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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资格证认定】2016秋季上海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规定(试行)
2016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即将进行,各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也要时刻关注着考试资讯,第一了解考试动态。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秋季上海认定体检规定(试行)&,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
2016秋季上海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规定(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素质,适应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
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注12: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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