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病历能办慢性病证怎么办吗

各地新农合政策每年根据情况调整,为方便患者查询,特汇总如下:
2014年度西安市属各区、县新农合入院、出院流程及直通车报销比例
三桥、建章路街办
王寺、斗门、高桥街办
起付线(元)
无需转诊单
无转诊单,按44%比例补助
无需转诊单
无转诊单,报销下调20%
无转诊单,不报销
无需转诊单
无转诊单,不报销
无转诊单,按42%比例补助
无转诊单,报销下调10%
无转诊单,不报销
无转诊单,不报销
无转诊单,按44%比例补助
每人每年15万元(其中住院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3万元)
报销计算方法
报销金额=(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自费项目总金额)×报销比例
入院登记手续
提供合疗本、合疗卡、合疗当年缴费票据、身份证、户口本、转诊单、住院证(生育及新生儿:准生证、结婚证)
出院结算手续
提供预缴金收据、身份证、户口本(生育及新生儿:准生证、出生证、结婚证)
外伤、意外
填写外伤原因调查表,外伤病历实行先公示后补偿,坚持有第三方责任新农合不予补偿的原则
高陵县不执行,其余区县单病种实行定额补助,执行西安市各区县单病种相关管理规定
农合相关控制指标
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38%、自费药品占药品费用比例≤5%
大型检查阳性率
常规X线片及CR片阳性率≥50%;CT片阳性率≥70%;MRI检查阳性率≥80%
执行《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患者使用进口药品时,费用的50%纳入报销范围。
执行《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单种药品费用每日超过200元的,按6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执行《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
国产材料单价3000元以内的(含3000元)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单价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5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合资及进口材料费用的5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500元以上特殊材料6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国产材料单价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个人自付50%后,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合资及进口特殊卫生材料,个人自付50%后,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特殊卫生材料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使用国产材料的全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使用进口材料的,患者自付40%后,纳入住院补偿范围。特殊卫生材料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患者自付70%后,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特殊材料应首选国产产品,各种国产材料单价或同一治疗周期使用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80%纳入新农合报销,所有合资或同一治疗周期使用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60%纳入新农合报销
国产材料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合资及进口特殊材料费用的6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患者自付该费用50%后其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患者自付该费用40%后其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使用全血、成份血及《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内的生物制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新生儿随母补助
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如日及以后上报户口,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与母亲共同享受一个封顶线。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如未及时上报户口,未参合,新农合不予补偿。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与母亲共同享受一个封顶线。
门诊特殊慢性病业务(雁塔区)
特殊慢病实行年度凭票定补,补偿比例为60%,个人封顶线为2万元。特殊慢性病分为两类:I类(每年度补偿最高限额2万元)II类(年度补偿最高限额0.5万元)
申请人须携带合疗本、户口本、身份证、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所需认定疾病相关资料(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直接在就诊的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合疗科提出认定申请。初审合格后,医疗机构填写《雁塔区合疗特殊门诊慢病审批表》与申请人相关资料一并装入档案袋,统一报送区合疗审核发证。
已经通过认定的门诊慢病患者必需按年度进行复审。如所认定慢病病种发生变化,需重新认定。复审时患者携带慢病证、合疗证、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在原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送区合疗办复审。
首诊医师对患者疾病进行处置并书写门诊病历,字迹清晰可辨
使用双联处方,处方所开药物必须是所认定疾病的治疗用药
本院合疗科将患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销
(慢性病证、合疗证、有效发票、处方、门诊病历等慢病资料及户口薄、身份证等。患者和慢性病证及合疗证不相符者不予报销)
每月底一并患者资料统一报送区合疗经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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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慢性病的申报、鉴定流程
1、申请病种的范围
①城镇职工的申报范围(35种):1、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透析;3、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病(活动期);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8、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9、慢性病毒性肝炎;10、阻塞性肺气肿;11、慢性心力衰竭;12、慢性房颤;13、冠心病;14、心肌病(原发性);15、消化性溃疡;16、肝硬化;17、慢性肾小球肾炎;18、肾病综合征;19、慢性肾功能衰竭;20、再生障碍性贫血;21、白细胞减少症;2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甲亢性心脏病;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6、皮质醇增多症;2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2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系统性硬化症;31、多发性硬化;32、震颤麻痹;33、运动神经元病;34、精神分裂症;35、结核。
②城镇居民的申报范围(9种):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2、尿毒症;3、脏器官移植;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5、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6、类风湿病(活动期);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9、慢性病毒性肝炎。
2、申报时间
每年的3月和9月上旬。
3、申报程序
①参保职工:由参保单位到县医保处领取《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附相关材料交回县医保处。
②参保个体劳动者和参保居民:由个人到居住所在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或者意向签约的定点门诊,领取《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后附相关材料交回定点单位。
