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食品卫生许可证范围上怎么写的村卫生室诊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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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2014年6月3日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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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zhengfu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zhengfu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zhengfu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zhengfu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zhengfu或者上一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zhengfu或者上一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zhengfu或者上一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zhengfu或者上一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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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卫生室(所)中医药基本配置标准和业务管理要求&&
作者:中医处&&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所)建设,为农村群众提供廉、简、便、验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标准。
一、村卫生室(所)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标准
1 、村卫生室(所)应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要求。
2 、配备一名中医或能中会西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按照省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每年接受一次中医药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 、具备开展中医临床诊疗服务的基本条件:脉枕 1 个、针刺用毫针 1 套、艾条若干、刮痧板 1 套、火罐 1 套。
4 、配备至少 20 种中成药或 50 种常用中药饮片,及药称 1 个、捣药罐 1 个。
二、中医药业务管理要求
1 、执行国家和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诊疗行为,并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出诊有记录、有传染病报告制度。处方书写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处方书写标准。
2 、掌握针灸、拔罐、刮痧、推拿按摩等中医药适宜技术 3 — 5 种,并能运用中医药基本知识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治疗量达到 15% 以上。
3 、积极利用科普宣传栏等宣传工具,每年开展面向农村群众的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不少于 2 次。
4 、鼓励乡村医生充分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切实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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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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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的作用,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保护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
   第三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钻研业务技术,保证医疗卫生工作质量。
   第四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初级卫生保健任务。
   第五条 鼓励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到缺医少药地区开业;鼓励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自愿组织联合医疗机构。
   第六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须参加当地的卫生工作者协会。
   第七条 卫生工作者协会是卫生工作人员的群众组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进行行业性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开业资格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一、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二、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一、精神病患者;
   二、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
   第十一条 凡申请开业的医师、中医师,应向所在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交验以下证件与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医师、中医师资格证明文件;
   三、体格检查表;
   四、离休、退休、退职或无业证明;
   五、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六、流动资金及医疗仪器设备情况;
   七、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八、组织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第十三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的开业执照由发照机关每年审核校验一次。
   第十四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启用诊所印章和个人执业名章,应报发照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停业须报发照机关批准并交回执照。死亡时,其家属或关系人须在15日内报发照机关,注销开业执照。逾期未报的,发照机关查实后应立即注销。
   第十六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诊所设立药柜必须经发照机关审批,其所备用的药品种类也必须经发照机关核准。药柜仅限常见病治疗和急症抢救药品。不得经营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得对非就诊病人售药,不得自行加工制剂。对有特殊疗效的配方,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指定有条件的医药机构代为加工。代制药品应接受药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聘用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报发照机关审核批准。不准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第十八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诊所经发照机关审核批准可设置19张以下病床。
