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做出结论前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鉴定结论做出结论后还能要医疗补助金和再就业补助金吗

法官详解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关的争议|子非鱼说劳动法_子非鱼说劳动法-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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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子非鱼,本文系作者授权首发,欢迎转发朋友圈。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大家来稿,投稿邮箱:按:最近工作忙,家里事情多,就没怎么约稿了。想到公号缺搞,今天凌晨5点赶紧起床写一篇,欢迎大家探讨,补充。另请大家多多投稿支持。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劳动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得享受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二、司法鉴定机构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劳动能力鉴定是专属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劳动能力鉴定只能由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里也就是说,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专门机构鉴定,而不能司法鉴定。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质上是证据新民事诉讼法在证据形式中将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从证据理论上讲,是最佳证据,是优势证据,没有其他足以反驳的证据,很难推翻。由于鉴定意见强大的证明力,从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有关规定作了修改,除了将名称由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在实质上也有很多修订。鉴定意见虽然是最佳证据,但是法官可以对其鉴定意见进行司法审查,对鉴定资质的审查,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对鉴定方法的审查,鉴定意见并非必须采纳,经过质证和审查后,对程序违法,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可以不采信。但是鉴定结论则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后,即为鉴定结论,而不是意见。对劳动者的能力盖棺定论,一方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最终结论出来后,还有一次救济渠道,即不服后可以在一年后申请复查,复查处理的程序同上。从这样的角度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意见不同,鉴定结论一旦作出,必须采信,有违证据的基本理论和规定。四、劳动能力鉴定为何不可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部门,其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是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鉴定结论的本质为证据,既然是证据则进行审查。结果是审查也不能审查起诉更是没有办法进行,为什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不是其他组织?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民诉中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五、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九、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很神秘,日常机构在那里,有无财产,基本上不知道。怎么告,也没有办法告。从法律上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是非行政部门出具的一种证明劳动者劳动伤残等级的依据,从证据理论上看,劳动能力鉴定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可诉。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人社部和卫计委共同出台的规定,将劳动能力鉴定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忽略了劳动能力鉴定本身的属于证据,显然是部门立法的产物。虽然人社部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又出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鉴定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鉴定结论有职工病情、有鉴定依据,还有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但还是有很明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首先,劳动能力鉴定的启动,由一方申请。在职工申请的情况下,很多材料没有经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质证,鉴定结论作出来的前提,即存在真实性争议。劳动者的病例材料的审查,完全靠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的审查,鉴定时机是否恰当,与此次工伤是否有关联,是否为陈旧伤复发等?其次,劳动能力鉴定时,没有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场,双方对参与鉴定的专家姓名不知情,无法对专家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不过是一句空话,更不要说听取双方的意见。第三,鉴定结论通知书,没有鉴定专家签名,双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没有办法申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第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内容过于鉴定,根据什么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多少级。这样的鉴定,既没有病情的陈述,也没有分析的经过,即便是相质证也难以下手,这也许是配合鉴定结论的结论二字吧。第五、鉴定结论一出,除重新向省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外,该结论就发生一种不容质疑的证明力。而不是证据的证明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没有重新鉴定则鉴定结论有效力,严重违背了证据的基本理论。在通过质证环节,只要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即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劳动能力的鉴定只能通过鉴定委员会进行,而排斥了司法鉴定的适用,就算有异议,也没有办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显然与鉴定意见的规定冲突。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能否接受委托鉴定不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启动由只能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两方申请,受理的前提还必须有工伤认定书。但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没有参保的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没有异议,需要明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这是一方申请是否受理?二是非法用工下的工伤,因无工伤认定,也需要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受理?七、劳动能力鉴和与侵权受伤鉴定有什么不同有两个明显的不同。第一个不同是说评定的时机不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即可鉴定。而人赔的鉴定不同,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至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是否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对是否治疗终结进行鉴定。第二个不同是鉴定的依据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赔则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八、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提出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怎么办?或许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没有送达,或者是用人单位各种不收,不管是什么情形,总会遇到几个用人单位没有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庭审质证中提出,没有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怎么处理呢?因为鉴定结论本质上是证据,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即使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存在送达的瑕疵,但是用人单位在庭审中已经知晓该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并不能剥夺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的救济权利,可以向用人单位释明,由用人单位向人社局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去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等。一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了重新鉴定,法院可以中止本案的审理,待重新鉴定结论出来后再恢复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既没有撤销鉴定结论,也没有重新受理,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这就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属性了。九、用人单位在庭审中举证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确有错误的怎么办?《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申请鉴定,或者在一年后申请复查。用人单位未按前面的程序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复查的,或者本身就是申请重新鉴定之后的最终结论,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这是一个大难题。从法理上来看,鉴定结论本身为证据,虽然是最佳证据、优势证据,但是并非不可以反驳推翻。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却赋予了这样结论的最终效力,不容质疑的效力,确定的法律效力。一旦人民法院推翻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否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鉴定规则了。说到这里,你让我怎么办,我只能这样说,从法理上,支持推翻。民诉大于工伤保险条例。从现实中,则无法回避部门立法,基层司法无法去对抗国务院。想到这里,我很伤感。十、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一点其实是不正确的。最极端的是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章导致工伤,是否可以解除,虽然也不无异议。但是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相比,工伤职工的健康权更为重要,两权相害取其轻,用人单位该追究责任可以保留权利,但是不能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工伤职工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无过错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要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直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者才可以提出解除。七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工伤的,还要进行顺延。这里问题就产生了,对于五至六十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劳动者过错的情形解除。