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离婚率上升的上升,特别是婚外情导致离婚已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甚者已由此走上

离婚率连年升高 多源于家庭建设能力薄弱
日 11:18 | 来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类家庭问题依然存在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离婚率逐渐上升、家庭暴力频现报端、监护责任弱化缺失、婚外性行为比较普遍等等,使家庭根基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不久前,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天津市妇联、天津社会科学院专家联合组成的&我国家庭建设的瓶颈分析&课题组,就以天津市为例,对当地的婚姻家庭问题进行了调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指出要&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如何认识&家庭建设&,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着各种不同的界定、不同的维度阐述。课题组认为:首先,家庭建设是家庭发展的基础,是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家庭生活幸福的基本途径;其次,家庭建设的重点是强化家庭对家庭成员的法定责任和社会义务,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权益,促进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家庭发展能力提升;再次,家庭建设不是家庭的私事,一方面是家庭自身的发展能力建设,另一方面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来自于政府的家庭政策、相关制度建设,以及社会舆论、社会服务的支持。
  基于以上认识,&我国家庭建设的瓶颈分析&课题组首先对天津市家庭破裂、家庭冲突的原因进行了调研。
  数据:&婚姻家庭权益类&矛盾居高不下
  在对天津市妇联系统受理的年的四级信访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年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后表明:&婚姻家庭权益类&始终居各年度七大类案件之首,平均占比高达44.03%,比排在第二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类高近一倍;在&婚姻家庭权益类&中,&家庭纠纷&、&离婚投诉&、&家庭暴力&的信访数在4个年度始终居前三位,平均百分比依次分别是37.18%、29.90%、16.73%。
  天津市离婚统计数据显示:全市2010年-2013年离婚对数分别是:3.0万、3.2万、3.63万、4.53万对,粗离婚率分别是2.37&、3.24&、2.57&、3.07&。离婚对数和粗离婚率持续上升,均高于全国。
  对天津市河北区法院2014年全部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的274个案件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原告为女性的占59.9%,男性占40.1%;年龄遍及老中青,30-39岁年龄组比例最高,占到53.6%;双方婚姻存续时间7年及以下的占55.5%;离婚原因&感情破裂&比例最高达到77.7%,自述离婚因&家庭生活琐事&的有59.1%、&性格不合&19%、&婚姻基础不牢固&13.1%,另有&一方过失&、&家庭财产问题&、&婚外情&、&子女抚育&、&家庭暴力&、&家人干预&等均未超过一成。
  变化:社会转型带来家庭新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转型带来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天翻地覆的变化,从不同方面影响着家庭: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改变、社会竞争加剧和职场压力加大人们家庭观念的淡漠、外来文化对人们性观念和性关系的影响、现代社会新的思潮冲击下传统家庭美德的淡化等等。尤其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社会转型和多元文化更是对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深刻影响。比如在择偶观上更加务实,过于注重物质条件;婚姻观念上,人们不再恪守&从一而终&,对离婚接受程度明显上升;性观念开放,对婚前性行为、情人现象、婚姻出轨日渐宽容;在性别观念上,&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观念有所回归;在代际关系上,年轻一代生活压力加大,&厚小薄老&、&啃老&理所当然,敬老孝亲的观念弱化等等。
  调研发现,这些新观念反映在婚姻家庭问题中,就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父母干预子女婚姻和家庭生活。突出反映了父母对子女的掌控欲和对子女自身权利的剥夺,使得年轻的夫妻在长辈的强势之下没有余地进行自身的关系调适、情感修复和有关家庭生活的自主决策;二是&第三者&主动&维权&。一方面是社会舆论对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的宽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某些当事人对婚姻家庭问题基本法律常识严重缺乏;三是孩子对于父母婚姻维系的作用在减弱。有人担心取得孩子抚养权会影响自己的未来生活,甚至互相推卸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内因:家庭不和谐多与家庭建设不力有关
  信访案件中家庭纠纷反映的是普遍存在的家庭关系不和谐现状,其中大部分与家庭建设不力有关。
  比如,占离婚原因比例最高的&感情破裂&,已经成为个别人为达到个人目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借口。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离婚夫妻过于强调情感因素,忽略了夫妻关系维系的其他要素,这与对婚姻目的的理解偏颇不无关系。其实,夫妻关系不只是情感关系,还有经济关系、法律关系、权利关系、伦理关系等诸多要素。这类问题警示我们,社会观念的引领和人们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道德观念的增强是维系家庭关系和睦和责任履行的必要条件。
