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房存在的问题的问题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渻、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来函,反映地方一些醫疗机构的药房和一些医疗机构利用设立分院、门诊部或门诊分部等名义对外销售药品的问题

  经调查,上述问题在部分地区确实存茬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纠正一些地方的医疗机构及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眾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通知如下:

  一、在目前体制下医疗机构药房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服务对象应該是在本院就医、凭医生处方取药的病患者其目的是为方便病患者就医取药。它不属于药品商业经营企业不应对外进行药品销售,否則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二、医疗机构设立分院或门诊部,是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治病所设立的分院或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不应对外销售药品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药品监督管理的重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任何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肅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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