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小肠切除后饮食22厘米是伤残吗

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理卫生信访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中信联发〔2007〕1号)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卫生行政管理,促进卫生改革,结合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就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卫生改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事要解决,注重预防。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积极帮助群众克服生产生活困难。统筹兼顾各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协调利益关系中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各自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原因,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予以化解,做到息事宁人、定纷止争。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化解各自行政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加强条块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排查化解工作责任主体,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坚持齐抓共管,各方协同。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充分发挥法定渠道的调解功能,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集中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排查化解一批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全年保持信访总量、非正常上访数量及群体性事件持续减少的良好势头。夯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卫生部门信息反馈网络,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基层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能力。基本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统一领导、指挥顺畅、分级负责,集中梳理、归口办理、责任明确,反应灵敏、运转有序,措施到位、工作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多措并举,深入排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
(四)排查重点。排查的范围包括各种卫生信访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因医患矛盾引发的医疗纠纷;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鉴定和计划免疫不良反应鉴定引发的鉴定争议;因医疗机构改制医务人员利益分配不公引发的突出矛盾;因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工作不到位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不力,群众健康受到损害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乡镇医疗机构退休人员待遇引发的矛盾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产权性纠纷、影响企业利益和公众健康权益纠纷;敌对势力渗透插手上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的动向等。
(五)建立和完善排查工作制度。排查工作分部级排查、省级排查、市级排查、县区级排查和单位排查五个层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隐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深入分析医疗卫生方面的社情民意、网络舆情、传媒热点,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联名信、集体访诉求,全面评估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和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矛盾的隐患。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建档,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多层次、多渠道的收集卫生信访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定期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本省的排查结果,并进行跟踪管理。综合治理,集中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
(六)切实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医疗卫生单位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引入第三方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矛盾纠纷较为突出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选派公信力强、素质高、业务精的机关干部组成工作组,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帮助。排查化解期间,卫生部将组建督导组,对久拖不决和处理难度大的卫生信访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公开听证工作,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调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卫生行政系统内部,逐步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专业技术鉴定机构要建立调解和鉴定后答疑制度,积极做好政策解释,情况说明,问题答疑工作,以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处理问题,积极探索完善和解-4-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七)集中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领导公开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工作。医患矛盾纠纷个案突出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亲自到现场接访,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摸清情况,带头认领、办理案件。对重点疑难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甄别,分类处理:属于多次处理、多次反复的案件,要及时更新办案思路,彻底复查;属于冤假错案的,要挂牌督办,限期纠正。该交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及时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履行鉴定程序审核职责的,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必要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出现走过场、应付交差、有错不纠的现象。
(八)切实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梳理甄别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事项,逐项、逐案、逐人建立台帐,妥善研究解决。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落实责任单位,限期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可以逐步变通解决的,列出解决时间表,做好面向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
(九)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处置工作。针对非正常上访、串联聚集上访等违法上访行为,要加大以《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以图释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实效性。引导上访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三级复核和司法终结后仍坚持过高要求,缠访、闹访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争取政府的支持;要请驻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训诫;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移交驻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十)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对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舆论引导预案,并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以及受关注程度,及时、主动、适当地对外发布消息,避免因权威信息缺失而引发谣言和媒体炒作,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为集中化解突出矛盾纠纷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预防,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十一)切实从政策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现有政策集中进行梳理,搞好落实和完善配套工作,防止因配套措施和资金不到位、工作中执行不力或出现偏差引发矛盾纠纷。要推动相关政策的统一、衔接,防止不同群体之间因利益差异引发矛盾。