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意义经济货币化意义?

最近,学界关于“财政赤字货币化”的讨论,逐渐升温。什么是财政赤字货币化?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马骏有一个比较通俗的解释:政府在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不是通过“借钱”(如向市场发债)的方式来为其财政赤字提供融资,而是靠自己“印钱”来为赤字融资。引发这场“财政赤字货币化”讨论的,是4月27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的一次会议发言。刘尚希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在一级市场,以零利率直接购买国债面对财政困难和“六保”重任,常规财政政策可能不够赤字货币化不会带来通货膨胀,也不会导致资产泡沫,相反可为财政政策提供空间在法律和市场约束下,赤字货币化不是“脱缰的野马”一石激起千层浪。财政赤字货币化观点抛出后,多位财政、金融领域专家主动发声参与探讨。在这场学术讨论中,我们听到了这些声音——支持方:非常时刻需非常之举支持方的核心观点是:很多国家货币存量成倍增加,但并没有出现恶性通货膨胀,说明货币数量论不完全适用于当下。当前经济收缩、大量企业和家庭亟需纾困的情况下,若用市场操作手法大规模融资,会产生严重挤出效应。财政赤字货币化非洪水猛兽,它有度的把控。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货币数量论已经过时,应该重点关注“货币状态”而非“货币数量”。传统货币政策理论需要更新,赤字与货币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有一种新的认识。财政赤字货币化在实践中已经存在,理论上还可进一步探讨。要把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放在同一个参照系里去分析研究。面对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需要前所未有的政策来匹配。在财政预算法定化要求下,赤字货币化不是“脱缰的野马”,实际上摆在明处反而容易控制风险。财政赤字货币化的实施是在特定情况之下,具有可行性;但是否做这样的选择,即必要性取决于多种因素和高层决策。野村证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陆挺——在经济正常运转时要尽量避免使用刺激政策,但在面临巨大冲击和困难时,政府该出手时就应该出手。若不将一些债务显性化,会有更多规模的债务通过隐性的赤字货币化来实现。反对方:危险且没有必要反对方的核心观点是:赤字货币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可能导致货币长期超发,进而通货膨胀。财政过度负债会使政府占用大量资源,挤出企业部门经济活动,不利于经济增长。尽管受到疫情冲击,但我国经济韧性足,且财政和货币政策都有空间,实施赤字货币化没有必要。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从目前来看,我国经济复苏的压力没有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超越极限,不存在实施财政赤字货币化的各种前提条件。在当前疫情下,实施财政赤字货币化虽然不会马上出现通货膨胀,但会引发社会对财政赤字货币化政策常态化的担忧以及对政府权力进一步膨胀的担忧,将给经济社会带来深层次的冲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推行财政赤字货币化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个伪命题。据该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政府发行的国债还是能发得出去的,没有必要让央行直接到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可以直接通过财政部发行国债。中国的货币政策不应该也没有必要模仿其它国家,我们现在不缺流动性。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马骏——在某些国家的新常态下,货币超发即便不导致严重的消费物价上涨,也会导致资产价格(尤其是房地产)的泡沫,而房地产泡沫会严重挤出实体经济,并引发金融风险。赤字货币化“机制”一旦建立,可能引发国际市场对政府债务可持续性的信心危机。