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在开塔吊时突发突发性脑干出血血,符合工伤三个要素,但在48小时以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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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说是连续工作百余天“过劳死” 但公司以他在单位看黄网为由拒赔
抢救超过48小时 不算工伤
&&&&按家属说法,在为公司连续工作100余天后,老陈(化名)在加班时突发脑干出血,因抢救无效死亡。而公司却称老陈病发时在浏览黄色网站并手淫,以其病发是自身原因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赔偿。老陈的妻儿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1万余元。案件近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家属说&&&&丈夫五一加班&&&&妻子接求救电话&&&&2014年7月,老陈辞去了原本在天津的工作,来到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设计师。&&&&据老陈的妻子田女士(化名)说,当时老陈在天津时供职的公司待遇其实不错,之所以辞职来京,完全是因为朋友的盛情邀请,并许诺了更好的待遇。但来京后,老陈发现公司承诺的待遇只是空中楼阁。公司不仅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五险一金,而月工资也仅有五千余元。&&&&据田女士说,在公司,除了设计的本职工作,老陈还要负责从原料选择、成本控制到客户接洽等一整套工作。田女士说,因为工作太辛苦,老陈曾和自己透露过项目完成后就想换一份工作,但他却没能等到这一天。&&&&去年5月1日,本应是国家法定的假日,但老陈因为与客户约好,要对产品设计进行沟通,一早他便到了公司,一直等待着客户前来。原本公司员工小孟也应该按时来到公司,但不知为何,直到下午公司还是只有老陈一人。&&&&田女士一直在天津的家中等着老陈。原本老陈和她说好,当天谈完工作就回天津,他的行李也已经打包好,就放在办公桌旁。但当天下午两点多,田女士突然接到了丈夫的求救电话。&&&&“他当时在电话里说他不好受,让我快来北京救他,之后就没有再说话了。”田女士回忆,她接到电话后感到事情不妙,便急忙往北京赶,但丈夫的电话却再也没有接通过,“当时我就知道出事儿了”。&&&&抢救八天&&&&脑出血不幸去世&&&&一边赶路,田女士试着通过丈夫的同事询问丈夫的情况,但当天公司员工全部放假,原本应该在公司的小孟也没有准时出现。最后,公司员工只好联系到了在公司附近的快递员,让快递员帮忙前去查看,这才发现老陈早已陷入深度昏迷。&&&&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老陈在给妻子打过一个电话之后,便歪倒在座位上,再也没有动弹过。&&&&等到120的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距离老陈病发已经过去了近三个小时。医院诊断其为脑干出血,经过八天的抢救,5月8日,老陈不幸去世。&&&&在田女士眼中,老陈平日里身体健康,是个工作狂。他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平日里唯一的爱好就是做设计,就在大年三十,老陈依然在为公司修改设计参数。从去年1月1日到事发当天,虽然家就在天津,高铁不过几十分钟的车程,但老陈只有春节给自己放了假,其余时间他都没有回过家。&&&&因认为公司为老陈连续安排100多天的超负荷工作,引发其脑干出血死亡,田女士和儿子一同将公司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万余元。&&&&公司说&&&&“死者为大,法官您自己看吧”&&&&案件近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公司表示对老陈之死没有任何责任。&&&&公司代理人表示,老陈的死亡原因是脑干出血,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庭上,公司播放了公司监控录像,并指出事发当天老陈根本就没有打开过设计软件,因为监控中拍到的电脑显示屏一直是白色,而非设计软件的蓝色界面,因此其并非在加班工作。不仅如此,在多个时间点,老陈的左手都在做着疑似手淫的动作。“死者为大,我就不说了,法官您自己看吧。”&&&&而对于田女士所称的,老陈是因连续加班引发脑干出血的理由,公司表示老陈并非是公司的全职人员,而是兼职。老陈的工作形式很自由,不需要每天打卡,公司只是将设计任务交给他,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因此也不存在加班的情况。&&&&“这是对逝者极大的侮辱!”听到公司代理人的发言,田女士十分激动,“一出事儿就说是临时工干的,这是什么态度!”田女士拿出了丈夫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显示,出事当天,老陈还在完成领导交办的与客户接洽的任务。而在事发前的几个月,老陈还为了产品的成品生产出差过一个多月。&&&&出事后,公司高层还对田女士避而不见,已经退休的田女士甚至拿不出为丈夫操持葬礼的钱。&&&&但公司则表示,事发后,公司积极垫付了医疗费3万元,并在网上帮助其募集了2.4万余元善款,善款已全部交给了田女士。从法律上来说,公司对老陈死亡没有任何责任,从情理上也已经垫付、募集了相关费用。&&&&律师说&&&&抢救超过“黄金48小时”&不能认定工伤&&&&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李广兴律师表示,“过劳死”虽然已经成为了大家议论的热词,但并非是一种疾病形式,也并没有被纳入国家的工伤分类标准。