对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发展要求,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政策,要及时修订完善。在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时,实施重大建设项目之前,必须严格依法决策,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妥善照顾各方群众利益;必须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评估论证。要切实把握好卫生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注意前后左右的衔接和平衡,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遇有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新经验要及时报告卫生部办公厅。加强领导,确保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取得实效(十二)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具体措施,推动排查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做好动员部署、人员培训等工作。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落实排查化解工作任务。(十三)强化督导检查和群众监督评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集中督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典型经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掌握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列出重点问题和案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督办,必要时直接办理。对上级交办和本级处理的矛盾纠纷案件,要及时反馈、定期汇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制度,发挥群众的监督评价作用,努力推动排查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考核工作。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对排查化解纠纷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区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要在今年5月15日前,日前将本地区、单位排查化解的阶段性情况和工作总结报告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上访人基本情况
             来访反映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核桃园北里10-601室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
反映本人因“左足拇指疼痛”于日到北京朝阳医院接受矫形手    术。医院误治导致足外翻。2003年2月和8月经朝阳区医学会和北京市医学会两    级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2004年11月市医学会再次鉴定,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方仍不服,认为病历伪造,专家分析意见前后矛盾。拒绝走法 律途径,要求赔偿30万。当事医生的家人曾打电话到我处,反映遭患方骚扰、打骂; 来访人多次到卫生部机关上访,辱骂工作人员。市卫生局于日、2006   年5月10日两次给予信访回复,告知鉴定程序合法,赔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医院主动提出赔偿解决方案。继续与上访人沟通,争取协商处理。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西里55号楼10单元2号
北京儿童医院
反映其养女沈思,15岁,日因咳嗽胸痛伴发热乏力就诊于北京    儿童医院,诊断:左侧胸腔积液,占位性病变性质待查。3月27日北京市肿瘤医院   诊断:小细胞神经内分泌瘤,4月1日从儿童医院转至肿瘤医院治疗,5月11日死    亡。患方认为儿童医院延误治疗。日北京儿童医院鉴定意见,不构    成医疗事故。曾申请西城区医学会鉴定,由于患方认为病历资料被篡改,撤回鉴定  申请。北京市卫生局信访回复,医疗过程无问题。          
此案病历是焦点,建议进一步核查。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北京市东城区小羊胡同8号
北京回龙观医院
反映其弟袁振明,时年10岁,1995年6月因精神症状到医院求医,诊断为:精神  障碍,主治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采取饥饿疗法,告知家属病人只能治两个月,而且虐 待病人,家属向卫生局反映,在医院持续住院11年。日按规定发现    病人腹痛,提醒医生后。医院应家属要求转院,转至同仁医院,诊断为:肠梗阻,住 院治疗11天,5.8回医院,开始向院方讨说法,但病人病情恶化,瘫痪,2004.10发现病人骨折,不受理。市局要求医院给出书面答复,医院未给。2004.12将 医院诉至法院,诉讼知情权,要求复印病历,2005.6去逝。认为是因为上访而遭医  院报复。要求追究医院责任。
建议政府出面协调,做好稳控工作。
2005年9月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北里1-3-502
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
反映其孙子张博豪,日出生于门头沟妇幼保健院,足月新生儿,出生后第2天出现缺氧症状,医方解释为饥饿所致。8月23日出院。后出现咳嗽症状,再次到该院检查,给予消炎治疗,42天后复查,未见异常。后因病情加重,于10月16日入儿童医院,诊断:先天性完全性心内膜垫缺损、先天性肺静脉异位引流,二级心衰、呼衰并心脏扩大。12月6日转至华信医院,当日行手术,2005年2月1日出院。手术花费30万元。患方认为,门头沟妇保院失职漏诊,孕妇连小倩多次孕检,医生对患儿先天性疾病未做出诊断,导致延误治疗时机。并提出经治医师的执业资格问题。10月9日市卫生局答复,医院诊疗无误,建议走鉴定程序或诉至法院。来访人对答复不服,要求解决治疗费用。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当事助产士和B超医生都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医院曾借给患方3万元。医师资格不符的问题存在。
医师资格问题门头沟区卫生局失察,应承担责任,并给予医疗机构处罚。
2005年9月初次来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北京市宣武区椿树馆35号10门301室
北京宣武医院
反映其父闫济亭,时年72岁,因外伤2小时,于日入北京宣武医院急诊。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等。给予对症治疗,1月12日患者死亡。2002年12月、2003年4月区、市两级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认为医方提供虚假病历,区、市2次鉴定对患者死因判定不一致,要求重新鉴定或由专家进行答疑。市卫生局2次书面回复,建议协商处理,或司法诉讼。9月初市卫生局领导曾接待,协调解决患者住院期间自费药费退还等问题。
继续沟通,争取协商处理。
2005年9月初次来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大伦北里小区
北京第六医院
反映本人于日在北京第六医院产下一男婴,由于医院延误治疗,护理不当,造成婴儿脑瘫。已经区、市、中华医学会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对鉴定不服,2003年2月多次携子躺在市政府大楼院内、卫生局楼道里,也到过卫生部机关大楼传达室闹访。2005年9月强占当事医院一间病房。要求赔偿50万元。
已经三级鉴定,赔偿要求无法律依据。建议政府做好协调稳控和必要的救助。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内蒙古牙克石市
北京同仁医院
反映本人2002年11月因青光眼住北京同仁医院。先后行3次手术,最后左眼萎缩失明,右眼近乎失明,与同仁医疗纠纷,已经2次协议解决,医方2次共给患方11.5万元,患方反悔。其间区医鉴委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由提出东城区鉴定不公的问题,仍要求再赔偿。母女俩共同上访,滞留缠访接待室,到部机关大门闹访。
建议医院主动与北京市和卫生部信访部门联系,协助与当地政府沟通,落实稳控工作。
初访缠访50次以上。
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乡良山村
顺义区人民医院
反映本人,1969年12月因妇科病就诊于顺义区医院,与医方产生纠纷,1988年被送到精神病医院。认为顺义区卫生局将其强制送入精神病院,要求调查处理。现在来访人正在接受精神病治疗。地方政府曾给予协调低保待遇,但未落实。
建议协调政府做好稳控工作。
初访,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北京市通州区新城东里西区12号楼1单元303室
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
反映其妹夫戴培良,男,43岁,日住通州区中医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十二指肠溃疡合并上消化道出血;2.慢性咽炎。2月6日下午在硬外麻醉下行手术治疗。术中患者心跳停止。经抢救,心跳及自主呼吸恢复,重症监护。2月11日患者死亡。日在北京朝阳医院尸检。8月4日通州区医鉴委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9月9日经协议,医方补偿患方8万元,并退还全部医药费。患方对病历真伪提出异议,日通州区卫生局答复医方不存在伪造病历行为。6月,行政诉讼通州区卫生局,一审、二审患方均败诉。日,患方以医方篡改病历、医疗鉴定不真实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一审、二审患方均败诉。8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驳回再审请求。日市卫生局信访答复不属受理范围。
双方已经协议处理,并经法院终审,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建议北京市卫生局协调政府协助做好稳控工作。
初访,持续在卫生部门前闹访。
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中里6号楼3门1号
北京铁路总医院
反映其母赵秀兰,74岁,因咳嗽、咳痰等,于日就诊于铁道部铁路总医院(现为北京世纪坛医院)急诊。诊断:肺间质纤维化并感染等,住院治疗。5月2日患者早起下床时倒地。5月3日患者出现左侧肢体力弱,脑CT检查: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盆腔CT检查:盆腔陈旧性骨折。日患者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2001年9月27日海淀区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死亡原因未鉴定。患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家属要求尸检,院方回避。多年上访,至今尸体未火化。2006年2月20日北京市卫生局出具信访回复单,患方对回复意见不满意。
