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性癫痫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都需要什么材料和那些肢体功能障碍障碍,谢谢亲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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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身体受到伤害病变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性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只有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才能做到定性正确,定量准确,从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劳动能力鉴定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事实”是指伤病地点、时间、原因、伤病残情、既往伤病史等。“政策”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是指评残标准和有关医学技术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由集体研究确定,向职工群众公开。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客观、公正、合理,才能抵制不正之风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影响,克服主观随意性。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正确结论是确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所以,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等权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地两级鉴定。工伤保险一般以设区的市为统筹范围,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职工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机构形式是什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所谓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机构即指省、市(地级)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目前,全国各地(市)、县(市)基本上都建立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委员会设办公室(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具体业务。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厅局内,有的挂靠在工伤保险处(室),有的单独建立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今后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管理办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制订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
&&&&(3)聘任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员;
&&&&(4)负责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考核;
&&&&(5)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劳鉴工作并建立职工伤病档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鉴定中心)具有下列职责:
&&&&(1)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2)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3)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政策咨询;
&&&&(4)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5)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的鉴定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的鉴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
&&&&(2)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3)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鉴定;
&&&&(4)因工负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
&&&&(5)伤病人员需要安排康复的鉴定;
&&&&(6)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7)伤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9)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遵守哪些程序?
&&&&职工因工致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从开始到结束必须经过申请→受理→鉴定→结论→告知五个环节。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
&&&&(1)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工伤职工个人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有关医疗资料;《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二、受理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1)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处理;(2)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3)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地点,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4)通过临床检查诊断,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的诊断;(5)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
&&&&四、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划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依据。
&&&&五、告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须加盖专用印章,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同时通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
&&&&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什么是《职工工作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
&&&&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该标准是针对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以及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通过医学检查对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的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谁制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包括什么内容?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5个系列正文及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文件,及划分伤残轻重的10个等级。5个系列标准为: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评残标准;
&&&&(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评残标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评残标准;
&&&&(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评残标准;
&&&&(5)职业病内科评残标准。
&&&&日颁布的国家标准与日颁布的部级标准相比,在伤残条目上作了较多的修改,条目也从420条调整为470条。《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什么是器官缺损?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诸如器官的切除、肢体的缺失等。颅骨缺损的,即使没有功能障碍,也属于致残。器官缺损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职业病致残主要后果是功能障碍,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什么是功能障碍?
&&&&工伤后的功能障碍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导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功能障碍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在判定功能障碍时,应该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什么是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在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诸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外伤后癫痫不有脱离抗痫剂等。医疗依赖是评残标准分级的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什么是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1) 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如何分级?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
&&&&(1)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中的5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的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有自理,生活自理范围的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什么是心理障碍?
&&&&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然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比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等,在评定残情时,应该适当考虑这些后果。心理障碍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遗漏的问题。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分级原则是什么?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共分为10级,其具体分级原则是:
&&&&1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6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对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参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评定等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门类如何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原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5)职业病内科门。
&&&&根据上述5个门类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可以列出残情470条。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晋级原则是什么?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什么是医疗终结?
&&&&医疗终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或伤残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职工因病或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必须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医疗终结是确认职工是否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只是具有生命能力,表现为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两个标准:一是饮食起居需人护理扶助,二是不需人护理扶助。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什么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什么是饮食起居需人扶助?