职工发生“过劳死”,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能否认定工伤,关键不是老陈是否在加班,或者有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发病后,抢救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李广兴律师说,只要老陈是在工作状态下病发,如果能够符合48小时的抢救时限,则不需要讨论老陈的病因,工伤可以得到顺利认定。&&&&对于48小时的时限,法律界人士多有争论。老陈的抢救前后历时八天,但田女士表示在她当天晚上赶到医院时,老陈的瞳孔已经散了,“当时人已经完了”。&&&&“48小时一过,他们的态度一下就不一样了。”对此,田女士的代理律师也只能苦笑,“一过48小时,就没法再认定工伤了,田女士也只能走诉讼索赔这一条路。”&&&&一方面,用工方要求医院实施无效抢救以拖延时间,同时,家属却可能以伤者伤情过重,抢救也是徒劳或抢救后仍无法恢复劳动能力为由,拒绝继续救助。&&&&但其实,不论法律如何规定,在面临时限节点时都会面临这样的困境,法律以48小时作为分界线,是考虑到这一时限是抢救的黄金时间,是在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后确定的。&&&&律师说&&&&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或面临双倍工资赔偿&&&&无法认定为工伤,田女士只能通过诉讼索赔,要证明公司一方存在过错,就要证明老陈的脑干出血是由于工作负荷过大而引起的。&&&&在老陈的死亡证明上,死亡原因只有四个字:脑干出血。&&&&“从医学上讲,脑干出血主要原因有高血压、不良嗜好、过度劳累、天气寒冷,我们做一下排除法,那老陈的病发只可能是因为过度劳累。”虽然田女士的代理律师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证明老陈超负荷工作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显然只有这些远远不够。&&&&在法官的要求下,田女士答应回去尝试寻找丈夫在事发前是否有过体检等能够证明其身体条件的证据。因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法官宣布暂时休庭。&&&&虽然索赔困难重重,但李广兴律师表示,在这个案件中,公司还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过错,那便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老陈签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李广兴律师表示,如果田女士能够提供老陈在单位持续工作的证明,就可以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老陈在公司就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刘苏雅&J244&&&&插图&王金辉&H120热点:&&&&
工程师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死亡被认定非工伤
邓云与两个儿子。(当事人供图)
  多“活”42小时 赔偿少20万
  工程师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被认定非工伤,遗孀状告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败诉
  ■本版统筹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 郭小为 实习生 罗坪
  在送院抢救35个小时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
  35小时:丈夫重症室内“停止呼吸”
  日13时30分,正在家中洗碗的邓云接到一个电话,噩耗从此开始――当日12时40分,丈夫刘海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正在抢救。
  来不及顾及身边那对5岁的双胞胎儿子,邓云直奔深圳宝安区福永医院,而丈夫刘海的血型诊断尚未出来。“我不知说什么好,一再哀求医生马上进行手术。但碍于血型诊断,手术一直拖到下午2点多才开始。”手术前,刘海任职的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预付了一笔5000元的手术费。
  5日凌晨,12个小时过去了,刘海依旧没有好转,邓云一个人呆坐在重症监护室的走廊里,听着护士们查房的脚步声,彻夜难眠。当晚的值班医生无奈地告知她一个更可怕的消息:刘海的自主呼吸告急,随时可能停止呼吸,如果停止了呼吸,你要决定是否用呼吸机维持生命。
  35个小时过去了,两腿发抖的邓云等来的是丈夫“停止呼吸”的消息。哭泣中,邓云执意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哪怕医生告诉他,刘海生存的希望很渺茫。
  42小时:“他一只眼睛一直没闭上”
  8月6日凌晨,深圳正处在燥热的酷夏,抢救病房的走廊里静谧无声。
  邓云偶尔打个盹儿,醒来时精神恍惚,她说,她那时以为丈夫马上就来叫她回家了。
  医院规定,每日下午3时至4时为家属探病时间段,邓云却一直待在医院不肯离去,她说“要一直在他的床边,要看着他,说不得什么时候就醒了”。
  呼吸管、输血管、导尿管、吊瓶……刘海在仪器的维持下,机械地呼吸着,不言不动,邓云却说他是有知觉的――“我老公有一只眼睛从开始抢救到去世,一直都没有闭上,我知道他是有太多的牵挂,他放心不下我们母子!”
