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障局
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手工报销费用申报
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2号三层3-6号窗口
1. 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 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 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 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 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6. 本市家庭病床的费用。
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手工报销费用申报 [展开]
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及赔付比例
一、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1、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2、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倍左右(以0.5万元为最小单位)计算,并随缴费基数一并调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二、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可累加),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1、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退职人员):1001元至2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7%、二级医疗机构84%、三级医疗机构81%;20001元至4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1%、二级医疗机构88%、三级医疗机构85%;40001元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2%、三级医疗机构89%。2、退休人员: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5个百分点。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个人负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扩展资料:其他相关规定:一、统一病种种类和支付范围1、病种名称:恶性肿瘤(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2、支付范围:门诊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二、统一家庭病床建立、支付比例及管理1、建床:由符合卫生部门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病人提出,经统筹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建立家庭病床。2、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为每月8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月2000元(建床时段内可统筹使用);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3、管理:家庭病床具体管理、操作办法由各统筹地制定。三、统一转外就医范围转外就医是指经批准转往嘉兴市外的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本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视作转外就医,取消相应审批手续,医疗费按统筹地就医比例报销。参考资料来源: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及赔付比例是什么?
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只要不是住院治疗医保不报销。医疗保险赔付赔付比例,在医保报销目录内报销比例不少于70%。保障性保险不存在赔付,医保叫报销。一、医疗保险1. 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2. 社会医疗保险指劳动者患病时,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健康和劳动能力,尽快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3. 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承办,政府会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强制实行以及进行组织管理。二、医疗保险赔付办法1. 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2. 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3.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元。4. 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5.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6. 住院医疗费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2。7. 住院医疗费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3。
医疗保险赔付比例是多少
跟你就医医院等级和用药明细有关某次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只有某种药品在某地医保报销比例如何综合这次住院所有用药,才能算出这次住院的报销比例用药不同,医院等级不同,同样的病也会导致不同的报销比例比如同样是贫血住院,一个用了1万元,全都是当地医保范围内的用药,则可能给报销了7000元另外一个人同样的病也用1万元,但是他用了外地或者国外进口药或者高级补药,不在当地医保范围内,也许只报销到2000元你用的药在不在医保范围内?那医保用药目录砖头那么厚的一本书,各地范围还不同,还经常变动, 让医保局的专家和医生来手工算,都一个病例要算半个小时以上所以医保住院结算都是电脑算的知道报销比例不到出院也算不出来钱,因为有些东西是不报销的。一般而言,在三级大医院的话城居医实际保报销比例在30%-50%左右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在50%-80%左右
医疗保险的赔偿金额与保费的比例??
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扩展资料: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费用;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流氓斗殴;酗酒致伤;交通肇事;他人故意伤害;医疗事故;美容、健康体检。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参保职工出差、探亲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只报销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外地急诊费用,非急诊原因住院,所有费用一概不予报销。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医保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160元,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标准可进行减免: (一)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 (二)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三)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专科医院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或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已按本条规定执行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时,应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住院医保可以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报销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二、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各地不同,但是相差不会太大!
(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范围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计划内招收的在校生:预科生、大陆生源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上述学生中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者。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规定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到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报销:
我校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北京协和医院;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传染病: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精神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肿瘤: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心血管疾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眼、耳鼻喉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骨科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神经外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六)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引自[90]京公卫字第100号文件):
1.本校师生及退休人员到校医院看病,需携带学生证或医疗证。凡发现借用他人证件或就诊号看病者及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按情节轻重处以1—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上交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
2.在校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留观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医疗费累计参与报销。
3.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医疗费不能跨年报销,最晚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提交材料。住院费用须在病人出院后1个月内提交材料。
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按照借支金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特殊病种除外),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结算还款。
如不及时结算,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2.公费医疗报销需带材料:
在校医院和分校区医务室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提交收据即可。
校医院304室提交报销所需材料→登记→费用核算→签字→记入个人帐户
离退休人员 每周二、四、五上午 8:00—11:20
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报销另行通知。
校医院324室 提交出院结算单据(结算收据、诊断证明、收费明细清单等)→校医院初步审核→报医保中心审批→通知结账→按通知日期到校医院现场现金结算→计入个人帐户
附1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学生在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附药品的底方及转诊单。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个公立医疗单位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须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
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凡因急诊看病必须具备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的2倍(寒假报销15元,暑假报销22.5元),超支自付。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药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例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
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可享受公费医疗。
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校医院(药费、治疗、检查费)报销80% |
转往合同医院(药费、治疗、检查费)全额交费后,回校医院报销80%(自费项目除外) |
交款时直接收取费用的20%,不再另行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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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5000元及以下报90%,超过5000元部分报95% |
附2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补充规定
1.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精神,离退休人员可选择就近医院,在就近医院就诊不用转诊。就近医院离休人员可以选3家,退休人员选2家。就近医院须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其中至少包含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要根据实际需要就近选择,报校医院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校医院填写《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登记备案表》,汇总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3.离休、退休人员去往外地临时居住,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报销时去老干部处开具证明,方可报销。外地长期居住者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方可到选定医院就诊。
4.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就医时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所发生的医疗费转账结算。
5.离退休人员患急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公费医疗急诊相关规定报销。离退休人员若需到就近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校医院转诊、转院,并持转诊(转院)单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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