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临床误诊误治杂志导致病情严重,该怎样要求赔偿

家属要求追究误诊医生刑责 称不可能赔钱就算
  因为该结论与九江市医学会的结论截然不同,被告与被告都表现不服,都提出要求中华医学会从新鉴定。这样,浔阳区人民法院通过江西省高等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
  &爸爸,赶紧好起来&&&两岁半的董嘉棋召唤着。她的爸爸董林波3年前成了植物人,当初还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的病床上,眼睛紧闭,一动不动。
  日,湖口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对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接诊医生刘政开展侦查。
  李岑岩律师说,即使鉴定专家是公正客观的,由于专业壁垒,在医疗鉴定中,患方很难提出有利的证据与材料,也很难作出有专业水准的陈说,鉴定专家只能根据病历和医方说法进行判断,这在必定程度上也使得医务人员的责任难以被追究。
  中心提醒
  董水金说,儿子现在的病情比较稳固。&至于是否恢复,医生说只能等待奇观的发生&。
  多位打过医疗官司的律师告诉笔者,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程序复杂,收集和鉴定资料、抽调专家并和谐时光等程序十分消耗时间。由此首次鉴定往往由地方医学会进行,轻易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医方或患方往往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大都会申请重新做鉴定,据他们的教训,医疗纠纷普通会经由至少两级鉴定。
  后来的裁决书显示,湖口县中医院给出的诊断论断是,董林波呈现周期性麻木跟重度低钾症症状,湖口县中医院采用复查电解质、静脉补钾等医治办法。
  据此,浔阳市人民法院于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董林波取得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用度总额共元,其中湖口县中医院承担80%即元,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元。由于此事件为医疗事故,鉴定费由两被告累赘。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干规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巧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独特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从&重度低钾症&到&动物人&
  2008年7月,董林波遭受了一场被中华医学会鉴定为&一级乙等&的医疗事故。董林波成了植物人后,妻子与他离婚,留下了他成为植物人之后才诞生的两岁多的女儿。他56岁的父亲董水金提前退休,与老伴一起轮班护理儿子,照料孙女。
  对病人目前没有甲亢的情况,袁向阳表示:&医学上的事件有些是没法解释的,我们也说不明白。但是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当时患者确切有甲亢。我们是一家三甲医院,医疗检查是异常规范的。&
  &董林波嘴巴不能吃,只能用胃管进食。&董水金说,&我们还得把煮熟的食品用榨浆机打坏,再用打针器打到管子里。一天要喂六七次。&
  在李岑岩律师看来,即使认定造成了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罪的断定依然很艰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然而是造成一级医疗事故可以定罪,仍是一二三四级都可以定罪?没有详细的规定,法律上不好操作。&
  但董水金认为,董林波的侵害完整是由医方的医疗事故造成的,医方应承担90%的责任。同时,他对护理费,被抚育人生涯费、残疾器具费等的抵偿数额也有异议。
  到了医院他才晓得,8时30分左右,董林波涌现呼吸心跳骤停状态,湖口县中医院即时进行心肺复苏应急挽救,随后,董林波恢复了心跳和呼吸。
  固然已经从前3年多了,但董水金仍然保持追责和维权,&医院出了医疗事故,不可能赔点钱就算了!&
  &我儿子基本就没有甲亢,医院病历造假,虚构了我儿子有甲亢。&董水金说。
  包括吴俊在内的多位律师认为,由于医疗事故罪缺少相应的司法说明,在具体法律实际中不好操作。
  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湖口县公安局负责此案的王队长,他说,目前此案在侦察中,没有太多进展,尚未移交检察院。
  此外,这种主观过错是很难被认定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李岑岩认为:&医疗标准是一个与人体相关的技术性问题。医疗规范自身存在先天不足,医疗操作的规定没有细化并不清晰,详细操作起来不一定有参考尺度。而且人体是复杂的机体,每个人的身体存在个体差别,良多货色是很难明白规定的。&
  除了疑惑改动病历,董金水还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湖口县中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我们家的可怜,是两家医院医务人员造成的,必需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还认为:&中华医学会不懂得基层医院医疗设施配置低,医疗前提差,鉴定结论脱离了当地实际&,因此恳求医方只承担60%的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易受干扰
  约14时20分,董林波被送进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ICU病房,这时,董林波再次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的症状,医生立刻采取胸外按压、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等应急抢救措施。虽然董林波在6分钟后恢复了畸形心跳,但却一直昏迷不醒。
  依据相关规定,法院往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收辖的县(市)处所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他说,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要看主观要件,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错误而不是一般过失。临床医疗运动本身有特别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确定为犯法,医务人员无疑会人人自危。
  三级医疗事故鉴定相互打架