建议继续沟通,协商处理。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6次以上。
北京市崇文区东兴隆街15号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反映本人和其妹,李桂花,48岁,均为原北京市药材公司小汤山养鹿场药组职 工,1979年6月-1981年5月从事水银生炼“红粉”(即“红升丹”)工作,出现集体中毒(共8人,含来访人及其妹)。当时给予了检查和治疗,诊断为汞吸收,治疗1-4  个疗程不等,本人治疗4周。但其妹被遗漏检查和治疗。1981年兄妹二人调离该   岗位,1984年前后生产现场被处理(就地深埋)。现因身体长期不适,特别是其妹视 力下降,双下肢运动障碍,认为与职业接触有关。本人于1996年、2000年两次职业 病鉴定,其妹于1998年、2000年两次职业病鉴定,结论均为与汞作业无关。对职业 病鉴定结论不服,持续在市卫生局、卫生部闹访。
已经二级职业病最终鉴定,其诉求已经超出卫生行政管理范围。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稳控工作。
初访持续在卫生部门前闹访。
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华光街春华里2号楼
天津市环湖医院
反映本人日在河东区被汽车撞伤,送环湖医院就诊治疗,认为   医生治疗中不负责任、隐瞒医疗情况,没有为其交通肇事的处理提供必要依据,天 津市医鉴委94年7月29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本人不   服,反复上访,又经天津市政府处理,但来访人仍不服。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访,此后持续上访24次,平均每年到卫生部上访4-5次
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程光楼22号
天津医院内科
反映其夫穆金玉,回族,日因右股骨胫骨骨折住天津医院内科,  第二天转综合科,23日死亡。其间仅少量用药,未及时进行其他相应检查治疗。经 河西区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反映:1.出院记录是在出院后3天书写的;2. 病历记载不真实;3.鉴定书记载内容与病历有出入。             
建议由市卫生局确认是否已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6次
天津市河北区八子路维和里九条3号
反映本人,日因右膝盖内侧肿物,就诊于天津医院,后发生纠纷。 日河西区医鉴委、日天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均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中华医学会鉴定。
建议由市卫生局确认是否已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天津市河东区李公楼新车道3号
天津市中心医院
反映武震,男,9岁,日出生于天津市中心医院(产妇兰青,35  岁)因武震出现发育迟缓,认为是出生时因产程过长所导致,于日作   和平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2001年1月诉讼至和平区人民法院,  日判决诉讼败诉;又于日诉讼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因提供证据不足败诉,对法院判决不服。
建议市卫生局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稳控工作。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罗格庄村
天津市总医院
反映其妹刘玉珍,39岁,03年10月10日,因垂体瘤复发,就诊于天津大学总医院,后发生纠纷。04年7月24日向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法院二审已经判决,患方对鉴定及判决不服。
建议市卫生局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稳控工作。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天津市北原区宜兴埠镇榆和里
天津市公安医院
反映其本人因慢性咽炎、声带小结,号就诊于天津市公安医院,医生处方“消结汤”治疗,患者服用后出现不良症状,2004年9月诉之和平区法院,法院委托区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事故(未出具),法院日(2004)和民一初宇第2061号判决,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来访人不服。
建议市卫生局协调地方政府做好稳控工作。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冠云中里15-3-405
中心妇产科医院
反映其子刘维铧,3.5岁,日因提前破水,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出生,孕28周+4。出生后转新生儿监护室进行监护,诊断为:早产儿,给予吸氧治疗。给患儿喂奶时造成呛奶,抢救7次,用氧1040小时(按收费计算),用氧期间未对患儿进行眼底检查,7月5日患儿出院。出院后,发现患儿无视感。患方认为医方治疗期间未及时检查患儿眼底,造成患儿损害,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
继续协商解决。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7次。
天津市北辰区王庄龙泉里7-5-201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脑内科
反映其妻王敏,63年出生。于日参加单位体检后,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脑内科。后行腰椎穿刺检查等。曾发生呼吸暂停、使用呼吸机等情况。随后长期住院治疗患方认为医方治疗有误。日经和平区法院委托天津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但鉴定结论始终未给患方。郜诚本人1997年曾到卫生部上访过。1999年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在没有鉴定情况下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向中心医院索要医药费的请求,同时驳回患方的反诉请求。日患者王敏在病房中被人用菜刀砍伤头部颈部等多处致死。此案至今未破,初步认定是其雇佣保姆(半年多),但保姆已坠楼身亡。来访要求给予1996年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建议市卫生局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4次。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环湖东里18-516
天津环湖医院心理科
反映其子常宇,男,1982年出生,因斜视在眼科二院矫治后为调整心理状态,于2003年4月入天津环湖医院心理科咨询,该院给予药物治疗一年余,出现嗜睡、肝肿大和药物依赖。与院方交涉后于日书面答复。来访人认为此件不属实。日市卫生局给予书面答复。要求追究行政责任,给予处理。
建议市卫生局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3次。
天津市和平区万全道74号
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反映其母史宝珍,83岁,日因中风入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高干针灸病房治疗,由于医务人员治疗操作失误,造成病人心脏骤停45分钟,使病情恶化,于日(住院85天)在该院去世,现对该院管理、服务、收费等问题提出质疑,要求卫生部处理。
建议市卫生局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5次。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号头庄乡吴家庄村
定州市东留春乡卫生院
反映其妻莫冬娥,26岁,因妊娠于日到定州市东留春乡卫生院就诊。行剖腹手术,产一男婴死亡。未经家属同意医方私自将死婴掩埋。术后检查胎儿未发现异常。该卫生院不具备剖腹产技术资格。4月9日医院又将尸体挖出,作亲子鉴定,证实婴儿是母子关系,尸体存市妇幼医院太平间。家属认为属刑事犯罪。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5次。
河北省乐亭县毛庄乡王戈庄村
乐亭县毛庄乡联合诊所
反映其妻杨美华,98年3月4日因早孕,在市西大园北巷联合诊所,后发生纠纷。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未做省级鉴定。对1998年申请保定市卫生局鉴定,2001年才做出鉴定结论表示不满。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大堡镇防疫站
涿鹿县大堡镇防疫站
反映其儿子丁俊辉,日出生,产后情况正常,7月19日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8月4日出现发热,8月6日晚患儿昏迷,四肢瘫痪,不进饮食等症状,8月9日就诊于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类脊灰。经鉴定属相关病例,已答复赔偿,但对赔偿数额不满,多次纠集患儿家长到卫生部闹访。
按“卫办信发[2007]5号”文件办理。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5次。
河北省张家口市金凤家园1号楼2单元602号
河北省宣化县中医医院
反映其外孙刘子晗,日出生,2个月时在宣化县中医医院服食脊灰疫苗糖丸,10天后出现发热及全身瘫软症状,同年12月就诊于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类脊灰。住院治疗4个月,现在当地治疗。
按“卫办信发[2007]5号”文件办理。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
河北省易县高村乡西市村
易县西市村卫生所
反映其子李佳宁,日出生,2个半月时在村卫生所服食脊灰疫苗    糖丸,半个月后相继出现发热及下肢瘫软症状。在当地医院未明确诊断,2004年6   月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类脊灰,住院治疗半个月,现在门诊接受治疗。       
按“卫办信发[2007]5号”文件办理。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堤口村
廊坊市开发区防保站
反映其女章雅昕,日出生。日患儿8个月时,在     廊坊市开发区防保站服食脊灰疫苗糖丸,8月4日出现发热、双下肢瘫痪等症状。9   月初就诊于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类脊灰。
按“卫办信发[2007]5号”文件办理。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胡家庄乡东文泉
胡家庄乡东文泉村村医