  她就带着双胞胎儿子一直守着,眼泪一粒粒砸在丈夫脸上。看到她哭了,两个孩子也抱着她哇哇大哭,怕吓着孩子,她又只好忍着不哭。
  邓云时刻盼望着奇迹出现,总以为一觉醒来,丈夫就起床了。
  然而,奇迹没有出现,8月7日17时50分,刘海被宣告死亡。福永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记录,刘海系“左颞顶部自发性脑内出血”死亡。至此,刘海整个抢救时间为77小时。
  妻子要求工伤认定败诉
  丈夫死后,邓云向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工伤,让她没想到的是,依靠呼吸机拖延的这“42小时”,成了她为丈夫索赔的最大“门槛”。
  据邓云回忆,8月7日丈夫去世后,在医院里,邓云向丈夫生前所在公司里负责社保的人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但被告知“我们已经咨询过社保,刘海认定为工伤的希望很小,因为超过了48小时”。
  8月20日,邓云在丈夫所在公司的员工陪同下来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福永管理站,摆在她前面的是一份关于对刘海意外死亡的“非工伤认定书”。
  负责此次认定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作人员戴巍这样告诉邓云:“我们很同情你,但是法律的规定,我们也没办法改变。”
  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的是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的结果,让待业在家的邓云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愿”。
  为此,邓云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结果,但被裁定败诉。邓云不愿放弃,就像丈夫临死前的坚持一样――“当时就算知道了有48小时这样的规定,我也会选择让丈夫继续治疗,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机会,我也不能放弃。”她已于日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临近采访结束时,邓云还在为接下来的上诉做准备。对于未来,她显得并不乐观。
  遗孀邓女士:我要对丈夫与两个孩子负责
  在邓云看来,横在她工伤索赔路上的,是条“不人道的条款”。
  她坚持认为,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并在48小时内有抢救行为,最终死亡的,都就应该视同工伤”,“48小时内”是指在“48小时内有抢救行为”,并非一定要求在48小时内死亡。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于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当法律出现多种理解时,应做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我要对我九泉之下的丈夫负责,对两个孩子负责!我必须让两个孩子更好地成长,等小孩长大,他们会理解他们的母亲为什么会这么辛苦上诉争取一个合理的认定。就算最后结果不理想,也不会恨他们的母亲。”邓云这样对记者解释一直不放弃争取工伤认定的原因。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非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刘海死亡后的工伤认定,作为被告一方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为,刘海在工作事件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其情形不符合“48小时”规定,致命疾病也不属于职业病,因此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规处胡小姐在接受新快报采访时表示,条文已经很明确,“48小时”作为一个法定标准时间,肯定是经过讨论的,如果法律不能划出一条界线来,那么不但影响社保基金的管理质量,对其他参保人也会不公平。
  律师说法
  陈剑峰:超过48小时应“视同工伤”
  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方面的著名律师陈剑峰表示,在他个人看来,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即使超过了48小时才死亡,也应当“视同工伤”。甚至还有人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定”,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视同工伤”。
  朱永平:“48小时限定”有其合理性
  广东著名律师朱永平则认为,“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是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公平的平衡。假设不限定“48小时”,任何在工作场所发病的都算“工伤”,那么所有有疾病的人,都可以说“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这样,就无限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王云松: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分析
  在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松看来,“48小时”的限定是法律的一个刚性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患病了十几年,最后因病死亡还认定为“工伤”,这显然不合理;但仅仅因为使用了呼吸机,而超过了几个小时就不认定为工伤,这也不合理。
  专家倾向“例外规定”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的翁林霞律师则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关于“48小时”的限定确实是一个司法难题,理论上,这个“限定时间”无论定在什么时候,总会有人刚好超过这个“限定”。如果规定为“72小时”,那么在第“73小时”死亡的人怎么办?如果规定为“80小时”,那么在第“81小时”死亡的人又怎么说?最终,都会对这一法律产生质疑,目前,并没有更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
  对于此难题的解决,法律专家们则倾向于做出“例外规定”,使之与原则性的刚性规定相互配合,具体的例外规定可以是: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新快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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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关注工作期间突发脑干出血是否属于工伤?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事情是这样的,我爸2007年进厂上班(每天上班12小时,每一个月转一次班,分早班和夜班,早班时间07:00--19:00
夜班19:00--次日早上07:00),号晚上7点上班,在凌晨04:40(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属于加班时间)左右发病,在公司同事的帮助下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高血压引发脑干出血(高血压是否于我爸长年来的加班加点,劳累过度有关?)(2007年进厂到现在公司未帮我爸买任何医疗保险或社保),我爸在医院ICU时公司曾说会一直治疗到我爸康复,但才过十几天,我爸从ICU转到急诊病房后就不肯继续支付医疗费用。(之前的医疗费用是以我妈的名义跟公司借的,已借他公司5万余元。现在医疗费用已高达十万余元,)因为他每天最少要加班4小时!!还要上夜班,我也问过医院的医生,她也说这样的突发性高血压引起的脑干出血跟长期的熬夜、加班加点都是有关的!!我想咨询一下像我爸这样的事情能认定为工伤吗?我们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的医疗费用已经高的我透不过气了!!希望大家能够给予帮助!!如果有人能给予任何帮助的请联系我——周晋越,电话:。忠心谢谢大家!!!
