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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二天去交警队接受处理时要交三百元罚款驾照扣12分,处罚单上还写为机动车,交警也不看叫第天到交警三中队处理,我车发票就在车上,谁知道被交警拦截下要看身份证不看驾照,我开车就过去了因为我有二轮驾照,我这车才值一干多元,快到医院了,就开单理由,我想请问这合理法吗,狮岭镇交警三中队在这里【文明执法】这段路属于街道,是车辆有盗窃嫌疑我骑电动车去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医院去看病
提问者采纳
不需驾驶证。你要拿出证据,包括是否交警当时拍照?这个就是证据可以在处罚书下发15天内到交警队进行申诉。本身电动助力车不性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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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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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印发《2014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日
  花农合字〔2013〕6号
  各镇(街)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2014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迳向花都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农合科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花府〔2004〕20号)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4年筹资和待遇标准的意见》(穗人社发〔2013〕91号)的精神,制定《2014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区办区统筹的形式。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保大病为主的互助共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条 参合范围:花都区各镇(街)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
  第三条 参合对象:
  (一)户籍属于花都区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广州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公费医疗的人员;
  (二)原农村户籍到部队服役或外出读书后返回农村的居民;
  (三)60岁以上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的,至少有一户子女的家庭参加(孤寡老人、子女已参加广州市医保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参合原则: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第五条 参合农民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享受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
  2.享受规定范围内的普通住院(含生育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门诊、重大疾病等基本医疗待遇。
  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4.参合农民有权获知住院治疗药物和检查项目是否自费,并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实施细则,不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按时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4.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1.我市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完成以前,暂时维持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不变,原则上不开展新增工作;
  2.医疗保险城乡统筹过渡期内如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为满足区内农民的实际就医需求必须开展新增工作的,由区人社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选取我市公办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新增预选对象报市医保局审核后予以定点。
  (详见附表《花都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筹资渠道: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标准为450元。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90元。
  2.镇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资助85元。
  3.区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资助210元(不含农村卫生站免费为农民治病的50元)。
  4.广州市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资助35元。
  5.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资助30元。
  第九条筹资时间与缴费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一年一次。每年从10月10日至11月30日为筹资时间,在筹资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次年就没有资格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1月30日至12月19日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可在12月20日前参合缴费)。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非政策指定的特殊情形不能中途退出。各村委会必须在日前把2014年参加人数及名册,报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镇(街)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时将本镇(街)收缴的参合农民个人出资资金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三章 报销规定
  第十条 待遇享受时间自日起至日止。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与报销起付标准:
  (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标准为3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85%报销。
  (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广州市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按花都区新农合与该院签订的协议执行),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70%报销。
  (三)区内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60%报销。
  (四)区内非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区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50%报销。
  (五)因急诊就医或经审核同意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35%报销。
  (六)每次住院均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七)住院报销计算公式:
  住院报销金额=(住院总金额-报销起付线-不可报销金额)×报销比例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广州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
  按医院级别设置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每次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因急诊或经审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检验检查费限额按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属于基本医疗费用范围的检验检查费用,超出上述限额部分不纳入基本医疗待遇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住院费用报销的方法:
  住院费用报销实行医院记账和零星报销两种方法。
  (一)医院记账: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当天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登记手续,出院结算时在住院总费用中减去应报销金额后,再交纳个人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二)零星报销: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先结算付清住院费用,自出院日期起,3个月内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收据等原件,个人存折账户复印件等,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三)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出院时必须进行医院记账,如违反规定不进行医院记账,不再予以办理报销。情况特殊者,需填写《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情况报销申请表》,经村、镇、区三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出院后3个月内仍未办理报销的不再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其他医疗待遇报销规定:
  (一)门诊特定项目
  1.门诊特定项目种类
  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尿毒症门诊腹膜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耐多药肺结核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患者治疗,共14种。超出上述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且2013年已通过特殊门诊审核的参合人员在2014年内仍按2013年新农合标准享受待遇,但不再新增加审核。
  2.门诊特定项目资格认定