反映其夫王红星日因病就诊于村医陈福泉,因医疗不当造成患    者病情加重,因医方不提供原始病历资料,保定市医学会中止鉴定。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山西省晋城市郊区南村镇河门口村
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上访人孔小完反映其丈夫尚红孩,66岁,于日因上   腹疼痛2月余就诊于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贲门胃底癌”,于10月31日行   贲门癌切除、食管胃吻合术,日因“贲门癌术后粘连肠梗阻”行胃肠  减压,12月19日出院。又于日在泽州县人民医院行胃肠减压术。    日就诊于晋城钢厂医院。上访人认为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造成    医疗事故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委托晋城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上访人不服,要求卫生部处理。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岱岳镇同方北路21号
山阴县人民医院
反映本人因车祸受伤于到山阴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头面部软组织  挫裂伤,右上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给予清创缝合,经X光检查,发现右 上肢还有异物,认为医院有责任。要求:1.治疗,作手术取出异物;2.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赵家堡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医院
反映本人,日妊娠26周入清徐县人民医院产科,后发生纠纷。03   年9月4日清徐县卫生局委托太原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   认为鉴定中,医方出伪证,导致结果不公。05年8月2日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6次。
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南泉乡上寨村
山西省大同市矿务局同煤集团永定庄矿
  反映1984年至今一直在山西大同市永定庄矿从事井下工作,是临时工,1998年   咳嗽加重,2004年出现胸闷乏力、发汗等症状,咳痰带血,通过医院检查与接触史,  认为患职业病矽肺,现没有部门给予确认。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4次。
辽宁省沈阳市铁路局通辽分段列车段
沈阳市赤峰铁路医院
  1986年引外伤与赤峰铁路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不服赤峰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通辽铁路分局卫生处委托)“医疗差错”的鉴定结论。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4次。
辽宁省锦州市北宁市沟帮镇兴隆街十一组
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反映本人,日被他人击伤头部,10月8日在锦州医学院第一附属    医院行CT检查,来访人诉CT片子上的名字不是本人,认为是医院将片子搞错了,    作假。医院答复,由于操作失误,将其名字的“ying”字拼成了“sheng”字,医院决定 退还检查费300元,并为其重做一次,本人未接受。长期与医方和卫生行政部门纠缠,  要求赔偿10万元。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光明路2段十里13-1号
中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反映其女岳东宁,日到中国医大二院耳鼻喉科门诊手术室行一     侧扁桃体切除、增殖体刮除术,发生医疗纠纷,对沈阳市和平区日不    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市级鉴定,但10年未给鉴定。行政诉讼和平区   卫生局,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998]和行初字22号)。日,此上     访事项已经被沈阳市影响社会稳定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办公室认定为无理访。另反    映其本人,在中国医大二院的污水处理站工作,日因氯气泄露,引起    氯气中毒,7月9日住省职业病医院,12月1日出号,诊断为:急性氯气刺激痊愈。    认为,本院医务科阻止职业病防治院为其诊断为氯气中毒。日辽宁    省卫生厅认为《职业病防治法》不溯及岳成春提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对其提出的   问题不予受理。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双山办事处培育委
辽宁省鞍山市卫生局
反映本人1974年4月到鞍山市立山区汽车附件厂从事喷漆工作,长期接触焦烟、沥青和电焊火烟。1985年5月出现疲乏无力、头痛、恶心、手足麻木等症状,同年8月1日在市职防院检查,未见异常。8月14日到市第三医院诊断为血小板减少,住院治疗47天。出院后到鞍山市职防所进行职业病诊断,由于厂方未提供接触史无法进行诊断。日鞍山市卫生局会诊意见(鞍卫信[1986]第3号),1.石素芬患血小板减少症;2.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与职业中毒无关;3.根据劳保有关规定,石素芬同志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定职业病;今后医疗仍按工厂有关规定执行。本人认为卫生局不是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服会诊意见。要求做省级职业病诊断。2005年5月省厅不受理。会诊意见虽不是职业病诊断,但所请专家会诊内容与职业病诊断相同。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 访,此后持续来访。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腾飞2街爱心家园202
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反映其姐吕财运,56岁,日因患子宫肌瘤住中国医科大学一附院,24日行子宫肌瘤切除术,术后10天并发肺梗塞死亡。患者儿子吕志1998年9月10日与医院协议处理,减免医药费,补偿4280元。来访人日向和平区申请鉴定,因来访人不认同病历,医大一院亦未提供病历,因此和平区未受理鉴定申请。省卫生厅曾多次协调未果,建议走司法程序,来访人不同意。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 访,此后持续来访。     
辽宁省沈阳市电工陶瓷厂
沈阳市骨科医院
反映本人日因髋骨骨折,就诊于沈阳市骨科医院,9月2日行人工髋骨置换术,术后疼痛至今未见好转,不能独立行走、站立,造成生活不能自理。12月30日出院,认为植入的人工髋骨存在问题,造成其健康损害,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 访,此后持续来访。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立新街22组
本钢总医院
反映:1.本人1974年在工作中不慎将腰部扭伤,要求定工伤和补发工资等问题;2.其夫金德付,67岁,日,因心衰病到本钢总医院就诊,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故意对病人进行人身伤害,使用硝酸甘油等后,出现发热等症状,认为医方用药过量,加重病情,与医方发生纠纷。故意对病人进行人身伤害,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本溪市医学会日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日本溪市卫生局对其重新鉴定的要求进行书面答复,8月18日我处给予书面信访回复。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 访,此后持续来访。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嘉兴街49-1号3-5-3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反映其夫王本立,64岁,日因昏迷2天就诊于东北电网中心医    院,诊断为昏迷待查。住院治疗8年,由于医院治疗及护理不当,造成患者霉菌感   染、尿路感染及褥疮。日因低血糖入中国医大二院行MIR检查,患    方认为医大二院在患者住院期间未经患方同意给患者使用呼吸机,进行心脏按压。  1月6日因抢救无效,在医大二院死亡。与两家医院发生纠纷。1.与东电医院纠    纷:日沈河区医鉴委进行鉴定,结论不构成事故;2002年9月曾协商   解决未果,患方要求20万元;2005年11月沈阳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鉴定。2.与   医大二院的纠纷一直在协商解决,患方要求100万元,无法协调成功,  日市卫生局举行听证会,对听证会结论不满意。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新华街抚顺市公交公司
抚顺市公共汽车公司卫生所
反映其本人因左肘关节摔伤,于日到单位卫生所就诊,给止痛    药,X线未见异常,4月10日手术取左肘后皮下游离物,引流,抗炎,切口逐渐愈合。 经外院诊断,左上肢多神经元性损伤(尺神经),致肌肉萎缩。日抚顺   市医学会鉴定:上述损害考虑为神经根型颈椎病,不构成医疗事故。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此后持续来访。
辽宁省沈阳市冶炼厂
沈阳第九医院
反映其工作单位沈阳市冶炼厂2000年8月破产后,厂清算组于同年10月组织    职工到市第九人民医院(市职业病医院)进行健康体检,11月医院通过清算组通知   其及200多名职工复检,结论拖至2002年5月才交与体检者。              日、30日曾两次赴京到卫生部上访,日再次赴     京,主要反映沈阳市第九医院作出“砷吸收”的结论不服,认为其体检时的依据应为 (84)卫防宇第16号文件精神,市九院没有资格认定“砷吸收”鉴定结论,应由当地卫 生厅、局组织职业病专家讨论决定。反映至市卫生局后不作处理。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
辽宁省锦州市安达街7-2
锦州铁路总医院
反映其子崔阳,25岁,日因右眼外伤就诊于锦州铁路中心医院   眼科,诊断为右下险裂伤,经清创缝合,第二日复诊,患者次日未复诊,在外院换药、拆线后,发现右眼内眦部有一小孔,不断流泪,于日到锦州医学院附   一院眼科就诊,诊断:考虑泪小管断裂。因此与锦州铁路中心医院发生纠纷,锦医  鉴字[2002]4号鉴定结论:未构成医疗事故。辽医会医鉴字[2003]87号鉴定结论:   三级戊等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患方对鉴定结论不服。             
建议继续沟通地方,争取协调解决。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20-2
沈阳市中心医院