(案例1)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中国淮海网
  【大 中 小】
  中国淮海网消息:徐先生今年56岁,前段时间,在工作当中突发脑出血,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徐先生想问问,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因为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6月底就到期了,到期之后,单位对自己还有没有什么责任?
  徐先生因为严重的脑出血后遗症,目前已经无法自己行走,语言表达能力也丧失了,所以他在自己80岁的老父亲的陪同下找到我们栏目。徐老先生告诉我们,儿子徐先生今年已经56岁了,在徐州华夏电子有限公司负责看大门,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徐先生父亲:连续看了407天,值夜班。号值夜班的时候就感到头晕,下班之后身体更不舒服,然后住进了徐州市中医院。
  在这份2月2号的医院诊断证明上写着,徐先生患了脑出血、高血压等病症,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因为入院及时,一个星期之后,徐先生病情好转就出院回去继续工作了。
  徐先生父亲:接着第二天上夜班的时候就发病了,病倒在单位上,单位派车送到铁路医院。
  这一次许先生就没有那么幸运了,脑出血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不仅吃饭走路不能自理,而且大脑也不清醒,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无法继续工作。
  徐先生父亲:医药费除了按照医保应该报销的以外,其余都是我来承担,工资每个月给360块钱。
  徐老先生说,儿子独身一人,爱人很早就去世了,每个月就靠600多块钱工资生活,生病之后,因为无法工作,单位只发给他每个月360块钱的生活费,连看病吃药的费用都不够,而自己2000块钱的退休金也无力负担自己老两口和儿子的开支用度。
  徐先生父亲:我觉得他发病在工作当中,不是正常在家里发病,第一次是在单位引起的,第二次病倒在单位,我认为他属于工伤。
  徐老先生说,单位曾和儿子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又签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到今年6月底就到期了,他想问问,这份合同到期之后,单位是不是就不再给儿子续签合同了,儿子的生活怎么保障?随后,我们电话和徐先生的单位取得了联系。
  张慧:他是不是一直在你们公司工作?
  徐州华夏电子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对,他原来是那个企业职工,现在早就变成私企了。
  张慧:我看到他原来签的是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徐州华夏电子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是啊,那是原来那个单位,和咱这个单位不一样,那是原来天宝集团的,我们是华夏电子公司,不是一个单位。
  张慧:你们这个单位和他签了几次合同了?
  徐州华夏电子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一次。我们从08年给他签,到今年6月就到期了。
  张慧:那到期之后,打算怎么办呢?
  徐州华夏电子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那我们就不能再用他了。因为他不胜任工作,早就不胜任了。
  张慧:对他有没有什么补偿?
