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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杰因与被申请人潘效军、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双庙村委)、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潘老家二组(以下简称潘老家二组)土地承包经营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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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杰因与被申请人潘效军、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双庙村委)、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潘老家二组(以下简称潘老家二组)土地承包经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潘文杰,男。委托代理人:赵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潘效军,男。委托代理人:洪万江。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友金。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潘老家二组。负责人:潘效峰。申请再审人潘文杰因与被申请人潘效军、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双庙村委)、原审被告永城市卧龙乡潘双庙村潘老家二组(以下简称潘老家二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2009)豫法民再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潘文杰的委托代理人赵立,潘效军的委托代理人洪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潘双庙村委、潘老家二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潘效军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诉称,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潘效军家4口人承包6.4亩责任田,期限30年,潘效军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永城市卧龙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卧龙乡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7月,潘效军妻子病故。同年8月,其所在的潘双庙村委及潘老家二组不顾潘效军家反对,按照当地村规,强行将潘效军妻子承包的责任田抽走,交给潘文杰耕种,潘效军多次向政府有关单位申请要回承包土地未果。潘效军请求依法判令潘双庙村委、潘老家二组及潘文杰返还责任田1.6亩,赔偿损失1000元。潘文杰辩称:1998年,潘文杰一家6口人承包耕地9.6亩,一直耕种至今,没有接潘效军的地。2004年以来,卧龙乡政府发给潘文杰家6口人粮食直补款。潘文杰请求法院驳回潘效军诉讼请求。潘双庙村委辩称:2003年退地一事由本组干部自行操作,具体情况不清楚。潘老家二组未答辩。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潘效军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6.4亩责任田,承包期限30年,卧龙乡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7月,潘效军妻子胡翠兰病故,同年中秋节后,潘老家二组将其责任田抽回交给潘文杰耕种。潘效军曾多次向潘老家二组和潘文杰要求要回土地,潘文杰拒不退回。之后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曾裁决退回潘效军土地1.6亩,但纠纷一直未解决。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效军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卧龙乡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得了对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3年7月,潘效军妻子胡翠兰病故,潘老家二组将其责任田抽回交由潘文杰耕种,侵犯了潘效军的承包经营权,也违反了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应将土地返还潘效军。潘效军要求潘双庙村委、潘老家二组及潘文杰赔偿损失,因未能举证证明,对此不予支持。由于调地行为系潘老家二组所为,潘双庙村委无责任。该院判决:一、潘老家二组、潘文杰按原边旧界返还潘效军耕地1.6亩,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潘效军要求赔偿潘双庙村委、潘老家二组及潘文杰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其他费用300元,合计1500元,由潘老家二组及潘文杰平均负担。潘文杰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永城市人民法院错列当事人,一审程序违法。潘文杰不是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是被动的接收发包方调整的承包地,不应列潘文杰为被告。