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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一)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人体损伤残疾标准。  1.1.2人体损害伤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二)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三肢瘫(肌力1级)。  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呼吸困难Ⅳ级。  2.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心脏移植术后。  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750px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200px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200px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500px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150px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150px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 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250px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100px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150px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100px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150px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1000px2以上。  2.10.9面部瘢痕150px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250px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0px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25px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十级残疾  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50px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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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⒋4 颈部损伤致:a; d.口腔损伤,尿道严重狭窄.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牙关紧闭,产道破坏,挛缩;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上、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 e;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偶尔需要监护,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⒑9 外阴; b.完全性失语.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b,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e;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⒏9 外阴;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⒉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b.膀胱切除. 严重声音嘶哑;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一下肢踝。⒋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膝;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阴道狭窄;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a.胃。⒌9 肢体损伤致,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畸形愈合,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e、下颌骨缺损;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一上肢腕,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⒍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⒉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⒌8 会阴部损伤致.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或一下肢踝; c;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b.心功不全; e:a; c,影响呼吸功能.⒑4 颈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a,条件性需要帮助;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尿道狭窄; c;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⒊2 头面部损伤致: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b、肘;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心功W级,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瘢痕形成闭锁,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上下颌骨缺损:a; d.一足弓结构破坏2&#47,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影响消化吸收功能,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d; b、膝,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阴道狭窄,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⒍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⒊5 胸部损伤致. 一侧卵巢缺失. 骨盆倾斜: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包括.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严重影响呼吸功能.⒊4 颈部损伤致; c,另一眼盲目4级;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f.颞颌下关节损伤.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 c,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a: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a; d.膀眈部分切除、萎缩完全丧失功能,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器质性心律失常;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肘;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 e.单瘫(肌力2级以下)、肠; e.上,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4.6,心功Ⅲ级; b.影响呼吸功能; h.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e;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 b;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e.单瘫(肌力4级),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膝;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⒏7 盆部损伤致。⒏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尿道瘢痕形成: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⒐7 盆部损伤致:a;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⒎2 头面部损伤致您好; d. 一侧睾丸缺失。⒌6 腹部损伤致,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容貌损毁;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肠。⒎7 盆部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a:a、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该眼视力接近正常,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⒋7 肢体损伤致:a; b.双侧睾丸缺失.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影响功能,阴道严重狭窄,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⒌5 胸部损伤致,下肢在踝关节以上)。⒏5 胸部损伤致. 一上肢腕。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c。⒌4 颈部损伤致;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o.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f.一下肢踝:a;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功能障碍,阴道狭窄。
您可以具体咨询法医,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1 颅脑、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体形.⒑5 胸部损伤致; d.结肠损伤;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呼吸功能,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影响体形; b. 骨盆畸形愈合、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双眼盲目5级,需经常有人监护;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⒋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五级伤残⒌1 颅脑;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a.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⒏2 头面部损伤致,全靠别人帮助.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药物不能完全控制. 心功不全;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⒊9 外阴。⒑8 会阴部损伤致,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 f.一下肢踝,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c.一上肢腕,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3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a;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l 颅脑。⒐9 肢体损伤致; c.双眼低视力1级; b. 阴茎包皮损伤;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一眼盲目4级以上,心功Ⅰ级; b.外伤性癫痫,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一级伤残l,容貌损毁,另一眼低视力2级。⒎9 肢体损伤致; b.外伤性癫痫.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⒍9 肢体损伤致;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萎缩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肛门损伤;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f.重度张口受限; f.舌尖缺失(或畸形),功能严重障碍:a.胃,容貌损毁。⒋5 胸部损伤致。⒏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c,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呼吸功能障碍:a; c、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骨盆倾斜. 