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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大病救助申请条件流程及报销比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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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对大病救助申请条件流程及报销比例范围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2016年辽宁大病救助申请条件流程及报销比例范围》,有需要的可以了解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进攻参考!因最新政策还未正式出台,故部分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  2016年辽宁大病救助申请条件流程及报销比例范围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  (三)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不含取暖救助);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  (六)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  前款涉及部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共享。  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救助任务、财政状况等因素,对下级人民政府给予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受理的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帮扶、志愿服务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禁止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禁止威胁、侮辱、殴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第九条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前款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和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具体申办程序,由省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应当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具体增发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且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特(慢)病门诊医疗、普通住院医疗、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等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应当给予前款规定的补贴、补助;对其他人员,可以给予全部或者部分种类的补贴、补助;对特(慢)病门诊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自负费用,可以按病种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额度和病种,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设置起付额度。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费用的结算,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费用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第四章 教育救助  第二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教育救助对象和教育阶段,分别采取下列救助方式:  (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入园资助金;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五)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救助方式。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救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情况,扩大教育救助范围,提高教育救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幼儿园、学校报教育部门审核和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和确认。  对不能入学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救助。  第五章 住房救助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第二十五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后的衔接,确保救助标准适当和租金水平合理。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住房救助的,应当定期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未按照规定申报的,暂停住房救助。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取消住房救助。  第二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取暖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取暖救助的对象、标准和方式,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 就业救助  第二十八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第二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接受其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就业后,一年内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或者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临时救助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突发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就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并超出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  (二)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第三十二条 临时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发放衣物、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临时安置住所;  (四)协助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五)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帮扶;  (六)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方式。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和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对于非本地户籍且无当地居住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民政部门或者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帮助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第三十五条 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乡统一标准。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家庭(含申请社会救助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下同)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跨部门信息核对平台,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从事核对工作的单位实施。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社会救助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从事核对工作的单位出具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只能作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社会救助家庭和个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予配合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申请或者暂停社会救助。  第四十条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备案说明。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  (四)近亲属获得社会救助,未及时备案说明的;  (五)丢失、篡改有关救助款物、服务等记录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骗取社会救助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应当纳入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该当事人再次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经市、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两级复核确定,复核期限不计入申办时限。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威胁、侮辱、殴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受灾人员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徐华今日表示,将来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你是不是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身份,只要你得了重病,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都可以来申请大病救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6月17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徐华、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医疗保障处处长姜宇、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副会长张振忠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访谈》联合专访,解读大病医疗救助。  徐华介绍文件亮点时表示,文件对医疗救助总体原则都有明确,比如说什么样的对象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到救助,包括救助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文件里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下一步需要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一些配套的具体措施来落实,特别是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因为这要结合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来考虑。所以下一步,各地还要抓紧制定配套的具体办法。  徐华介绍,文件第一部分是总体原则,最后一部分就是加强这个工作的组织领导,中间的三块就是政策内容。  第一块,提出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要求。要求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因为过去是城乡分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要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并资金使用,对救助对象的范围要作出合理界定。从资助方式来讲,资助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救助要做进一步规范,对住院救助也要做进一步完善。  第二块,提出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这项工作要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期待,也是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要从今年开始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标准、水平、程序等等,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加强相关制度衔接,比如说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都提出明确要求。