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第二人民医院一人民医院护士徐丽和有妇之夫偷情

今日说法-本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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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孩子的父亲吗? 
记者 王晓燕 张维桐 崔文海 编辑 高国辉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来到我们现场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范愉教授。范教授,人们常说结婚是人的一生当中的一件大事。那么在结婚之后可能面临的另外一件人生头等大事就是生孩子、为人父母。今天在我们的节目当中有一位姓徐的女士,也经历了她人生当中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时刻。可是在这个时刻之后,她却发现面临的是一连串让她非常尴尬的遭遇。那么到底是什么事情呢?我们先来看一下记者发回的报道。
徐女士(化名徐丽)在今年春节前夕生下一个可爱的小宝宝,给她取名叫徐奕灵。“奕”就代表神采奕奕,丰富多彩,“灵”代表活泼灵敏,聪明开朗。她的妈妈最大的愿望就是盼着小宝贝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希望她比任何一个孩子都活得无忧无虑。可是孩子出生没几天,就因败血症、颅内出血等一系列的病发症被送进了新生儿重症病房。与此同时,医生还明确地告诉了徐丽一个令她意想不到的消息,孩子即便是抢救下来也只能是个低能儿脑瘫。
刚刚做了母亲的徐丽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此时,她惟一的愿望就是无论花多大代价,花费多少金钱也要救活这个可怜的孩子。徐丽企盼着孩子的生命会出现奇迹,可事与愿违,孩子的病情在一天天的恶化。这时细心的医生们发现,从徐丽生产到孩子住院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都没有看到过孩子的父亲来探望母子俩。孩子的父亲为什么不肯来看看这个危在旦夕的孩子呢?徐丽说,孩子的父亲不仅不肯来看孩子,更让她伤心的是,孩子的父亲根本就不承认这个孩子是他的。
几经周折,记者终于找到了孩子的父亲高筱第(化名)。他不肯接受采访,只同意记录下他的声音。谈到孩子,高筱第的话让人感到有些意外,他一口否认孩子的事,还说徐丽在生活作风方面有问题。记者多次追问高筱第到底是不是孩子的父亲,他最终也没有正面回答。那么,高筱第到底是不是孩子的父亲呢?为了弄清事实的真相,记者来到了高筱第父母的家里。可刚提到高筱第和徐丽,两位老人就气愤不已,声称高筱第在外面做什么事都与他们无关。那么,高筱第和徐丽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呢?徐丽给了记者一封信,在信中讲述了她与高筱第的一段情感经历。
两年前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徐丽和高筱第相识了。在交谈中,徐丽知道高筱第的家庭生活很不幸福,他的婚姻面临着崩溃,而且又始终没能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听了高筱第的诉说,徐丽对他很是同情。正好徐丽在当地开了一家酒店,她就让高筱第到自己店里来帮忙。在不断接触中,二人越来越熟。高筱第总是主动帮徐丽做些琐碎的杂事。当徐丽做生意疲惫劳累时,高筱第又会予以悉心地照顾。日子久了,徐丽逐渐对高筱第产生了好感。在两人的交往中,他们的关系也发生了细微的变化。没过多久,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
在他们最初相处的日子里徐丽也曾感到过幸福和甜蜜,但她始终没有忘记高筱第还有着自己的家庭,这时的高筱第还是一个有妇之夫。徐丽曾忧心忡忡的问高筱第如果自己怀孕了怎么办,当时高筱第信誓旦旦的保证徐丽什么时候怀孕,他就什么时候离婚。沉浸在幸福中的徐丽相信了高筱第的话,认为高筱第会因为自己而离婚的。徐丽心中一直坚信高筱第对自己是认真的,她不顾父母的反对,全身心地投入了自己的感情。