  门诊特定项目资格认定主体为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前必须到本市具备相应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疾病鉴定(急诊留院观察除外),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门诊特定项目诊断鉴定专家小组,出具诊断鉴定书应由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科室主任签名确认,经医务科审核加盖公章,并在门诊统筹系统录入申请资料后报区农合办审核。
  3.有效期
  门诊特定项目经区农合办审核同意后次月开始生效,有效期至日。
  4.门诊特定项目就诊医疗机构
  属于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参合患者,必须在具备相应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支付费用范围
  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耐多药肺结核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患者治疗等6种门诊特定项目执行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三个目录及检验检查费限额的规定,但急诊留院观察执行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床位费不予支付。
  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尿毒症门诊腹膜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等8种门诊特定项目执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二级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
  6.起付标准
  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为1000元,每年度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急诊留院观察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当次急诊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300元,每90日计算一次。其余门诊特定项目不设起付标准。
  7.支付比例
  家庭病床支付比例为85%,其余门诊特定项目按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8.最高支付限额
  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每月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500元;慢性丙型肝炎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耐多药肺结核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患者治疗不设支付限额,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不设月度支付限额。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门诊指定慢性病
  1.纳入病种
  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共17种。超出上述慢性病范围的且2013年已通过特殊门诊审核的参合人员在2014年内仍按2013年新农合标准享受待遇,但不再新增加审核。
  2. 门诊指定慢性病资格认定
  进行资格认定前必须到本市二级或以上级别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糖尿病可以在任一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门诊指定慢性病诊断鉴定专家小组,出具诊断鉴定书应由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科室主任签名确认,经医务科审核加盖公章,并在门诊统筹系统录入申请资料后报区农合办审核。
  3.有效期
  门诊指定慢性病经区农合办审核同意后次月开始生效,有效期至日。
  4.门诊指定慢性病就诊医疗机构
  属于门诊指定慢性病范围的参合患者,必须在我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支付费用范围
  门诊指定慢性病执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门诊指定慢性病二级目录范围及支付标准。
  6.支付标准
  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门诊指定慢性病目录内的基本医疗药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
  7.支付限额
  参合人员最多可申请3个病种,每病种每月最高支付5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基金支付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普通门(急)诊
  1.选点规定
  参合人员可选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本市指定的视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作为普通门(急)诊就诊医疗机构。
  2.支付费用范围
  参合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非第三方责任)在选定普通门诊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就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目录的基本医疗药费属于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先自付比例为10%。
  3.支付标准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基金支付50%。
  4. 支付限额
  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每诊次基金最高支付30元。年度内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限额为300元,并累计入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产前门诊检查
  1.选点规定
  参合人员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开设产科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门诊检查。
  2.支付费用范围
  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广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
  3.支付标准
  基金按照50%比例支付。
  4.支付限额
  每孕次300元,累计入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新生儿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其父或母享受相应的待遇(共用相应的支付限额),至31日出生的婴儿,出生次年仍可随父母享受相应待遇。如出生当年参合缴费的,自参合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六)13种重大疾病报销办法。凡年龄在0—14周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种重大疾病;以及患终末期肾病透析、耐多药肺结核、宫颈癌、乳腺癌、鼻咽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7种重大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限额费用的70%。2013年增加的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限额标准为4.5万元。计算报销费用时不设起付线,不受《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限制。(具体按花农合字[2011]8号和花农合字[2011]10号规定执行。)
  参合人在参合年度内同一病种当次不得重复享受重大疾病、门诊特定项目等待遇。
  (七)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
  参合人员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应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一般诊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70%支付,并纳入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门诊检查的支付限额范围。
  (八)狂犬疫苗支付标准
  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接种疫苗,每人每次(指被咬伤一次)定额补助200元,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九)其他特殊情况的报销规定
  1.外出务工和外地居住者因病住院,必须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并于一周内电话通知花都区农合办进行备案登记。经区农合办审核同意后凭相关资料办理报销。
  2.生育住院报销。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产妇到医院分娩,按住院办理报销。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在入院时必须凭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在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窗口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办理住院报销,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自费出院后补办镇(街)计划生育证明,则不予报销;已购买社保生育险的,生育住院只能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社保生育险中任选一项办理报销。未住院分娩的不予以补偿。
  3.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规定。出院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携带⑴出院诊断证明、⑵住院费用清单、⑶住院收费收据的原件、⑷出院小结(简介)、⑸身份证或户口簿、⑹个人存折账户复印件等,到区内定点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窗口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另外,外出务工和外地居住者必须携带⑺村委会证明、外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外地居住地有关证件,生育者须携带(8)计划生育服务证,新生儿者需提供⑼计划生育服务证和⑽出生证,外伤者需提供⑾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参合人在参合年度内支付报销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再次报销的规定:
  (一)实行再次报销的行政村,其行政村内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享有再次报销的权利,按第十三条的规定,须先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手续,后办理再次报销。