  再比如自述离婚理由第二位的&家庭生活琐事&,夫妻间的情感危机、性格不合、财产纠纷、长辈干预等等问题都或多或少与&家庭生活琐事&紧密联系。生活琐事处理不当、积少成多,不可避免地小事变大、发生质变,这是一个渐变却危险的过程。加之信访案件中&家庭纠纷&持续增长的现实,进一步体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也反映出家庭建设中未能对家庭能力建设充分重视。
  近年来,虽然妇联系统、社区和相关机构对家庭能力的建设做了很多工作,但往往杯水车薪。在现实中,涉及全社会每个成员的婚姻家庭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尚不完善,诸多家庭问题难以及时化解,已成为家庭离心力加大和走向破裂的重要原因。
编辑:玄燕凤&&&新闻检索
《陕西省城乡居民离婚状况调研报告》显示
半数以上的离婚者婚龄低于5年
日10: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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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5月,由陕西省妇联与陕西妇女/性别研究基地市社科院专家组成专题调研组,分片分组深入关中、陕南、陕北不同地域分布特征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的28个区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陕西省城乡居民离婚状况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调查结果显示,陕西省城乡居民离婚现状呈现几大特点:
一是近五年来,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年均增幅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是离婚率地域分布不均衡,关中地区的离婚率高于陕北与陕南地区。
三是协议离婚数量逐年上升,离婚者更倾向于选择程序简单、便捷的离婚方式。
四是离婚者的婚龄呈现短期化,约一半以上的离婚者婚姻维系时间在5年以下。其中,有1成左右的离婚者婚龄不到一年,有的甚至只有1~2个月。
五是离婚者年龄趋于年轻化。“80后”“90后”占到协议登记离婚者的2/3以上,占到法院离婚者的一半以上,成为离婚主体人群。
六是6成以上的法院离婚案件由女性提起诉讼,4成左右的协议离婚由夫妻双方共同主张。
七是一半的离婚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影响当事人离婚方式选择偏好。文化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选择协议离婚方式,文化程度越低越倾向于选择法院诉讼离婚方式。
这说明低文化程度离婚者在遇到家庭各类矛盾以及经济问题上缺乏有效的处理方式,对婚姻的感悟和婚姻质量提升以及婚姻中出现裂痕的自我修补能力相对高学历人群要略差一些。
八是经济保障水平低、收入来源不稳定的离婚者比例偏高。
九是再婚者离婚比例偏高,再婚家庭稳定性相对较差。
在此次调查的离婚者中,有再婚经历的占到13%左右,比例较高。再婚家庭不稳定、易解体,一方面将使当事人承受婚姻的二次伤害,对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离婚―结婚―离婚将涉及多个家庭,受影响面大、人员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离婚
本次调查发现,除了妇女社会经济地位提高和人们自主追求高质量幸福生活的意愿不断增强等社会文明进步因素促进不幸婚姻合理解体外,一些不良的价值观念、社会环境、法律政策缺陷、婚姻生活能力缺乏、经济因素等人为因素也成为导致陕西省城乡居民离婚率持续上升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以“自我为中心”的当代婚姻价值观念是社会转型期离婚率上升的意识根源。一方面,婚姻价值观由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传宗接代”转变为追求爱情与个人身心幸福,婚姻的自主化、个性化、私人化的价值理念被人们普遍所接受,上升为婚姻主流意识,这是社会的进步,值得肯定。但另一方面,一些人的婚姻责任意识弱化。目前国家在婚姻家庭领域,尚缺乏一套兼具传承性的、符合国情的、兼顾社会责任与家庭责任的婚姻家庭价值观体系来引领和规范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
其二,城镇化与人口大规模流动,带来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夫妻长期分居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家庭责任心弱化、夫妻感情淡漠、第三者插足、婚外情、临时夫妻等问题出现。
其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缺乏婚姻家庭稳定视角,不利于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存在着一些影响婚姻家庭稳定内容条款,比如《婚姻法》以个人意愿与无过错原则作为保障离婚自由权的基本原则和裁判标准,规定过于宽松;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瓦解了夫妻共同财产,强调婚姻维系的情感因素;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等等。同时,一些政府部门出台的社会政策存在政策漏洞,造成了为了经济利益钻法律空子的“假离婚”现象。
其四,夫妻关系协调适应能力不足易导致离婚现象发生。调查显示,因“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差异,无法调适”而离婚的占到协议离婚者的38.8%,占到法院判决离婚者的48.3%。因夫妻长期感情冷漠,双方不努力调适夫妻关系而导致离婚的占到协议离婚者的38.8%,占到法院判决离婚者的38.7%。
其五,感情伤害与身体伤害易导致离婚。
一方面,婚外情已成为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婚姻解体的重要原因。这类现象占到协议离婚者的10.7%,占到在法院判决离婚者的15.9%。互联网发展为婚外情泛滥提供了机会和条件,不少婚外情都是通过网络联系发展起来的。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家庭暴力离婚的占到协议离婚者的13.8%,占到法院判决婚姻者的14.6%。