  &实在在这个事故中,我们是比拟冤的。&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负责人袁朝阳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当时病人家眷在湖口县中医院闹得很厉害,湖口县政府从维稳的角度动身,找到咱们医院引导盼望可以去接一下病人。当时医院没有车载呼吸机,依照惯例,我们是不会自动去接病人的,病人个别是被送进来的。实际上我们是做了好事,但不好成果。&
  从董水金供给的常设医嘱单复印件可以看到,从日至10月14日,医院给董林波做了8次甲亢检查。出院记载上显示有三项分歧格。而在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的测验讲演中,却显示上述三项合格,而且,尔后4次检讨也都显示及格。由于甲亢3个月内基础不可能治愈,董水金猜忌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可能存在病历造假。
  3年前,他被医生误治成植物人。从此董家陷入了窘境。妻子与他离婚,留下年幼的女儿。
  受浔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九江市医学会对董林波的被诊疗过程进行了鉴定。日,九江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为:&只管湖口县中医院在处理该患者的过程中存在缺点,但患者的最后转归(指病情的转移和发展),是病情严重所致,与医院的治疗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认为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未违背医疗常规,措施切当&&不形成医疗事故&。
  历时15个月的官司并没有跟着判决书的下达而停止。董水金和被告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都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董林波事件中,九江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迥异于江西省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作出的结论,浔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写道,九江医学会在某些方面的&鉴定结论不客观公正,不宜作为证据采取&。
  然而,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吴俊律师先容,对医疗事故医生查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全国范畴内未几,医生被判处医疗事故罪的就更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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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日凌晨,董水金分开医院去上班。他走的时候,看到儿子像是酣睡了正常,呼吸很平均。他记得医生刘政当时说,&保障你儿子没事,有事我负责&,让他释怀。
  其间,董父向公安机关控诉:当事医生敷衍刑事责任。但以往活生生的案例告诉他: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生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被追究,也往往是被判缓刑。
躺在171医院病床上的董林波,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董水金供图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律师认为:&鉴定程序复杂,医疗事故很难认定,即使是有显明过错的,医学会也不见得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认定为医疗事故对医生有很大影响,医学会的专家根本都是医生,未免存在同病相怜,在这方面是无比谨严的。&
  7月19日零时30分,董林波病情恶化,出现胸闷、&气逼&等症状,湖口县中医院采取吸氧、强心等治疗手腕治疗。董水金说,3时左右,董林波进入睡眠状态。
  日,中华医学会作出鉴定书,也认定此事故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与江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同的是,中华医学会认为两家医院应该承担事故的重要责任。
  然而,8时30分左右,他在公司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儿子快不行了,他匆忙赶往医院。
  然而,在鉴定过程中,地方医学会往往由于受到的烦扰过大,难以作出客观公平的结论。&
  日,董林波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接收治疗,至今,始终处于&植物人&状况。
  日,董林波从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
  对此,笔者向九江医学会进行电话求证,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后表示,九江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严厉根据程序作出的。他同时表示,不便利流露进行这次鉴定的专家信息。
  这1000多个昼夜,董的父母所阅历的,不仅是照顾儿子孙女的艰苦,还有控告的艰巨、医疗事故鉴定的蹊跷、索赔官司的漫长&&
  跟许多医疗纠纷一样,在此事件中,有没有篡改病历,成了后期董水金追责的主要方向。
  然而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甲亢诊断成破,鉴定呈文认为董林波的&目前效果&与甲亢无关。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负责人袁向阳在接受采访时说:&甲亢的诊断确定是存在的,而且中华医学会的鉴定书上已经有结论。甲亢与病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关系,我们没有必要虚构这样一个病,这是没有意思的。&
  更无奈的是一场漫长的官司:三级医学会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打了近两年的官司后,董家才终于获赔60余万元。
  吴俊律师也说,在鉴定中,患者往往会认为医院的病例存在修正、造假等可能。肯定病历的真伪需要进行笔迹和书面材料方面的鉴定,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核心对字迹、持续性书写等鉴定。但即便如斯,院方是否存在病历造假也难以断定。因为&不能消除诊断过错的可能&。这样导致医生即使有主观上造假的成心,客观上也难以认定,所以也难以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