反映其女王虹,15岁,日因突然昏厥到沈阳市中心医院就诊,诊   断为病毒性心肌炎,给予强的松治疗,住院期间出现精神症状,4月12日住沈阳精   神病院,5月15日痊愈出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样精神病。患方认为院方大剂量   使用强的松诱发了患者的精神疾病,发生医疗纠纷。沈阳市鉴定、辽宁省2次鉴    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认为院方伪造病历。要求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 并将病历作司法文检。2004年1月市中法民事判决医方赔偿14.7万余元。2005年   11月市中法拟再审。
继续司法诉讼。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
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三敖包乡解放村
巴林左旗卫生院
反映其女孙东云,又名孙丽杰,24岁,日在巴林左旗卫生院行   剖腹产手术,日出院,出院后自感不适,腹痛、腹胀,到医院检查患者  已行女扎手术,日十三敖包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为其出具“旗医   院未经计生委同意为孙东云做女扎手术”的证明。  来访人认为是其女婿家人指使医生故意将其女做女扎手术。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渤海街长白路红旗胡同2号
吉林省软化市中医医院
反映本人日因孕37周+5、呼吸困难、腹阵痛,就诊于敦化市中    医医院,当晚行剖宫产术,产一男婴,因抢救无效,患儿死亡。产妇术后糖尿病合并 酮症酸中毒,至6月3日出院(实际1周后离开)。现仍以胰岛素注射治疗(3次/     日),住院期间因院方送礼,怀疑有问题,要求复印病历,发现病历已修改,发生医疗 纠纷。向市卫生局反映,告知可协商或起诉。日吉林省医学会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曾与医方协商,医药费全免, 赔偿5万元。但鉴定医方反悔,只承担产科费用。
建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落实解决方案。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5次。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街四委三组
吉林市铁路局中心医院
反映其父王彦清,75岁,日因头痛就诊于吉林市铁路局中心医院   (现名吉林市第二中心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当日下午行颅部手术治疗。8月21   日,因排便不畅服用果导片20片,8月22日患者出现发热、双肺湿罗音。8月24日   出现呼吸困难,8月25日行气管切开,9月20日病情平稳出院。9月26日因肺部感    染、尿路感染再次入院,日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医院认为考虑心性猝  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由于患方不配合,市医学会鉴定无法进行。吉林市卫  生局、省卫生厅答复由于患方不配合鉴定,卫生局无法做出行政处理。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河南街居安委12组
哈尔滨市眼科医院
又名王云,反映本人因左眼眶内壁陈旧性骨折(筛窦骨骨质塌陷),左眼球轻度 内移2年,2002年5月应医方邀请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眼科医院就医,5月29日住   院。入院诊断: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内直肌嵌顿、左眼球内陷,6月3日医方聘请 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眼科主任医师行左眼眶内壁骨折修复术、左眼球内陷充填术。 术后患者感觉不适,影响视力等,双方发生纠纷。经哈尔滨市道里区卫生局委托, 日哈尔滨市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日、2005   年9月24日黑龙江省医学会先后两次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来访人认为,三次  鉴定均存在程序问题,当地卫生局对第三次鉴定未作出处理。要求:1.认定该院是 否超范围行医,手术属于外伤科还是整形科范畴;2.调查病历真伪(病历记载的手 术名称与实际实施的手术不相符);3.认定参与鉴定专家的学科分类和学科组成是 否合乎规定;4.对“走穴”医生给予查处。  日我部已作出书面答复。根据来访人提供的资料,不能认定当   事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具体问题应向登记机关反映,由其审核;如对审核意见不 服,可由其上一级机关复核;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问题,应向鉴定委托机构 提出;根据来访人提供的资料,不能认定当事医生的诊疗活动是“走穴”行为。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新城村四社
个体非法行医
反映其妻刘桂珍,64岁,日因病就诊于农安县新城村卫生所高   文臣家,诊断为脑出血、肺炎等,治疗后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出现纠纷,认为高文臣为非法行医。日县卫生局证明高文臣有乡村医师资格,   12月30日再次出具证明,高文臣为2000年7月取得乡村医师资格。    日省卫生厅认定高文臣为非法行医,要求市卫生局进行处理。但至今未对高文臣  进行处理。到卫生部来访,要求处理。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2006年1月12日最后2006年7月28日共计来访6次
吉林省白城市海明办事处2委7组
白城市中医医院
反映其父王建新,76岁,因劳力性呼吸困难、喘促5年,于日就  诊于白城市中医医院,经过诊断治疗于晚8时30分死亡。患方认为院方用药不当   造成患者死亡。白城市医鉴委白医鉴字[2002]8号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2003 年1月14日省医学会医鉴字[03007]号鉴定结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  责任。日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患者对鉴定结论满意,但不去法院诉讼要求赔偿。日省卫生厅就其   缠访行为,向省信访局进行专题报告。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2002年8月1日最后2006年9月29日共计来访14次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
长春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二厂
反映其夫张贵有,37岁,1994年至1995年在长春市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二厂从事喷漆等2种工作,2002年该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因身体不适就诊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门诊,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7月8日在用人单位陪同下,就诊于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观察后,职业病院专家诊断组认为:张贵有不具备苯中毒诊断条件。来访人对该结论不服,并认为单位提供的职业接触史,被职业病院掉包。日吉林省卫生厅给予信访答复,来访人不服该答复,上访要求卫生部答复。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1次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街铁东南区9号楼1单元9号
沈阳铁路局吉林中心医院
反映其夫郭云亭,吉林铁路局计划科科长,日在沈阳铁路局吉林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肺结核。门诊治疗,到6月15日转吉林铁路土门岭疗养院疗养,住院6个月。住院一周内使用卡那霉素,雷米封输液治疗。一周后出现耳聋。但末行药,用至7月29日,此后,导致患者双肾功能衰竭。认为疗养院未及时行药,导致患者伤害。医方应负全责。医患发生医疗争议后,申请市级医疗技术鉴定,2001年7月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本人不服;将此案诉讼法院,2002年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对判决有异议。并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22次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医院
反映本人因计划生育问题引产,与宽城区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已经医疗鉴定,但未给鉴定书。并认为病历虚假,医方长期拖延时间不给复印病历。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4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省人民医院道外分院
反映日,黑龙江省人民医院道外分院的35名职工集体到卫生部上访,反映他们原系哈尔滨铁路分局医院职工,在医院整体移交地方过程中,由于卫生部门和接收单位在其干部身份核准时舞弊,导致他们失去正式干部身份,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文件精神。他们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利用整体移交核定编制的机会,将其干部编制用于将接收单位原属大集体性质的职工(主要是90年代前后招录的职工家属和子女)转为事业编制,存在舞弊行为,要求卫生部调查处理;同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移交协议,恢复其正式干部的身份。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3次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第四医院社区服务站
反映其子朱威,日出生,日在大庆市第四医院社   区服务站服食糖丸,20天后患儿出现发热、昏睡,醒后右腿瘫软。在大庆市油田医 院治疗无效果,于日住北京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类脊灰。曾向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按“卫办信发[2007]5号”文件办理
黑龙江省鸡西市
鸡西市人民医院
反映本人日住入市医院治疗腰脊椎柱弯曲,做腰植骨固定手    术,术后造成瘫痪,市鉴不属医疗事故,省鉴为四级事故,认为鉴定结论不公,要求得到赔偿。曾在卫生部门前缠访,医院工作人员赴京接谈劝解,将上访人接回当  地。
建议省卫生厅协助市局和医院争取协商解决。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3次
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腰屯乡北山村
黑河市孙吴县人民医院
反映其子程艳龙,2000年6月出生,2003年11月因荨麻疹住县人民医院,给予  输液等治疗,2小时后死亡。日市鉴不构成医疗事故;2004年6月   21日省鉴为无法认定;日中华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  方负次要责任。