其六,经济原因导致离婚。
调查结果显示:因经济原因导致离婚的占到协议离婚者的12.9%,占到法院判决离婚者的34.1%,婚姻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离婚财产公平分割问题。
其七,因家庭矛盾、家庭关系紧张而导致离婚。
主要表现为:父母过多地参与子女婚后的生活,使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子女自身的问题,造成家庭长幼关系紧张或冲突;在孩子教育和抚养上容易和老人发生矛盾;有的夫妻存在着轻老人赡养、重孩子抚养的问题。
离婚对社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调研报告指出,离婚对社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就个体而言,离婚能帮助婚姻个体摆脱痛苦的婚姻生活,提升生活质量,是个性自由解放与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社会而言,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对儿童抚养、妇女权益保障、老人赡养等将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滋生出社会不和谐因素。
首先,离婚率上升对家庭功能发挥与社会和谐稳定将产生不良影响。
离婚把本应由家庭承担的儿童抚养教育与保护、老人家庭赡养等功能推向了社会。离婚数量增加与离婚率上升不利于社会良好道德风气的形成和家庭责任感的培育。
其次,离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抚养、教育与保护功能削弱。
在被调查的离婚者中,70%以上的人有子女,子女由父系家庭成员抚养的比例偏高,在农村尤为突出。有62.5%的离婚者认为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最大。
再次,子女离婚加大了老年人的身心负担,影响老人晚年生活质量。
通过调查发现,子女离婚对老人的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身心伤害。二是教育压力加大。三是经济负担和生活负担加重。这种情况在农村更为突出。
第四,离婚妇女的生存境遇较差,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离婚妇女对离婚持赞成态度,认为离婚对自己“是一种解脱”,“今后将会有更好的生活”。但也有10%左右的妇女认为 “离婚对‘女方’的影响最大”。体现在:离婚影响妇女心态,离婚妇女要承受感情的创伤、舆论的困扰、父母的压力、生活的苦难等多重压力,思想包袱重,容易对婚姻失去信心;离婚的中年妇女与单亲母亲再婚难;农村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村规民约侵害离婚妇女的权益;再婚老年妇女生存难。
最后,影响未婚人群的婚姻信念。离婚率的持续上升,给广大未婚青年走进婚姻、营建家庭蒙上了心理阴影,开始重新考虑婚姻对自己的价值,可能会对婚姻产生不乐观的判断。
构建和谐婚姻家庭的思考与建议
报告建议,构建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合理定位,树立科学的婚姻家庭发展理念。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仍主要将婚姻定位在“私领域”,赋予了个体婚姻行为最大的自由度,缺乏限制条款,对婚姻社会作用未能予以重视,滞后于西方国家。这一发展现状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应从顶层设计上合理定位婚姻“公”与“私”的关系,转变婚姻家庭发展理念,提升人们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促进婚姻家庭健康发展。
二是完善婚姻法律政策与制度机制。
降低离婚率,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在法律中设置离婚前期反思强制规定;在法律中增加离婚保护与救助条款,适度提高离婚成本;加强对离婚受影响儿童的法律保护;加强对社会公共政策的婚姻家庭影响评估,减少政策引发的离婚问题。
三是建立完善婚姻家庭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婚姻家庭关系处理能力。
在国民教育体系中设置婚姻家庭教育课程。
建立婚前培训机制。开办婚姻家庭生活培训班,要求 “准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学习。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关爱家庭、服务家庭的行为之中,加大对婚姻家庭指导师的培训力度。
探索建立多元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托“妇女之家”建立社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机制,组织培训社区调解员,出台社区调解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或补贴奖励政策,利用社区熟人关系优势,对婚姻矛盾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建立协议登记离婚调解前置程序,在婚姻登记部门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心理辅导室。
四是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离婚受影响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与服务。要加大对离异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老年家庭、离异老年妇女的社会保障和支持性服务。
五是多措并举,发展农村经济,减少夫妻长期分居现象。