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排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有三十九条规定和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十一、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到劳动能力鉴定前的生活津贴怎么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目前对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有不同的操作办法。一是根据诊断书确定。二是人社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不同工伤对应不同的停工留薪期。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以实际为准。不够的,应在期间申请延长,未延长的停工留薪期终止,之后享受生活津贴。三是在住院期间申请鉴定。对于停工留薪期满后,由于没有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有时也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申请鉴定。此期间,工伤职工仍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是否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呢?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申请延长。没有申请延长怎么办?《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此规定可以全国适用,背后的法理是很明确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治疗的,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应该享受生活津贴。生活津贴是工伤职工因病不能工作的特殊待遇,实质是病假待遇,考虑到工伤待遇和非因工受伤的病假待遇的区别,所以参照病假待遇向工伤职工支付生活津贴。 职工往往主张其他时间的生活津贴。对原告在停工留薪期满以后到鉴定前的非因病治疗期间的期间,应综合考虑原告不能上班的理由。对于原告要求上班,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赔偿原告工资。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主要义务,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应该去上班,对其个人原因没有去提供劳动,则不应享受生活津贴。 子非鱼微信号:ldf12333,欢迎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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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探讨-----孟凡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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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几个停工留薪期满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前的有关问题
请教几个停工留薪期满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前的有关问题
- 回答:(2)
请教:问题1:停工留薪期满了,但是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还没出来,这期间,公司能辞退工伤职工吗?比如:公司能以员工不上班算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吗?或者说他违反规章制度,能辞退吗?问题2:身体已经不能胜任原岗位,要求公司调岗,公司有法律责任给调岗吗?具体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一条款?问题3:公司如果还要求从事原岗位,如果员工以不能胜任原岗位为由无法上班,需等待调整新岗位后在上班,公司能把这种没上班算旷工处理,连续两天予以辞退吗?那这个具体依据的法律条纹是哪一条款?问题4:公司给调的岗,如果工伤职工个人觉得不适合自己,有权利拒绝并要求调换其他岗位吗?问题5:如果公司给调的岗,工伤职工不愿接受,没能去上班,公司有权利以不去安排的新岗位上班为由,按旷工两天辞退吗?具体依据的法律条纹是哪一条款?问题6:在公司为其调岗期间,没有岗位上班,公司能给算作旷工连续两天辞退吗?问题7:那调岗期间应该怎么算?算病假还是事假?具体依据的法律条纹是哪一条款?问题8:在等待调岗期间,个人有存休,向公司申请休休自己的倒休,倒休休完了,如果公司还未能安排出来合适的岗位,申请继续休事假不领工资以等待新岗位确定。这个请求合法吗?公司可以拒绝吗问题9:《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一条可以完全保障在还未得到结论前,公司绝不能以任何理由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吗?问题1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内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第三十九条以及三十六的适用,即当劳动者出现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适用于还未得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前的情况吗?公司可以依据这一条中的第三十九条为理由对未做出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予以 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吗?问题11:法律中对“ 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期限是怎么理解的,就是说,是在结论上写的日期,还是结论被通知到个人的次日之前?如果公司在领到结论之日,还未通知到个人时就辞退该工伤职工,就等于打了个时间差,结论出来了,但是个人还未做出反应就给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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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几年前,劳动者在工作中挫伤腰部经鉴定为8级伤残,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十年后,劳动者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由8级升至6级,并再次提起诉讼,索要赔偿。不过,这一次,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据了解,当时周某是在工作中挫伤腰部,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L2轻度压缩骨折。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万余元。 2012年5月,周某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申请了复查鉴定。同年9月,鉴定结论认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单位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周某诉求。宣判后,原单位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改判,驳回了员工要求原单位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认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变化的不稳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周某在10年前就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即使鉴定机构作出了复查鉴定结论,也不宜根据该鉴定结论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后,工伤职工如果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特别慎重。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进行,并且是在保留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因此,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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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发生工伤后,一定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
   【石家庄劳动工伤律师田白洁,为您提供石家庄劳动工伤法律咨询,电话:】  劳动能力鉴定并非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工伤认定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后,只有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的时间并非发生工伤后立即进行,因为身体存在一定的恢复期,伤情也需要一段的观察期,所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该如何鉴定?  1.用人单位、工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均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期限可延长30日)根据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  3.申请鉴定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因为伤情会随时发生变动,如果用人单位、工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鉴定机构认为伤情出现了变化,可在鉴定结论做出一年内,申请复查鉴定 。  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构成伤残的,在这十个伤残等级中,工伤待遇共分为三个档次,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工伤待遇:  第一档次:劳动者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第二档次:劳动者经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如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档次:劳动者经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劳动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来源:温州劳动律师圈  更多石家庄劳动工伤法律咨询,请拨打田白洁律师电话:  田白洁,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八年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诚待人,诚信办案,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对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有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代理过上百起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担任辩护人,使被告人得到了公正审判。现担任鹿泉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诚实信用、优质高效、严谨自律是田白洁的职业理念。  责任心是对律师的最低要求,也是对律师最高的评价。  田白洁律师电话:  邮箱:  办公室地址:石家庄新华路355号颐园宾馆后东四楼411------------------------------------------------田白洁律师微信号:law6677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田白洁,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八年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诚待人,诚信办案,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对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有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代理过上百起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担任辩护人,使被告人得到了公正审判。现担任鹿泉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诚实信用、优质高效、严谨自律是田白洁的职业理念。  责任心是对律师的最低要求,也是对律师最高的评价。  田白洁律师电话:...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拆迁安置土地纠纷保险理赔工商查询常年顾问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工伤赔偿涉外仲裁涉外合同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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