忽然有一天,徐丽感觉到身体不舒服就到医院去做检查。医生告诉她已经有了两个半月的身孕,就要做妈妈了。兴奋的徐丽第一时间内把这个消息告诉了高筱第,可高筱第的一番话让正陶醉于幸福之中的徐丽大失所望。他让徐丽先到医院做人工流产,并保证3天之内给她2万元钱,从此二人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高筱第冷酷的话让徐丽黯然神伤,然而更让徐丽心碎的是高筱第不仅没有像他承诺的那样给徐丽2万块钱,而且还开始躲避徐丽了。徐丽怎么也没有想到对自己曾经有情有意的高筱第竟如此的义断情绝。甚至在两人分手的前几天高筱第还说出谁知道这个小孩是谁的这样无情的话。而对此,高筱第也有自己的理由,他认为徐丽是主动勾引他,自己对徐丽根本没有感情,大家说好只是玩玩而已。徐丽的心彻底碎了,而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为了证明高筱第就是孩子的父亲,不让这个无辜的小生命受到伤害,她决心要把孩子生下来。
日,徐丽在当地的一家医院生下了一个女孩儿。当徐丽想把这个消息告诉高筱第时,却发现已经找不到高筱第了。徐丽又打电话给高筱第的父母,他们也拒绝承认这个孩子,并认为徐丽是在说谎。而且高筱第有妻室有孩子,徐丽是主动勾引上高筱第的。本以为孩子的降生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一线希望,可面对现实,徐丽失望了。孩子没有像她希望的那样健康快乐的成长,孩子始终是被放在重症病房进行抢救,随时都有死亡的可能。怎样才能证明高筱第就是孩子的父亲呢?愤怒的徐丽想到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找到了法律咨询处,得到的答复是做亲子鉴定最有说服力。
一天晚上,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副研究员严品华正在值班,忽然电话急切的响了起来。严品华接起电话,话筒传来一个女人焦急的声音。女人说自己的孩子生命垂危,而孩子的父亲现在不在,她想先给孩子做一下亲子鉴定。听完情况后,严品华让医院的护士先采集孩子的血样。打电话的女人正是徐丽。按照司法鉴定中心专业人员的指点,徐丽请医生从孩子的手指上取了血样,送往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这里,徐丽还了解到鉴定中心为个人保存血样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超过这个时间,血样就将被处理掉。万一超过3个月,依然找不到高筱第,自己连惟一的证据都没有了怎么办?情急之下,她向司法鉴定中心人员提出由自己再保存一份血样的想法。于是,工作人员告诉徐丽,让她把血样晾干后用纱布包好,放在冰箱里保存。
就在血样提取后的几天,这个出生还不到40天的孩子静静地离开了人世间。而此时的血样也成为证明高筱第就是孩子父亲的惟一的证据。在精心保存血样的同时,徐丽把高筱第告上了法庭,要求高筱第承担自己为生育等花去的各项费用4.3万,精神赔偿费7000元。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接到徐丽的起诉书后,也开始千方百计地寻找当事人高筱第。可是经过各种努力,始终找不到高筱第的踪影。时间一天天的过去,惟一能让高筱第承担责任的血样也眼看到了最后的保存期限,怎样才能找到高筱第呢?万般无奈,徐丽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这天,她给高筱第的母亲打了一个电话,说其实自己也不知道孩子的父亲到底是谁,高母一听便急了,再三追问了一句这个孩子到底是谁的。徐丽说她也不知道,反正高筱第在躲避,那正好可以把事实赖在他头上,叫他跳进黄河也说不清楚。
没想到高筱第的家人对这一说法果然信以为真,徐丽打电话给高筱第的母亲是星期五,星期一她就接到法院的电话,说高筱第要求做亲子鉴定。也正是徐丽想出的这样一个办法使整个案情柳暗花明。高筱第主动提出要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很快出来了,高筱第与孩子有着亲生血缘关系,高筱第就是孩子的父亲。面对这样的事实,高筱第仍在辩驳,声称自己对此事并不清楚。
主持人:范教授,其实在这个案件当中我觉得受到伤害最大的既不是女方,也不是男方,而是这个来到人世间才仅仅几十天的孩子。她可以说成为了整个案子当中惟一的一个牺牲品。那么在本案当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就是女方徐丽。她是明确地知道对方是有妻子、有家的,并且还和他在一起同居。您觉得那么他们这个关系到底怎么来确认?