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潘文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合法有效,一审直接否定潘文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卧龙乡政府发的粮食直接补贴通知书能证明潘文杰拥有承包经营权,不应返还承包地。庭审中,潘文杰又补充上诉请求称:争议土地已经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潘效军的起诉。潘效军辩称:在承包期内,潘老家二组调整承包土地不合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潘效军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6.4亩耕地,承包期30年。卧龙乡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潘效军依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2003年7月,潘效军妻子病故,潘老家二组未经法定程序,按照来人添地,去人去地的村规民约,擅自将潘效军承包的耕地中的1.6亩调整给潘文杰耕种。该调整承包地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据此,潘老家二组调整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潘效军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一审判决予以返还并无不当。潘文杰是争议土地的占有者,系侵权行为人之一,一审将其列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潘文杰认为一审错列当事人不应将其列为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受理的问题。生效的仲裁裁决已将争议土地确权给了潘效军,潘文杰并未履行退还承包地的义务,仍处于持续侵权状态。潘效军以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潘文杰称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等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该院于日作出(2007)商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200元,由潘文杰负担。潘文杰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程序错误,不应受理潘效军的起诉。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不是一种确权行为。而仲裁委的裁决不仅裁决了合同纠纷,同时也裁决了侵权纠纷。在潘效军起诉前,裁决书已生效,潘效军完全可以申请执行,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2、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均持有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并且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潘文杰就已经承包了此争议土地。一、二审判决认定潘文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无效,却认定潘效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是错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属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确认其效力。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潘效军的起诉。潘效军辩称: 涉案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书,潘文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人口、承包土地面积与存根不符,并且当时调地依据的是村规民约无法律效力,本案争议土地虽经仲裁机关仲裁,人民法院仍可以受理,潘文杰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维持一、二审判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生效的仲裁裁决已经将争议土地确权给了潘效军,但潘文杰并未履行退还承包地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潘效军才以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潘效军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有依据的。潘效军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商包合字(21号农业承包合同书,承包耕地6.4亩,承包期30年。该合同书在卧龙乡政府有存根,该乡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潘效军妻子病故,潘老家二组未经法定程序,按照来人添地,去人去地的村规民约,擅自将潘效军承包的耕地中的1.6亩调整给潘文杰耕种。