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可以办抑郁症门慢吗

治疗抑郁症,浙江农村合作医疗能报销么?_百度知道
治疗抑郁症,浙江农村合作医疗能报销么?
可以报多少,非常感谢?
请知道的朋友告诉我一下。
请问他这样的情况,在老家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否能报销一点医疗费。他是浙江人,想在上海治疗,现在在上海做事,想要治疗我有一个朋友得了抑郁症
我有更好的答案
医保现在是不能异地转移,也不能异地使用(异地报销很麻烦,就归为不能异地使用了)
不可以,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归当地财政管理,而且只能报销住院费用中的药费
报不了.只能在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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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6年汨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公示
09:48:20&&&来源:中国汨罗网&&&作者:&&&编辑:&&&评论: 点击:
一、参合缴费(一)参合缴费标准:2016年,农民个人缴费为120元 人,以户为单位进
一、参合缴费
(一)参合缴费标准:2016年,农民个人缴费为120元/人,以户为单位进行参合。
(二)参合对象范围:汨罗市农村居民和长期在本地务工人员,且未享受其他国家医疗保险的。
(三)参合缴费地点: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村委或社区。
(四)参合缴费时间:参合缴费金额集中收取时间定为11月上旬至11月30日止,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缴费生效后不得退保。
新生儿需提前参合,次年准备生育新生儿的家庭,需提前给新生儿预买参合,未参合的新生患儿将无法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参合截止日后不再受理任何参合。
二、住院补偿政策
(一)普通住院、意外伤住院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
意外伤(无责任方)
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
乡镇卫生院
县级定点医院
地市级定点医院
省级定点医院
按省级文件
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
因意外伤害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市政府确定的吉祥人寿合署办受理审核补偿业务。地点:汨罗市高泉南路25号汨罗市合管办二楼补偿结算厅,咨询电话: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政策:
参合年度内单人住院累计补偿15万元封顶;单次意外伤害累计补偿6万元封顶。
(三)住院大病救治政策:
1、因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儿童白血病(0-14周岁)、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I型糖尿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尿道下裂、 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唇腭裂的患者携带相关资料到合管办办理《大病救治申请表》后前往定点医院,大病患者原则上在定点医院进行诊治、结算,具体补偿办法按湘卫合管发〔2015〕2号文件执行。大病患者原则上需经合管办同意转诊后在省、市救治定点医院直接办理补偿手续。
2、上述病种的大病患者回合管办报销的,剔除保外费用后,按照该病种的治疗方式对应的比例计算补偿(补偿费用=大病比例&保内费用)。(补偿比例低于在省、市救治定点医院直接办理的补偿)。
(四)住院单病种政策: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自费项目除外)全免,具体补偿办法参照湘卫妇社发〔2012〕7号文件执行。
在县外医疗机构分娩的,剖宫产定额补偿1700元,正常分娩定额补偿700元。
其他住院单病种补偿按照文件执行。
(五)住院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对已享受农合补偿的大病、高费用段、且自付费用达一定额度的患者实行再次补偿,以减轻患者家庭负担。2016年将按全省统一部署,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不再另行收取参保金。保障对象、保障范围、补偿标准、制度衔接、承办机构等具体事项按省市统一方案执行。
三、门诊补偿政策
(一)普通门诊政策:
参合农户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后,可按照乡镇卫生院30%、村卫生室40%的比例补偿。
普通门诊政策补偿不设门槛费;门诊补偿的封顶线以户为单位计算:&参合人数&25元&。
(二)大额门诊政策:
参合农户在县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单人累计门诊费用&150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15%,年度补偿封顶线3000元,在合管办申报补偿。
参合农户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同一家医疗机构的单人累计门诊费用&120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15%,政策年度补偿封顶线3000元,在就诊所在县级医疗机构申报补偿。
(三)特殊病门诊政策:
纳入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病种包括:(1)肺源性心脏病、(2)糖尿病(需伴有糖尿病肾病、糖尿病眼部并发症、糖尿病足)、(3)类风湿关节炎、(4)高、冠心病、(5)风湿性心脏病、(6)肾病综合征、(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8)肝硬化、(9)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伴发精神障碍)、(10)九项残疾人康复项目(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11)慢性肝炎。(12)红斑狼疮;(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恶性肿瘤;(15)终末期肾病;(16)肾移植术后;(17)I型糖尿病;(18)耐多药结核病。
我市新农合门诊特、慢病补偿施行资质申报审批制度,资格认定通过后,持&门诊特、慢病认定卡&方可享受门诊特、慢病政策补偿。
(四)门诊单病种政策:
1、肾体外碎石,每例补偿200元;
2、慢性血吸虫病治疗,每两年每例补偿200元(政策限罗城医院);
3、动物咬伤预防接种,一级处置每例补偿150元,二级处置(血清接种)每例补偿400元(政策县内补偿限市疾控中心所配发疫苗)
4、结核病门诊规范化治疗(限疾控中心)每例每年定额补助1000元。
5、毒蛇咬伤门诊治疗,新农合补助300元/例;
6、其他单病种及以上病种补偿具体办法按文件执行。
四、参合农户就诊和报销程序
(一)就诊原则:
参合农户在医疗机构住院应遵循&从小到大、先低后高、由内而外&的原则。参合农户患病后,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能在乡镇级医院解决的尽量不要到县级医院住院,能在汨罗市内解决的尽量不要到市外医院住院。因为医院的级别越高,医疗花费越高,可报销的比例越低,能报销的数额越少,患者的个人负担就越重。
(二)报销程序: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携带医疗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定点医疗机构为即付即补报销模式,出院时可以在医院农合窗口直接办理报销兑付。
目前可实现即付即补的医疗机构包括汨罗市内的村级、乡级、县级近500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汨罗市外的如湘雅一、湘雅二、湘雅三、省人民医院、省儿童医院等多家湖南省内综合大医院。
示市种种政策】公
为合报点医疗机构就医,注意 其它市外住院、门诊费用报销,由市合管办统一受理、审核后拨付补偿款,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申报补偿需要提供的资料:①、患者的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本、本户粮食直补金存折;②、治疗发票原件;③、治疗费用总清单;④、疾病诊断证明书;⑤、如代办,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⑥、准生证(限分娩产妇报销)。
3、如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农户,在申报新农合补偿前,请注意提前留存医疗发票、清单、诊断书等资料的复印件。
五、特别提示
1、2016年将不再预留补充参合名额,请各参合人员务必按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参合,逾期不予补办。
2、准备生育子女的,需提前为即将出生的宝宝购买一份平安。
3、请保管好医疗卡,禁止转借本参合户外人员使用,刷卡视同&消费&,不要轻易交他人保管或&代刷&,以免出现套用、骗取基金补偿行为。
4、为保护全体参合农民的利益,维护新农合基金安全,对①借证补偿②虚开、伪造、涂改医疗发票等资料③利用新农合套取药品进行倒卖④串通医护人员作假等违法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除追回已领取报销补偿费用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本人当年度享受参合报销补偿的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监督电话