六是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价值观,强化婚姻家庭责任意识。(记者 党柏峰 莫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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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成离婚主因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2年一审审结的3245件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离婚原因虽然呈现多元化,但婚外情和家庭暴力仍是主要原因,尤其婚外情占据的比例最大。法官认为,减少离婚纠纷除了进行婚前教育 、树立正确舆论导向,更要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并要加大对过错方的惩戒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务工人员离婚多因婚外情
  据调查,现在离婚原因已经呈多元化。离婚原因主要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一方存在沉迷网络、赌博等不良嗜好,以及婆媳子女矛盾等。其中,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最大 ,主要体现在外出务工人员中,这部分夫妻聚少离多,双方感情淡漠,加之外界环境诱惑,易发生婚外情。同时,80后闪婚闪离现象明显。部分80后年轻人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不和,又轻率离婚。有的婚前感情不错,但婚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加之大多为独生子女,双方家长极易掺和到矛盾中去,使矛盾升级导致离婚。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离婚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财产问题。
  日照市五莲县的王某与妻子穆某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初期,王某与穆某相处融洽,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缺乏必要沟通交流,双方产生情感隔阂。穆某认为王某与她人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王某与穆某频发争执打斗,并长期分居生活。日,王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遂依法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此后,双方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日,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准予离婚,但因其未按开庭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其所提起的该次诉讼法院按撤诉处理。日,王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了第三次离婚诉讼。近日,法院依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王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应予准许。
  “半路夫妻”离婚率高于初婚
  据了解,再婚夫妻离婚率要高于初婚离婚率。再婚一方感情上受过挫折,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不愿为对方及对方子女付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处理不妥,易造成再婚家庭不和。有的再婚者年龄相差很大 ,共同生活中易产生分歧和矛盾;也有一些再婚者为了填补生活空虚,过分看重对方的物质条件,草率结婚,为婚姻埋下隐患;还有一方子女为继承财产,怕老人去世后落入对方手中,怂恿再婚的老人离婚。
  日照市岚山区的牛某、徐某均是再婚,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牛某、徐某均表示无和好可能、不同意调解,所以对牛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财产分割,双方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牛某认为婚前给徐某3000元钱,虽然双方对于该笔钱款的具体花费有异议,但可以相互印证用于准备结婚的用途,应当认为牛某对徐某的婚前赠与。徐某认为在婚内给牛某交纳5800元养老保险金 ,牛某没有认可,徐某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不确认。徐某主张患腰椎间盘突出病并提供书面证明一份,分割财产时酌情给予适当照顾。徐某要求还清共同债务的要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房屋坐落及居住情况,该房屋所有权人为牛某,婚后虽经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和添附,但添附的南平房内有厕所,无对外独立门户,无法满足独立生活居住使用,至牛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之日亦未发生变更产权的法律行为,故该房屋仍归产权人牛某所有,对增值部分中属于徐某应得的份额,牛某应折价补偿,对徐某提出平分房屋所有权的要求,不予支持。徐某对房屋居住权的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徐某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房产和子女抚养是争议焦点
  同时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离婚比率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活跃,观念的开放,社会交往的频繁,加上影视作品及网络带来的负效应,城镇居民离婚率所占比例逐步上升,高收入人群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 。该类案件涉及财产数量多、标的额大 ,甚至涉及公司权益及债务分配等 ,处理难度大。
  据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卜雪雁介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房产和子女抚养一直都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房产的大幅升值,房产成为该类案件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其次,是孩子抚养权问题。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双方大多争夺孩子抚养权 ,但也有一部分怕孩子成为再婚的累赘,或孩子存在残疾等问题,不要孩子的抚养权 。