  董水金告知记者,今年5月,医生刘政的姐夫、外甥与董水金的同窗刘爱元来到病院,&开价10万元,要我不要告刘政&。7月21日,刘政再次委托刘爱元致电董水金,&在本来的基本上又加了两万元,请求私了&。
  讲起儿子的现状,董水金一阵心酸:&他也不是完全没有感到,跟他开玩笑,他的嘴也会张一下,像在笑。埋怨他,他也会流泪。&
  董水金无奈接受这个事实,他认为应当追究当事医生的责任,于是,从今年3月起,他开始向江西省湖口县公安局等部分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这些医生的刑事责任。
  董水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为了给儿子治病,他们家把屋子也卖掉了。2011年年初,儿媳也与儿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他考虑到儿媳还年青,为了不影响儿媳将来的生活,赞成儿媳解除与儿子的婚姻。他作为董林波的监护人在离婚协议书上按下了手印。根据协定,两岁多的董嘉棋交给了爷爷奶奶抚养。
  由此,江西省医学会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变,由医方承担次要义务(其中湖口县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80%,九江市第一国民医院承当次要责任的20%)。
  今年31岁的董林波在病床上躺了整整3年。
  家属要求追究当事医生的刑责
  董水金对鉴定结果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经浔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医学会在日作出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认为湖口县中医院存在差错,包含对病情及成果严重意识不足,未及时告诉病危,未及时进行心电、呼吸监护,选用的强心、补碱治疗根据不足等。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也存在转运进程中对呼吸支撑措施不够器重等不足。
  吴俊律师认为,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示为重大不负责任,造成绩诊人死亡或者严峻伤害就诊人身材健康的行为。&所谓严峻是什么概念?伤残多少级算严重?对医疗事故罪,有两个问题须要追问,第一是事故所造成的结果,第二是责任的程度。从名义上看,逝世亡比伤残的结果要重,但得斟酌医方的责任水平才行,比方,死亡中医方只起了稍微的作用,而伤残中医方要负主要责任,那么从行动错误来说,伤残的要大于死亡的情况。&
  当天,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对董林波进行了会诊,感到病情严重,倡议转院。当日13时35分,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派出急救车接转董林波,转院之前,董林波已经神志不清,怎么吆喝他也没有回应。对此,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接转途中,对董林波进行鼻导管吸氧。
  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的终审讯决。目前两家医院赔付的款项已经到位。
  医生为何难以&医疗事故罪&被追责
  为何医疗事故中,医生难被追刑责?吴俊律师说,除了患方在接受民事赔偿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之外,主要起因还在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相称难题。
  笔者检索发明,诸多相似董林波事件的医疗事故,即使经鉴定为医疗事故,医方需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但医务人员被追究刑责的往往是少数,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往往是缓刑,很难影响到他们持续执业。
  董水金以为董林波的缺血缺氧性脑病与医生的失职有直接关联,董林波入院时系重度低钾症,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低钾血症诊断处置并不庞杂,&假如医方采取准确有效的救治措施,大多数患者是能够防止呼吸心跳骤停情形产生的&。
  作为非专业人士,董水金一开端也不清楚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但他知道,一个活蹦乱跳的人进了医院,一夜之间就变得神志不清,医院一定难辞其咎。因而,日,他作为董林波的法定代办人,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湖口县中医院与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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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记者打电话向刘政求证,但他的手机一直处于&来电提示&状态。记者致电刘爱元,刘证明了董水金的说法,,刘爱元说:&我记得5月双方会晤,刘政的姐夫批准拿出8万元私了。&
  日薄暮,董林波对父亲说身体不舒畅。20时30分左右,董水金陪伴儿子来到离家较近的湖口县中医院就诊。
  董林波的大小便不能自理,而且,像所有&植物人&一样,需两位白叟每隔两小时就进行一次人工翻背,以避免长褥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划定,医务职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造造诣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医院诊断失误导致医疗事故该怎样打官司
医院诊断失误导致医疗事故该怎样打官司
我小时候眼镜不慎被扫帚条刺伤导致感染,医院失误诊断延误最佳就诊期(医生在诊断的过程中未看出病情严重,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伤口感染灌脓),结果导致该眼失明。去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说只能算医疗纠纷。现打官司一审是判我赢,赔偿我五万。结果医院不服,以上诉。我该怎样继续打这场官司?二审胜诉几率大吗?
复制多,没有一点用,我没有位置写
那请你说说你的看法啊
几点重要,1要正规疗机构的疾病鉴定,2,复制完整病列防止医院修改,只要你把这2点做那就没有问题,但是一般这2点很难做好。能够有医院具体收费单是最好,可以叫他无法改动
当天出事下午我去看病,连病例都没有写。第二天病情严重再去看才写了病例。结果也是查不出什么原因,又拖了一天时间。他通知我第二天住院,我爸妈因不相信他医院的能力,晚上连夜就去了湘雅救治了。
后面湘雅的医生说如果开始救治及时,是可以保住的。
到卫生局申请
其他回答 (1)
&医疗官司该如何打?