该调整承包地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据此,潘老家二组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潘效军的承包经营权,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一、二审判决潘文杰返还潘效军承包的1.6亩土地并无不当,潘文杰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应予以维持。该院于日作出(2008)商民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7)商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及永城市人民法院(2006)永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潘文杰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再审判决程序错误,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潘效军的起诉。首先,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一种类司法行为,不是一种确权行为,而确权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的授权对既存事实的确定和认可。故对土地使用权的确权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其次,本案一、二、再审判决认定潘老家二组把潘效军的土地调整给了潘文杰,且这一纠纷已经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潘老家二组和潘文杰返还被申请土地1.6亩。在潘效军起诉前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再受理潘效军的起诉。2、本案一、二、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潘文杰也持有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不能以其承包合同没有存根为由认定无效。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再审判决,驳回潘效军起诉。潘效军辩称:1、本案一、二、再审程序正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包含侵权,一审法院受理并无不当。2、潘文杰应按照仲裁书内容返还土地,但拒不返还。其认可仲裁裁决却不返还土地,自相矛盾。3、潘文杰陈述事实虚假,合同存根显示了土地面积的变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潘文杰儿子还没有出生,不可能承包土地。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一、潘文杰在本案一审程序中,递交的答辩状中并未以本案存在仲裁裁决为由提出抗辩。二、双方提交的《农业承包合同书》显示,潘效军提交的商包合字(21号《农业承包合同书》项下登记的承包土地地块与潘文杰提交的商包合字(96号《农业承包合同书》项下登记的承包土地地块不是同一地块。根据潘文杰的申请理由及潘效军的答辩理由,本院归纳本案归纳争议焦点为:法院应否受理该案;双方讼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谁享有。本院再审认为:一、关于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问题。潘效军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情况下,依法向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依法仲裁潘文杰应返还潘效军1.6亩土地,仲裁生效后却一直未得到执行,在潘文杰迟迟不返还土地的情况下,潘效军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一审中,潘文杰应诉答辩,这一行为视为自愿接受法院管辖。因此,潘文杰以本案已有仲裁裁决,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二、关于双方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谁享有的问题。潘效军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与潘双庙村委签订了商包合字(21号《农村承包合同书》,承包耕地6.4亩,承包期为30年。卧龙乡政府为其颁发了相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潘效军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2003年7月,潘效军妻子病逝,潘老家二组在承包期内将潘效军承包耕地中的1.6亩调整给潘文杰耕种,侵犯了潘效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经营权仍应归潘效军享有。另外,潘文杰提交的其父潘效林与双庙村村委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项下的承包土地与潘效军提交的其与双庙村村委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项下的承包土地不是同一块,与本案没有关联。所以,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潘文杰返还潘效军承包的土地1.6亩并无不当之处。另外,由于潘老家二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法院可以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确认无效。