   第十九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做到看病有病历、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和报告书有存根。病历、处方、报告、单据及证明存根应保存3年。
   第二十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作好疫情和疾病报告,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卡片、报告书、证明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的收费标准必须报当地卫生、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张贴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进行广告宣传,必须报经发照机关核准。其内容只限诊所名称、地址、医师或中医师姓名、技术职称、学衔、专业特长、诊疗科目及诊疗时间,严禁虚夸宣传。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在防病治病中,作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违反本办法,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开业执照处分。以上处分可以并用。
   第二十六条 对无照行医者,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取缔,没收其药械并酌情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医士、助产士、护士、口腔技师等中等专业医务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士及其他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篇& &社区卫生服务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职责………………………………………………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站长职责………………………………………3
社区医务人员行医守则……………………………………………………4
社区医生职责………………………………………………………………5
社区护理人员职责…………………………………………………………6
社区康复医师职责…………………………………………………………7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职责……………………………………………………8
社区预防保健人员职责……………………………………………………9
第二篇&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服务中心(站)工作制度…………………………………11
全科门诊工作制度…………………………………………………………12
家庭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3
双向转诊工作制度…………………………………………………………14
社区健康教育制度…………………………………………………………15
社区预防保健工作制度……………………………………………………16
社区护理工作制度………………………………………………………&&17
社区康复工作制度…………………………………………………………18
社区传染病报告制度………………………………………………………19
社区治疗室工作制度………………………………………………………20
社区注射室工作制度………………………………………………………21
急诊抢救工作制度…………………………………………………………22
登记、统计制度……………………………………………………………23
社区消毒隔离工作制度…………………………………………………&&24-25
社区一次性用品管理制度………………………………………………&&26-27
社区康复工作制度…………………………………………………………18
社区传染病报告制度………………………………………………………19
社区治疗室工作制度………………………………………………………20
社区注射室工作制度………………………………………………………21
急诊抢救工作制度…………………………………………………………22
登记、统计制度……………………………………………………………23
社区消毒隔离工作制度…………………………………………………&&24-25
社区一次性用品管理制度………………………………………………&&26-27
社区卫生服务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职责
1、健康信息收集管理和利用
1)社区基本情况
2)社区居民健康调查与分析
3)建立社区和个人健康档案
2、预防工作:建立健康档案,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和管理,计划免疫接种。
3、医疗工作: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危重病现场抢救及转院。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及相关的各项服务工作。
4、保健工作:社区妇幼保健、老年人保健,残疾人保健。
5、康复工作:主要慢性病、术后病人及残疾人康复管理。
6、健康教育工作: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卫生指导等健康促进活动。
7、计划生育指导:节育、妇女保健知识的宣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站长职责
1、在上级部门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行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2、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年终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督促中心内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开展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的“六位一体”服务工作,按时完成工作计划。
4、有计划地安排中心内人员业务学习,做好社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晋升、晋级等工作。
5、按时参加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并及时在中心内传达会议内容和任务,并组织落实。
6、加强与当地社区的联系和沟通,经常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按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7、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社区医务人员行医守则
1、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要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耐心周到。
2、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各项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对工作高度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
3、严格履行合同项目,不分家境贫富、优劣,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极端热忱。
4、做病人的知心朋友,严格保守患者及其家庭的隐私和秘密。
5、发扬助人为乐风格,积极为患者及其家庭解忧排难。
6、不吃请、受礼,不收“红包”,不违法乱纪。
7、不开搭车药,不开假医疗证明。
8、不假借出诊之便干私活,办私事。
社区医生职责
1、准确掌握所管人群基本情况。建立居民家庭健康档案及特殊人群健康个案档案。
2、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在社区访视,巡诊中,以多种形式进行生理、心理、社会及其他与健康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教育,改变病人,健康人不利于健康的各种行为和习惯,建立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并进行效果评价。
3、开展孕产妇和婴幼儿的系统管理,做好围产期保健宣传指导。组织做好本地区妇女病查治工作及女工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指导,协助做好新生儿建册,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对学龄前儿童做好营养指导与生长发育的监测,督促保教人员做好健康体检。
