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内老人敬老院摔伤赔偿要求物业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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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楼道内摔伤索赔案提要:某业主反映8月中旬某天她母亲送客人下楼,因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大腿骨折。她认为是由于工拖地不当,造成地面湿滑导致摔伤,要求管理部予以赔偿
  :楼道内摔伤索赔案
  去年10月中旬,某业主反映8月中旬某天她母亲送客人下楼,因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大腿骨折。她认为是由于工拖地不当,造成地面湿滑导致摔伤,要求管理部予以赔偿。
  物业管理部先对该业主进行了安慰和沟通,随后立即展开调查。向当事保洁工及地段了解情况,当时他们都没有听到业主反映此事;我们又对当时楼道内的装修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8月份该门栋没有业主装修,因此不存在装修垃圾致使业主摔倒的可能;然后对当事保洁工的操作情况进行了暗查,并向气象台查询了当时的天气情况。10月13日(阴天,气温15 ℃~19℃),该保洁工上楼拖洗为9:12,离开时间为9:32,9:44上楼查看,楼道地面已完全干燥(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是在该保洁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查看的);根据气象显示,8月12日至8月18日,除了12日有短时阵雨外,均为晴到多云的天气,平均温度均在30℃以上。据此推测,楼道地面应在10分钟以内干燥。根据上述情况判断,业主因保洁工操作不当摔倒的可能性不大。随后,管理部出示了大量调查、取证材料进一步与业主沟通、解释,业主终于承认此事与物业公司无关,放弃了索赔的要求(通过仔细详尽的调查取证,以理服人,为管理部妥善处理此事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点评:
  管理部以积极、事实求是的态度认真对待业主的投诉,既不偏袒自己的员工,又以事实为依据得到了业主的认可,妥善处理了这起投诉。
  通过此事,管理部得到的启发是:要求我们对完善各项操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和不断的改进。在湿度较大的天气,应调整用干拖把拖拭楼道;对楼道内装修户应加强重点管理,避免因楼道湿滑或装修垃圾引起业主的人身伤害,真正给业主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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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维权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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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共楼道内摔伤
商场无过错也需补偿
  上海市民张大爷走公共楼道去购物却摔伤了,商场没有过错,要不要承担责任?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该商场补偿张大爷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5万元。  张大爷日前去上海某商场购物,当他走公共楼道时摔倒并昏迷过去,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叫来救护车将他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大爷为七级伤残,在住院治疗期间,他先后支出了近4000元医药费。  据了解,该商场在大楼的一、二楼层营业,三楼为该公司管理部门,以上楼层有其他商家开设的娱乐场所,大楼的正门设有某商场的入口标记,二楼入口左侧是商场入口,右侧为员工通道。张大爷认为他到商场购物并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应受到损害,故要求商场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张大爷摔倒的公共楼道在商场所营业的楼层范围内,并与商场员工通道出入口相连结,是商场实施经营管理的功能区域,属其能够控制的范围;从现场勘察的情况来看,也未发现该公共楼道的照明、楼梯等部位存在瑕疵,其在公共楼道内下楼并没有增加不合理的危险程度,故不能认定商场负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由于无论顾客消费与否,商场均可从客流量中获得经济利益,而张大爷因受伤所受损失巨大,完全由其一人承担显失公平。据此,法院酌情判令商场补偿张大爷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5万元。周凯新闻热线:86-551-5179868 传真:86-551-5179876 嘉宾网谈:86-551-517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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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雪天摔伤骨折 物业公司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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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5时39分
  中安在线2月16日讯 飘雪的冬天,如果在办公楼前,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伤者是否能够追究办公楼开发商和办公楼内物业的责任呢? 2月16日,有着这样遭遇的韩先生,就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打赢了官司,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2009年11月,韩某一早前往合肥某写字楼上班时,因写字楼旋转门内积雪积水,导致其在旋转门内摔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胸十二椎体骨折。韩某认为,写字楼地面铺设的极为光滑的大理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即开发商在设计施工上存在过错。另,该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对旋转门内的积雪积水及时清理,也未采用有效防滑措施或设置提醒标志,即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韩某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该座写字楼的大理石设计、施工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均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并具有相应的验收合格报告,其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已经尽到了大厅管理义务,旋转门内不存在积雪积水情况,且已在入门处安置了警示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此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写字楼的开发商在门厅地面建设中使用了大理石材料,虽然大理石材料在雨雪天气中可能变得湿滑,带来一定的行走安全风险,但此安全风险应当由负有管理义务的部门予以处理,国家并未明文禁止大理石材料不能用作地面材料,同时开发商提供的证据也证明大理石材料系合格产品,大厦本身也通过了工程验收。因此在本起纠纷中开发商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对于雨雪天气造成地面湿滑,已有预见,并采取放置防滑地毯、派人清洁地面等一定的防范措施。但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见,在韩某滑倒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有清洁人员清扫地面,暴露出物业公司对于下雪天气造成地面湿滑的程度估计不足,安全防范措施未完全到位,其有一定的过错。本案中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走路过程中应具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应预见到下雪天容易滑倒摔伤,也应自行采取防滑措施防止滑倒,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人民币6万余元。(郑丹丹 记者 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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