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九型人格测试美之我见

【论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我见――《公司法》第二十条解读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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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我见――《公司法》第二十条解读关​于​在​我​国​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际​,​在​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众​望​所​归​地​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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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分类之我见——兼论西方人格理论的共同特点
摘 要: 在众多西方人格理论中,需要与顺应是两个核心范畴,需求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是人格结构形成的动力因素。在需要的动力作用下,人格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人与环境的关系,即人对环境的顺应方式。因此,我们从满足需要和顺应环境的不同方式对人格进行分类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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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建立人格否认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际,在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众望所归地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对新公司法第20条进行了解读。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
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法官认为: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原则上公司的人格是被承认的,但其之观念若被用来破坏公共便利,或使不法正当化,或维护诈欺,或保护犯罪,法律将视公司为数人之组合。该判决奠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理论基础。此后该原则很快被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中有所发展或创新。作为司法判例中维系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大陆法系对该法律原则多称之为否认公司法人格,我国学者朱慈蕴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自公司法人格否认产生以来,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直以司法判例占主导地位,就其构成要件至今尚无统一定论,结合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情况笔者尝试着探讨该法理的构成要件,大致可归为三方面:
  (一)前提要件: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公司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二)行为要件:即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之行为
1、滥用公司法人格或的行为 
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本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但利用新设立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独立人格,人为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从而达到规避法律义务之目的的行为。
(1)一些经营高风险的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将一家公司分割为数家公司,以逃避可能发生的侵权债务。
  (2)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不制造特定商品等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
  (3)为避免旧公司交易上的债务而设立新公司。如脱壳经营现象。这种逃避债务狡兔三窟式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故为了防止假吊销、真逃债现象的发生,应允许法官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权。
(4)债务人为避免,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实物出资而成立新公司。如股东为逃避自己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另设公司,并将原公司优良资产转移至新设公司中,作为实物出资,企图以新设公司人格独立之面纱逃避法院的执行,故应否认新设公司独立人格,认定已转移财产仍为原公司所有。
(5)空壳公司。者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或转移,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不足,成为空壳法人。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偿付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为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6)虚假出资。某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庇护、甚至鼓励企业违规开设公司,投资者借机在设立公司时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额注册资本,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2、公司人格形骸化
所谓公司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其客观表现如下: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客观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
  业务混同,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活动,公司业务以股东名义进行,交易对方分不清究竟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发生交易。
  组织机构混同,如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履行必要程序或纪录等。
实践中,公司人格形骸化主要有下面几种:
(1)一人公司与股东间的人格混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了规定,是一大进步。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容易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现象。
(2)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使得子公司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从而成为母公司的附庸。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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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性格不好,但,有的人性格挺好,但人格卑劣,相信很多人都同意吧?像和,红楼里两个最具争议的丫鬟,在人格和性格方面的强烈对比,给我们的震撼都是不小的,晴雯性格爆炭,但所做之事皆在明处,袭人性格温厚,但常常背后下话,就因为她性格温柔,所以很多人不正视它,反而为她找借口,但曹老从一开始就给她定了位置,就是“袭人”!你不同意没关系,事实就在那里
1楼 10:24&|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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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女儿本无大奸大恶之人,也值得去讨论这个。
收起回复2楼 10:30&|
鉴于度娘现在越来越和谐了,动不动请喝茶,被自杀,赋予楼主很大是删贴权,稍有不同意见帖子就朝不保夕,本人N久前一个异见回复,昨儿被告知被发帖人删除,所以再也不敢在人家但帖子里说不同意见了,咱另开贴讨论,在我的帖子里,可以有不同意见,但不能说粗话和骂人,要求比较底,呵呵,欢迎讨论
3楼 10:31&|来自
宋熙把自己困在格里,岂不悲剧人哪有什么格,认同与否而已我没有格,晴雯袭人都可以和谁在一起,都是阳光,没有风雨
4楼 10:32&|
看人不能看表面,表面往往是假象,会欺骗人的,难怪吧里那么多人会喜欢袭人讨厌晴雯
5楼 10:43&|来自
没错,晴雯什么事都做在明处1.不满林之孝家唠叨,当面说得很好,林之孝家的刚出门就说林之孝家的排场她们了2.背后出卖李嬷嬷 ;抱怨宝钗当宝钗的面了?不满李纨当李纨面了?揭发彩云当彩云面了?3.不给林黛玉开门打着宝玉的旗号,害得宝玉给黛玉赌咒没安排丫头不让开门4.越权开除坠儿时,造谣坠儿得罪袭人了才开除的,栽赃陷害袭人5。说干当面冲撞太太,结果王夫人倒是做在明处骂晴雯狂狼勾引了,晴雯当面没辩一句,忍气吞声哭还是等出门哭,背后嘀咕没有勾引晴雯当面狂的都是小人物,对大人物没有当面的,岂知不敢当面,当面被骂勾引浪狂都不否认
6楼 11:34&|
楼主,我非常赞同你的观点。
7楼 11:37&|
袭人的人格倒是被污蔑过很多次,替罪羊
8楼 11:53&|
9楼 11:55&|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必须找个软柿子当替罪羊性格万岁,性格决定命运
10楼 12:07&|
曹雪芹把他两一前一后的排列,就说明了一切!
11楼 12:23&|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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