  日照市东港区的宋某与妻子李某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女宋某某,年龄刚满六周岁,法院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婚生女宋某某由李某抚养。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某家属楼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考虑婚生女宋某某在双方离婚后随李某生活的情况,判决该处房屋归李某所有。宋某称其父亲对购买该楼房出资1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宋某楼房折价款14万元。
  加强婚前教育减少闪婚闪离
  据卜雪雁介绍,根据离婚原因的多元化,要减少离婚纠纷就要多管齐下。“首先要进行婚前教育。针对目前闪婚闪离较多的现象,婚姻登记机关可通过举办婚前教育学校的方式,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婚前教育,倡导用缓和的方式解决婚姻矛盾,积极引导人们在选择离婚时多权衡利弊,在全社会营造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的良好氛围。”卜雪雁说,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把好婚姻登记关口,清查和处理违法婚姻,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要树立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倡导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新风尚 。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应坚决予以清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卜雪雁说,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 。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或合议庭,配备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比例的女法官,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尽力促成双方和好。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也要先行调解,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还要加大对过错方的惩戒力度,针对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引发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积极向当事人宣讲法律,对过错方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在处理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对过错方依法给予惩戒,对破坏婚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卜雪雁告诉记者,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要利用公开审判、巡回开庭的时机,以案说法,就地普法,大力宣传《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 ,为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解疑释惑,提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通讯员 卜雪雁 胡科刚 记者 庄会良 从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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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上角这个标志认识不?被这种媒体批评,你觉得“是社会的进步吗”?
社会进步带来(导致or其它词)观念进步/文化素养提升/价值观改变等等引起离婚率上升所以,离婚率上升必然有一部分是社会进步带来的问题来了第一,你要离婚率高代表(象征)社会进步,还是代表社会进步的一部分(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第二,不同时期,离婚率高代表的含义不一样,他这个高是比以前高,还是比正常值高。
是因为离婚,可以低价格高比例贷款买2套和3套房子
本人以为,离婚率较高 (合适范围)应该是进步了。本人以为结婚不仅仅是为了所谓的爱 ,很大一部分是利益的结合,如女人找男人 ,男人越有钱 越高帅 越好,男人找女人,女人越白美 ...越好 ,这本身就是互利互惠,当然这是动物趋利避害本能。在古代由于社会生产力较低 ,物质丰富度较低,夫妻双方有很多的利益互补性,如男耕女织,男人为女人提供基本保障,女人为男人生儿育女。而到了现代,社会生产力较高,物质生活相对丰富,夫妻双方的利益互补面变小,如果双方离婚,双方依然可以有很多选择。这需要经济 支持,文化支持,法律支持,政治支持,宗教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社会进步,但这是在合适范围内。一旦离婚率大大超出适合范围,社会就应该存在大问题了。本人浅薄,且只是一面之词,望高手指点。
看了很多答案,我觉得有点小难过。我想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最近考虑结婚的事情有点迷茫。
我不明白为什么离婚率高会是社会进步呢?如果说现在可以自由离婚,自主选择生活,这是社会的进步,这我赞同。因为可以自由的选择离婚说明没有太多束缚和压迫,颠覆了重男轻女的思维,这是进步。
但是离婚率高,说明很多结合的家庭并不稳定。我们知道社会就是由许多个小家庭组成的,当这么多家庭不稳定的时候,社会也会开始动摇。当整个社会开始变化的时候,又会影响到其他家庭,恶性循环。继续下去,社会能不能稳定发展都是问题,怎么说是社会的进步呢?