4、开展慢性病人的管理。对慢性病人与出院患者进行家庭继续治疗与康复护理,建立家庭病床。
5、对35岁以上首诊病人建立测血压制度。
6、实行责任医师负责制,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社区常见病的诊疗与处理,急症的认证和及时转诊,必要时陪同病人转诊治疗。
7、建立社区医生工作日志,记载每日工作情况。
8、负责做好各项资料的登记、记录,对所负责的人群的健康问题及其变化形成动态的、连续的资料。
社区护理人员职责
1、负责器械的消毒和诊前的准备工作。
2、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员进行处置。
3、经常观察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上级医院处理。
4、负责诊疗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5、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7、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器材和其他物品。
8、负责所在工作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社区康复医师职责
1、开展社区残疾人状况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并建立档案。
2、做好社区居民因急、慢性疾病、创伤、老年病及残疾等所致的功能障碍者的康复工作。
3、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康复医疗、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防止病、伤、残的发生或减轻伤残后其功能障碍的程度。
4、根据残疾人的康复要求,开展康复治疗及功能训练,并可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工作。
5、负责康复医疗的咨询、评定、转诊和支持工作,保存和整理康复医疗记录和病历档案。
6、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新疗法,为居民及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责
1、配合街道、居委会开展本辖区居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2、熟悉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运用各种形式向居民宣传。
3、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依法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4、热心为居民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不孕、婚育新风进万家等知识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服务。
5、积极稳妥地推行计划生育措施知情选择。
6、为社区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药具。
7、做好性生活指导,提高已婚夫妇生活质量。
社区预防保健人员工作职责
1、在医院预防保健科的指导下,与社区居委会的配合下,负责社区内居民的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
2、拟定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完成社区内的预防保健工作,组织定期体检,掌握健康情况,及时提出居民的预防保健措施。
4、组织好社区内居民的预防保健工作。搞好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及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5、负责所在工作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感染管理组织和职责
一、感染管理小组成员
王家蔚(中心医院公共卫生部部长)
沈发凤(中心医院特需服务部副主任)
蒋桂娟(兼)(中心医院感染科科长)
陆奇慧(社区责任医生)
二、感染管理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中心(站)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根据本中心(站)的工作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本中心(站)医院感染环节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感染。发现有院内感染倾向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积极协助调查。
3、监督、指导社区医生正确合理使用抗生素。
4、组织本中心(站)内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控制感染知识的培训。
5、督促本科室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消毒隔离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部署的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2、定期召开办公会,研究布置工作。
3、与卫生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加强联系,定期汇报工作。
4、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业务和社会活动。每月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学习政治和业务。
5、建立健全各项登记、记录、统计,资料填写清楚、准确、完整、及时上报,实行分档管理。
6、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行逐级月报表制(站报中心,中心报上级主管部门)。
7、建立财产、物资账目,妥善保管。各种物资要定期清点,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损坏。
8、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9、遇有严重中毒、法定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0、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脱岗,严格按照工作时限深入社区、家庭开展本职工作。
11、经常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全科门诊工作制度
1、倡导“一对一”人性化服务。
2、接待病人要热心,问病查体要细心,诊治疾病要精心,要处处方便病人。
3、熟悉一般卫生防病、传染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常见病、多发病及各种急症诊疗、抢救等业务方面的基本知识、技能,诊室要备有一般抢救药品、器材,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4、严格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应诊制。
5、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处方及处置单,做好家庭服务记录。
6、危、急、重病人优先就诊,对每次不能确诊的病人应积极组织本中心内会诊或转诊,转诊前要做好紧急处理,并由医务人员亲自陪同转院。
家庭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档案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全程服务的客观真实的动态记录,在制定社区健康干预措施、科研、教学、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评价及司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认真如实填写。
2、建档范围只限于本中心的家庭和居民,对偶尔性的外来诊治者,只做门诊登记,不予建档。
3、健康档案由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填写,根据项目不同,可以通过门诊、入户调查、邻里亲朋的询问等获得确切资料,由当事者填写。
4、社区卫生服务档案包括家庭健康档案册、家庭卫生保健服务合同书、高血压和个案卡等。档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使用时调出,用后归档。
