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商标的男士休闲公文包公文包

男士公文包品牌中最好的是登喜路吗?_百度知道
男士公文包品牌中最好的是登喜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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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他们之中选一个最好的是无法选择的,这种无畏的冒险精神贯穿了登喜路发展历史的全程。从艾尔弗雷德·登喜路一百多年前开设他的第一家汽车配饰产品专卖店开始,到21世纪初所赞助的国际汽车赛事,并成为登喜路的风格和特点,Gucci登喜路(Dunhill)是以男性服饰为主导的国际品牌。这份冒险精神加上对奢华独到的理解造就了登喜路辉煌的今天,带着浓浓绅士味的登喜路时装的确令人赏心悦目。只能说都是奢侈品,比如主要生产包类的COACH,但是还有其它很多奢侈品品牌。男士公文包品牌中登喜路是高端品牌。强调将现代与传统相结合,都非常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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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士公文包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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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皮包品牌,源自1910年的美国,世界著名服装皮包品牌)3 登喜路Dunhill (十大名牌皮包,Louis Vuitton创于1854法国巴黎)2 圣大保罗Polo (十大皮包品牌,国际著名品牌)8 梦特娇Montagut (十大名牌皮包,富有时代气息的奢华品牌)4 鳄鱼Lacoste (十大皮包品牌,开始于1923年意大利佛罗伦萨,世界名牌,始于1927年香港,世界著名皮包服装品牌)5 金利来Goldlion (中国驰名商标,国际知名皮包-服装品牌)9 Boss波士 (Hugo Boss创于1923年德国,著名皮包品牌,中国名牌,创立于1893年英国伦敦,中国驰名商标,创立于1933年法国,20世纪30年代初期意大利,开始于1880年法国,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6 万里马WANLIMA (十大名牌皮包,著名畅销皮包品牌)7 沙驰SATCHI皮包 (十大皮包品牌男士公文包品牌排名1 路易·威登LV (箱包和皮具领域的全世界第一品牌,德国品牌,十大皮包品牌)10 古琦欧·古琦Gucci (十大名牌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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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具有什么特征?&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或这些要素组合而成的标志&商标具有独占性,商标持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并可转让或许可他人
使用,从而获取收益&哪些标志不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以及与国家机关所在地
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与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经授权的除外)&带有种族歧视&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与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一致(例如:电脑、笔、公文包等)&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须注意哪些评估事项?&注册数据提交前须评估事项包括:&商标是否足以识别商标拥有人与其他商户的货品或服务&商标能否特显其货品及服务&商标是否为行业通用语言/用词&商标是否与其他商标相同或相似&什么是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尼斯分类(NCL)是一种用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主要在申请时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个人能否申请商标注册?&除了公司,申请人也能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每个国家及地区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尽相同,一般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书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需要多长时间?&不同国家及地区的办理时限不同(例如:香港4-8个月、中国12-18个月),一般需要4-24个月。&商标有效期是多少年?&绝大部分国家及地区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小部分国家及地区例外,如:加拿大有效期为15年、澳门有效期为7年。&商标可以续展吗?商标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有效期一般10年。&什么是优先权?&享有优先权凡任何人士在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国就某产品或服务注册商标,都可在提交申请后的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行使优先权&第一次提交商标申请的六个月内申请其他国家之商标,可行使优先权,把第二次申请的申请日追溯到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商标保护依据什么原则?&不同的国家及地区采用的商标保护原则不同,目前国际上的商标保护原则分为申请在先、使用在先以及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兼具3种。&商标与商品的包装装潢有何区别?&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的主要作用是美化商品。已注册商标不能改动,而装潢可任意变换设计式样 。&商标转让需不需要协议?&需要。商标转让须提交由双方签署的申请书及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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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src='///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
2009年04月08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
八、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二)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九、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十、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
3.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
4.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三)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五)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七)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八)容易误导公众的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
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4.公众熟知的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影视、音像载体的电影片、电视片、唱片、光盘(音像)、磁带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九)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二)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三)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四)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五)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四、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
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
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10.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
(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
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
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
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
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9.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
10.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发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
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相同
(二)图形商标相同
(三)组合商标相同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四部分&立体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
四、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
(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三)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的。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五)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第五部分&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四、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颜色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服务场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颜色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第六部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集体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四、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五、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1.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审查。
2.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
3.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第七部分特殊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审查的内容
(一)特殊标志的形式审查
(二)特殊标志的实质审查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本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指定使用商品:织物;装饰织品
(南京云锦是明代早期南京织锦艺人发明的工艺技法,已有1500多年的手工织造历史。其“木机妆花”工艺是在我国织锦历史中唯一流传至今且不可被机器取代,只凭人口传心授的编织工艺。)
.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
(1)经纬度的方式;
(2)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的方式;
(3)地图标示的方式;
(4)其他能够明确确定生产地域范围的方式。
特殊标志的审查
国务院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施行)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限为四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对特殊标志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登记,其中实质审查限于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缺乏显著性的审查,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审查。已经登记的特殊标志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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