&生病去医院,想要的结果就是药到病除。然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的关系就会变得紧张起来。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件屡见不鲜,遇到陌生而又费时费力的医疗纠纷官司时,普通患者如何维权?普通患者如何才能摆脱被动无助的境地?如何确定赔偿额度?如何进行医疗纠纷诉讼?对于这些有关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核心问题,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予以解答。&赔不赔、赔多少 鉴定说了算&【案例】&失业司机因医院误诊提出索赔&日,吴某因右手肘关节摔伤至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就医,经拍片诊断并未骨折只是挫伤,医生给他配了一些药。但吴某经过一段时间感觉并未好转,就于日至该中心询问,对方称吴某肘关节疼痛是淤血所致,要求其加强锻炼。后吴某至瑞金医院检查,证实是骨折,且因耽误时间过长治愈的成功率很低。吴某是客车司机,由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吴某的右手肘关节不能自由活动,所在单位也与他解除了雇佣关系。故吴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783元、误工费16200元及无法从事原工作的经济损失16200元。&根据吴某申请,法院于日委托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于同年3月19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目前患者右桡骨头陈旧性骨折,肘关节功能轻微障碍,未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级医疗事故标准。&2、当时X线片示右桡骨头可疑骨折,对症处理符合常规,但医方“门诊随访”医嘱不够明确,4月19日又未予摄片,未能及时适宜诊疗。&3、病人未能及时按医嘱门诊随访,对丧失诊治时间负有一定责任。&4、院方因拍片条件等因素限制,加上骨折轻微,致医生在当时作出正确诊断有一定困难。&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鉴定结论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鉴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门诊随访”医嘱不够明确和复诊时未予摄片等不足,故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于日前支付原告吴某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某全部负担。&&【解析】&医疗纠纷诉讼专业鉴定先行&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吴某对于自己的伤势情况以及对于赔偿金额的自我认定,与最后医学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和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的协议赔偿金额差异较大。可见,对于普通病患来说,仅仅依靠自身对于伤病痛处的自我感知和对医疗行为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的主观臆断,不仅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是有失偏颇的,有时鉴定的结果对于纠纷是否是医疗事故的定性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普通病患在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候应当依托专业的鉴定结果。&2、鉴定费用一般都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病患普遍关心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方面,一般都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了具体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等。&所以,病患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大可放心地进行鉴定,不必为费用的问题犹豫不决以致耽误了对于损害的定性和严重性的确定。&3、对鉴定内容不服可以提出再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如果首次是向区级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高一级别的医学会提出;如果当事人首次提起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就是市级医学会,那么就不得再申请复核鉴定。&与此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于医疗事故索赔的各项条目作了具体的规定,很多条目都做了上限封顶,而相关的费用认定,支付取决于一些就医、诉讼、鉴定等环节中所支付的费用的凭证。所以病患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对一些收据和发票进行妥善的保存,这将会成为以后维权的证据。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病患不能盲目采纳非医学鉴定方面的专业人士所给出的意见,确定过高的赔偿金额会导致赔偿要求不能得到实现,但却要付出高昂律师费和承担不必要的额外诉讼费。&&【提醒】&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必读&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定性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追究以及最终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判赔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普通病患在提起医疗诉讼之前,应对鉴定中的常识性问题予以了解。&鉴定的时效为一年&医疗事故鉴定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的一年时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但任何疾病或者损害结果都会发生病理性的发展,在一定时间跨度中,得出的结果是有变化和区别的。&鉴定应提供相应资料&对于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病患,应当准备以下材料: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鉴定费为2500元或3000元&同时,鉴定的费用也是有统一规定的,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对于条件并不富裕的病患来说或许是一笔较大负担,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可以在诉讼中要求医疗机构先行垫付。&鉴定书的责任程度分四级&鉴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说明理由。&【链接】&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医疗事故赔偿的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医疗事故赔偿规定,具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外,法规还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告不告、怎么告 三思而后行&抱病就医,谁都不愿意惹上医疗纠纷。然而,万一事与愿违,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该如何准备,才不至于盲目地走上法院的公堂?如果要打官司,患者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如果不打官司可否申请调解?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该如何处理?怎样正确地认识医疗纠纷而尽可能和平解决问题?  &【案例】&术后下肢僵硬 患者索赔35万&日,金先生因患腰椎管膜瘤在某医院手术治疗,术后左腰部以下出现发麻、僵硬。事后,金先生询问院方,院方表示能够恢复,但直至2006年金先生仍旧未能恢复。金先生认为由于医院安排实习医生进行手术,且在手术中失误碰伤神经,造成金先生左腰部以下发麻、僵硬。为此,金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35万元。&医院方面解释道:医院的诊断及治疗符合医疗规定,也未安排实习医生进行手术。金先生术后出现左腰部以下发麻、僵硬是事实,但这与他本身疾病有关,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且经鉴定也不构成医疗事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日,区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分析意见为:被鉴定人金先生患胸12~腰3椎管内肿瘤,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前院方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手术记录,手术操作符合规范。