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近年来,恶性通货膨胀爆发的事件似乎减少,但资产价格猛涨,导致收入分配不平问题进一步发展,经济风险有可能转化为社会风险。财政赤字货币化必然削弱和损害人民币的信用基础,只会让投资者降低对人民币的信心。央行国际司课题组——赤字货币化的最终效果取决于政府支出的效率,但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天然弱于私人部门,由政府主导资源配置将造成扭曲,无法实现最优化。经济政策必须考虑到通胀风险、财政赤字、外部平衡等限制,否则很有可能重蹈债务违约、恶性通胀的覆辙。审慎方:关键在于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也有一些观点趋向审慎或相对中立:不是不能实行财政赤字货币化,关键要提高资金使用的质量和效率。如果以适当方式推行财政赤字货币化,应进一步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关键要看两个问题:一是货币化必须以货币政策目标为限才不会对经济带来负面影响;二是财政政策要有效率才不会伤害经济。需要弄清楚当前情况下用结构性信贷政策与用财政政策调结构哪个相对更有效率。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讨论赤字货币化要把握三大不可回避的真问题:安全空间、两大部门的配合以及政府用钱的一揽子方案。在数量规模问题上,必须考虑怎么合理化,必须有节制、有纪律,不是推翻和否定货币数量论,而要尊重货币数量客观存在的约束意义。必须认真考虑财政和货币政策在调控中相互协调配合的机制合理化以及激励兼容。在政府和财政主体视角下,必须要注重在政府职能行使和用钱的支出结构优化方面,要有配套的、一揽子的具体方案。}
首席观点 / 正文关于经济学中“货币本质”问题的探讨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周子衡
发布日期:2023-02-20 09:37
  所谓“货币本质”问题,不是由经济学家们提出的,并非出自经济学范畴,也未被纳入货币理论体系中来。与投资、消费、资本、劳动等诸多基础经济问题一样,货币经济理论只是定义货币概念、计量货币运行,量化分析货币活动,而不触及其所谓的“本质”,既无须刻意作答,也谈不上去伪存真,更未尝有货币本质上的共识。因此,经济研究本无所谓“货币本质”问题。  “莫须有”的货币本质问题  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充满哲学意味的提法,但未能以其抽象性而成为货币学说的“原问题”,货币理论研究也从未以其作为立足点或出发点。虽如此,经济学人仍不时地跳脱学术领域的羁绊,去抽象地思考并力图穷尽货币的本质问题。并非经济学人更善于此作跨学科探索,而恰恰佐证了仅凭既有货币经济分析的框架体系不足以揭示无穷无尽的货币变化。  在西方,不同于哲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经济学的发生、成熟与发达较为晚近,未曾以“起源”或“本质”等概念逻辑建构立说。在东方,虽对货币功用及发生来源未曾有完备的理解,但也未纠结于抽象地定义货币,更未设定并回答“货币本质是什么”的问题。立足抽象的货币定义,以预设货币本质为标准,反诸于解析具体的货币现象,裁定新生的货币事实,不免徒生焦虑,甚至坠入误区。  “命名”与“定义”货币的差异  历史上,货币只是被“命名”,而未曾获其“定义”。  针对具体货币对象的“命名”,并无繁难,而涵及所有货币类别或实物的抽象“定义”,则十分困难。所谓货币、通货、钱币、纸币、法币,诸如此类的泛称,或来自具体的货币命名,或长期惯成的统称,仍属命名,而非定义。  近三个世纪以来,银行货币渐成经济体系中主要甚至唯一的货币来源,其间,过往各种各样货币命名也仅以货币单位的名称保留下来。至于文化层面的货币活动,仍大体保其传统,未能左右经济意义上的货币活动。银行货币实践深化了货币的理论认识,发展出高度体系化的货币经济理论,但其货币“定义”实则局限于银行货币部分,仍自觉不自觉地大体沿袭了命名货币而不作定义的通例或成案,学术上的货币概念远未成熟。  银行时代,泛称为“货币(Money)”者,实则都是基于银行账户体系的“银行货币”。有着不同发行者的各银行货币,其相互间的兑换与流通也极为畅便,然则统称为“通货(Currency)”。以《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及《新帕尔格雷夫金融学大辞典》为例,并不存在“货币”(Money)词条,而仅出现了“经济活动中的货币”一词,且行文数千字,旨在描述与解释,根本无所谓概念定义可言。“通货”(Currency)部分则给出了简白的列举——“通货,包含票据(Notes)与硬币(Coin)”。  