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保住院报销企业退休户口在加兴异地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二Ο一三年十二月编
一、目前我市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哪几种类型?
目前我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两种类型,即(1)统账一;(2)统账二。用人单位应以一个单位整体选择一种类型参保。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哪些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5、超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和超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服务项目;
6、以不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个人账户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急)诊医疗费用、购药费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当年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结息。
五、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和比例如何?
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39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不建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可接续使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个帐划入标准为:
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按缴费基数的3%划入;35-45周岁(含)按缴费基数的3.5%划入;45周岁以上按缴费基数的4%划入。
“双缴双保”、退职人员:45周岁(含)以下按缴费基数3.5%划入;45周岁以上按缴费基数的4%划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按退休人员比例划入。
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按缴费基数的4.5%划入;75周岁以上按缴费基数的5%划入。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的年龄计算和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每年调整一次。
六、参保人员就医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属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公务员或单位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药店)与社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费和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药店)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如何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不建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并抵充自负部分。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40%的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参保人员在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分别给予50%的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统账二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定点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段的,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标准在对应档次上增加二十个百分点。
八、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如何确定?
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住院时间满6个月的在结算年度末须进行结算,住院时间不满6个月的跨年度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确定结算年度和结算方法。
九、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应由个人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二次住院为800元,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均不设起付标准。
十、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具体报支比例是多少?
(1)在职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退休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参保人员对应档次上分别增加五个百分点。
(2)连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其自负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0%;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自负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十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从日起,我市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行准入支付和限定支付原则。使用列入《目录》并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项目,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未列入《目录》的项目或者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十二、床位费如何支付?
(1)中心监护病房(包括ICU、CCU病房床位费和单元治疗费)、层流病房床位费用的支付为在一个住院结算期内,累计14天内的病房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累计15—60天的,先由个人自费10%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累计61天及以上的,先由个人自费30%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2)普通病床床位费,每日每床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3)走廊加床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气垫床加收等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按实结算。
十三、列入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的支付有何规定?
列入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医院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0元/次,结算时先由医保个人账户(含当年及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直接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不计入门诊补助起付和最高支付限额),其余20%由个人自费。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诊疗服务中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参照门诊诊查费支付比例、办法结算。
十四、医用材料的支付有何规定?
“医用材料”使用应与“医疗服务项目”相对应。具体为:
(1)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血管、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非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同一编号的此类材料,单项(包括国产、合资、进口)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
(2)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其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同一编号的此类材料,单项(包括国产、合资、进口)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3)除血液、血浆、氧气外的其他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进口产品,先由个人对单件总价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
十五、造影剂的支付有何规定?
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属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另收的造影剂,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管理。其中乙类造影剂先由个人自费10%后,纳入统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十六、医疗费用清单中医疗服务项目前的 “是”、“非”标记有何意义?
标记“是”的,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列入支付范围和部分列入支付范围(个人自费为10%、20%、30%)的项目。标记“非”的,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个人自费。
十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是什么?
从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就医列入医保支付的用药范围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并须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
十八、使用“甲类”药品与“乙类”药品,费用报支有何区别?
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直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负5%后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支付,其中使用进口的α-干扰素、胸腺肽α1、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等药品须先由个人自费20%,使用人免疫球蛋白的由个人自费5%后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支付。
十九、参保人员用药剂量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门(急)诊配药(购药)须控制在急性病3天、一般疾病7天、慢性病15天(常年服药者放宽至30天)。中草药每张处方不超过7帖(恶性肿瘤病人不超过14帖)。住院病人出院需带药的,应控制在15天以内的用药量。
二十、社会保障·市民卡如何使用?
