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三次有什么待遇的福利政策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湖南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根据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汉寿县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待遇的发放工作,消除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待遇不合理发放途经,实行统一的发放项目、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我县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待遇问题进行了专项清理和规范,现将清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13个月工资”的发放问题

1.发放对象仅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机关工人。2.发放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不含津贴补贴)。3.发放条件为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4.不纳入发放的范围为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合格)及以下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要求,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在完善津贴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俗称“第13个月工资”),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2.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人发〔2006〕135号)要求,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关于过节补助的发放问题

1.国家规定的七个法定公众节假日(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慰问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2.生日物质补助标准:工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慰问品。3.不针对全体人员的节日,单位可组织相应活动,活动经费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如“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重阳节。4.严禁发放各类以“开门红”、误工补贴等方式或名义产生的福利。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湘工办发〔2015〕4号)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等。

三、关于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给予工资报酬的问题

1.年休假原则为“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单位应鼓励正常休假,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要按相应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有寒暑假的单位不纳入)。2.对当年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或未休完带薪年休假的,应安排在第二年补休,确因工作需要在第二年仍未能安排补休或未补休完的,原则上应在第三年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确认并报人社局批准同意后,才能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的,将严格按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下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3.办理程序:(1)单位党委(党组)会研究通过;(2)单位依据年休假计划向县人社局递呈应休未休年休假报告;(3)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实地核实;(4)县监察局备案。4.报酬计算办法:机关工作人员日工资报酬=(基本工资×12个月+津贴补贴×12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200%/261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工资报酬=(基本工资×12个月+绩效工资×12个月)×200%/261天。5.年休假时间计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38号)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关于各类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发放补贴与奖金的问题

1.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如:项目指挥部、征拆指挥部、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在享受了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外,不得随意发放各类福利待遇,否则,一律视为违规。2.经清理规范后,上述临时机构发放补贴与奖金所需经费可列入到主管部门预算中,从主管部门预算中支出,按县政府出台的文件要求执行。

按《汉寿县临时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汉财发〔2016〕13号)明确的标准发放。

五、关于各类奖金与绩效奖能否配套发放的问题

规范标准:1.县级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按上级发文的标准执行。2.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县直单位及下属的二层机构,属本单位本系统内的评先评优奖励,奖励对象不能超过单位人数的13%,奖金标准不能超过800元/人(按单位明确的标准执行)。3.年终绩效奖,根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执行。4.上述情况,其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不得发放。

六、关于各类津贴补贴重复享受的问题

1.对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在执行的过程中,不能重复享受,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类补贴,可以选择较高的一类。2.未明确可继续发放的津贴补贴,不得随意发放,现继续发放的省保留津补贴(53.8元/月),不再另行发放。从2016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核减53.8元;2006年7月1日之后的退休人员核减53.8元;2016年10月1日之后的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不再计入53.8元。

1.国家统一纳入的津贴补贴项目:警衔津贴、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法官审判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信访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殡葬岗位津贴、教护龄津贴、教护提高10%部分、女职工卫生费、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2.根据《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人发〔2006〕134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人发〔2006〕135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构成,完善岗位津贴制度后,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1993年工资改革省保留津补贴(53.8元/月),不再另行发放。

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未进行调整,原执行的标准需进行更改,从2016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其中,病故的由原来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加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更改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1.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6〕190号)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2.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要求,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八、关于献血后给予一定营养补助的问题

规范标准:视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营养补助,发放标准不超过500元(参考标准)。

九、关于上级奖励的各类奖金能否发放与怎样发放的问题

规范标准:1.相关业务部门获得市(含市)级以上的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如果市(含市)级以上部门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将奖金发放到个人。2.被评定为国家、省、市、县文明机关的,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3.在招商引资方面作为较突出的,按县政府出台的文件执行。

十、关于加班费、值班费等补贴的发放问题

规范标准:1.凡属线上有文件规定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可发放防汛加班费、重大维稳事故加班费、办案加班费和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补贴等。2.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可植入到年休假中,按应休未休年休假支付工资报酬的标准落实,需报县人社部门审批,县纪委备案。3.但因本职工作未完成而导致的加班,不得领取加班费。