&&&&饮食起居需人扶助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能自理,都需要别人来护理或帮助。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职工,可以享受比较高的保险待遇,包括护理费。
&&&&工伤与职业病的证明如何办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凡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才有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1级的包括哪些残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为1级的共包括12种:
&&&&(1)极重度智力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四肢2级伤残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或一上肢同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2级的包括哪些残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2级的共34种: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为≤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下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肋力3级或截瘫、偏瘫肋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3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I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I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3级的包括哪些残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3级的共分37种: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III期;
&&&&(27)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I期、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4级的包括哪些残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4级的共分59种: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
&&&&(5)全身瘢痕面积>70%;
&&&&(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 HL;
&&&&(1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1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13)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4)舌缺损>全舌的2/3;
&&&&(15)双侧完全性面瘫;
&&&&(1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7)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8)单肢瘫肌力2级;
&&&&(1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1)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3)利手前臂缺失;
&&&&(24)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5)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7)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8)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9)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3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1)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2级;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搏器者);
&&&&(34)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5)肺功能中度损害;
&&&&(36)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7)尘肺II期;
&&&&(38)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9)呼吸困难3级;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3)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慢性白血病;
&&&&(46)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50)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2)永久性膀胱造瘘;
&&&&(53)重度排尿障碍;
&&&&(54)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5)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6)双侧肾上腺缺损;
&&&&(57)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8)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9)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5级的包括哪些残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5级的共分59种: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为<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 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17)舌缺损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3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3指功能缺失;
&&&&(29)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1)莫氏II型II度房室传导阻滞;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搏器者);
&&&&(33)瓣膜置换术后;
&&&&(34)双肺叶切除;
&&&&(35)肺功能中度损伤;
&&&&(36)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kPa;
&&&&(37)肝切除1/2;
&&&&(38)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39)青年脾摘除;
&&&&(40)胰切除2/3;
&&&&(41)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2)胃切除3/4;
&&&&(43)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4)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5)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6)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7)慢性中毒性肾病;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膀胱部分切除;
&&&&(50)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1)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2)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3)阴茎缺损;
&&&&(54)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5)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6)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7)阴道闭锁;
&&&&(58)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9)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6级的包括哪些残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6级的共包括55种: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 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I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于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2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3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4指缺乏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7级的包括哪些残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为7级的共包括59种: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 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短2cm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8级的包括哪些残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8级的共包括61种: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 HL或一耳≥91dB 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cm,牙齿脱落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2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2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1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拇趾1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3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3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1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肺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骨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9级的包括哪些残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9级的共包括43种: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 HL或一耳损失≥71dB 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郭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2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3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柱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2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2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1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10级的包括哪些残情?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为10级的共包括51种:
&&&&(1)颅骨缺损9~24cm2,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 HL或一耳≥56dB 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cm2;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32个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末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1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1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程度减退。
&&&&什么是智能减退?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A的规定,智能减退是指:
&&&&(1)智能缺损,IQ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2)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3)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①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语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②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③高级皮层功能的其他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④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4)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5)病程至少4个月。
&&&&智能减退如何分级?
&&&&智能减退程度共分5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重度智能减退;
&&&&(3)中度智能减退;
&&&&(4)轻度智能减退;
&&&&(5)边缘智能;
&&&&什么是极重度智能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是指: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缺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什么是重度智能减退?
&&&&重度智能减退是指:
&&&&(1)IQ25~39;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自理;
&&&&什么是中度智能减退?
&&&&中度智能减退是指: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什么是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什么是边缘智能?
&&&&边缘智能是指:
&&&&(1)IQ70~8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浓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什么是特殊类型意识障碍?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A的规定,意识障碍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什么是精神病性症状?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为精神病症状;
&&&&(1)突出的妄想;
&&&&(2)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3)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4)紧张综合症,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5)情感障碍显著,且障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什么是人格?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有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什么是人格障碍?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
&&&&什么人格改变?
&&&&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能诊断为人格改变。
&&&&人格改变表现出何种症状?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有以下列表现之一者,为人格改变:
&&&&(1)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5)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癫痫病是如何分级的?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癫痫病分为:
&&&&(1)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类癫痫发作者。
&&&&(2)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3)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怎样判定继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A的规定,判定继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显示异常,方可诊断。
&&&&什么是神经心理学障碍?
&&&&神经心理学障碍是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像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识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临床以上失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肢体瘫如何分级?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根据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面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非肢体竣的运动障碍如何分级?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濑、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什么是重度颜面毁容?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重度颜面毁容是指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4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
&&&&什么是中度颜面毁容?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中度颜面毁容是指具有下述6项中3项者:
&&&&(1)眉毛部分缺失;
&&&&(2)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3)耳郭部分缺失;
&&&&(4)鼻翼部分缺失;
&&&&(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6)颈部瘢痕畸形。
&&&&什么是轻度颜面毁容?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轻度颜面毁容是指含中度颜面毁容6项中2项者。
&&&&什么是高位截肢?
&&&&高位截肢是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无法安装假肢或安装假肢后活动仍然非常困难者。
&&&&什么是关节无功能?
&&&&关节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什么是关节功能不全?
&&&&关节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是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的临床症状是什么?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后出现第2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的临床症状是什么?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I度的临床症状是什么?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I度的临床表现为皮肤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什么是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张口度如何分级?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张口度分为:
&&&&(1)正常张口度 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 cm左右)。
&&&&(2)张口困难I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3)张口困难II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 7cm左右)。
&&&&(4)张口困难III度 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5)完全不能张口。
&&&&呼吸困难如何分级?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呼吸困难分为:
&&&&1级 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2级 平路步行1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 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 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心功能不全如何分级?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心功能不全分为:
&&&&1级心功能不全 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2级心功能不全 普遍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3级心功能不全 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面神经损伤如何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统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1)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2)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3)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安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什么叫两级鉴定终局制?
&&&&所谓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终局制,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后,是否能够重新复查鉴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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