社会保障·市民卡主要用于记载参保人员本人基础资料、个人账户资金和医疗费用支付等情况。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或到定点药店购药,必须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因个人原因未使用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社会保障·市民卡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市域内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在本市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且住院时间连续不中断的,视同一次住院,具体办理手续是:由经治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在网上上传审批单报社保机构审批,社保机构审批后经治医院可办理出院结算手续,转入医院凭转院申请单已审核件办理“转院入院”手续。
二十二、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必须由定点医院病区(科)主任提出意见,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申报表》,经医院经管医保的部门核准,报送市社保局登记备案后,方可转院。转到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需另外携带一张一寸近照,同时在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办理市民卡升级,并领取病历卡。转入的医院应为三级以上的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病人可先转院,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同一病种,再次去往医院复诊治疗的,可凭前一次转往医院出院小结、病历医嘱,直接到医疗待遇处开取转院治疗介绍信。
凡转外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否则一律不列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二十三、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转往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之外的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出院后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凭转院备案表、病历卡、出院小结、原始发票、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如使用人血白蛋白等限化验指标的特殊药品,须提供化验单原件,若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等材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办理审核、报支手续。转往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在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可凭市民卡实时刷卡结算,需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直接与医院结算,可报部分由市社保局与相关定点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手续,转往杭州、上海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或因临时外出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其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先自费10%后,再按相应规定报支;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手续,转往杭州、上海以外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患者先自费20%后,再按相应规定报支。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直接前往市外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其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30%后,再按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
二十四、退休(职)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申报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领取并填写《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就医申报表》,由安置地派出所盖章后,选择安置地3-4家乡(镇)卫生院以上不同等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并经安置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审核同意后,可在指定医院就医。未在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二十五、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学习或探亲等如何就医?
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学习或探亲等原因短期外出三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凭单位派驻外地的证明材料或探亲等暂居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暂居证明向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申请办理暂居外地手续,填写《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就医申报表》,可在暂居地选择3-4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诊治医院,并经安置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审核同意后,可在指定医院就医。未在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外出不到三个月的,发生的急诊费用,先自费10%后按规定报支。
二十六、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中途变更如何操作?
暂居外地人员结束暂居回参保地的,需带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中途变更定点医院的,需在费用发生之前及时向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
二十七、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报支?
在安置地、暂居地指定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后凭原始发票、病历卡、出院小结、处方或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处办理审核、报支手续。安置地、暂居地为省内的,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已公布的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办理市民卡升级、领取病历卡后直接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也可将上述材料以挂号信形式邮寄到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医疗待遇处,但必须准确写明姓名、原单位、身份证号码、汇款地点、收款人、联系电话等。
符合条件的在安置地、暂居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在本市治疗的医疗费用,均按《暂行规定》待遇办理,个人自负部分不作提高。
二十八、现行的门诊规定病种有哪些?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重度精神病七种。
重度精神病是指:需长期依赖药物治疗的脑器质性精神病(含老年性痴呆、血管性痴呆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或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难治性强迫症等6种病症。
二十九、规定病种如何选择定点医院?
申报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本市选择一家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经治医院,在此基础上,另可增选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限),作为门诊进行针对性中草药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十、申请门诊规定病种需办什么手续?
申报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应由经治的三级以上医院病区主任及进行针对性中草药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审批表》,附本人病历、诊断证明及最近的检查、化验报告等材料,经医院负责医保管理的部门盖章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经专家组鉴定符合条件和市社保局审批同意者,发给《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享受规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重度精神病的确定应由我市职工医保定点的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组织相关专家提出诊断结论(市外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提出的诊断结论需经复核)。
规定病种接续办理的,需提交门诊原始病历卡、出院小结及最近的检查、化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十一、门诊规定病种享受什么待遇?
患者凭《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和社会保障·市民卡,在规定病种选定医疗机构作针对性门诊治疗且符合《嘉兴市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费用及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费用,按三级医院同档次比例支付且不设起付标准。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35元的最高支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
三十二、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如何办理?
我市异地就医系统已投入运行,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实时结报医疗费用,持医保卡的参保人员不能进行异地就医刷卡。
全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是: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嘉兴市中医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浙江省荣军医院、浙江新安国际医院、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平湖市人民医院、海盐县人民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十三、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如何办理?