  (二)实行再次报销的行政村,在办理再次报销时需减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金额,剩余部分再按村的报销比例计算,两者报销总额不得超出住院医药总费用。
  (三)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不能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若已参加且当年无法退出的,参合年度内只能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任选一项办理报销。
  (四)凡参合人购买了商业保险或接受慈善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时其应报销金额加上商业理赔金额和慈善资助金额之和不得大于医药总费用,超出的金额部分,予以减除。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一)报销资料、手续不全者;在规定的报销期限内没有办理报销者;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者。
  (二)住院时间不满24小时(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除外)、同时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挂床治疗的情况(住院病人实际未在医院住院者视为挂床)。
  (三)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如:伙食费、特别营养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四)住院期间的非疾病治疗费用。如: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护费、工本费、急救车费、医疗咨询费等。
  (五)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的费用。如:口腔矫形、脱痣、双眼皮、超声波洁牙、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牙齿治疗等。
  (六)各种入院体检、入院身体检查(非治疗入院)、预防服药、接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狂犬疫苗除外);男女原发性不育不孕的检查和治疗。
  (七)购置器具的费用。如:皮钢背甲、腰围、假肢、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八)在国外、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未说明事发原因、涉嫌提供虚假现场证明;交通事故未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情形。
  (十)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性病、医疗事故、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除外)。
  (十一)违法被拘留期间、判刑者服刑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婚进行人流、生育(未婚生育第一胎,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除外);引产者及计划生育手术者在计生部门已办理补偿的情况。
  (十三)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自通知出院第三天起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四)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时与病种无关的用药、检查检验、治疗;符合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范围在未作疾病鉴定确认、未经区农合办审核同意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按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办理报销;违反各管理规定;不符合诊疗要求,而要求医生另开的药物或检查的情况。
  (十五)参合人弄虚作假或参合人为他人提供身份证,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除不予报销外,取消其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资格和参合权利。
  (十六)所有自费项目不予报销。
  第四章 定点医疗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病者经济负担,杜绝弄虚作假、不规范的医疗收费行为,各医疗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要掌握疾病出、入院的标准和指征,严把出、入院关,加强参合人身份核对,明确告知参合人入院当天必须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合人自行承担(特殊情况除外),杜绝挂床住院的现象发生。
  (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诊断、检查、治疗必须把握尺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
  (三)对超出广州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三个目录”范围的自费项目,需告知病人或家属并征得同意且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区人社局将定期通报各医疗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的自费比例,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日常监督,督促各医疗单位严格遵循“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凡投诉定点医院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后,追究相关医务人员及院方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各镇(街)政府要切实做好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各村筹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做好专用票据的领用和缴销工作,凡收取各村筹集资金需开具《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到各村,并按规定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同时做好本镇医疗救助申请的初审工作,协助区农合办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各村委会负责发动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收村民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凡收取参合人资金需开具《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到各农户,或由参合家庭成员签名确认,筹集资金集中上缴到镇农合办。以村为单位审核参合农民名单,登记入册,实行一村一册。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我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报销业务和住院报销结算工作,并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照《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对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参合农民进行身份核查,并对诊疗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及纠正定点医院诊疗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把关,减少不合理的报销。
  第二十二条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领导及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奖惩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定点医疗机构没有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而使用自费药物;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等其他违反农合管理规定的医疗行为。
  3.不严格掌握疾病检查指征,滥做CT、ECT、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及其他不必要检查。滥做理疗、滥用药物等行为。
  4.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广州市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分解收费、多收或乱收治疗费用,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规定的。
  5.私自涂改或提供虚假检查检验数据、处方,或提供患者虚假病情证明、虚假医药费收据等资料,反复出现轻症入院情况,骗取或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6、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产生的住院报销费用,将从医院的垫支费用中扣除。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六条 原《关于印发&2013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花农合字〔2012〕6号)于日废止。
  附表:花都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 花山镇卫生院 & 花东镇中心卫生院
  炭步镇中心卫生院 & 赤坭镇卫生院   雅瑶镇卫生院
  花东镇花侨卫生院 花东镇北兴卫生院 狮岭镇卫生院
  梯面镇卫生院   & 广州花都人爱医院
  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天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清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730部队医院
  花都时代妇产医院   花都区建设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花都区胡忠医院(区妇幼保健院)
  广州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
  区内区属: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花都区人民医院
  区外: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    &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     &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中医院 &     广州市肿瘤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病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军区总医院 &
  南方医院 & 珠江医院   广州市脑科医院(精神病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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