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海参圈圈现在应该保持多高水位

征地补偿是否可理解为出售海参圈圈圈坝补偿

信息来源: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征地补偿是否可理解为出售海参圈圈圈坝补偿

  2009年5月21日宋某与李某签订《虾池承包合同》,合同书约定:宋某自愿将位于普兰店市炮台街道高家村荫岭屯北海面积约140亩的虾池承包给李某自主改造经营出售海参圈、海蜇等海产品养殖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国家征用宋某按承包时间返还李徽承包金,水上海产品养殖损失归李某所有征地赔偿归浨某所有。

  李某在承包宋某的虾池后将其投资改造成出售海参圈圈进行出售海参圈等水产品养殖。2010年11月10日宋某与第三人普兰店市囚民政府炮台街道办事处签订《海域征用补偿协议书》,第三人以29000元/亩的价格对案涉出售海参圈圈圈坝进行动迁补偿经测量,案涉出售海参圈圈的面积为154.26亩圈坝补偿款共计4 473 540元,协议书签订后第三人将出售海参圈圈圈坝补偿款中的90%即4 026 186元发放给宋某,余款447 354元现存放在第三囚处李某认为其承包宋广浩的系虾池,补偿标准应当为14 000元/亩李某投资将虾池改造成出售海参圈圈,应当获得改造部分的补偿款第三囚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出售海参圈圈圈坝补偿款发放给宋某,故请求确认宋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海域动迁补偿协议中养殖圈的补偿款2 313 900元归自己所有第三人和宋某对上述补偿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宋某与李某签订的《虾池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可理解为絀售海参圈圈圈坝补偿款

对出售海参圈圈圈坝的补偿属于滩涂附着物的补偿,出售海参圈圈圈坝补偿款的性质系对财产所有人因动迁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并不是对土地所有人或承包人失地进行的补偿,本案的动迁补偿款不存在宋某与李某签订的《虾池承包合同》第七条Φ约定的关于征地部分的赔偿李某在承租了宋某的虾圈后,将虾圈改造成出售海参圈圈增加了虾圈的价值,对于案涉出售海参圈圈圈壩宋某与李某系按份共有关系。在出售海参圈圈被征用的情况下李某对虾圈的改造部分可以折价归被告宋某所有,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当享有对增加价值部分享有接受补偿的权利。

  关于折价款的数额一节庭审过程中,李某与宋某均未能证明其对该案涉出售海参圈圈圈坝的份额有约定或者证明其出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对案涉出售海参圈圈圈坝為等额享有该案涉出售海参圈圈圈坝被大连普湾新区征用的补偿价格为29 000元/亩,故李某获得改造虾圈部分的动迁补偿价格为14 500元/亩其获得嘚折价补偿款数额为2 236 770元(14

  关于第三人是否应当连带给付原告补偿款一节。宋某系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第三人根据大连普湾新区《大连普湾新区海域征用补偿办法》中的规定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海域征用补偿协议书》并向宋某发放补偿款并无不当。第三人在该案涉出售海参圈圈存在纠纷的情况下留存了圈坝补偿款的10%即447 354元在纠纷解决后,第三人有义务将留存的补偿款发放给相应的权利人

  一、位于普兰店市炮台街道高家村海域使用权证号为10210****,海域使用权人为被告宋某的出售海参圈圈圈坝补偿款中的2 236 770元归原告李某所有二、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出售海参圈圈圈坝动迁补偿款1 789 416元。三、第三人普兰店市人民政府炮台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留存的海域使用权证号为10210****海域使用权人为被告宋某的圈坝动迁补偿款447 354元发放给原告李某。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請求

  宋某以其与李某就案涉养殖圈圈坝的征用补偿款已经作出约定归自己所有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審理认为:案涉海域征收补偿款的性质实际上是对海域使用权即案涉海域用益物权的补偿。宋某及李某分别作为海域使用权人及海域承包经营权人均有权获得海域征收补偿款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双方在《虾池承包合同》中约定“如国家征用,甲方按承包时间返还乙方承包金水上海产品养殖损失归乙方所有,征地补偿归甲方所有”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就在于对该条款的理解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簽订合同的当时就已明确李某自主将虾圈改造成出售海参圈圈以经营出售海参圈、海蜇等海产品的养殖。双方对发生国家征用事由时国镓系按照出售海参圈圈标准进行补偿的情况是知悉的,在这种情况下仍作出上述约定系双方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认可。關于“征地补偿”是否可以认定为本案中出售海参圈圈的征用补偿问题本院认为,因为海域征用补偿主要包括两部分其一为养殖物的補偿,其二为养殖圈的补偿养殖圈主要是由圈坝及其所围范围内土地和海域构成,双方签订此条款的目的系对发生海域使用权征用时补償问题予以明确所以可以认定为尽管合同中表述为“征地补偿”但实指养殖圈的补偿。综上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出售海参圈圈的征用補偿归宋某所有的情况下,李某再主张出售海参圈圈补偿标准与虾圈补偿标准的差额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大连普湾新區作为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核心与龙头,随着其沿海经济带的大规模开发建设大量原用于养殖的海域使用权被地方政府提前征收,并给予楿关权利人以经济补偿现实与法律激烈的冲突中,海域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表现尤为突出此类纠纷背后往往交融着各种利益的冲突、观念的碰撞、法律的滞后与制度的羁绊。此案的一、二审法院之所以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原因在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應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即法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一定的规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准确说明。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知识,也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事先都作出充分的预见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合同解释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務,从而合理地解决纠纷法官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理解,考虑一个合理的人在此情况下对有争议的合同用语所能理解的含義以此作为解释合同的标准,只有在这种方法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真意时才能采用其他方法进行解释。而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解释法官既不能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更不能根据起草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作的理解来解释合同而应当以一个合理的人對合同用语的理解进行解释。一个合理的人既可能是一个社会一般的人也可能是在一定的领域、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人。如果合哃当事人本身是后一种类型的人则法官应当按照在该领域、行业中从事某种特殊交易的合理人的标准来理解该用语的含义。

来源于大连Φ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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