4、申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①《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一份;
②申请人的农业银行开户账号(卡号);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不能提供农业银行开户账号(卡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两张;
④关于所申请病种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近期住院病历,可另外提供近期化验单和检查报告复印件。
5、鉴定方法
①县医保处对全县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整理;
②根据整理好的申报材料统一安排查体时间和地点,并电话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进行查体;属恶性肿瘤、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精神分裂症的申请
人不用查体,需要另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③查体结束后,聘请相关医院专家集中鉴定审核;
④鉴定合格者发放门诊慢性病医疗证,该证有效期为2年,2年后进行复核。
二、门诊慢性病的签约、就医、结算流程
1、签约定点单位的选择
定点医院(县医院或中医院)必选一家;
①参保职工在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外,还可以在已审批具有资质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任选1-3家。
②参保居民在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外,还可以在已审批具有资质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定点门诊任选1-2家。
2、签约流程
经鉴定已发放慢性病证的参保人员到医保处(职工到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慢性病签约信息登记表》,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选择签约就医的医保定点单位,然后由医保处工作人员将签约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即为签约成功。签约有效期为一年,参保人员如果想变更签约地点,可在签约一年期满后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变更。
3、就医流程
慢性病参保人只能到本人签约的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仅限参保职工)进行就医(签约时系统数据已锁定),就医时须携带本人的社保卡(医保卡)、身份证和门诊慢性病证。
4、结算办法
①联网结算。参保人在签约定点单位就医时,首先消费个人账户金额,将个人账户累计消费完毕后,再扣除本年度慢性病起付线1000元(如有住院费用发生起付线合并计算),之后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先行报销30%,剩余医疗费用暂由参保人个人负担,年底实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比例:职工视基金结余情况综合确定,居民按原比例找差补偿)。补偿金额在年底一次性汇入个人提供的农业银行开户账号(卡号)中。
②限额管理。本人在签约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和药店(仅限参保职工),发生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限额为4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在以上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限额最高增加金额为2000元。超过限额后,参保人本年度在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就不能再联网结算报销,但仍可到签约的定点医院(县医院或中医院)进行就医报销。定点医院不实行限额管理。
县医保处咨询电话: 9060
沂源县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〇一三年一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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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县 2015年新农合政策告知书
来源:鲁羽梧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渠道及补助支付规定
以下政策摘自《梧州市所辖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文号:梧新农合办〔2012〕1号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使用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不再设立家庭账户基金。?1.风险基金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风险基金已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的,不再提取风险基金。2.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按70%为住院统筹基金、30%为门诊统筹基金进行分配。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之间可以调配使用。?3.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应不超过15%。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后,实行大病救助,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4.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乡镇经办点对基金管理要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4〕26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桂财会〔2004〕29 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偿办法和程序(一)普通住院补偿。1.参合农民在市内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患者出院时,医院即时给予结算补偿;补偿金由医疗机构先垫支,然后定期与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2.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需要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或户口薄。医疗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登记录入管理系统并上传。材料不全者待补全资料后再做出院结算补偿。(二)大病救助补偿。即一年内累计住院可补偿费用(可补偿费用即报账基数=住院总医药费用-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自费材料、诊疗检查项目费用-起付线,下同)超过1万元以上的患者按大病救助补偿(即二次补偿),每年由新农合管理中心统一结报。 (三)市外医院住院补偿。1.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市外非营利性公立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出院后需携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出院证(出院小结)、合作医疗卡、疾病诊断书、费用清单、住院票据和经审批的《梧州市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等资料到镇新农合经办点办理报销补偿。2.因外出务工患病或探亲、旅游期间等原因患急重病需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必须电话报告乡镇经办点或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经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同意后到当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准冒名、假名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患者出院后,持身份证或户口薄、合作医疗卡、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本、住院费用总清单、有效正式票据等证明材料到所辖镇新农合经办点办理审核报销。(四)门诊补偿。1.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健康体检等医药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予以补偿。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另文下发。2.