持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参保人员经登记核准后可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和实时结报医疗费用。
(一)异地安置、暂居外地人员。办理过省内异地安置或暂居外地手续的参保人员,带1张1寸免冠照片及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医疗待遇处办理手续后,凭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及《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实时结报医疗费用。
&(二)省内转院人员。参保人员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申报表》,带1张1寸免冠照片及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医疗待遇处办理手续后,凭嘉兴社会保障·市民卡及《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实时结报医疗费用。
三十四、异地就医的医保待遇有没有变化?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障待遇仍按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其政策与规程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三十五、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怎么支付?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持卡结报,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三十六、特殊情况不能异地就医实时结报的怎么办?
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异地就医系统实时结报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再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三十七、对弄虚作假的参保人员怎样处理?
参保人员以弄虚作假或非法手段,转借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社会保险卡》(IC卡)的,以及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虚报冒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对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回有关当事人违反医保规定的款项,并通报参保人所在单位;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在追回违反医保规定款项的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予以治安处罚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半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本《指南》系按照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政策所摘编,执行中应以文件规定为准。今后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杭州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报销医疗费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申办对象资格:&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户籍关系在异地或经确认户籍关系在杭州但在异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本市参加基本的退休人员。
&&&办理程序与要求:
一、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可持退休人员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其中户籍在杭但在异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暂住证复印件等)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各退管中心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并填写杭州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两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同时可作为门诊约定医院。患有规定病种的人员还可在居住地附近另选两家作为治疗相应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医院)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予变更;在次年1月份可办理变更手续。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1、门诊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在本人选择的约定医院门诊就诊(急诊除外)。根据病情需转院治疗的,由约定医院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加盖该院公章后,可以转至当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杭期间因病情需门诊治疗的,可到杭州市医保中心中山中路门诊部(中山中路198号)就医。需转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可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2、住院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和证历本在本人已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除外)。因病情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加盖该院公章后,可转至当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杭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凭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和证历本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3、规定病种就医:&&&&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患有规定病种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诊断依据,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有关医疗证明,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以下简称专用病历)。&&&&持有专用病历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在当地选择的规定病种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需配用相应疾病的药品和进行检查治疗的,应使用专用病历,其他疾病的诊治按普通门诊的办法处理。&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1、普通门诊费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约定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杭州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中山中路198号,以下简称报销大厅)按规定报销。&&&&报销费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医疗费收据;(2)本人《证历本》(病历);(3)医疗费清单(注有价格的药品清单,如无电脑打印的药品清单,可用医院处方笺注明每只药品的单价、规格、数量,并加盖公章。检查费、化验费需附有相应报告单复印件,治疗费需注明具体项目名称、单价和次数,下同);(4)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首次,下同);(5)因转诊发生的医疗费,需附约定医院转诊单及接诊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报销急诊医疗费时,还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2、住院医疗费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在出院后的30天内可至报销大厅申请报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医疗费收据;(2)医疗费清单,使用限制性用药的,需提供相关依据;(3)住院医嘱单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5)医疗机构等级证明;(6)转院治疗的需附转出医疗机构转院证明。3、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于次年1月底前报销。当年6月底前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可报销一次。在报销时,应提供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专用病历以及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中药需附处方。四、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门诊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负担一个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退休人员4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0元,超过部分由门诊统筹与个人分别承担(即分担段)。&&&&退休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进入与门诊统筹基金分担段后,在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负担18%,在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负担1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负担12%。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医疗机构等级,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6%、5%和4%。2、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承担。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按上述标准支付,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退休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其一个自然年度内的累计费用按一次住院医疗费处理,但不设起付标准。因患各类恶性肿瘤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3、劳模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市级及以上劳模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工作)者,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到报销大厅办理报销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帐户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在历年帐户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解决。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到报销大厅办理报销时,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当年帐户不足支付时,在历年帐户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解决。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的其他规定:1、下列情况医疗费不予报销:(1)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2)未经审核或所附资料不全的医疗费;(3)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急诊证明的医疗费;(4)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及跨医疗机构的检查、治疗费;(5)未按规定审批的特检、特治和特药费用;(6)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2、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时需提供医保卡,如邮寄报销的,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报销的,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号、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报销费用时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办理。
&&&办理依据:
更多关于的资讯
google提供的广告
------------------
-  欢迎批评指正 010- [ 京ICP证080002号 ]  所载内容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中国养老金网-北京贝恩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杭州市社保年终结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