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2015年慢性病医保政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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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2015年度新农合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的通知
&金农合【2015】04号
关于开展2015年度新农合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的通知
金农合[2015]04号
关于开展新农合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合管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安经济开发区合管办:
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将开展2015年度新农合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全区(含开发区)本年度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
2、患有下列一种或几种慢性病:
(1)高血压Ⅱ期及以上(并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2)心脏病并发慢性心功能不全;
(3)糖尿病(经饮食控制无效并合并感染或伴有心肾眼及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4)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治疗(有脑出血、脑缺血病史并伴有神经系统体征);
(7)脑瘫;
(8)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肺功能失代偿期);
(9)类风湿关节炎;
(10)强直性脊柱炎;
(11)慢性活动性肝炎;
(12)结核病(含各系统结核菌感染);
(13)癫痫;
(14)肝豆状核变性;
(15)慢性肾炎;
(16)肾病综合症;
(17)帕金森氏病;
(18)系统性红斑狼疮;
(19)部分慢性精神病维持治疗期;
(20)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21)重症肌无力;
(22)心脏换瓣及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抗排、抗凝治疗;
(23)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24)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期;
(25)再生障碍性贫血;
(26)血友病;
(27)白血病;
(28)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上述第23至28所列疾病以及精神分裂症为慢性病中的特殊病种。
二、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金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审批表》;
2、县区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病历证明;
3、辅助检查证明材料;
4、2013、2014年度已办理《慢性病就诊证》,因病情需要增加病种申报的,需提供《慢性病就诊证》原件。
三、申报办法
1、参合患者提交个人申请,村委会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填写《金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审批表》,在该表指定位置张贴患者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由村委会将审批表、个人申请连同病历等申报材料送交乡镇(街)合管办。
2、乡镇(街)合管办对个人申请、《金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审批表》、申报材料进行验收把关并签字盖章后,将材料返还患者。
3、患者本人持上述材料由乡镇(街)合管办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至金安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慢性病鉴定。
4、区合管中心在金安区妇幼保健院设立慢性病鉴定门诊,组织专家对鉴定对象进行体检,将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返还各乡镇(街)进行公示。
5、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合管办发给《慢性病就诊证》。
四、鉴定时间
5月16日开始,7月底前完成鉴定工作,9月中旬进行公示,10月份发放《慢性病就诊证》。
五、其他事项
1、慢性病患者原则上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2、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底前实行慢性病门诊报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销同时对上一年办理的《慢性病就诊证》进行年检审核。报销时需带《户口簿》、IC就诊卡、《慢性病就诊证》、门诊病历、发票(需含费用明细清单)。
3、只有当年参合的患者才可申请办理《慢性病就诊证》,往年已办理《慢性病就诊证》的患者,只有当年继续参合,才可享受相应补偿待遇。
附件:各乡镇慢性病鉴定时间安排表
金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5年5月4日
抄送:区卫计委、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各乡镇慢性病鉴定时间安排表
横塘岗乡、毛坦厂镇、望城街道
中店乡、清水河街道、东市街道
先生店乡、翁墩乡
城北乡、开发区
木厂镇、椿树镇
各乡镇补差补缺
1、请患者自行预留所报送材料复印件以备今后诊疗使用,所报材料无论鉴定通过与否均不予退还。
2、为避免姓名相同者材料混淆影响鉴定,请患者在《金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审批表》的“初审”栏内填写本户所有参合人员姓名及IC卡号码。
3、请各乡镇(街)及时通知本辖区所有符合慢性病申报条件的参合群众参加鉴定,同时,根据时间安排及时组织鉴定对象到金安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鉴定。
4、鉴定对象早晨须空腹,年老体弱者要有家人陪同。
5、本次鉴定根据病种不同,必须的相关检查项目均予免费。如患者作与鉴定无关的检查,费用自理。
6、患者要带齐《金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审批表》、IC就诊卡等相关资料。
7、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地址及联系人:六安市梅山北路新安大桥旁,联系人:田华 手机号:。办件标题&&
新农合人员如何申请慢性病报销&
您好,咨询一下团堡新农合参保农民如何申请慢性病报销,需要些什么手续,在哪儿办理,报销比例是多少?谢谢&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提交时间&&
处理状态&&
答复内容&&
&&&&&根据《利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利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严重慢性病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利合管办[2010]23号)文件:
第三条&&纳入本细则管理的新农合严重慢性病病种是:癌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含肾功能不全)、重症糖尿病、高血压极高危组(中、高危组除外)、重症肝硬化、中风后遗症(特指脑血管意外所致)、心功能不全(功能等级II级及以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除外)。
第五条&&新农合严重慢性病确认与补偿程序是:个人申报、初审登记、复审与资格确认、公示与补偿。第六条&&本市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因严重慢性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确需巩固治疗的,在后续治疗期间发生的相关门诊诊疗费用,适用本细则。第七条&&凡申报新农合严重慢性病补偿的参合患者(或家属),要向辖区合管办提交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等参合身份确认证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辅助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补偿资料原件;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红色印章的《出院记录》复印(制)件。