  徐州华夏电子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他不能胜任工作,我们怎么给他补偿。
  华夏电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徐先生的情况肯定不能算作工伤,并且在今年合同到期之后,将不再和他续签。那么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徐先生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我们听听律师的说法。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刘茂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视同为工伤,如果是一般性的疾病发作,是不能视同工伤,还有一种情形,他超出了上班的时间,加班了,或者说由于延长工作时间,增加了劳动强度,导致了其高血压等突发性疾病,这种情况,也可以比照工伤来进行认定。
  另外,律师还说,如果徐先生工作的公司,在改制后,公司没有重新注册,只是更改了名称,那么徐先生之前和单位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仍然具备法律效力,现在单位没有权利和徐先生解除合同。如果改制后,公司已经重新注册,那么现在因为徐先生没有工作能力,单位可以不再和他续签合同,但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补偿徐先生至少2个月的工资。
上诉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诉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高松山,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晏民,男,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Hp阳镇铁西居委会殷庄240号。
上诉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豫(遂)工伤认字[2009]76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职工晏民所受伤害为工伤。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向遂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遂平县人民政府作出遂行复决字[2010]3号复议决定,维持了豫(遂)工伤认字[2009]76号工伤认定通知书。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日19时,晏民在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制浆二车间从事车间麦草上料工作。21时50分左右,2号蒸球开始装麦草,晏民用一根木棍不停地把麦草送入2号蒸球料口。22时25分左右,同班工人于德合、殷双红听到木棍落地的声音,随即停机后跑到晏民所在的位置,发现晏民蹲在操作平台上。殷双红将其抱到平台下,于德合去通知车间带班负责人后,又把晏民抬到二楼平台上,进行降温处理。后晏民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3时左右,在工友搀扶晏民上120急救车时,其又摔倒在地上,头部触地流血。晏民经遂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部左侧出血,在该院治疗83天后出院,出院后留有右侧肢体功能障碍。日,被告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日作出豫(遂)工伤认字[2008]23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晏民系自身疾病发作导致脑出血,不视同工伤。晏民不服向遂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遂平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豫(遂)工伤认字[2008]23号工伤认定通知书。晏民又于日提起行政诉讼。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遂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以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豫(遂)工伤认字[2008]23号工伤认定通知书,由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意见。日,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遂)工伤认字[2009]76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晏民所受伤害为工伤。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遂平县人民政府复议后作出遂行复决字[2010]3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晏民为工伤的意见。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晏民的陈述和医院诊断能够相互印证晏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头部确实遭受外伤。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称晏民系自身疾病造成脑出血,不是外伤原因造成脑出血,因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认定。故遂平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晏民所受伤害为工伤,合法、正确,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晏民在遂平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诊断结论为:脑部左侧出血,而不是外伤性颅内血肿。晏民的脑出血系其自身在上班过程中突发的疾病所致,晏民当天摔倒是因为出血造成的晕倒,而不是因摔倒造成的颅内血肿。因此,晏民所受的头部外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对于晏民的出血,则不能定为工伤。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上诉人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口头答辩称: 豫(遂)工伤认字[2009]76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晏民答辩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我是属于自身疾病造成的脑出血,而非在工作中因外伤造成的脑出血。遂平县法院(2009)遂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也认为不能排除晏民系因工作造成外伤导致脑出血的可能。证人殷双红、于德合的证言也从侧面能够印证晏民弯腰捡木棍时头部碰到栏杆,当时就蹲在走廊里的事实。遂平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对晏民的工伤申请重新复查并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豫(遂)工伤认字[2009]76号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所调查的证据,认定晏民所受伤害为工伤正确,应予维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称晏民的脑出血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不是因外伤原因造成的,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故上诉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一O年 九 月 十四日
厂里的员工被厂方派到工地工作,员工称岁数大了,体型胖了,无法完成该项工作,于是,厂方经理去接他回厂。下午四点左右,在回厂途中突发脑干出血,然后立马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日凌晨四十分死亡,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该如何赔偿。望各位专家给个合理看法。谢谢。
12月22日气温零下十八度,异常的冷,6:45在上班途中等了半个小时公交车才来,到站之后又跑了一段路到单位,在上班时渐渐感到头痛耳鸣,体乏寒冷,听力也有所下降。十点左右在本单位的耳科检查后,大夫说:没有炎症,但是最好能去大医院做一下“电测听”。十一点,继续工作时感到头闷,头部左侧胀痛,耳鸣加剧,主任便让我早走一会儿去看病(工作时间应为一天,下午不上班,去医院看病)。下午感觉左耳没有知觉,右耳听力变差,医院诊断为“双侧突发性耳聋”,当时就办理住院手...
其家属,在某单位上班时间过程中突发疾病被医院确诊为脑血管破裂,公司不予缴纳治疗费(其原因说是:本公司是用人单位而伤者本人是和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所以工作场所不予缴纳治疗费。)而派遣公司说伤者是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不给予缴纳治疗费。
求知情者给予给于帮助,谢谢。
在上班时突发脑梗塞是否属于工伤?
人已去世,家里面没有遗传,在医院工作了3年多,得了白血病,去医院检查时候有医生说是因工作有关,但当时因照顾病人,没有做鉴定,现在人已去世了,想要医院有一定的赔偿。这样算工伤吗?我们该怎么做呢?
本人身体良好,因工作原因,如长期加班熬夜等关系,在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工作期间突发脑冲血是否是工伤
在上班路上,由于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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