范愉:在本案的情况下是一方属于有婚姻家庭的,另一方没有。但双方已经构成了对现实的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婚姻家庭的一种破坏。所以它既违反道德也是违法的,但是由于这种同居关系不是固定的长期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所以他们双方这种同居关系还不构成我们说的涉嫌重婚罪的情况。通常这种关系属于一种《民法》调整的范围,如果产生了一定的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话,我们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来进行调整。
主持人:那么在本案当中,我们且不说他们两个一开始怎么认识,怎么住在一起,就从这个孩子出世开始或者说从怀上这个孩子开始一直到孩子夭折,在这个过程当中,您认为男女双方本案当中谁的过错会更大一些?
范愉:作为对婚姻家庭的破坏来讲,有配偶的一方显然是承担更主要的责任。因为他承担着对合法的婚姻家庭的忠实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明知自己承担着这样的义务还违反,所以他的过错责任是最大的。但是另外一方面,如果以损害事实为出发点的话就会发现,这个损害事实的出现是双方共同的责任,也就是说并不是一方单纯地加害于另一方产生的。而是双方在一种自愿的情况下,虽然可能都不是他们一开始所期待的和预见的,但是最终的这个结果是双方共同责任。由于造成了孩子的孕育、出生、夭折等等一些过程,那么男方就有义务对女方包括支出、损害的结果承担一定的义务。
主持人:所以在本案当中,应该说这个孩子从她的出生到她的夭折整个过程当中,所产生的这些费用应该由于女方和男方共同来负担。但是女方现在在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还有一项,就是除了这些费用之外还有一个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您个人认为这个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当中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范愉:因为我们说到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在侵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种赔偿方式,这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但是我们在一般的情况下首先要对这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有一个认识。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加害者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被害者的一种慰藉,还有一种补偿性。那么从本案的情况看,因为这是一种双方的责任,所以加害者一方他的过错并不是说他主观所期待的,所以他的主观恶意在这里面实际并不是很明确,只是一种过失。另外,受害者本人在出现了这种情况下本来可以积极地采取措施,通过人工流产或者其它方式避免损失的扩大,所以自己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那么从这个情况看,我个人认为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恐怕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主持人: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法院在判决的过程当中是怎么来考虑这个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这个女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全部的支持呢?
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丽明知被告高筱第系有妇之夫,与之同居,其本身也有过错,而被告高筱第与原告徐丽同居导致徐丽怀孕生育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最终判决高筱第承担徐丽各项费用的近两万元,对徐丽提出的精神赔偿不予支持。
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李名坚说:“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个惩罚性和抚慰性的法律特征,原被告双方所共同实施的错误行为就很难说要谁来赔偿谁,谁来抚慰谁。所以这个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曾经的恋人、朋友最终走上了法庭,而为此所付出的一切代价也只能由他们自己来承担。徐丽感慨的说:“毕竟从法律的角度上,我是第三者,已经破坏了他的家庭。其实我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我是因为同情他,才走到今天这种地步。”而高筱第的老婆已经为这个事和他离婚了,现在的高筱第一无所有。
主持人:范教授,我们看到最后法院判决这个女方获得了一定的补偿。也就是说关于这个孩子出生过程当中的一些费用由男女双方来基本上是平分了。
范愉:那么在本案当中可以说他们两个主观上都有一些错误,他们共同去做了这样一件错事。可是现在法律还要保护他们之间的这种权利和义务,这是为什么?这必须区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法律保护的并不是双方的这种非法同居关系,这一点必须得明确。因为双方都是违法者,他们违反的侵犯的是一个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另外一方面,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又产生了一些对男女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那么在这个本案过程中,由于这种孩子的孕育出生夭折,对女方的人身权和对这个孩子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在本案当中法院是要求男方承担起他应尽的义务,对女方造成的这些人身伤害进行一定的补偿。恰好也证明法律上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充分保护的。但是同时对这种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是要给予一定的谴责和制裁的。同时,我们由于自己行为导致了一些后果和责任,恐怕是比法律给我们的制裁是更有说服力,或者是更深刻的一种教训。
主持人:那么从本案的判决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确实对他们两个人这种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进行了否定。但同时对于他们一些合法的权利法律还是进行保护,但不管怎么保护,两个人都没有是得到他们想要得到的东西。相反,他们得到的只是自己曾经付出的一部分,这只是一些补偿而不是赔偿。而且他们还牺牲了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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