十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

按规范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基本工资与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之和)的3倍,缴存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全省统一规定的最高限额。

根据《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要求,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十二、关于职工生活补助的问题

为保障职工就餐,按每月工作日22天计算,每月职工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不得发放现金。

十三、关于乡镇工作补贴发放的问题

1.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2.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借调等离开乡镇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时间,不发放乡镇工作补贴。3.乡镇工作补贴执行的标准为:乡镇工作时间不满10年为200元,满10年不满15年为260元,满15年不满20年为320元,满20年不满25年为380元,满25年不满30年为440元,满30年为500元。

根据《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5〕53号)要求,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含上级政府派驻乡镇机构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十四、关于高新区发放补贴与奖金的问题

1.考虑园区工作的特殊性,每人每月发放特殊补贴1000元。2.根据绩效考核情况,人均绩效标准可上浮至50%(高新区自筹解决)。3.具体细则由高新区确定,按政府既定文件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发展的意见》(汉发〔2014〕2号)和《湖南省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相对独立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汉政函〔2014〕59号)。

以上所涉规范事项均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汉寿县规范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待遇领导小组,各专项工作分别由主管职能部门牵头,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总工会参与。规范后,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不准挪用政策性专项资金或转嫁负担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福利待遇。

附件:1.汉寿县规范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待遇发放标准明细表

2.汉寿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继续发放省保留津贴整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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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宁波市献血有什么福利?

回复:您好,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同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目前在我市无偿献血20次以上,且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可享受三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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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人,将有望享受“三免”福利,这三免福利是指哪些呢?献血对于身体健康来说,有哪些好处?

  昨天是第13个世界献血者日。江苏省血液中心近日在大报恩寺举办了亮灯活动,随后还在鼓楼广场举办了无偿献血感恩活动,免费为市民测血型、量血压。据介绍,去年我省无偿献血采集总量达到297.32吨,血液采集总量达297.32吨。2015年,从年龄构成上来看,全省献血者以25-35岁的人群居多,占28.35%。从性别构成上来看,全省男性占多数,是女性的1.5倍。

  南京无偿献血20次以上者 有望享受“三免”福利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可以享受免费坐地铁公交、免费游公园景区、免医院挂号费的“三免”政策,这是浙江省已经实施的无偿献血新规定。借鉴浙江的做法,南京医疗界人士也将此条列入了南京市义务献血条例的草案中,有望在2017年纳入立法程序。据了解,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是指累计献血20次以上者。将来南京的“资深”无偿献血志愿者,也有望享受此待遇。据悉,南京即将推出外地人士申请入南京户籍的政策,无偿献血可以获得加分;南京正在打造的诚信体系建设,多献血也将可以为诚信加分。推荐阅读:

  延伸阅读:不可不知的献血好处

  坚持长期适量献血,特别是单献红细胞和血小板等有形成分,可使血液粘稠度明显降低,加快血液流速,脑血流量提高,从而达到缓解或预防高粘血症,使人感到身体轻松、头脑清醒、精力充沛。

  因为自胎儿出生后,骨髓就成为主要的造血器官。随着年龄的增长,造血功能和血细胞生成率逐渐下降。献血后,由于血细胞数量减少,对骨髓产生刺激作用,促使骨髓储备的成熟血细胞释放,并刺激骨髓造血组织,促使血细胞的生成,经常按规定期限献血,就可使骨髓保持旺盛的活力。

  定期献血的人比不献血的人更不易衰老,一旦遇到意外事故也有较强的耐受力和自我调节功能。献血者由于血液新陈代谢较未献血者旺盛,其寿命会延长。

  献血对减少心脑血管病的发生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男子献血还可减少癌症的发生率。适量献血可以调整体内铁含量,预防癌症。

  健康的情绪可通过神经、体液、内分泌系统沟通大脑及其他组织与器官,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有益于人体免疫力的增强、抵抗力的提高。而献血是救人一命的高尚品行,在助人为乐、与人为善的同时,也使自己的精神得到净化,心灵得到慰藉,工作与生活更加充实。做好事者以德施善,实际上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帮助了自己,这是健康长寿的重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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