第九条&&&经初审合格后的申报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合管办登记造册,逐一初审并完成《利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严重慢性病审批表》与《利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严重慢性病补偿登记表》的填制工作,写明初审结论、初审人全名,加盖单位公章,并请示分管领导签署书面意见,报市合管办复审。第十条&&&下列情形不纳入新农合严重慢性病补偿资格管理范畴:
1、不符合单病种诊断标准的;
2、补偿资料有涂改行为的;
3、补偿资料之间缺乏相互印证、相互支持逻辑关系的;
4、仅有主观资料、客观资料不充分而片面认定为补偿对象的;
5、严重慢性病原有症状明显减轻且病情稳定(一年以上)、体征及相关检验检查结果转阴的。
6、主要使用的诊疗项目和治疗药品与病种诊疗常规不符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如实、客观出具医药费用收据(发票),载明药品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全名、诊疗明细项目、单项金额、费用总额,签署收费员(或票据出具人)全名,加盖财务公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收据,必须附送正规处方复印(制)件。处方应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处方明细正文、处方医师全名、药剂员全名、收费员全名、混编流水号,药品金额及诊疗项目必须具有明细划价,且与医药费用收据明细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单位出具的RX类药品零售发票,必须附送药品销售电脑小票,应载明单位名称、药品全称、规格、剂型、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并加盖销售单位鲜章。其建议使用的RX类药品应与单病种治疗用药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条&&辖区合管办要将已获得新农合严重慢性病补偿资格的对象,以户外公开上墙的方式公示到患者所在村组,并同时公布公示期限、举报电话(含移动电话)、举报受理人姓名、举报受理地点,接受参合农民的监督。
利川市八种严重慢性病诊断和定额补偿认定标准
临床主要指标相关检查资料
各类恶性肿瘤
具有CT或核磁共振、腔镜、病理切片等检查资料,或细胞学、骨髓涂片、超声资料、影像学资料。
具备其中二项
中风后遗症
1、有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病史。
2、有CT检查结果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脑出血或出血性脑血管意外)。
3、有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且单侧肢体肌力四级以下或语言障碍,或智能障碍。
确诊资料齐全,具备“1”、“2”、“3”
重症糖尿病
有尿糖、血糖异常的检查报告,并发心、脑肾、眼器质性病变,糖化血红蛋白异常、Ⅰ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昏迷、高升性昏迷。
心、脑、肾、眼四个脏器中必须有一个出现器质性病变,经眼底检查,心电图,彩超,肾功能或冠脉造影证实。
慢性肾功能衰竭
1、尿常规:有尿蛋白、红细胞、管型等。
2、肾功能异常:肌苷清除率小于25mi/min;BUN大于20mmol/L;CR大于445mmol/L。
3、血红蛋白小于80g/L。
必须同时具备,“1”、“2”项或“1”、“3”项
高血压病极高危组
1、脑出血或高血压脑病,脑梗塞。&
2、心力衰竭。
3、肾功能衰竭。
4、眼底出血或渗出。
5、血压高于179/110mmHg。
第“1”项必须具备,并具备其它任意一项
乙型、丙型肝炎导致重度肝硬化
1、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2、B超显示:肝缩小或巨脾。
3、肝腹水。
4、A/GW倒置(白蛋白下降、球蛋白增加)。
5、肝炎标志物(乙、丙)阳性。
第“1”、“3”、“5”项中必须具备一项,其它资料应具有诊断意义
心功能不全
1、心脏病史有慢性心功能不全的系列症状、体征。
2、有原发病史或继其它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的症状和体征。
3、具备支持心功能不全的辅检资料:心电图、B超等,冠脉造影检查资料。
第“1”、“2”、“3”项同时具备
具备肺部结核的原发症状、体征、痰液检查结果、X线检查等资料。
X线、CT或痰检必须具备一项,确诊资料齐全
&&&如有不明白,请就近咨询团堡合管办,电话:
答复时间&&关于规范新农合申办慢性病证的有关要求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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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农合申办慢性病证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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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70%,不设起付线。单次门诊补偿标准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70元,定点村卫生站不超过40元。每人每年门诊可补偿额不超过70元,参合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  2、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门诊统筹补偿  (1)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包括高血压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功衰、甲亢、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症、银屑病(顽固性)、支气管哮喘、慢性青光眼、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状腺功能低下、肾病综合征等;特殊病种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治疗、抗排异药物治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强直性脊柱(椎)炎、无菌性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等。  (2)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认定按《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凉卫办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未明确诊断的:如参合农村居民怀疑患有某种慢性病,需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初步检查后,填写《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带上《申请表》到县级医院进行针对性检查(也可直接到县级医院检查)后,将检查报告等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于每年11月25日前交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经宁南县慢性病鉴定小组审核确定,再发证登记。已明确诊断的:即参合农村居民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已经诊断为某种慢性病的,需将有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交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后统一发证。  (3)慢性病产生的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按80%补偿,封顶线(全年累计补偿所得)为2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治疗、抗排异药物治疗产生的门诊费用按相关住院补偿规定执行,起付线按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每年计算一次;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在抗病毒治疗中,门诊产生的基线检测费和随访检测费按每次不超过200元,全年不超过400元据实全额补偿,检测项目按照《全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执行。已享受慢性病和特殊病种门诊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村居民不再享受普通疾病门诊统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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