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村合作医疗官网长到每人130

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多少钱?_百度知道
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多少钱?
有区域差别,各地筹资标准不一。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最低不得低于省规定的筹资标准,一般农民个人缴费额为总筹资的20%左右。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各级财政补助的增加,参保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2014年个人缴费110元,2015年缴费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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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不同,缴费不一样,我们重庆农村80元,城镇户口120
我们河北农村怎么要交110元呢?
地方政策不一样
都是同样在中国,都是一个领导人,遵守着同样的法律,为什么政策不一样?
正常啊,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很多政策都不一样。
你们那里是少数民族吗?汉族都一样吗?
你看看朋友们的回答就知道了,有的70,有的80,有的90,合作医疗虽然是国家推行的,但属于地方政策,或多或少都有差别
是的!唯独我们这要的钱多
河北离首都近,沾光啊
都快把老百姓剥削光了
习大大现在正在打击,不用担心
谁能联系上习大大?
什么时候能打击到乡镇
我也不知道,无能为力了,这不是我擅长的范围
你擅长那一行?能联系上你不容易
社保和商保
社保是怎么上的?我还没有社保,不知道怎么去办理!
社保比较复杂,也是地方政策,根据职业不同,还有年龄,而且并不是你想交社保就能交的,商保还简单点,全国统一,没有地方政策,不会被贪污,有合同,白纸黑字,明明白白。社保没有合同,全靠政府一张嘴说
哦!那就是说农村户口上不上也就那么回事
差不多,你看今年习大大查处,四个省有2万人吃空享,实际上远远不止,我们交的社保,为什么亏空这么大,就是这个原因 了,等我们老了,麻烦大了,
真该查,应该规定查出贪官抄家,灭九族,太气人了,吃着国家的穿的国家的,不为老百姓服务,还喝老百姓的血。
每人每年交70元
我们河北农村怎么要交110元呢?
不是吧,我们这里70元每人
向上级反映
人多力量大啊
关键老百姓人心不齐
这个是真的
有钱的也就拿了,多掏二十块钱免得生事,民不和官逗,只能忍了
老百姓能有什么办法
人间无公证吧了
现实是这样的,有谁出来公正
我们河北这怎么要交110元呢?
明天上班帮你问问。
新农合参保方式是个人出资加国家补贴,跟据地区不同,补贴额会浮动,所以就有不同的参保金额。
每年是70元,今天不知道还没交哪
我们今天收钱呢!今年要交110元
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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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为何去年90元,今年是130元,发票怎么只开70元
山西-忻州&12-05 18:2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农村合作医疗为何去年90元,今年是130元,发票怎么只开70元,没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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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0447建湖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130元,多收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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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ff日,《建湖日报》头版刊登了《2016年度建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通告》,明确提出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130元。前几天网友们反映的有的镇村另收30元保险费,这是某保险公司找关系,搭车收费,农民朋友们可以拒交,同时也可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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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村怎么收的是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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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也新河的的确收的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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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丰&&双河 也是同样收的160&&多收了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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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东村收的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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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160 太炕了
查看: &4014
<font color="#心1意 发表于
<font color="#月19日,《建湖日报》头版刊登了《2016年度建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通告》,明确提出个人筹资标 ...
关键是怎么举报呢?昨天他们来也让交160,我爸说不要保险,他说不行,你不交那我130也不收了,吓唬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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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作涔庄也收16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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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解读
观山湖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实施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4〕61号)和《贵州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我省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黔卫发〔2013〕78号)、《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政策&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54号)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新农合基金面临的新形势和基金的运行情况,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保障水平,确保2015年观山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全区新农合基金使用率控制在85%-100%之间,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达68%左右,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达到我省规定费用的80%,住院率控制在10%以内,力争参合人员在本区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区。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遵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入保费;乡、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按实际参合人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每年资金筹资和使用基本平衡或略有节余,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使农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就近就医、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参保农民可以根据不同的报销比例,自主选择在本区内区、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四)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农民可通过选派代表的方式参与方案实施过程的监督。
  (五)逐步实现分级诊疗: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拉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差距,引导患者分级、有序就诊。
  (六)卫生改革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进行: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区内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满足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参保对象及补偿标准
  (一)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为观山湖区农业人口,以家庭户为单位自愿参保。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外出务工的农村居民及随迁家属、外出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要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二)补偿标准
  1. 按照贵阳市统一补偿标准,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门诊、住院、门诊大病、重大疾病补偿标准,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相应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2. 门诊补偿标准:门诊补偿限制在区内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不予以补偿,门诊全年累计封顶补偿400元,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
  3. 普通住院补偿标准:每个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全年累计封顶报销15万元,参合患者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费用按新农合承认费用根据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按照《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政策&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54号)文件精神,执行全省同级医疗机构相同起付线、补偿比。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 区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
  4. 建立大病补偿统筹基金,解决重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从当年新农合基金或累计基金结余中提取5%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发改社会〔号)、《贵州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发改社会〔号)、《贵阳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筑发改社会〔号)要求执行,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具体实施。
  5. 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按照《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筑府办发〔2012〕23号)的标准进行救助。
  6. 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的管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住院报销范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完善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相关报销标准的通知》(筑卫发〔2013〕94号)执行。
  7. 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卫计委统一要求开展儿童两病、妇女两癌等24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采取单病种限额付费和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新农合补偿比例为80%。
  8. 使用中药配方治疗相关疾病,诊断与用药相符的中药费相应提高10%予以报销。
  9. 提高我市农村肺结核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按《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卫办发〔号)中&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救治费用标准的15%,新农合补助资金补偿救治费用标准的85%,患者在规定治疗范围内不再缴纳费用&规定执行。
  10. 要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不得用新农合资金冲抵其他专项资金或填补其他资金缺口。
  11. 参保农民在日常生活、劳动中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用,若无他方责任,所发生的医药费纳入相关报销范围(不含不予以支付的项目)。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的医药费原则上按相关报销标准执行,对于有他方责任的不予以支付。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观山湖区新农合外伤患者审核报销的通知》(观合管中心发〔2014〕9号)文件执行。
  四、筹资及资金管理
  (一)筹资及工作经费
  1. 筹资费用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015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43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2014年的每人320元增加至360元,农民个人缴费为每人70元。新增财政补助40元按省要求匹配。
  (2)提高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3号)文件要求,由中央财政及省、市、区政府资金,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等按贵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加强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3)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应当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费。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推动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2〕7号)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按照2014年相关预算渠道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专帐管理,每年兑现一次。