5、档案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楚端正,用语正确精炼,内容符合逻辑,格式符合规范,缩略语和符号要正规,不得使用自创字和自创符号。
6、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档案,是属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用资料,供本中心全体医务人员使用,对服务对象有医疗保密性,要严格执行医疗保护制度。外来人员查阅或借阅,须经负责人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为教育、科研和司法的需要借阅者,须经批准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为不影响档案的正常使用,可提供档案复印件。
7、为保障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档案要妥善保管,不随意涂改、重抄,关键部位的改动责任者应签字,以示负责。
8、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档案的有效利用和运转,医务人员对诊者、会诊、家访等获得的真实信息,要及时记录,有关单据要分类按时间顺序粘贴,对需要系统观察的主要问题,按处理常规进行复查,并及时记录复查结果。
双向转诊工作制度
1、凡社区卫生服务站两次不能确诊,诊治困难和需要特殊检查等符合转诊要求的患者,可持社区全科医生开具的双向转诊单到上级医院就诊。
2、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应派医务人员护送或请转诊医院来接,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3、对社区有能力治疗的病情稳定或康复期的转诊患者、上级医院的康复病人、慢性病人等,应及时转回社区卫生服务站继续治疗或康复。
4、建立、完善双向转诊的登记和记录,对转诊病人实行随访制度。
5、指导社区居民合理利用专科服务,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的导诊功能。
社区健康教育制度
1、利用声像、文字、语言和文娱等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防病知识宣传活动。
2、健康教育工作力求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易懂。
3、针对不同疾病的病情,开具健康教育处方,指导患者早日康复。
4、定期出健康教育宣传栏,为居民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5、在健康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影响居民健康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人群健康教育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6、指导居民掌握正确的健身方法,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7、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做好各种记录,认真总结。
社区保健工作制度
1、在医院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及下属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妇女病普查、孕产妇访视、母婴健康热线。
2、配合各级zhengfu部署的中心任务,注重社会效益,全心全意为社区群众服务,做好社区保健工作。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科室及下属各服务站的服务,杜绝差错事故,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各项工作。
4、与街道、乡镇各社区加强联系和配合,积极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做好孕产妇的访视与保健。
5、向社会公布母婴健康热线电话,全方位满足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需求。
6、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业务和社会活动,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和社区服务质量。
7、建立健全登记、记录、统计报表等,对各服务站每月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信息科。
8、拓展保健服务领域,扩大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主动适应医疗保健市场。
社区护理工作制度
1、实施社区门诊的各项护理治疗操作。
2、配合医生进行健康档案、服务合同的建立、管理以及必要的统计工作。
3、提供健康咨询、饮食管理、生活护理建议等。
4、在病人家庭中遵医嘱实施各项家庭治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保障病人医疗安全。
5、和病人家庭紧密配合,了解病情进展,参与病人管理。
6、各项护理工作按要求详细记录,发现疾病征兆和各种健康问题,及时通报并采取适宜措施。
7、定期评价病人情况及护理工作,不断提高护理水平。
8、参与社区健康教育目标管理,按时随访病人,收集整理有关信息。
9、负责社区健康教育。
10、与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负责人密切配合,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的健康需求。
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1、将中西医结合康复内容纳入社区康复体系。
2、负责筛查康复对象,制定康复训练计划,指导康复、残疾人及其家属开展康复训练工作。
3、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咨询,评估康复训练效果。
4、对康复及残疾人进行每季一次的康复指导,并做好随访记录,填写康复训练档案。
社区传染病报告制度
1、认真执行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
2、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为责任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及时做好疫情登记。
3、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防保科则在6小时内电话报告防疫站。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人时,应当立即报告防保科,同时在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疫情报告卡填写应及时,内容确切,字迹清楚,地址详细,14周岁以下儿童应填写家长姓名。
5、门诊和住院部均应设备传染病疫情登记薄,在填写传染报告卡的同时详细填写传染病疫情登记薄。
6、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防保科立即电话报告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局。
7、医务人员未经市卫生局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源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地址、个人病史公开。
社区治疗室工作制度
1、室内保持整齐清洁,进入治疗室要穿戴工作服、帽,戴口罩,操作前洗手,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室内布局合理,严格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无菌物品专柜放置,器械与药品要分开。
3、严格注射、清创、换药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三查七对,按常规对致敏药物做过敏试验,并做好过敏反应的应急准备。
4、各种诊疗器械要按时消毒,消毒浸泡液定时更换,污染物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社区注射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病员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急诊抢救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遇到急诊抢救时,医务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对于危重不宜搬动的患者,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方可转院。如遇专科性强、较复杂的病例,诊治上有困难时,应在抢救同时积极协助家属转院。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及院外徒手急救技术。