再者,法院也仅是对潘老家二组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承包地的民事行为确认无效,并未对潘文杰提交的土地经营权证予以评价。所以潘文杰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行政行为,民事诉讼不能直接确认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潘文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邵&&炜&&&&&&&&&&&&&&&&&&&&&&&&&&&&&&&&&&&&&&&&&&&&&&&&&&代理审判员&&&&赵&&筝&&&&&&&&&&&&&&&&&&&&&&&&&&&&&&&&&&&&&&&&&&&&&&&&&&代理审判员&&&&何剑平&&&&&&&&&&&&&&&&&&&&&&&&&&&&&&&&&&&&&&&&&&&&&&&&&&二○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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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卧龙乡地处永城市的西南边陲,北依311国道,西与安徽省亳州市张店乡毗邻。昔日,该乡因地处偏僻、经济欠发达,被人们称为“沉睡的卧龙”。今日的卧龙乡,强农固本重实干,卧龙腾飞正当时。5年来,该乡4次获得永城市“红旗渠精神杯”、3次获得商丘市“红旗渠精神杯”。
  据史料记载,卧龙乡原名洪福,是清朝末年捻军起义发祥地。后来,一些有钱人为纪念镇压捻军的大将军僧格林沁,特在洪福建了一个寺庙——洪福寺。1972年,当时的永城县委、县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的建议,把洪福改名为卧龙。
远近闻名的卧龙乡绿豆粉皮。
  龙山文化发祥之地
  在卧龙乡粮管所的大门北侧,立着一块石碑,石碑上刻着“洪福遗址”4个大字。石碑的文化层厚度在2.5米以上,下层为仰韶文化遗存,上层叠压有龙山商周、秦汉时期的遗物。1987年,此处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列为古文化遗址重点保护单位。
  据永城市炎黄研究会会员江华介绍,197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洛阳考古研究所专家赶到卧龙乡对古文化遗址进行挖掘,挖掘出大量的陶罐、陶壶、大汉砖等。经专家考察论证,在卧龙乡挖掘出土的许多泥质红灰陶片和瓦片中,可辨器形有大口、小口卷沿罐,四耳的平底罐等。瓦罐绳纹深浅不一,有布纹和文格纹两类。从这些出土的实物考证,早期的为西周至春秋时期文物,晚期的为汉代文物。由此可以推断,卧龙乡是龙山文化发祥之地。
  卧龙乡悠久的历史,底蕴丰厚的文化,为永城市增了光,添了彩。今年7月,永城市召开了由11个省份的专家参加的汉文化研讨会,并申报永城市为汉兴盛地,建议举办芒砀论坛年会。7月20日,永城市申办国家级秦汉文化研讨会成功,该研讨会初步定于2009年召开。
  惠民政策惠及乡邻
  卧龙乡有人口3.2万,耕地面积5.4万亩,是个传统的农业小乡。几年前,该乡农业面临6大难题,即荒废河沟多,蓄水难;打井少,耕地多,灌溉难;多数桥涵年久失修,通行难;道路坑洼不平,群众出门难;信息闭塞,农产品运不出去,流通难;水利设施缺乏,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农业增收难。
  2002年,卧龙乡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后,埋头苦干打基础,大打水利建设和农业翻身仗。经过5年的艰苦奋斗,现在的卧龙乡田成方,林成网,沟沟相通,路路相连。
  如今的卧龙乡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泥水路”变成“致富路”。全乡修建“村村通”公路78公里,沙石路21公里,群众自发修建矸石路25公里,改善了落后的交通状况。
  “伤心桥”变成“连心桥”。过去,该乡危桥年久失修,经常车翻人亡,群众心有余悸。如今,全乡建桥142座,修复危桥25座,架起了干群“连心桥”。
  “荒废沟”变成“富民渠”。疏挖河沟126条,开挖了深沟引水工程,疏浚了卧龙沟142公里,河沟两岸植树90万棵。
  “贫瘠地”变成了“屯粮田”。该乡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推行良种普及化、管理科学化,提高了生产效益。采取拍卖、租赁、联包等办法,使18个废旧窑坑变废为宝。该乡余庄窑厂经乡干部余峰承包后,注入资金20万元,改造鱼塘2个,建成存栏200头的养猪场1个,年收益60多万元。
  绿豆粉皮俏销市场
  卧龙乡生产绿豆粉皮已有千余年历史了,相传明万历年间曾作为贡品进贡朝廷。该乡的绿豆粉皮主要产地在黄庄村、洪福村、浑河村,粉皮以优质绿豆加工,传统工艺生产,成品柔软如缎,薄如蝉翼,晶莹剔透。常食可以预防早衰、高血压及心血管疾病,并有清热解毒之功效,具有极好的保健作用。1990年夏,中央的一位领导视察河南,食用了卧龙乡绿豆粉皮后大发感慨:“真是清热解毒之佳品。”
  1983年,退伍军人王高山将祖辈传下来的粉皮模子、钢磨、箩拿出来,用家里仅存的30公斤优质绿豆加工起粉皮来。但粉皮做出来后,销售状况却不佳。
  王高山开始到商丘、亳州跑市场。为进一步掌握城里人的口味和需求数量,他主动和别人攀谈。当他得知城里人更喜欢绿色、清淡的食品时,便果断决定走一条
  农产品加工的特色路,将粉皮加工做大做强。1985年,王高山的绿豆粉皮注册了“银鱼”牌商标,并获得河南省名优土特产称号。如今“银鱼”牌绿豆粉皮走俏市场,每逢节日,到他家订货的人络绎不绝。
  在王高山的带动下,现在卧龙乡已发展了生产绿豆粉皮的专业村3个,手工作坊300家。
  伴随着“银鱼”牌绿豆粉皮的兴起,散户生产的弊端逐步显现:信息不通、销路不畅、风险难控、规模不大。于是,卧龙乡成立了绿豆粉皮生产协会。
  卧龙乡党委书记陈晓说:“党委班子根据粉皮加工规模和销售现状,正在酝酿新的方案,计划将全乡其他粉皮生产户联合起来,扩大规模,延伸加工链条,形成粉皮加工产业化,使‘银鱼’牌绿豆粉皮走出国门,成为卧龙乡的产业支柱。”