仍有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结余的,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必须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当年用不完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用完为止。(五) 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实行即时结算报销,患者持市级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慢性病诊断证明(高血压、糖尿病可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到乡镇经办点办理慢性病证,一年一检,两年换证。患者凭慢性病证到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生按照《梧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非传染性和重大疾病诊断标准及用药范围》为患者就诊,患者就诊后凭慢性病证、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享受即时结算补偿。信息系统未设置好前按原方案执行,凭就诊票据和处方(加盖门诊公章)到经办点报销。(六)同时参加两种以上医疗保险的补偿。1.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需票据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同时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只能自愿选择一方报销。(七)跨年度住院补偿。1.患者外出住院的报账补偿必须在当年完成(以次年1月10日前提交材料为准)。截止时间前未提供住院费用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予报销补偿。2.跨年度住院的,分年度结算,补偿比例按各年度的规定标准执行,但次年必须凭参合票据(医疗卡)方可住院、结报。补偿标准(一)住院补偿。1.住院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住院补偿费用=[住院总医药费用-非《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非补偿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2.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50元;市内一级、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400元;市外公立医院起付线为500元。3. 住院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民患病住院花费医药费用后,按规定从新农合基金中获得的医药费补偿比例。普通住院补偿比例按以下规定:扣除起付线和自负费用后,市区内乡镇卫生院按85%补偿;市内一、二级医院按65%补偿;市内三级医院按55%补偿(宫颈癌、乳腺癌按70%补偿);区外公立医疗机构按40%补偿;区内在同等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相应同等级别的补偿标准报销补偿;精神病患者在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的按80%比例补偿;传染病患者在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的按80%比例补偿。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医药费补偿比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其报销比例比非国家基本药品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凡没有转诊审批备案或在市外就医未告知备案的原则上不能报销,有特殊情况者则降低报销比例10%。4.大病救助:对可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超出1万元的部分,列入大病救助,实行二次补偿,按下列规定分段补偿。具体标准如下:(1)超出的费用在10000元以下,按50%给予补偿; & (2)超出的费用在10001元至20000 元,按55%给予补偿; & (3)超出的费用在20001元至30000 元,按60%给予补偿;(4)超出的费用在30001元以上,按65%给予补偿;5.封顶线:一年内新农合补偿额累计(普通住院补偿+大病救助补偿)不超过15万元,超过部分由患者自负。6.住院分娩补偿。(1)住院分娩顺产的产妇每例补助300元,由接产医院垫资补偿,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再给予新农合补助,两项补助合计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2)病理产科可按住院标准补偿。病理产科包括以下项目:产后大出血、多胎(双胎、三胎)、死胎、胎位异常(臀位、横位等)、妊娠晚期阴道流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子宫破裂、胎盘植入、羊水栓塞、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及妊娠合并内科病等高危妊娠分娩。7. 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的补偿办法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15号)执行。8. 实行单病种管理的病种、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病种,补偿办法另行规定,按有关文件执行。(二)意外伤害住院补偿。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及其后续治疗费用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2.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部分,可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1万元。4.经治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住院患者外伤的情形判定补偿类别,符合补偿规定的出院时给予即时结算补偿。享受新农合补偿的患者需提供有证明人签字、村委会核实盖章的受伤经过情况说明书。如为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患者,需在住院期间尽快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核实审批后才能享受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时需提供有证明人签字、村委会核实盖章的受伤经过情况说明书。(三)慢性病门诊补偿:1.慢性病门诊补偿病种为:高血压(Ⅱ、Ⅲ 期)、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炎、甲亢、类风湿、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结核病、尿毒症、肾病综合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地中海贫血、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精神病和恶性肿瘤。2.慢性病门诊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元,对低于每年800元的门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实行100%补偿。尿毒症、重症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可以按住院补偿,起付线每年同级医疗机构只扣一次。(四)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具体补偿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补偿金领取方法1.患者出院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直补时,补偿金直接从住院总费用中扣除,患者或家属携带身份证或户口薄向定点医疗机构交纳扣除新农合补偿额后的医疗费用。2.在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及各经办点办理领取补偿时,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方能领取补偿金,也可由与患者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家属代领,代领时须提供患者和代领人身份证,如代领人不在患者户口簿上,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其与患者关系,提供身份证方能代领。补偿金发放时,原则上应以转账方式转到其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第十七条 各项补助比例和封顶线视基金使用情况可进行调整,并公示。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补偿范围1.药品报销范围:药品报销要按照《广西新农合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执行。