3、如遇重大抢救需立即通知医院急诊科会诊,并向医院有关领导汇报。
4、抢救后要立即做好院外抢救记录,需转诊者应书写病历摘要,执行双向转诊制度。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备有抢救药品及基本抢救仪器。并准备好抢救箱(或出诊箱及抢救药品)。
登记、统计制度
1、中心(站)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和统计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登记和统计工作。
2、各种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医疗登记包括门诊登记,出诊登记、家庭病床的数量和质量登记及等。
3、工作量统计包括建档户数、建档人数、上门服务、健康教育等。
4、中心(站)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中心(站)站长审阅后上报。
社区消毒隔离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执行。
2、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器官的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3、无菌操作前应注意环境无尘,必须带口罩,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4、注射时做到一人、一针、一带、一垫、一擦手。
5、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在回收前应作毁形处理,凡需回收再使用物品应按消毒——清洗——消毒——灭菌。
6、治疗、换药、处置病人前后要洗手,擦手毛巾每日更换,接触特殊感染或传染病病人后应浸泡消毒双手。
7、消毒液的选择
1)体温表消毒:使用后浸泡于第一杯1%过氧乙酸液浸泡5分钟取出,清水冲洗擦干,再放入第二杯1%过氧乙酸液浸泡30分钟后,用75%酒精纱布擦干,放入清洁盒备用。过氧乙酸溶液每日配制更换一次。
2)各种物体表面消毒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每天一次。
3)手用肥皂流水冲洗,或将污染的双手用含醇或碘消毒剂擦手2分钟,再用皂液流动水洗净。
4)不能用高压消毒的器械,可用2%戊二醛浸泡10小时后,无菌操作取出,用无菌水冲洗干净,并无菌擦干后使用,每二周更换一次。
8、 湿化瓶每周浸泡消毒一次,每日更换灭菌水,备用时干燥放置。
9、 无菌镊子浸泡液、容器每周清洗更换,高压消毒1次。无菌镊子、敷料、棉球储槽消毒每日一次。
10、无菌物品应按灭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内,有专人每日检查,不允许有过期,物品标记清楚,完整(科室、名称、责任人、有效期),有效期七天,霉季5天。
11、一次性无菌物品必须置于清洁容器中,定点,定位,按时间先后顺序使用,避免积压失效。
12、无菌物品包布必须用双层,一换一清洗。
社区一次性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的管bv 理,保障医疗安全,有效防止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如下:
1、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设备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本单位一次性使用器具的采购、使用、使用后处理及回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并对购入产品的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3、采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注册证》。
4、采购物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距顶面≥50cm,采购部门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5、所有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分类放置,按有效使用日期先后排列整齐。
6、不得使用证件批文不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包装破损,霉变或淘汰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
7、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进行毁形、消毒,由供应室负责回收,并交专职人员保管后交定点单位集中处理。
8、使用中若发生热原反应,出现全身或局部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疑与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有关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院感科,及时处理。
9、使用科室可留存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留存数,使用和回收数量必须相同,如有外借或损坏应填报理由,以备查用。
10、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如针筒、输液器、输血器原则上应由供应室到设备仓库领取后再发放到相关科室。进行以旧换新“一对一”的发放。
11、被传染病人污染或疑被传染病人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其他不能被回收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进行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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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测血压制度
1、掌握正确测量血压的方法
2、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应做到四定:定时间、定部位、定体位、定血压计。
3、接诊医生要热情接待就诊者,并核对、记录就诊者的姓名、年龄,记录家庭地址。
4、为做好高血压的早期防治,对首次就诊患者年龄在35周岁上以上人群(包括35周岁)要进行测血压,并做好记录。
家庭卫生服务操作规程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行政区域划分承担本辖区内的居民出诊诊疗、家庭治疗、护理及建立家庭病床的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承担社区家庭出诊的工作,公布联系电话,做到及时、快捷、保证患者的出诊的需求。
3、电话呼叫出诊及上门约请出诊应做好电话呼叫记录或出诊记录,内容包括:出诊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出诊服务内容、联系电话、接诊医师姓名及执行医师或护师签字。
4、出诊后要记录患者一般情况、疾病情况、初步诊断与处理以及相关内容。
5、严禁在患者家中使用需做药物过敏试验药品,对容易发生或或者经常发生过过敏反应的药品(含中药制剂),应建议患者在中心、站内使用。
6、出诊及家庭服务的收费和用药应严格执行,必须严格执行《湖州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与收费标准》。
7、出诊及其它各种家庭诊疗服务,必须严掌握适应症,确保医疗护理安全。对患者及家庭提出的不符合医疗护理安全、有违反医疗护理常规的出诊服务要求,医护人员有权拒绝。但是必须耐心地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中心(站)感染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定期组织学习院内感染管理的规范标准,增强社区医务人员对院内感染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自觉做好中心(站)内感染管理的实施。
2、在各种诊疗操作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加强消毒灭菌工作,认真执行《社区消毒隔离工作制度》和《社区一次性用品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3、中心(站)内,经常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确保消毒质量,确保中心(站)医疗安全。
