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侧甲状腺疼全切术后左侧声带瘫痪,拜托各位专家

甲状腺术后应注意些什么?我最近刚做了甲状腺切除手术(左边全部切除(术后,手术,甲状腺,甲状腺切除,血肿,病人,结扎) - 肿瘤科 - 生物秀
标题: 甲状腺术后应注意些什么?我最近刚做了甲状腺切除手术(左边全部切除(术后,手术,甲状腺,甲状腺切除,血肿,病人,结扎)
摘要: 我最近刚做了甲状腺切除手术(左边全部切除,右边切除一半).想请业内人士\专家指点,做了这样的手术后应注意些什么,如何使自己的身体早日康复.谢谢术后护理:①半卧位。②术后2~3日内严密观察病人的脉率、体温和呼吸。以便用时发现甲状腺危象先兆,应及时采取措施。③术后6小时如无呕吐,可进冷流质饮食,并注意进食时有无呛咳现象。鼓励病人坐起进食。若无呛咳应改用半流或软食。④将引流管接入引流袋,注意固……
术后护理:
①半卧位。
②术后2~3日内严密观察病人的脉率、体温和呼吸。以便用时发现甲状腺危象先兆,应及时采取措施。
③术后6小时如无呕吐,可进冷流质饮食,并注意进食时有无呛咳现象。鼓励病人坐起进食。若无呛咳应改用半流或软食。
④将引流管接入引流袋,注意固定防止脱出,并记录每日引流量。
⑤床旁备气管切开包、换药器材、抢救药品、氧气筒、吸引器和照明装置。
⑸术后并发症及护理:
①出血:由于结扎甲状腺动静脉的丝线脱落或残留腺体出血,可发生在术后剧烈咳嗽、呕吐时。在颈筋膜深面形成张力性血肿,可压迫气管,引起窒息。一旦发生必须在病房立即拆线打开伤口,减低气管压力,然后在床旁或送病人到手术室去除血肿,结扎出血点。
②呼吸道梗阻:大多数是由于喉头水肿,少数由于气管软化术后塌陷所引起的。
喉头水肿的主要原因是血肿压迫或由于麻醉时气管插管或手术操作引起。如去除血肿后呼吸道梗阻能解除,须当机
术后护理:
①半卧位。
②术后2~3日内严密观察病人的脉率、体温和呼吸。以便用时发现甲状腺危象先兆,应及时采取措施。
③术后6小时如无呕吐,可进冷流质饮食,并注意进食时有无呛咳现象。鼓励病人坐起进食。若无呛咳应改用半流或软食。
④将引流管接入引流袋,注意固定防止脱出,并记录每日引流量。
⑤床旁备气管切开包、换药器材、抢救药品、氧气筒、吸引器和照明装置。
⑸术后并发症及护理:
①出血:由于结扎甲状腺动静脉的丝线脱落或残留腺体出血,可发生在术后剧烈咳嗽、呕吐时。在颈筋膜深面形成张力性血肿,可压迫气管,引起窒息。一旦发生必须在病房立即拆线打开伤口,减低气管压力,然后在床旁或送病人到手术室去除血肿,结扎出血点。
②呼吸道梗阻:大多数是由于喉头水肿,少数由于气管软化术后塌陷所引起的。
喉头水肿的主要原因是血肿压迫或由于麻醉时气管插管或手术操作引起。如去除血肿后呼吸道梗阻能解除,须当机立断作气管切开,以保证呼吸道通畅。
③甲状腺危象:发病机理尚未完全清楚。主要是术前准备不充分。临床表现是术后12~36小时内出现高热(39℃以上),脉率率加速(120次/分以上),烦躁不安,大多数患者经积极治疗可获得控制,如继续发展可发生谵妄、呕吐、腹泻、昏迷、甚至心力衰竭、肺水肿而致死亡。
甲亢危象处理:
A 抑制甲状腺激素的合成和释放:抗甲头腺药物以丙基硫氧嘧啶为首选,因其非但抑制甲状腺激素的合成,而且可以阻止周围循环血液内的T4转化为T3 。 首先给予丙基硫氧嘧啶200mg,4或6小时1次,1~2小时后再给服用复方碘溶液10~20滴,每8小时1次,以抑制甲状腺激素的释放。
B 静脉滴注氢化可的松200~300mg/日。静脉滴注心得安5mg+5%或10%葡萄糖250ml缓慢滴注,随时测量脉搏,及时调节滴速。
C 降温:主要采用物理降温,忌用水杨杨酸类药物,因为这类药物理学可使用权循环血内结合T3 、T4 转化为游离T3 、T4 ,加剧病情的变化。
D 矫正液体和电解质的平衡。
④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大多数发生于术后2~5日,由于手术时甲状旁腺被腺被误切、损伤或血供受到影响,都可以导致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使血钙下降,患者出现手足抽搐,甚至发生喉和膈肌痉挛,引起窒息而死亡。抽搐发生时,应立即静脉缓注10%葡萄糖酸钙或氯化钙10~20ml,在注射前抽血检查血钙和血磷,症状者可能性口服葡萄糖酸钙2g,每日3次。症状较重或长期不恢复者可口服D2 ,每日5~10万u,促进钙的吸收并蓄积,应限止患者进食肉类、乳品或蛋类饮食,以免高磷影响钙的吸收。