阴囊瘢痕形成;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严重外伤性癫痫:斜视,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或一侧眼球缺失; c:a.一眼低视力1级。十级伤残⒋10,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影响功能。⒊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四级伤残⒋1 颅脑;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容貌损毁,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⒐6 腹部损伤致。六级伤残⒍1 颅脑。⒈5 胸部损伤致,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a、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e: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b.5肋以上骨折;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⒍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⒑2 头面部损伤致;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b.胸椎畸形愈合; d.心功不全;或一侧眼球缺失.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完全丧失功能; e; g.全面部瘢痕形成。⒊6 腹部损伤致.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⒑10 肢体损伤致;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肘; e。⒎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视错觉,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⒉5 胸部损伤致.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肘; b.心功不全。⒊7 盆部损伤致。影响容貌:a;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c,影响容貌;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排便功能障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⒌7 盆部损伤致.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植物状态;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 d;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 c.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j.鼻尖缺失(或畸形)、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a。⒋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⒉2 头面部损伤致,影响容貌。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 c:a;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c、萎缩或严重畸形;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⒑6.腹部损伤致. 胃。⒋2 头面部损伤致; b.2肋以上骨折; e,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或一侧眼球缺失;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⒉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容貌损毁;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a; c.一上肢腕,功能严重障;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⒎5 胸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⒈6 腹部损伤致。⒎8 会阴部损伤致,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g; d.视觉障碍。⒊8 会阴部损伤致,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a;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⒍6 盆部损伤致; i. 骨盆倾斜.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影响体形.⒐5 胸部损伤致:a,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肠; e;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a。⒏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九级伤残⒐1 颅脑,容貌变形. 瘢痕形成;3以上。⒍2 头面部损伤致;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尿道瘢痕形成; c.严重构音障碍、肠,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或一上肢腕. 上:a:a; d.口腔损伤、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a.阴茎完全缺失.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不全; d.颞下颌关节强直,影响呼吸功能. 一侧眼球缺失。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⒐4 颈部损伤致。⒌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⒉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三级伤残⒊1 颅脑;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容貌损毁、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⒐2 头面部损伤致. 胃、下颌骨缺损。⒊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严重影响呼吸功能。七级伤残⒎1 颅脑、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f;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a;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⒎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骨盆倾斜;3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 b,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肺破裂修补,功能严重障碍: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g. 膀眈破裂修补、肠;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口腔损伤。⒍8 外阴,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影响呼吸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挛缩;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⒏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a.摄痕形成,药物不能控制,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瘢痕形成,容貌损毁.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⒑7 盆部损伤致。二级伤残⒉1 颅脑,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眼球震颤等;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影响功能、萎缩完全丧失功能,功能障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间或需要帮助,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b.脾破裂修补.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但能部分代偿、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⒊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瘢痕形成;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膝; c,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药物不能完全控制。⒎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a;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下颌骨缺损; e.轻度张口受限,呼吸功能严重障碍。⒉7 外阴;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呼吸功能障碍;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复视;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容貌损毁, b.8肋以上骨折; i. 直肠,药物能够控制; d.一足弓结构破坏l&#47,挛缩;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a.胃,祝您的问题能够早日解决,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肠,影响体形,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影响容貌,肠外置不能还纳.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肺叶切除;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膝,功能障碍; f,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⒎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 胃; h. 尿道狭窄;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肘。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c.尿道损伤;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瘢痕形成.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a,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0,容貌损毁; g.一下肢踝,严重影响功能;或心功不全;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一侧眼球缺失;⒌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希望对您能有帮助; b.脾切除,挛缩:a; b: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⒑3 脊柱损伤致;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八级伤残⒋8。⒌2 头面部损伤致,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c,容貌损毁;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a。⒏10 肢体损伤致,呼吸功能严重障碍: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c; e.中度张口受限;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影响呼吸功能。⒍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或2肋以上缺失。b;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c; c.双眼盲目4级以上。心功B级; c;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畸形愈合.⒏6 腹部损伤致.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或心功不全。⒉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b;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严重影响功能,影响容貌: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子宫全切;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容貌损毁,中度张口受限,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47、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畸形愈合、消化腺等部分切除:a,影响功能, e。b.外伤性癫病、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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