汨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汨罗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5231095
(注:本公示如有差漏,以正式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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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电话/FAX: ICP备案号:湘ICP备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南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思府办发〔2016〕96号
卫生,医药管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南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思府办发〔2016〕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贵州思南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思南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思南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6号)文件及省、市有关精准扶贫医疗保障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普通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不设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和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稳定在65%左右,省、市级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达75%以上,县内住院就诊率达85%以上,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二)着力引导参合群众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严格执行转院转诊制度。
(三)坚持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计生医疗扶助、扶贫资金帮助相结合,提高重大疾病以及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坚持支付方式改革创新,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实现管理创新和激励机制转换。
(五)创新新农合管理模式,逐步推进精细化管理,着力减轻参合患者自付费用,提高参合群众受益水平。
三、参合管理
(一)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居民应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家庭(户口簿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外来常住人口(居住6个月以上)可凭居住地居(村)委会、派出所证明参加我县新农合。
(二)新生儿出生当年错过缴费期限,其父母已按规定参合的,可随父或随母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资助参合对象,由相关部门在启动下年度筹资工作前及时核定并资助参合。
(三)资助参合(保)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应缴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对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的个人应缴费用,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个人应缴费用,按人均30元标准,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的个人应缴费用,按人均10元标准、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四)参合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
四、基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按照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黔卫发〔2013〕78号)要求,2016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2017年缴费标准按照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进行。每年的第四季度收缴次年参合费用,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
五、统筹模式与基金分配
(一)我县新农合基金统筹模式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补偿、一般诊疗费补偿、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住院统筹包括普通住院补偿、重大疾病住院补偿、单病种定额补偿(含住院分娩补偿、妇女两癌普查补偿、腹腔镜输卵管节育术以及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大病统筹包括大病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保险。
(二)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当年统筹基金,按以下4个方面进行分配。
1.风险基金。补足当年筹资总额的10%。
2.门诊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25%,其中“一般诊疗费”按全县当年参合人数人均15元计算,除“一般诊疗费”之外,“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与“特慢病门诊统筹基金”按7:3比例进行分配。
3.大病统筹基金占当年实际筹集基金的9%。
4.住院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减去风险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基金为住院统筹基金。
5.我县被列入2016年市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县,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缴纳按照市级政策执行。
六、补偿范围
(一)参合患者医药费用。
(二)新农合药品目录:《贵州省新农合药物目录(2013年版》。
(三)医疗服务项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号)、《地区物价局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关于颁发铜仁地区乡镇和社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铜地价费〔2003〕11号)及省、市、县相关规定。新开展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和审批后执行。
七、不予补偿范围
(一)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和医疗费用中享有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的部分。
(二)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药费用;在省外民营医疗机构以及省内非省、本市、本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危急重症住院除外);在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县外普通门诊就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三)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医药费用。
(四)计划生育常规手术医药费用。
(五)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试管婴儿、斗殴、性病、美容、非功能性整形以及性功能障碍等医药费用。
(六)已获得政府主办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医药费用。
(七)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
(八)未履行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患者签字手续的医药费用,门诊和出院结算单患者未签字的医药费用。
(九)每年的 4月1日止仍未报账的上年医药费用。
(十)门诊大型设备检查费用(核磁共振、CT、电子镜等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
(十一)省合医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不予报销项目(试行)〉的通知"(黔合医办发[2015]12号)规定内容。
(十二)其他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
八、补偿方案