建议省卫生厅了解反馈办理结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0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如街3号3门十二委
来访四人,代表15名反映其家属因病在本省当地就诊用药,点滴中使用了安徽 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弗”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患者为15人,其中2人死亡。13人病情严重,败血症,内脏器官受损、休克。住哈医大附二院和  一院。反映8月卫生部有领导在黑龙江检查抢救工作,医院曾给予开通绿色通道;  后予以关闭。现患方经济困难,无钱继续治疗。药监部门答复其继续等待。尚未  有赔偿方案。
建议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善后事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3次
上海市嘉定区丰庄北路82弄30号204室
上海静安区华山医院
来访反映其母陈赛玉,73岁,日以1996年曾因脑膜瘤手术治疗,  自感头痛2天,就诊于上海华山医院,诊断为脑动脉瘤。医院要求做DSA介入治   疗。日住院行DSA介入铂金弹簧支架。之后患者无法起床行动。    患方认为,脑膜纤维瘤误诊为动脉瘤。医患发生医疗事故争议。2005年11月静安  区卫生委托区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对鉴定结论不服。   要求卫生部处理。市区政府不予受理,建议司法诉讼。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6次
上海市曹杨三村117号101室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反映本人因双眼青光眼于日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诊断:双闭角型青光眼,白内障,7月27日进行左小梁切除手术和前房成形术,术前生活能自理,术后左眼状况更差,右眼因延误治疗现在只有光感。患方认为院方在患方并未委托的情况下违反患者意愿,采用欺骗的方法使其兄在“手术志愿书”和“术前谈话”上签字;另外认为院方按双眼手术收费(价目单眼2500元,但实收5000元),收费高;手术造成视力下降,认为属于医疗事故,于出院后9月份即向市卫生局投诉(信访),要求调查收费和为何只作左眼手术问题。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33次
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531弄39号202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来访反映其母钟毓珍,75岁,因跌伤,臀部疼痛4天于日下午3时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遂与该院发生医疗纠纷。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日鉴定,认定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钟毓珍医疗事件的性质缺乏客观证据。患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起诉,2003年1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错误的诉讼请求。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对朱瑛的起诉不予受理。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5次
上海市杨浦区彰武路同济新村534-1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反映其母危念怙,71岁,原同济大学教授。日因双下肢浮肿一周、气喘、少尿4天、加重一天,到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就诊,发生纠纷。日、12月11日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先后作出鉴定,结论均不构成事故。患方不服,要求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鉴定。
建议市卫生局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4次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一村105号305室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来访反映其本人,1977年10月毕业于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学校中医系,毕业后到普陀区中心医院工作,1978年8月医院将其停止工作至今。来访人一直反映问题。日上海市昔陀区中心医院给予信访回复。日普陀区卫生局复查意见,告知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该复查意见书为12月2日寄出,12月3日来访人收到。12月28日来访人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复核申请,日上海市卫生局出具告知书,以超过时限,答复不受理他们的复核申请。来访人认为,区卫生局的复查意见书为12月2日寄出的,应当以12月2日开始计算时限,故12月28日提出复核,并未超过30日受理时限,市卫生局应当受理。后普陀区卫生局再次出具了时间为“日”的复查意见书。
建议市卫生局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4次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洋马镇金钱路118号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洋马镇卫生院
来访反映本人日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邻居打伤。就诊于洋马    镇卫生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肾挫伤。由于治疗效果不佳,于2001年12 月16日转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肾挫伤,2.腰椎间隙狭窄,尾椎陈旧性 骨折。孙才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打人者的责任,法医对来访人伤情的鉴   定为轻微伤,法庭驳回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来访人认为是洋马镇卫生院病历   书写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影响了伤情鉴定的结论,向盐城市、江苏省提起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结论均不构成事故。来访人不服,要求中华医学会鉴定,射阳县法院  委托中华医学会鉴定,中华医学会书面答复法院不受理。来访人认为中华医学会   答复不合法,应当受理。要求卫生部责成中华医学会受理,并提出要求对“重大疑  难,重大影响”进行明确的解释。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1次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31号2单元704
南京市鼓楼医院
来访反映其女儿黄蔷,14岁,因跛行伴进行性加重于日到南京市   鼓楼医院就诊,9月9日住院,入院诊断:左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左先天性马蹄足。9  月17日行左髋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9月27日出院。日取出3枚     克氏针。其后患者到宁、沪、京等地多家医院就诊,均诊断为左先天性髋关节脱位  手术后未复位,遂与医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南京市医学会日鉴定    结论为: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   日鉴定结论为: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患方不服,经省卫生厅  提请中华医学会鉴定,日中华医学会回函不予受理。来访人提出:查   处医方病历造假,撤消以此为基础作出的鉴定结论;解决患者治疗、上学及经济补  偿的费用问题。2006年12月因在卫生部门前闹访被公安机关拘留5天。       
请省卫生厅帮助市卫生局指导医院提出赔偿及解决方案,争取政府支持,落实方案。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2次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连防乡高家村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反映本人日被农机设备的风扇页打伤左腿,致左腿股骨粉碎性    骨折,到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即转徐州市第四医院,给予清剂、内固定手术治疗, 10月22日转回当地连防乡卫生院伤口敷药,抗感染治疗。11月12日再次转徐州    四院,给予植皮术,但植皮术未成功,术后伤口发炎,又行第2次手术,因手术失误  致伤口处骨块缺损,引发左下肢慢性骨髓炎。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赔偿。2006年  5月31日曾在卫生部机关与邳州信访局王局长共同处理其与人民医院纠纷,达成    协议,赔偿2500元。日来访人反映回去后,当地未做处理。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5次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曲霞镇街新村路228号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曲霞镇卫生院
反映本人日因关节炎到泰兴市曲霞镇卫生院就医,行针灸治     疗,发生医疗纠纷,并诉诸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据市、省鉴结论作  出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近年多次上访,省高院均转至市中院。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1次
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杜暮头村
嵊州市人民医院