  中药材富了卧龙人
  卧龙乡浑河村距“药都”亳州仅50公里,受其影响,该村有种植中药材的传统。卧龙乡党委、乡政府和浑河村的干部,因地制宜引导村民种植中药材,帮助药农解决中药材销售问题,取得了明显效益。如今,中药材成了该村农民脱贫致富的法宝和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该村最多时一年种植中药材1200多亩。
  在中药材种植大户潘军明家的药材地里,黄连、木香、大黄、天麻等长势喜人。潘军明说:“去年,我家仅种植中药材一项就收入3万多元。今年,我承包了10亩地,全部种植中药材,预计年收入可达6万元。”
  浑河村党支部书记潘家学说,经过20年的发展,浑河村走出了许多药材大老板,都是从种药材、贩药材发家的。现在村里100万元以上的老板有6人,50万元以上的有14人。
  浑河村有20多户靠种植、贩卖药材发家的村民在商丘、亳州等城市购买了住房。这些农民,农忙时回村种药材,
  农闲时到城里做生意享受城市生活,他们被称为城乡之间的“两栖人”。
  卧龙乡还成立了药材种植协会,本着“支部加协会,农民得实惠”的原则,通过支部抓协会,协会带农户,先后发展会员86名。为了帮助农民致富,协会筹资建起了卧龙乡药材信息之家,定期向农户免费提供种植、销售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今年5月,当了解到安徽等地的制药企业苦于没有规模化生产基地的信息后,协会积极牵线搭桥,联系安徽客商与卧龙乡药农签订了购销合同。目前,该协会已为200多名农民联系到中药材订单20多份,有7个品种的100多吨中药材销往全国各地,带来经济效益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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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报业网——京九晚报  作者: 文/晚报记者 李海军 图/晚报首席记者 魏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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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花苑对面路东
上河路中段路南
贵州狗肉火锅
百花路南段路东
先帅快捷酒店
光明路西段路北
原雪枫路鸡
水利局南侧路东
艳阳天大酒店
东城区中原路道北
西城区淮海路东段
西城区人民路西段
阳光人家饭店
西城区淮海路中段
怡香大酒店
西城区牌坊街南段
顺和新疆饭店
顺和乡通信所西南角
中原路南段路西
东方大道西段路南
苗侨镇魏庄鸡
魏庄东头路南
1楼 11:29&|
永城市东苑宾馆(市委招待所)
东方大道与雪枫路交叉口
永城市市委招待所(黄淮宾馆)
西城区牌坊街南段4号
永城市光明宾馆
东城区光明路与芒山路东南角50米
永城市东方经典宾馆
东城区东方大道西段公路局对面
永城市永夏宾馆
东城区百花路中段
中州永煤宾馆
东城区百花路南段路西
东城区芒山路
芒山路北段
芒山路北段
东城区芒山路
农行家属院牌坊街南段
东城区百花路中段
帝圣泉宾馆
东城区中心汽车站西侧
亿客隆宾馆
开源路与百花路交叉口
东城区芒山路道北路东
兴隆招待所
东城区永兴街西段
祥和招待所
东城区雪枫路北段路西
东城区中原路与车集路交叉路口
东城区芒山路
东城区芒山路
恒泰招待所
东城区芒山路
西城区芒山路
东城区芒山路
紫光阁宾馆
东城区芒山路
胜豫洗浴住宿
东城区芒山路
东城区东方大道
欧亚之星快捷宾馆
东城区欧亚路
万豪商务宾馆
东城区欧亚路
东城区欧亚路
西城区解放路
西城区解放路
西城区解放路
西城区解放路
西城区解放路
西城区解放路
西城区解放路
西城区解放路
西城区解放路
西城区解放路
西城区解放南路
西城区解放路中段
西城区解放路
2楼 11:29&|
贵足苑足浴
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
芒山路中段
东城区永城大酒店东100米
东城区东方大道
阳光时代溜冰场
东城区芒山路
东城区铁南路
东城区东方大道
文化大观园
东城区东方大道
东城区东方大道
东城区东方大道
鸿源养生会所
东城区东方大道
潢裟生活馆
东城区雪枫路
星光大道KTV
东城区雪枫路
帝王夜总会
东城区雪枫路
东城区雪枫路
重庆翰园足浴
东城区雪枫路
东城区欧亚路
鼓浪屿洗浴
永兴路东段
永城市有意思
东城区百花路18号
百花路南段永煤医药南侧
东城区百花路与芒山路交叉口
千之莲全国足道连锁
雪枫路与永兴街交叉口路北
红都度假村
5382444 东城区芒山路北段
东城区永兴街与雪枫路交叉口
东城区雪枫路北段
碧海轩洗浴休闲中心
东城区东方大道东段
凯撒皇宫假日酒楼
东城区芒砀路中段
九龙夜总会
东城区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
东城区欧亚路东段
东城区欧亚路东段路南
东城区雪枫路与欧亚路交叉口南50米
东城区永兴路中段路北
百草堂足道城
东城区永兴路西段
阿芳足疗城
东城区东方大道中段路南
涵婷瑜伽会所
东城区发展广场南路口向东100米
顶尚美发瑜伽店
东城区雪枫路南段
健美丽人,健身俱乐部
东城区雪枫路
黑带跆拳道
东城区雪枫路
3楼 11:32&|
联通客户热线
价格举报热线
消费投诉电话
环保举报电话
4楼 11:33&|
永城市派出所
名称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新城派出所
中山派出所
淮海派出所
十八里镇派出所
演集镇派出所
城镇派出所
高庄镇派出所
马桥镇派出所
蒋口镇派出所
陈集镇派出所
裴桥镇派出所
薛湖镇派出所
芒山镇派出所
茴村乡派出所
双桥乡派出所
顺和乡派出所
城厢乡派出所
苗桥乡派出所
条河乡派出所
滦湖乡派出所
王集乡派出所
卧龙乡派出所
新桥乡派出所
陈官庄乡派出所
侯岭乡派出所
马牧乡派出所
黄口乡派出所
龙岗乡派出所
李寨乡派出所
口阳乡派出所
5楼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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