货币的命名或与定义间的差异究竟在哪里?命名货币——仅对已有的货币冠以名称或作出描述或解释而已;定义货币——意味着凡符合其定义者,即可确定为“货币”,近乎“预设”了货币判定的标准。谁来预设、预判货币成立与否?何来此种需要?其标准或依据何在?经济学理论体系根植于“事实”,货币经济理论研究所限在于实际发生的货币现象及其事实。如果就超出事实或现象的部分做研究,即在假定条件下进行“推导或推论”,那么货币定义是否应作为某种推导或推论下的产物?迄今为止,尚看不到此种学术趋向。  作为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货币、商品、信用、资本、劳动、土地……大体均围绕着现实而言,相互之间并不会有概念上的歧义。因此,经济学对其货币研究的具体对象是明确的,但尚未能跨越时空局限,抽象定义“货币”,未给予广泛的货币现象或事实以明确的定义。  通过命名与列举的方式,经济社会及其研究者可描述出其所处各时期的货币事实的整体状况。进入银行货币时代,也未因定义货币或解答货币本质等问题而生困惑。货币究竟是什么?这仍只是一道思考题……  从银行货币到数字货币  当前,经济学家与货币学者们认为,经济意义上的货币范围盖指所谓的“银行货币”,事实层面上主要涉及银行账户货币及流通中的票据(含纸币)和硬币。  问题是,银行货币时代货币事实的复杂性渐渐超出了以往各个时期——钱币学时代看得见摸得着的通货极度萎缩掉了,即便是银行纸币与硬币也大不同于过往;尤其在电子支付大行其道后,经济社会中的大众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货币“沦为数字符号”般抽象难以感知,也似乎与铸币时代货币价值的物理实感相去甚远。  随着数字经济到来,数字支付无所不在、数字决策无时不在,货币的数理感知超出了以往的货币认知。此外,加密币、稳定币、数字币、数字代币、非同质化代币(NFT)等新鲜概念频出,或已令人无所适从,不得不求助于抽象地定义货币及其本质。  货币的本质是信用吗?  商品、货物、土地及劳动等以货币计价,并将计价结果记入账目,这一系列活动旨在标准化或量化相应的经济活动,由此创造出或选择了计量单位——unit of account。自此,经济社会开启了货币化及其不断演进、深化与拓展的历史进程,是为货币历史的发生。  虽然计量的需求或来自“交换”或“分配”等需要,提供了“动机”或“目的”,但是交换或分配活动并不必然派生出货币计量的标准单位。因此,不应当将货币计量无端地指定为信用关系。货币计量的发明与运行,旨在量化经济活动。量化需求有其动机及针对性,也包括物的功用与属性,不应一概限定为人际关系,也无从认定货币计量乃至货币计账单位的选择是某种信用活动,更无从判定货币计量折射出的一定是所谓的“信用关系”。有如计量一头猪与两只羊间的(货币)差额,所为在于物与物间的量化比较,而无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的发生。  “货币本质是信用关系”,这一判定不适于货币计量。那么其适用于货币支付吗?货币支付与信用支付截然不同甚至相互排斥。信用发生恰恰意味着没有发生货币给付。即便货币本质是信用关系,仍旧不能认定每一笔货币支付都是信用安排,都映射出信用关系。因此,将货币支付与信用活动画上等号是逻辑不通的。  所谓货币本质即信用关系,不得从货币计量或货币支付中获得支持,那么只有从货币发行中找依据了。货币史上,并非所有货币发行都是信用发行,且各有成败。单以信用发行为据,不免以偏概全。退而求其次,仅就银行货币或法币而言,货币本质是否可以确定为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信用发行中的信用,是一种外在的强制保证,仍不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  发行者保证发行货币的可流通性或可接受度。该保证是法律或政治意义上的,而非经济意义上的,也就是说,“信用”并非所谓的“价值”保证,而是“(强制)流通”保证。这也就是法币的原则或效力所在,依法流通,而非所谓的据其价值而流通。货币的信用发行本质是强制流通,也无从必然相应催生出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更非一定派生出信用流通,也常有其失败的案例发生。  总之,所谓货币本质问题,理论上莫须有,现实思考或有其裨益,但也无须强求答案。理论终归是灰色的,而货币生命之树常青。  (作者为浙江现代数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长)
责任编辑:原健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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