4、定期进行紫外线消毒效果的监测,监测紫外线照射强度不低于70uw/cm2.。
5、全科诊室、输液室应定时通过换气,每周进行空气消毒。治疗室每日空气消毒,每月监测空气、物表、手指、消毒液等。
6、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开改置。
7、无菌容器每周灭菌1次。正确使用消毒液,消毒液一经启用,应注明开启时间,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社区责任医生制度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1:服务人口的比例配备社区责任医生。
2、社区医生的照片上墙,挂牌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电话向社区居民公布,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卫生服务。
4、实行分片包干岗位责任制,深入社区,走入家庭,上门服务。
5、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全方位、全过程卫生服务。
社区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1、加强0—7岁儿童系统管理,配合疾控部门及时完成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任务。
2、掌握辖区内新生儿,体弱儿的健康情况,定期开展儿童发育健康检查。
3、有计划的开展儿童常见病及缺陷的防治和矫治工作。
4、宣传妇幼卫生知识,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开展产前保健、产后防视、积极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
5、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法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并有记录。
6、开展老年人、残疾人的保健、康复服务,建立60岁以上居民健康档案,定期开展老年人常见病的医疗保健咨询活动。
孕产妇访视工作制度
1、根据产后访视卡要求,定期到产妇家中进行访视。
接卡后于一周内进行第一次访视,第二周分别再访视一次。
2、访视内容:
a)产妇:观察体温、血压、乳腺、子宫复旧、腹部切口、会阴、恶露、大便等情况是否正常,指导产后避孕及合理营养。
b)婴儿:观察体温、体重、喂养、吃奶、口腔、眼部、皮肤、脐部、大便等有无异常变化。
3、医务人员应认真负责,细致观察产妇及婴儿围产期内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嘱其到医院检查治疗。
4、注意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检查所用的医疗器械和物品,要定期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5、认真填写产妇及婴儿访视记录报表,及时反馈信息。
社区预防保健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对法定传染病,按病分别登记,及时上报。
2、协助上级保健机构规范开展对0-7岁儿童及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妇女病查治、妇幼卫生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3、开展老年人保健、残疾人保健、伤残康复和慢性疾病的监控,医疗保健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和档案工作。
4、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社区居民、家庭的卫生指导、健康教育,对社区主要危险因素进行干预。
社区药品管理制度
1、药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药道德,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2、药品由派出医疗机构提供,严禁自行采购药品,不得使用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3、严格按医师处方发药,应细心、准确。
4、认真审查处方,无误后方可以发配,如处方有不妥之处,应及时与医师联系。
5、发药时,应将病人的姓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或瓶笺上,耐心向病人交待清楚。
6、分装药品时,应注明药品名称、含量、规格、数量、分装日期;应严格执行核对制度。
7、药品应按剂型、药理作用等分类排列,定位放置。妥善保管特殊药品。
8、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应定期盘点,建立健全统计报废制度。
9、工作人员要衣帽整洁,注意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社区化验室工作制度
1、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上注明“急”字。
2、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报告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
3、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全科医师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二十四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立即消毒。有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5、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
6、积极配合医疗、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7、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1、明确一名专职会计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收发的监督、月底盘存等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财务和物价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合理收费,按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标准。
3、收费时做好现金唱收唱付,向交款人开具由财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逐日结清当日款项,日清月结,做到附件(处方)真实、齐全。
4、严格遵守各项收费标准公示制度。
5、每日现金收入及时上缴入库,不积留大额现金,防止盗窃发生。
社区卫生培训、考核制度
1、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和执业资格管理,定期进行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与社区常见临床问题的培训。
2、参加医疗派出机构的业务学习及理论与技术考核。
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终考核,每半年进行闭卷考试一次,每季进行业务考核,每月自查,考试考核成绩作为晋升晋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4、完善继续教育机制,吸引人才,满足不断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需求。
社区药剂人员工作职责
1、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登记,统计和处方调配等工作。
2、主动征求各方意见,不断改进药品供应工作,检查站内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各种药品,严防差错事故。
4、经常检查和校正冰箱等设备,保持性能良好。
5、负责所在工作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社区检验人员工作职责
1、收集和采集检验标本,发送检验报告单。特殊的检查项目及时转送上级医院。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随时核对检验结果,严防差错事故。