(一)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方案。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参合群众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乡(镇、街道)级和村级70%、县级50%,城区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思南博爱医院、思南退休医师医院、思南华西医院、思南现代妇产医院、思南济仁医院、思南田氏民族传统骨伤医院、思南滨江医院,以下同)按照县级标准执行,乡(镇、街道)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思南三道水中西医结合医院、塘头友好医院、许家坝仁爱医院、合朋溪同济医院、大坝场仁和医院、瓮溪利民医院,以下同)按照乡级标准执行。
2.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参合年度内个人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元,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个人累计补偿封顶线为400元。
3.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
4.控制指标。参合患者次均门诊费用:县级医疗机构110元,中心卫生院90元,一般卫生院(社区卫生技术服务中心)70元,村级卫生室50元。城区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县级标准执行,乡(镇、街道)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中心卫生院标准执行。本次均费用在实施总额控制后仅作测算时使用,不作扣罚依据。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
(二)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方案。
1.特慢病病种:各种恶性肿瘤(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已经纳入重大疾病补偿政策除外)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精神病(包括癫痫,重性精神病已经纳入重大疾病补偿政策除外)、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肝硬化、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类风湿关节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慢性肾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等22种类。
2.特慢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门诊医药费用的70%比例予以补偿。
3.特慢病门诊医药费用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0.3-2万元。
4.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必须是在乡(镇、街道)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方可补偿。
(三)一般诊疗费补偿方案。
根据《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对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包干使用的通知》(黔合医办发〔2012〕16号)精神,对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预付包干使用,标准为每参合人员15元。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乡(镇、街道)区域内年度实际参合人口(占一般诊疗费的60%)和上年度该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含村卫生室)门诊统筹人次流量(占一般诊疗费的40%)统筹计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自留。使用单位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新农合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含村卫生室)。原则上乡(镇、街道)和村分配比例为4:6(思唐街道可根据实际服务量进行分配,但要保证村医的合理补偿)。乡
(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对“一般诊疗费”要实行绩效考核后发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包干使用后,乡 (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含村卫生室)收治门诊病人时除收取零差价基本药物费用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诊疗费用。
(四)普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方案。
1.县内县乡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起付线及补偿政策。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元)
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
县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中心
市级一、二级医院。
市内市级Ⅱ类
市级三级医院。
市内市级Ⅰ类
市级一、二级医院。
市内市级Ⅱ类
市级三级医院。
省内省级Ⅰ类
省级一、二级医院。
省内省级Ⅱ类
省级三级医院。
省内省级Ⅰ类
省级一、二级医院。
省内省级Ⅱ类
省级三级医院。
2.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起付线及补偿政策。
3.省、市级即时结报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按照省、市文件执行。
4.普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参合年度内个人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5.精准扶贫对象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6.精神病患者在铜仁惠民医院、铜仁西南医院等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新农合按每人每天70元定额支付。
7.因意外伤害或中毒住院的参合患者实施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外伤患者后续取钢板等内置物,在市级(含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普通疾病住院实行现场直补。
8.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中心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开展的妇女"两癌"普查费用按100%比例予以补偿。
9.控制指标。
(1)住院次均费用:县人民医院3200元,县民族中医院2800元,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中心2000元、城区民营医疗机构1500元,中心卫生院和乡(镇、街道)定点民营医疗机构)1100元,一般乡镇卫生院800元;三道水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济仁医院骨伤科病例3800元(其余病例费用1500元),田氏民族传统骨伤医院3200元(其余病例费用1500元)。单病种(住院分娩、妇女两癌普查、腹腔镜输卵管绝育术、肺结核按病种付费等)费用不列入次均费用计算范围。县人民医院和县民族中医院可以自行申报5个病种(ICU除外),经县合管局审批后不列入次均费用计算。本次均费用在实施总额控制后仅作测算时使用,不作扣罚依据。
(2)目录内药品使用率:三级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二级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含县内民营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达到100%。
(3)抗菌药物使用率: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
(4)药品费用占总住院医疗费用比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45%。
(5)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达70%以上。
(6)检验检查费用占总住院医疗费用不超过30%。
(7)县内住院率必须达到85%以上。
(8)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首诊责任制,严禁推诿病人,凡发现并经调查核实有推诿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患者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被推诿患者在上级医疗机构或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测算)处以10倍违约金。
(五)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方案。