  2. 筹资时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每年7月份开始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次年宣传发动和筹资工作。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入保费,原则上按年度由区、乡(镇、社区)政府和服务机构派出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取并及时存入区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各乡(镇、社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村集体代缴、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于当年12月31日完成筹资工作,保障次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2015年报销兑现时间从日起至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3. 工作经费
  (1)日常办公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乡(镇、社区)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其中乡(镇、社区)应按农村居民人数不低于人均2元标准配备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发动及表、卡、册、证的制作,管理督导及日常办公等合作医疗常规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该项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2)筹资工作经费
  按照实际参合人数安排不低于人均2元的筹资工作经费,筹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乡(镇、社区)筹资工作,纳入区财政预算。
  (3)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是保障资金安全性,提高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区合管中心网络运行维护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按照贵阳市的要求应安排不低于8万元计算机网络运行费及系统维护费;各乡(镇、社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网络运行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乡(镇、社区)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网络运行费及维护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时限要求予以支付。
  (二)资金管理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区办区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保农民医疗费用的报销,不得挪作他用。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区、乡(镇、社区)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黔财社〔2008〕75号)要求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对基金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配套的合作医疗资金要及时划入区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乡(镇、社区)月报销金额如实拨付报销基金,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结余部份滚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使用。
  3. 参保农民在本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报销标准当场减免,每月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凭报销单据到乡(镇、社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报账;区级及区辖民营医疗机构、实行现场报销的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凭相关报账资料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账。对在未安装系统、未执行现场报销的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先由患者个人垫付医药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返回到各乡(镇、社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报销。
  4. 本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转诊制度。参保人员需转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须经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生、医保办签字盖章,区合管中心审核同意,方可视为有效转诊。由于我区无本区区级医疗机构,现行的转诊由各乡(镇、社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区合管中心按相关规定审核盖章,对因疾病原因等需要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由省定点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后到区合管中心审核盖章。在区外、市内务工、上学、居住的参合人员因急危重症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在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家属或代理人持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以及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务工单位开具的证明信或居住证明回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在省外、市外务工期间发生疾病需在务工地住院,应本着就近就医、自下而上、首诊在二级及以下医院就诊原则,并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或是其他便捷方式告知本乡(镇、社区)或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未执行以上转诊、备案规定的,严格按照《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政策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54号)文件执行。
  5. 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药品目录、医用耗材报销规定。
  (1)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按省、市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标准执行。
  (2)药品管理: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级别对应《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乡、村级新农合使用药品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余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率仍按省物价标准执行。药品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特殊医用材料管理:严格执行《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及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4〕87号)文件精神,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使用的单个医用材料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按新农合相关政策予以报销;在元以下(含30000元)的,按相应比例先行自付后,再按新农合相关报销政策规定予以报销剩余费用;单价超过30000元的,超出30000元以上部分新农合不予报销。
  6、加强新农合精细化管理,规范审核。乡镇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审核,区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对区级(含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审核,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结算申报的数据,新农合管理机构次月必须审核完成,并按审核情况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费用。
  7、实行乡村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村级每月平均处方费用不超过20元,乡镇卫生院每月平均门诊处方费用不超过40元。
  五、组织管理
  (一)管理机制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继续完善区、乡(镇、社区)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配齐工作人员,保证人员稳定,确保区级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在编在岗,并配备医务人员负责审核相关工作,乡(镇、社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确保至少3人负责相关工作。
  (二)监督机制
  1. 建立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
  2. 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同级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基金使用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完善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组织好各方面力量,把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保证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各级政府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和日常管理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培训和督查,同时按相关政策规定做好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员的参保及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兑现报销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基金拨付制度,建立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挪用、截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公安部门负责参合人员的户口界定;农业、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协助筹集资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残联、民政等部门负责帮助贫困农民、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参保工作及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救助等;物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单位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运行、补偿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加强宣传教育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开展支付方式改革
  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坚持全覆盖的原则,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24号)文件精神,&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工作&的要求,逐步建立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新农合管理机构在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改革过程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医疗机构获得合理的补偿,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支付标准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补偿方案调整、医疗服务成本变化、高新医疗技术应用以及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增长等因素,结合实际进行制定和定期调整,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结合经办、服务监管协议,建立和完善支付方式改革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不减少,服务水平不降低,服务质量有保证。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基金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基金管理作为新时期新农合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卫生、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欺诈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准确掌握新农合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出现新农合重大管理问题,要追究卫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及玩忽职守或渎职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保障农民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检查处方的规范性、用药范围的合理性、药品价格执行性,要坚持原则审核处方、查阅病历,要坚持门诊处方平均费用限价管理规定,控制大处方、人情方;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年一审,农民群众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满意程度作为年审的重要条件,促进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服务。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
  (六)进一步优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
  在区、乡(镇、社区)、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建立,实现网络化管理全覆盖,确保数据及时录入,保证合作医疗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明确固定的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维护。
  (七)考核奖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区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金源、金麦、金岭新型农村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未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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