反映其日被人打伤,就诊于嵊州市人民医院,诊断左尺骨下端    1/3骨折,给予石膏固定,3月7日复查,患者认为骨折未达到解剖复位要求,怀疑医 方治疗有误,长期滞留急诊室。三级鉴定不够成事故,本人不服,日   经市卫生局协调,补助其1万元,但上访人拿到钱后又到省赴京上访。2002年2月   21日到卫生部上访,打砸毁损办公设备,给予劳动教养1年,日再次   打砸卫生部接待室办公设备,被劳动教养1.6年。期满后继续赴京缠访。2005年9   月2日,用石块打破卫生部传达室的玻璃。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4次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象阳乡荷盛村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来访人反映,1.王小琴非法行医问题,对温州市复查结论告知书不满意,要求  予以重新调查处理;2.以及其婆婆胡笑柳与乐清市人民医院纠纷问题本人以前在   象阳镇卫生院原院长汤泽荣违法乱纪之事;3.汤泽荣儿子非法行医。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0次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惠政新村6号
来访反映,因工作环境噪声引起突发性耳聋,要求定职业病。自1991年2月至   2002年5月,经医院、市、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不能确定为职业病;当地劳动部  门认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县、市法院行政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裁定。今日来访,认为发现新的证据,可能对职业病鉴定有影响,要求撤 消省职业病的诊断意见。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5次
北京市崇文区永外大街101百荣世贸商城5B266
福建省浦城中医院
上访人张兴珠,反映其外甥李逸轩,武夷山市洋庄乡四渡村人,   日出生,7月15日发热到福建省浦城中医院就诊,诊断为“上感、病毒性心肌炎”,一 周后右下肢肌力下降。日到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就诊,诊断为“脑性瘫   痪”,予以治疗,日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为“脊髓灰质炎后  遗症”。患方认为福建妇幼保健院诊治有误,要求赔偿而发生纠纷。上访人自述妇  幼保健院与其达成协议,补偿4万元。
按“卫办信发[2007]5号”文件办理
初次此后多次来访。
江西省吉安地区田乡隔州村
江西省吉安地区浬田乡医院
反映汤达武,男,4岁。日服用小儿麻糖丸后造成双下肢无力。目前在北京儿童医院治疗要求解决治疗费用。
按“卫办信发[2007]5号”文件办理
来访时间共来访1次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枣庄路12号
山东省青岛市立医院
反映其父王祖培,85岁,日因脑出血住青岛市市立医院,诊断为脑血栓,住院治疗,病情无好转,转青岛医学院附院治疗。患方认为青岛市市立医院误诊,并造成患者肺部感染高血糖等症状,申诉到青岛市卫生局未答复。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2次
山东省菏泽地区定陶县陈集镇桶子河村
牡丹区呼吸道疾病防治所中医科
来访反映其姐张贵丽,女,约50岁,2005年农历初四因上呼吸道不适,到荷泽市立医院看病,在该院门口被两名医托骗至牡丹区呼吸道疾病防治所中医科,由一年长中医诊断为肝郁,给予中药治疗5个月,花费5000余元,病情未好转并日益加重。后经荷泽市立医院胃镜检查诊断为鳞癌晚期,并于2005年11月去世。患者家属认为患者死亡系牡丹区呼吸道疾病防治所中医科误诊误治所致,遂向牡丹区卫生局投诉,并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区卫生局于日受理后至今没有给予书面答复。虽曾由区卫生局提出赔偿2000元协商解决,但患方没有同意;区卫生局还口头答复说呼吸道疾病防治所中医科无病历资料,所以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7次
山东省青岛市广饶路415号
山东省青岛市立医院
反映其夫姜魁兴,时年44岁,系青岛橡胶六厂职工,1969年遭到迫害、被打伤,住青岛市立医院外科8病室,注射治疗,患者死亡,医患发生纠纷。青岛市政府协调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来访人不同意,反复上访。日青岛市国资委出具复核意见。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30次
山东省济宁市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山东省济宁市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来访反映,日,一名患者王卫民,女,45岁,因急性阑尾炎住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行手术治疗,术后转神经内科治疗,为一级护理。7月16日5时20分,陪床家属发现患者死亡。医院认为当班护土高秀未及时发现患者死亡,应负有责任,给予高秀停岗学习5个月,承担经济损失2.25万元等处分。本人不服,认为自己已履行了工作职责;医院未对死者进行尸解,未明确死因;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确认本人负有责任,要求纠正。
建议尝试通过听证会形式办理。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51次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灰埠镇灰埠居委会东兴路152
平度市灰埠镇卫生院韩家村诊所
三人来访,日,因胃部不适就诊灰埠镇卫生院下属韩家村诊所治疗,由于诊所医生用药不当,导致病情加重,被送市店子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好转又回到该诊所治疗。市、省级医疗技术鉴定结论均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要求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4次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乡黑崖村
山东省沂原县土门镇精神病院
反映其子段升友于1989年被当地刑警队长王直山的叔父王善德枪杀,但未给予公正判决。于是本人长期上访,被关押4年多。从2003年9月至次被地方卫生局送至土门镇精神病院。现要求复印病历,院方不提供。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9次
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龙堰乡刁河村2组
河南省人民医院
反映,其本人2000年6月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妇产科就诊,诊断为浸润性葡萄胎,行子宫全切术,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认为医院伪造病历,要求河南省卫生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政府曾协调处理,但由于来访人要求过高没有成功。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8次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河南省南阳市当地医院、卫生防疫机构
来访反映,他们是1988年至1995年期间在当地医院、卫生防疫机构卖血,2002年至2004年相继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目前已陆续发病。
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继续做好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3次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塔铁合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塔铁合有限公司
反映其从事硅铁冶炼工作平均20余年,因有职业病症状,于2004年企业改制时买断工龄,申请离开原工作岗位。县政府经济局安排荆门市疾控中心专家于2005年10月进行健康检查,结果有42人为疑似病人,其中23人在岗,19人离岗,结论为“动态观察”。今年3月省疾病控制中心2名专家再次来检查,3月公布诊断结果为零。病人对诊断结果不服。今年5月18号省厅对职工要求到省外进行职业病诊断给予函复。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1次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金兰镇贺市村申家组
衡阳县金兰镇医院
来访反映,其子申桂承,2002年11月生,于因眼疾至衡阳县金兰镇医院就诊,诊断为过敏性结膜炎。12月31日患儿出现便血入县人民医院,又到多家医院求诊,于日入省儿童医院治疗,行腹腔镜下美克尔感染切除,回肠端吻合术,认为是金兰镇医院误诊误治,用药不当。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委托衡阳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继续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3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灵城镇县种子公司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反映其子陈俊州,30岁,日,因肚子疼明显,住进右江民族医学 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给予抗生素治疗。28日2点40分行手术治疗,术  后诊断肠粘连扭转。12月30日下午7时第二次手术,术后诊断全小肠缺血坏死,   粘连,行小肠切除术,留40厘米。98年4月11日转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一审中   法。99年9月7日,广西医鉴委鉴定Ⅱ级甲等技术事故。98年2月26日,医院伤残   鉴定I级伤残。日司法部鉴定中心伤残鉴定V级伤残。2002年7月    5日,百色地区中法民事判决医方赔患方元。日,自治区  高法院决定不予立案再审。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2次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城建新村
重庆市壁山县大路镇卫生院龙门溪分院
  反映其姐夫王刚模,58岁,原重庆市壁山县大路镇卫生院龙门溪分院职工,担 任会计兼出纳工作。于1999年被医院辞退,在领取辞退通知肘王刚模已签字。王  称本人为被迫辞职,与医院发生争议,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建议市卫生局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3次
四川省广安地区岳池县朝阳乡肖家店村8组
四川省岳池县防疫站
反映其本人,1998年3月,因四肢发痒就诊于岳池县防疫站,诊断不属于疾病。 1998年5月再次到防疫站就诊,自认为患有麻风病,要求给予药物治疗。对在当地  县精神病诊为偏执型精神病不服。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7次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疾病控制中心
四川省苍溪县卫生局
反映其子祖军,40岁,1998年5月到县防疫站接班,要求按老人老办法认定核  发《执业医师资格》,对日苍溪县卫生局答复意见不满意。2006年4  月25日广元市卫生局给予信访答复,5月31日四川省卫生厅信访复核意见,均认   为祖军不具有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条件。