总之,要通过综合施策来化解患大病群众医疗的问题。  第三块,为了保证这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健全工作机制的要求。包括资金筹措机制、“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救助服务监管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等等,都要继续完善。总体来说,这三方面内容是文件的主要内容。比较于过去的一些文件,这个文件亮点非常多,从形式上来讲,应该说这次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审议,最后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正式印发,形式也是过去在医疗救助相关文件当中没有的,从中央层面作出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第一次,我觉得文件的层级是非常高的,这是一个亮点,就是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出台。  再有,从内容上来讲,也有很多突破,主要是针对当前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要求和突破。比如,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2013年开始,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两个账户要合并,统一使用。  《意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各地于2015年底前完成两个资金账户的合并,在医疗救助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城乡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因为都是看同样的病,费用方面可能都一样,因为过去是城乡分制,有可能城市和农村得到的救助标准不一样,有这种差异。现在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我们在政策目标、政策设计、救助标准都要城乡统一,统筹发展,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在权益机会方面做到公平,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三,对象范围方面,过去医疗救助开始实施时,主要是针对重点对象,就是传统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这几年从重点对象要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当然,低收入家庭,各地制定的标准不一样,有的是在低保标准的1.5倍,有的是1.8倍,在这个线以内的都是低收入群体。  这次文件在这个基础上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将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从现有救助制度来看,临时救助在对象上是一个突破,就是扩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将来,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你是不是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身份,只要你得了重病,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你都可以来申请大病救助,所以对象也是一种重大拓展。  第四,提高救助标准和水平上也有突破,文件里也贯彻了突出重点,梯度施助的理念,主要是在资助参保参合方面,我们提出对特困供养对象是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是定额资助。在住院救助方面,对重点对象提高救助水平,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自负费用,如果在年度限额之内,救助标准普遍达到了60%,这次明确提出还要进一步提高,要不低于70%,地方财政状况好的话,还可以更高,所以这是标准方面的突破  第五,这个文件也突出了“救急难”的要求和理念。医疗救助制度是“救急难”最重要的承接制度,“急难”问题的产生很多都是因为患了重特大疾病引起的。这次文件里对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也提出了要求,就是怎么更好的解决。比如说文件里提到,我们要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减免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因为看病,很多医院要先交一定的押金,困难群众因为经济状况不好,所以押金对他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因为押金交不起,很多人就选择不看病或者放弃治疗。这些年,民政部门也采取了措施,这次文件里又进一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要减免住院押金,同时允许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先预付一部分资金,使他们及时为困难群众救治,不能因为钱耽误治疗。  此外,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的一些诊疗路径,可以通过门诊治疗的疾病,明确了诊疗路径,可以采用单病种付费方式进行救助。还有就是搭建信息平台,为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提供支持。这些都是从解决群众“急难”问题入手,综合施策,解决大病难题。  第六,加强制度衔接,强调发挥各项制度的作用,综合施策或者通过制度合力,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进一步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援助等方面的合力,实现无缝衔接,保证群众的权益。在制度衔接方面,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以及保监等部门,加强在制度设计以及工作机制方面的配合协作,实现了信息互联互通,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帮助他们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这些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文件也提出了要求。社会力量参与是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和支持,慈善在参与医疗救助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据我了解的情况,2015年全国慈善捐赠已经超过1000亿,但是用在医疗救助方面的占比是10%—15%,应该说慈善参与医疗救助的空间还是巨大的,所以这次《意见》里明确,要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相关机制,要明确有些优惠措施,包括搭建平台,怎么衔接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救助,给他们提供一些信息,怎么衔接起来,这些方面都提出了要求。再有就是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除了提供资金支持以外,还可以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比如说提供更多的心理抚慰、陪护、疏导方面的慈善医疗服务。这些都是文件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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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规定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多少?怎么办理?社保局最新政策规定,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最低1.5万。本文详解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标准、报销流程。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案例我爱人因乳腺癌晚期去世,城镇职工医保。2015年7月--9月的费用已进入大病保险,我想问一下二次报销现在可以办吗?还是要等到明年7月份办理?报销标准是什么?【答】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具体咨询当地12333社保局。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规定以河南和山东为例,根据规定,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超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这一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上的拓展和延伸,能否发挥“双保险”的作用,进一步减轻居民就医负担,让大病就医更“有底气”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标准、比例合规医疗费用指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含超标的服务设施)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恶性肿瘤、血透、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等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报销70%。需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办理转外手续,报销比例统一为50%。大病保险试点保障时间为日至日,今后大病保险工作原则上以自然年度进行资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结算。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大病保险的目标是避免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因此,实行的是分段报销,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起付线在0~2万元(含2万元)的,报销比例为50%,2~4万元(含4万元)的,报销比例为60%,4~6万元(含6万元)的,报销比例为70%,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据悉,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具体的筹资标准、起付线、分段报销范围及比例等具体指标,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此外,需要转到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大病保险缴费标准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30元,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24.57元,但这不需要参保人另行办理参保和缴费,而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因此,大病保险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既不增加政府投入,也不增加个人负担,又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办理流程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如住院费用在新农合报补后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再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按照必要与简便原则,办理大病保险报销的参保人员需**以下材料:1.参合居民***或户口簿原件;2.参合证(卡)原件;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4.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5.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6.特殊慢性病患者**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7.医疗机构费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8.患者本人或能够**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新增参保人怎样领取社会保障卡?新增参保人需要到市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填表、缴费、采集指纹信息。采集完信息2个月后,即可领取社会保障卡。目前,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正在积极与省级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接,对接成功后,将实现省域异地就医即时报销的愿望。此外,系统对接成功后,参保居民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结算时,只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其他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相关阅读&&&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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