1.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各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及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血管疾病大型手术治疗、颅内出血及其他颅内占位性疾病、重度烧伤(烧伤面积大于50%)、髋关节或股骨头置换、强直性脊椎炎、多发性神经炎、帕金森综合症、心力衰竭、地中海贫血、老年白内障、0-18岁(含18岁)的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等27种类。
2.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
(1)2015年继续实施农村儿童两病(先心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Ⅰ型糖尿病、甲亢、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省级重大疾病保障工作,上述疾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或限额付费,新农合基金补偿比例为总医疗费用的80%(其中尿毒症补偿比例为90%),民政部门再按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救治申请、诊断治疗、补偿结算、费用审拨按《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2〕29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终末期肾病等6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3〕13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3〕61号)、《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黔卫发〔2013〕83号)、《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儿童尿道下裂和老年性白内障实施免费救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3〕8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肺癌等10种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3〕87号)、《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关于新农合儿童血友病A免费救治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5号)、《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重大疾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免费救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32号)文件精神执行。针对相应疾病所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政策予以补偿(贵州省新农合24种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院、费用及补偿标准见附表2)。
(2)在除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它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及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血管疾病大型手术治疗、颅内出血及其他颅内占位性疾病、重度烧伤(烧伤面积大于50%)、髋关节或股骨头置换、强直性脊椎炎、多发性神经炎、帕金森综合症、心力衰竭、地中海贫血、老年白内障、0-18岁(含18岁)青少年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等27种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补偿比例为总医疗费用的80%,民政部门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3)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六)其它补偿方案
1.大病保险补偿。从2016年当年实际筹集基金中提取9%作为大病保险基金,上缴市重特大疾病基金专户,实行市级统筹,主要支付:
(1)大病补充保险。参合群众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单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精准扶贫对象为5000元)的再实行分段补偿,即:元按50%比例补偿、元按55%比例补偿、50000元以上按60%比例补偿,年度内参合患者每人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2)重特大疾病保险。参合群众因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铜仁分公司按80%比例予以补偿(不受诊疗项目和药物目录限制),封顶线50万元。
2.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医药费用补偿及母婴共享补偿(限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开展)。
(1)对参合孕产妇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药费用实行限价收费、降消项目定额补偿、新农合补足余额政策。
(2)严格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政策。平产限价收费:县级900元,乡(镇、办事处)级700元;难产限价收费:县级1400元,乡(镇、办事处)级800元;剖宫产限价收费:县级2200元,乡(镇、办事处)级2000元。限价外部分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和参合孕产妇均不予支付。
(3)在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人均400元补助后,由新农合基金补足限价内降消项目补助后剩余部分医药费用,确保参合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县内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照县级标准执行,市级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照普通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政策执行。
(4)实行母婴共享补偿。对于当年出生、且出生时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当年可凭户口簿、参合父母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和出生医学证明,以参合父母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与参合父母统一补偿标准,其补偿费用纳入父母当年普通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3.院外及院前检查费用补偿。参合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参合群众入院前七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4.参合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补偿。根据《卫生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精神,将参合残疾人9项康复项目纳入补偿范围,按住院统筹补偿政策予以补偿。将参合残疾人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5.意外伤害(中毒)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申请意外伤害(中毒)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须提供《思南县新农合意外伤害(中毒)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申请审批表》(见附表3),提供户籍所在地或意外伤害(中毒)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合管站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出具的调查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公安(含交警)、检察院、法院、司法、安监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责任认定证明。
(2)对有他方责任或违法违规造成的各种意外伤害(中毒)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杀、刀枪伤、搏斗伤、酗酒至伤、吸毒至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3)对未提供有效意外伤害(中毒)证明、经办机构无法判定是否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中毒),按总住院医药费用的30%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封顶2万元。本类病例由参合患者签署无异议承诺书后直接补偿(无异议承诺书模板见附表4)。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其住院总医药费用按100%比例予以补偿,补偿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证明。