3、负责检验药品、器材的请领、保管,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4、担任检验器材的洗刷,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5、负责所在工作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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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拟订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三、在本机构内确定一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2天。
六、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时,按以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并做好各项登记。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消毒管理制度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消毒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医务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洁,诊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治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七、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八、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处 方 制 度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处方,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八、处方书写必须《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则。
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一、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 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 方 规 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履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二、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三、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四、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五、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六、乡村医生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七、乡村医生应当按照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八、乡村医生每2年接受一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立即用电话通知本辖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四、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六、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六、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村卫生室门诊(急、出诊)制度
1、对病人热情接待,态度和蔼,随到随诊,缩短候诊时间。
2、急诊病人优先就诊,门诊病人(含急、出诊)均要登记简要病史及治疗方法,书写符合要求。危重病员要立即进行抢救
3、对急诊病员要尽快作出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时治疗。须转诊者应及时转诊,转诊途中必须有医务人员护送。
4、对需要出诊的病员做到出诊及时,认真负责。出诊箱必配备实用的药械,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5、严格执行门诊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村卫生室传染病管理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积极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宣传卫生知识,积极参与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2、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进行疫情处理,严格控制传染病的流行。
3、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建立传染病登记簿,做到不漏登,不漏报,及时收集可靠准确的疫情资料。
4、对可能被传染性病原体污染的物品要随时做好消毒工作,废弃物须消毒后丢入污物桶,传染病患者要及时转院诊治,转诊后对诊治场所和病家进行终未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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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财务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账册、药物账册、物资账册,建好管好现金往来账,各种账册要填写及时,定期审核。
2、做到钱、账分管,管账与管物分开的原则。
3、账目清楚,定期核对。物账相符,每月必须查对一次。
4、服务收费有标准,药物明码标价公示,收取费用有凭证。
5、认真执行合作医疗报销规定,收支账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村卫生室消毒隔离制度
1、严格遵守基本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无菌观念,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坚持一人一针一筒制度,杜绝医源性传播,防止交叉感染。 2、消毒液配制方法要符合要求,定期更换消毒液,并有更换记录,5—10月份每周更换两次,其余月份每周更换一次。
3、敷料、注射器、压舌板均需高压灭菌,做到一人一换一用。
4、卫生室每天要打扫清洁,做到桌面无积尘,墙壁无污渍,地面用来苏儿喷洒消毒。室内用紫外线消毒并记录。
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及处方制度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数量不少于120种的基本药物。
2、明确药物保管分工,妥善保管特殊药物,药品放置定点定位,存放有序。
3、药品必须从乡镇医院(所)采购,并建有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及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消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4、凭处方发药。发药时要实行复核、查对,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5、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处方书写规范,不开大处方、人情方,注意配伍禁忌,开处方要签全名。
6、按处方定期进行药销,做到药账相符。
7、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剪断,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村卫生室妇幼保健管理制度
1、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为乡镇医院(所)提供怀孕妇女的消息,以便及时早做好孕健卡工作。
2、做好产后访视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转乡镇医院处理。
3、配合乡镇医院(所)做好妇女病查治工作,对患病妇女给予治疗并定期随访。
4、对村办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宣传保健知识。
5、做好出生和0—7岁儿童的死亡登记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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