术后影像学检查未发现有断裂椎骨嵌入腰部软组织征象。术后神经功能恶化与疾病本身有关。结论为金先生与某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金先生对区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为此,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日,经鉴定分析意见为:1、患者因双下肢肌力下降及大便困难,经某医院检查拟诊胸12~腰3椎管内占位病变收住入院施行手术,病理证实室管膜瘤。医方的诊断及手术方式符合诊疗常规。2、根据现有的资料,患者的肿瘤与神经粘连未能做到全切除;术后患者出现下肢麻木是由于手术创伤及术后神经组织反应性水肿,对神经压迫所致,是此类手术难以避免的。3、根据目前提供的影像学资料,未见断裂的椎体骨存在。4、患者目前的情况,为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结论为金先生与某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以上事实,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异议,被告无异议。&【解析】&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 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法院认为:某区医学会及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鉴定过程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认定被告对原告诊断及手术方式符合诊疗常规。术后原告出现下肢麻木、僵硬是由于手术创伤及术后神经组织反应性水肿,对神经压迫所致。对此,被告并无过错,且经鉴定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手术失误,造成其左腰部以下发麻、僵硬,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符,法院难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金先生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0元,由原告金先生负担;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由原告金先生负担人民币3500元,被告某医院负担人民币3500元。&&【提醒】&解决医疗纠纷可诉讼可调解&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病员及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医疗纠纷在协商后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不得不进入到诉讼的程序中,普通病患需要了解以下事宜:&解决赔偿争议有三条途径&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说的是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的三条途径: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协商解决所签订的协议书不具有强制力,是可以反悔的,协议书中限制诉权的条款更是无效条款;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也不具有强制力,其本质与协商解决并无不同,只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起居间调解的作用。若要提起诉讼,仍以医疗机构为被告而非卫生行政部门;民事诉讼是唯一具有强制力的,经过法院的诉前调解和民事判决宣告法律关系结束的,就不可再诉。&诉讼前可先进行调解&大部分情况下,作为当事人的病患都会选择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必然要支付一定的律师费,律师费往往又是与索赔金额成正比的。也就是说,索赔金额越高,律师费也越高。&与此同时,作为缺乏医疗常识的普通患者,在没有进行专业鉴定之前,仅能凭个人感觉,个人期许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提出赔偿金额,而这一金额的合理性和实际判赔的可能性将打上大大的问号,普通患者往往处于茫然的境地。在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进行立案之前,患者可以先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如果可以调解成功,将会大大节约诉讼双方的时间以及金钱成本。&人民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主持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调解过程中,如法院受任何一方当事人委托而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在整个诉讼活动中都是有用的。双方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如需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再行立案出具调解书。根据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用规定,诉前调解的费用要比正式诉讼的费用低一半。而在案件的处理时间和程序上,诉前调解也相应快捷。&申请再次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这里规定的是当事人的权力救济问题,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该怎么办。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在医学会组织下进行的技术鉴定而非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因而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常设的鉴定组织为省市两级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仅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链接】&医疗纠纷的两大误区&当前医疗纠纷存在两大误区。&误区一:患者对医疗服务合同性质认识的误区。&在法院受理的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均认为,到医院治病,医院就有义务为患者治好病,未达到治愈目的,医院就应承担责任。&分析:医疗服务合同就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医方为患者提供了医疗服务即为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非以实现预期治疗目的或效果为合同履行标的。&误区二:医院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的误区。&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中,医院往往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结论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且明确责任比例,即同意按此结论承担责任,否则概不承担。&分析:医学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是作为证据由医(患)方向法院举证时使用,法庭上还要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举证、质证,最后决定该证据是否为法庭所采信。故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替代法院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诉讼需提供就医凭证&打医疗官司,患者要准备起诉状,相关证明资料等,前往医院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规定医疗纠纷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在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病患首先应当证明自己与所诉的医院存在明确的医患关系;向法院提供一定的就医诊疗的凭据,如病历、挂号收据、取药付费的收据等以及其他一些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提要】&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病患原因提起诉讼后,可先向法院申请调解。如果可以调解成功,将会大大节约诉讼的成本。&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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