至于说经济个体的独立,我说几个事,大家都知道孟母三迁,岳母刺字,还有很多伟大的母亲,这些历史的共同点是伟人都是从小没爸的,但是另一点,说明在以前,一个女性想要经济独立还是做的到的,也反过来证明现在离婚率偏高不是因为女性经济可以独立,自然也谈不上什么进步。
所以我认为,现在离婚率这么高,实际上是一种退步,很多婚姻随随便便离婚,一点小事离婚,是对生命的无所谓,也是一种不负责任。对其他人来讲,也是资源的浪费。以前结婚八字相合什么,似乎是一种迷信,何尝不是一种慎重,婚后好的总比那些故事里八字不合被强拆的多多了吧。再回来,随随便便的结婚离婚,对自己都不负责,又怎么对其他人,对社会负责,什么都不负责的自私,这也是社会的进步?
总的来说,我认为可以自由离婚是进步,但是离婚率高,则是一种退步了
从这一点看不能说是社会的进步。现在离婚率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交APP的原因,社交APP的泛滥,导致人们的欲望都散发出来,所以导致出轨率越来越高,离婚率也越来越高,从这一点上看,应该是社会的进步,道德的退步吧。
进步的标准是啥
我觉得是的,首先,经济越发达,人与人的生意往来越密切,遇到的诱惑也就越多,离婚的概率自然也就越大,而古代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环境相对封闭,诱发离婚的因素会比较少。其次,古代是一种男权社会,女人没有经济来源,需要依附于男人才能生存,因而对男人唯命是从,婚姻矛盾会比较少。现在讲究男女平等,女人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女人也可以赚钱养家,经济上的独立让女人的情感得到了释放,女人开始追逐自己的幸福,一旦在婚姻中赶到不幸福,女人会选择勇敢地结束婚姻,开始新的人生。
答案是肯定的。社会化发展的趋势是越来越重视个人,家庭也只是个实现个人价值的载体而已,过去是先有人才有家,有家才有国,群体性特征非常明显,而现在社会心理对于个人的强调已经高于家庭、高于国家。族群、家庭、甚至国家的观念都已经渐渐淡化,其实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说到底人才是最重要的,家庭、国家都只是为人服务的一种群体形式而已。离婚率高也正是因为社会对个人价值观的推崇,和家庭观念的逐渐弱化。举个最近最火的话题来说,王菲和谢霆锋的事件。王菲如果重视家庭就会通过牺牲自己来成全家庭的完整性,但是她偏偏是一个推崇个人价值观的典型,很多网友的谩骂的重点都在于她不顾家、不顾孩子。其实家是什么?家就是几个人生活在一起而已,如果生活在一起大家都觉得很不开心,还有必要凑合吗?至于孩子,健康的社会就不应该会出现让孩子觉得家长离婚就可耻的事情,父母只要尽责抚养教育就好,难道要为了孩子凑合过日子?在没有爱的家庭,孩子也不会健康成长。
作为一个论题,楼上各位大神,反方如果认为,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率上升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的倒退。作为正方,请问这个点怎么破? 如果我们说婚外情是冲破传统枷锁应该值得赞扬,那么肯定会被说三观不正
我认为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是社会进步,但是是一个曲线,到了一定程度是应该下降的。不代表离婚率一直上升,社会就一直进步下去,欧美国家的社会和政府现在是想方设法减少离婚率的,比如如果自己所在的国家比其他欧洲国家离婚率高,他们就会看看国家和社会是否存在什么问题。而中国处在发展阶段,离婚率目前是随着社会进步而提升的。
人本身并不适合长期而稳定的关系,而社会的开化,让人有了更多的勇气和权利重建关系,想要过得更好并没有什么错
把离婚率与社会进步联系起来有点大,离婚率与经济发达程度到有点联系。在发达国家里很多人是同居关系的情况下离婚率还高达40%以上,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妇女儿童权利得到广泛的关注,尊重隐私权尊重个人选择,社会与个人对离婚很少歧视与讨论,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很多元化。及时这样开放的环境,身边很多人依然很传统结发夫妻从一而终,常常让他们每天都秀幸福!