(5)兑付意外伤害(中毒)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款之前,应由所在户籍乡镇(办事处)合管站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合作医疗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金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监督。公示具体期限与结果要体现在伤害(中毒)调查证明中,签署意见单位要加盖公章,签署意见本人必须署名。
6.凡属民政、残联、卫生计生部门核定并资助参合的住院参合患者,补偿比例提高10%。
7.凡属住院产生的中医药诊疗服务(含中药、中成药、中医诊疗费)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其中,合规中药饮片费用按照100%比例予以补偿。
8.其它未预见突发事件需新农合基金补偿医疗费用的,经县新农合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按讨论决定予以补偿。
9.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90%(民政、计划生育、残联救助对象、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重大疾病及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不得超过100%)。
10.实行转诊转院制度。参合患者患普通疾病、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提供县级(或二级)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急危重症患者先入院治疗,5日内电话报告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和电子转诊);同一疾病年度内多次转诊到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前向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即可。
11.明确补偿时限。
(1)当年的住院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的3月前报账、补偿完毕,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2)参合患者跨年度住院病人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12.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号)文件精神,我县已经纳入2014年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自日起,取消新生儿疾病筛查新农合定额补偿。
(七)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前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100%予以补偿。
九、补偿程序
(一)住院补偿
1.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进行初审(含核实合医证、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并实行即时结报(外伤患者补偿除外)。
2.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将相关资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合管站进行初审、系统录入,乡(镇、街道)合管站每月按时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终审完毕并及时将补偿费用划拨到参合人员银行账户。
3.省市级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即时结报。
(二)门诊补偿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进行初审(含核实合医证、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并即时结报。
(三)特慢病门诊补偿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特慢病患者,补偿程序按门诊补偿执行;在县外门诊就诊的特慢病患者,补偿程序同县外住院补偿执行。
(四)精准扶贫住院补偿
实行“一站式”服务,县内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县外患者由乡(镇、街道)合管站一次性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和软件开发商,做好“精准扶贫”住院补偿“一站式”服务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做好资金支付、垫付、回收等工作。
十、积极稳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我县2016年将继续推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总额控制支付方式改革(另行文),县医院和县民族中医院按照省级方案执行。
十一、继续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省级集中网上药品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其他各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加成政策收费。
十二、监督管理
本方案实施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黔卫计发〔2014〕24
号)、《关于严厉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黔卫计通〔2014〕1 号)、《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黔卫计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贵州省增补目录)和贵州省新农合药物目录,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县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分级负责本级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要从行政管理、第三方付费管控和医疗机构内部业务管理等方面,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起有效的制约机制。按行政管辖范围,对群众举报、业务审核发现或反映强烈的、医药费用过高的、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督查,督查结果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通报。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将新农合服务、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签订新农合医疗服务协议以及处罚依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乡级每年至少组织4次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乡级督导检查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会同乡(镇、街道)合管站共同进行,全年定点医疗机构督导检查覆盖率达100%。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等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对次均住院费用较低、服务规范、即时结报工作做得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通报表彰、降低起付线、提高核定总额等措施和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县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规范或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问责。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或工作人员诈骗新农合基金的,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合人员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资金的,新农合经办机构除追缴其所套取的新农合资金外,注销当事人当年的参合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有关新农合政策和本文件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各项条款和约定。协议内容包含医疗费用控制、补偿比例控制、平均住院药品费用控制、目录外医药费用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率控制、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控制、单病种限(定)额管理、支付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十三、本方案由思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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