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劝导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22次
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洪南路商贸楼
毕节市洪南路马海燕诊所
反映其子陈红,11岁,因感冒于日到毕节马海燕诊所就诊,予多  种药物治疗;出现异常症状,到毕节市四通医院和贵医附院就医,现对市、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卫生部公正处理。
建议省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后多次来访。
云南省曲靖市空城坡脚街34号
宝威市防疫站
来访反映其子张志勇,日出生,2005年5月由云南宝威市防疫站工作人员入户送糖丸,第二次因小儿大便干燥未服,2006第三次服用,2月9日出院发烧,体温38.9度,四肢无力,2月10日早晨发现右侧下肢无法直立行走,到市人民医院儿科就诊,确认与注射无关,观察并建议去疾控中心,省CDC采两次大便标本(隔日采集)至3月4日出院,有肌电图结果。2006年4月到北京求医,4月24日到儿童医院就诊,给予针灸治疗。近期来电反映,已经鉴定,认定为相关病例,但未给鉴定结论书,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5万元补偿,来访人不能接受。
按“卫办信发[2007]5号”文件办理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5次
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沙家坳陈家曹1组
宝鸡市人民医院
86年11月15日因土方塌伤,住宝鸡市人民医院,诊断右腿粉碎性骨折,由于医院当时未及时诊断(未拍片检查),延误诊断,致右下肢功能障碍,申请鉴定,宝鸡市渭滨区医鉴委日答复,不能提供原始住院病历资料,无法鉴定。
督促省卫生厅配合当地政府落实解决方案,劝其息访。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8次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东区平房1栋1号
原格尔木市铁路医院
反映其子程文金,15岁,因发烧于日入格尔木市铁路医院就诊,初步诊断:1.伤寒;2.急性肾小球肾炎;3.肝炎。住院第11天输液过程中心脏骤停,于7月1日14时15分死亡。1990年7月、1999年10月、2000年3先后三次给予鉴定和复议均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1年7月青海省医疗鉴定一级技术事故,患方不服,认为应定为责任事故,要求赔偿50万元。院方只同意赔偿21万元。
请省卫生厅协调有关方面落实赔偿方案,劝其息访。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35次
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拉树岭村
青海省西宁市回族医院
反映其儿媳包海秀,21岁,日,因腹痛到西宁市回族医院住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宫外孕、脾破裂”行剖腹探察,行脾切除,当日21时死亡。经青海省医学会日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认为医院应负主要或完全责任,要求重新鉴定。
请省卫生厅督促有关方面提出并落实解决方案。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9次
甘肃省酒泉地区敦煌市七里东之村20-1-1-1
青海油田高原盆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反映本人1984年参加工作,青海油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993年从事有毒作业,1997年致病认为是职业病。日在局卫生防疫站做职业病检查,结果为:未发现与职业病有关疾病,不服。2003年元月17-21日在青海省职业病检查,结论为:未发现职业病。认为单位与职防院窜通,结论不真实。
请省卫生厅核查确认是否履行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2次
甘肃省张掖地区民乐县三堡镇武家村
反映其子武积堂服用糖丸后出现异常反映。经省级鉴定不属于相关病例,但省鉴只有一个专家,省厅接待人员未能给予明确的解释。
按“卫办信发[2007]5号”文件办理
古力苏木·沙塔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阿克托海乡喀塔玉吉买村
乌什县人民医院
反映本人于日在乌什县医院行剖腹产手术,产下2胎儿,1为死胎,后伤口感染,患者认为感染为医院过失造成,而且认为2胎儿均存活,医院将其中之一拐卖,阿克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日,省鉴,不属于医疗事故,本人不服。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中华医学会不予受理。现长期滞留在京。
请自治区卫生厅核查确认是否履行复查复核程序。如已办结,建议协调当地政府,做好劝说稳控工作。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44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
叶城县人民医院
来访反映其女儿古丽白热木,日出生。8月17日因腹泻住叶城县人民医院治疗3天,基本痊愈,在20日出院当天,应医生要求在叶城县医药公司购买人血白蛋白(20%10g),输液后出现全身发紫、浮肿、鼻孔出血、上膛腐蚀、鼻梁软骨腐化、左眼失明。日第一次来京上访,由地方政府派员接回;经喀什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未说明原因。12月10日再次来京上访,在京滞留2个月,经我部与新疆驻京办协调当地政府派员接回。
请自治区卫生厅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和当事医院总结本案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举一返三。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1次
毛拉依明·达依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古勒阿瓦乡12村7组
古勒阿瓦提乡卫生院
反映本人之女儿祖白旦,5岁,日因发热到古勒阿瓦提乡卫生院诊治,输液治疗(青霉素皮试阴性),两日后出现高烧,抽搐,当时诊断为输液中毒,之后病情日益加重,日新疆医大诊断为“小脑萎缩”并发癫痫,患方认为系由医方违规诊治造成。阿克苏地区卫生局2004年8月委托地区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地区专员巴哈古丽曾给卫生局杜局长批示给予重视,不要拖延,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医患双方协商未果,患方不同意医方提出的5万元赔偿,但至今未重新鉴定。日北京医科大学基因分析报告显示:线粒体基因未见异常。要求:尽快落实患儿治疗经费,以免继续延误治疗,公正客观作出医学鉴定。
建议自治区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4次
苏来曼·玉素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
莎车县人民医院
来访反映其兄艾山·玉素因,32岁,日因车祸住莎车县人民医   院,诊断为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手术治疗,患者至今未痊愈,患方认为医院治疗不 当,经喀什地区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已委托自治区鉴定,但无钱交纳鉴定 费。
建议自治区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5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钢铁公司退股中心四站
新疆钢铁职工医院
反映其夫李万仁,69岁,2日以胸骨后压榨样疼痛,住新疆钢铁职  工医院内科治疗,经救治13-14日病情稳定,15日突发抽搐、室颤、心脏停跳,抢救 无效死亡。对自治区医学会7月2日鉴定不服,自治区卫生厅委托中华医学会鉴    定,中华医学会未受理。
建议自治区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1次
迪力木腊提托合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东文大街53号9栋4号
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
来访反映其妻子阿扎旦,女,41岁,阿克苏第一人民医院外科护士,因颈部包块 疼痛一年,于日入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外颈部肿块切除    术,日再次以“甲状腺肿块,结节性”入院,进行甲状腺次全切术。病 理报告无结果。外院检验为恶性肿瘤后转移,并经自治区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  院诊断证实。在此过程中,医方拒绝提供病理报告。当时医院承诺承担治疗费用,  并借调来人,进行护理,但近期因领导更换,开始扣钱。日院方作出   调查结论,否认医院治疗有误。
建议自治区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3次
加帕尔·买买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克孜勒苏乡24村2组29号
克孜勒苏乡卫生院
反映其子扎依尔江·加帕尔,6岁,日因右眼进入杂物,到卫生院   就诊,次日在县医院诊断为角膜炎,伴发热。9月4日下午由卫生院安排接种乙肝   疫苗,虽家属说明正在患病和发烧,仍强行接种,1小时后出现抽风、昏迷、窒息,送 县医院住院90天,右手、右脚几乎瘫痪。目前不能讲话。曾先后向县(全家已来京   近一个月,住北京南站),地区、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反映,但一直拖延推委。当地  医生已被处理下岗。
建议自治区卫生厅确认是否履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4次
安贞西里三区2楼10门402室
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
主要反映1998年单位分房,在操作中出现意外,工作被停、工资扣发、家门被  封,要求给予协调处理。
落实专题联席会处理意见。
初次最后共计来访15次
北京市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其夫李应曾,男,63岁,自诉日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确    诊,该院更换主治医生,更换医院,做假诊断,以做手术为理由,在患者肝上做实验,造成患者不吃、不喝、不便。要求赔偿对患者和家属造成的一切损失。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初访,此后持续来访1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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