目录内药品费用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90%以上;市级二级(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95%以上;一级和乡镇级、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98%以上。2.医疗服务项目报销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项目或在其之外经卫生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审批,市合管中心审核的医疗服务项目。3.费用按50%计入报账基数的项目:⑴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检查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单件(套)价格高于200元的医用材料和高耗值的医用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⑵治疗项目类。各种显微镜手术、微创手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4.单件(套)材料的最高补偿额不能超过50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范围1.不予补偿药品费用范围:⑴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⑵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⑶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⑷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种酒类制剂;⑸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⑹进口药品;(7)蛋白类制品。2.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⑴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②院外会诊费;③病历工本费;④出诊费;⑤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⑥床位费每日超过20元的部分。⑵非疾病治疗项目类: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③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计划免疫接种、婚检、)等;④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⑤尸体料理、残肢处理费;⑥劳动能力鉴定、法医鉴定费用;⑦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⑶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④进口材料。⑷治疗项目: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②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③近视眼矫正术;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⑤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⑥因保胎和人工流产、引产所发生的费用;⑦住院患者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但拒绝出院者从鉴定确认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3.不予补偿的生活服务和服务设施项目:⑴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⑵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⑶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⑷膳食费、购物费;⑸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4.不予补偿的其他医疗项目:⑴戒毒、戒烟(酒)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⑵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淋病、梅毒等传染病的治疗费用;⑶违法犯罪或由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自杀、自伤、自残等;⑷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医疗事故、他杀、他伤等;⑸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6)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7) 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8)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9)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账手续或所需资料不全的。5.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⑴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格,导致冒名顶替、挂名、挂床住院和收治不符合住院标准(低指征)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⑵未经物价、劳动保障行政和卫生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所发生的费用;⑶医疗机构超出本级审核权限范围审批所发生的费用;⑷因病情需要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药品、实施大型诊疗检查项目和使用高耗值材料未执行告知制度并让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而导致参合农民投诉并查实的医疗费用;⑸因医疗事故(差错)所发生的费用。(6)违反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所发生的费用。住院及转诊规定第二十条 参合人员需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到市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方可报销。第二十一条 住院实行自由选择和审批相结合的方法。1.患者可持新农合卡和身份证或户口本选择市内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因病情治疗需要转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梧州市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报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同意。3. 因外出务工住院和在外地探亲、旅游患病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电话报告梧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电话:),未报告或未按程序转诊的,原则上不能报销(急诊、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况例外)。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各种医疗规程,严格执行《梧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试行)》条款,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把好医疗安全关,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使农民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局和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服务协议》、《梧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信息系统住院报账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和《梧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核办法(暂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检查考核,按照相应的条款进行奖惩。第二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除追回补偿费用外,两年内不准参加新农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用虚假材料冒领新农合医疗补助基金的。?  2.将本户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或为未参合人员骗取补助基金的。?3.无理取闹,歪曲事实,蓄意制造混乱,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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