对于认为离婚率增高是社会进步体现提出点问题:1.如果离婚率高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那么如果未来离婚率降低是不是社会进步的体现?2.如果未来离婚率降低是社会进步的体现,那么离婚率高和低都能体现社会进步,既然可以说都体现,同理也可以说都不体现。就像你说头发长可以体现出是女生,头发短也能体现女生,头发长短都能体现出是女生,也可以说头发长短和女生没有那么根本必然的联系?3.关于离婚率是社会进步中经济增长的体现,请问现在有什么东西不是经济发展的体现?一直用物质基础来讲会不会太牵强?对于认为离婚率增高不是社会进步体现所提出的问题:1.离婚率的提高就是人心冷漠爱情快餐化的体现吗?我觉得闪婚才是这个情况的体现,闪婚是一种心态问题,离婚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二者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但是前者不能体现出社会进步,后者可以体现社会进步。就像补考是个第二次机会(离婚给了人第二次机会),你没准备匆匆上场当然容易去补考(闪婚),但是你准备好了可能有种种原因你没办法去控制所以你要补考(普通离婚),并且事实也是没准备好的人补考率比较高(闪婚离确实婚率高),但是你没办法说没准备好考试的人是个好的体现,补考这个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是个好的体现(没办法说闪婚是社会进步的体现,离婚不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就像相反的离婚率低是社会进步的说法一样,是个假命题。它们虽存在影响关联却没有证据证明两者存在必然的关系,只是社会越自由,越让婚姻趋向于本来的感情状态,而不是被社会压力捏成的形态。
發達國家的離婚率高大多是追求自由、個性與自我的結果,而我國處於這種發展時代,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但知識程度並沒有隨之提高很多,自我的認識不夠,追求物質財富成風,所以並不能說成是社會進步,只能謹慎的樂觀,看做一種社會發展的過程。
我认为如能实现N夫N妻,是社会的进步。
这是个马后炮的结论,也就是从结果来推导因果。那么所有的答案便只是一种可能。那俺也贡献一种可能。——任何时代都是在不断的突破禁忌,而禁忌是进步还是退步不清楚,只知道它是一堵看得见的墙。
离婚成本低,是一种社会进步。这表示:个人生活有更多的自由、社会和法律更加包容人的私人生活选择。离了婚没人说闲话,离了婚自己依旧可以很开心很上进的生活,离了婚除了本身的情感需要调节不需要应付其他的问题——这绝对是一种进步,无论是对社会还是个人而言。离婚成本低很容易使得离婚率变高。其实是一种间接的联系。如果一个成本低的社会,离婚率长期居高不下,就得反思一下社会上人们找对象的正确率问题了。当然,这是把社会看成单纯的个体之和来考虑问题——我们把社会中每个人的感情生活质量也纳入社会进步的标准之中。如果一个社会离婚成本不小,但是依旧很多人离婚——这只能说人们婚姻质量非常差!这可能就需要反思一下社会氛围、社会分工等诸多问题了。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前段时间有些地方的居民为了增加户口很多六七十岁的人都离婚了。但这种离婚并不代表婚姻出现问题,必须另外考虑其意义。我们思考问题的时候很容易忽略常规之外的原因,但它们也确实存在,甚至有可能反客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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