑法诈骗公私财物范围,数额较大将以诈骗罪论处。“骗保”入刑,引来社会一片叫好。
医保基金悄然“走失”:骗保花样百出
广西柳州警方日前破获一起涉及医疗保险基金的诈骗案,医疗机构采取伪造治疗单、套收、多收等手段,骗取国家医保基金350多万元。
2011年5月,柳州市民顾某发现其托养在柳州市老人康乐园的老人名下数万元医保基金发生“异动”,随即报案。经查发现,原来康乐园的“医生”从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冒用老人的医保卡开具超声波、电针、艾灸等理疗项目,再分别到西江医院及麒麟中心用此医保卡划卡记账,从医保基金中骗取治疗费5万多元。
经柳州市社保局拉网排查,发现当地12家医院和两家药店医保基金违规的事实,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350多万元。
记者调查中发现,挂床骗保、冒名报销、伪造病历、医保卡变“消费卡”……当前,各地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手段不断翻新,正疯狂蚕食着老百姓的“救命钱”。
例如,一些“骗保”医院多为民营医院,通过对患者“小病大治”等手段,或伪造虚假病历,甚至花钱雇请参保病人来医院住院或虚报药品,套取医保基金。而在南宁、柳州一些药店,日用品、食品、酒类等商品均可刷医保卡购买,部分商品甚至刷医保卡还可享受优惠。医保卡变身购物卡套现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监管部门很“无奈”
近年来,医保骗保案件在多地频发,暴露出医保基金监管存在漏洞。采访中多位监管单位人员表示,医疗机构点多服务范围广、地方社保局缺乏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是导致骗保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查处的主要原因。
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骗保行为的惩处通常为两种:一是经济处罚,二是取消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院、个人违法成本相对偏低。此外,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也给医保案件查处带来一定难度。
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执法强制手段,社保部门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行为面临很多无奈。柳州市社保局副局长蓝志成告诉记者:“由于执法权限问题,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保部门,只能通过协议管理来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最多取消其医保定点单位资格,仅此而已。”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我们查实柳州市弯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金额30多万元,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其3倍违约金,但对方拒付这笔费用,还提起了行政复议。”蓝志成告诉记者,无奈之下,社保局只能将这起骗取医保金按揭移交公安机关,但被套取的30多万元医保基金却未能追回。
“我们执法手段有限,而医疗专业性强,很多都没法核实,有些查实了也只能定性不能定量。”蓝志成坦言,尽管社保部门加大了检查力度,一些违规行为却仍在继续。
“骗保”入刑:如何不让法律成一纸空文?
针对骗取医保的行为,次前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一直很模糊。据了解,2011年,上海市出台了《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是较早出台的针对医保的监管办法。2014年,宁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首次对“骗保”做出明确解释。而对于多数地区来说,并未出台具可操作性的医保监督办法,给“骗保”行为的监管留下空白。
更为重要的,由于刑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对于“骗保”的惩罚往往以行政处罚为主。
对于此次立法机关明确将“骗保”行为纳入刑法诈骗公私财物范围的举措,江西省人社厅社会保险业务二处处长董曙辉认为,以“诈骗罪”处罚“骗保”,将“行政处罚”升格为“刑罚治罪”,不仅加大了对违法者的经济处罚力度,抬高“骗保”者的违法成本,而且对处置“骗保”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在具体处置违法行为过程中,江西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黄小刚认为,现行法律仍过于笼统,还应对什么是欺诈,什么是违规行为进行界定,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细则,不要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江西省犯罪学会常务理事颜三忠则认为,随着全民社保制度体系基本建成,探索如何建成社会保险的规范运行机制,让社保体系在阳光下运行,减少骗保的机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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