⑤喉返神经麻痹。约3%病人术后要发生暂时性喉返神经麻痹,约经3周~3个月可逐步恢复,如手术时常规暴露喉返神经,可避免损伤。
⑥喉上神经麻痹。结扎甲状腺上动脉时如离开甲状腺上极较远,可误将喉上神经结扎,如损伤外支,将使环甲肌瘫痪,使声带松弛而不能发高音。损伤内支,则使喉部粘膜感觉丧失,进食时容易发生误咽,出现呛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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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手术后不能发声,左侧被全切,右侧部分切除,却发现有微灶乳头状癌
律师,您们好。我的母亲于12月在闵行五院做了甲状腺手术,手术前发现肿物故决定手术,手术前医生并未说明甲状腺要切除,在手术过程中告知家属左边已经切除,并发现右侧甲状腺也有肿物,征询家属意见,要全切还是部分切?家属同意部分切,术后病理报告得出结论,左侧全部切除的甲状腺并无大碍,反而部分切除的甲状腺发现微灶乳头状癌。现在去瑞金医院咨询,医生说极有可能要再次手术,但是在术后病人不能像以前那样发声,术后复诊,病人表明不能发出声音,医生还推辞说过段时间会好的。一直没有道出声带神经已经在手术中被损害的事实。我们在3月在上海五官科医院做了喉镜检查,发现左侧声带已经不动,现在又面临着再次手术的痛苦,与再次手术需要承担的风险。对病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损害。请问律师我们应该走怎样的程序来维护病人的利益?
闵行区发表时间: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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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把所有病历,一日清单,检测化验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扫描到我信箱里,帮您看一下,如果没有,立即复制并加盖医院印章,对有关所有病历医疗实物进行封存,做证据保全,及时起诉之后作相关鉴定。
律所: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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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
1592193****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复印客观病历,2、封存主观病历和输液、输血残液,3、起诉到法院,4、由法院委托进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或医疗损害技术责任技术鉴定,5、依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律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35
您说的“封存主观病历和输液、输血残液”封存输液、输血残液是什么意思?手术都已经做了很久了,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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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医疗律师李晓东:()
甲状腺手术后可能发生各种事故,最常见的是声音嘶哑,就是喉返神经损伤。其他事故可能是甲状旁腺被切除导致低钙抽搐。也可能是对甲状腺肿瘤判断错误,导致切除过多或过少。一般说来这样的案例都能得到赔偿。
原告因颈部包块到医院就医,&超检查为多发性甲状腺腺瘤。行双侧甲次全切术。术后伤口愈合,但原告发现声音嘶哑,说话无力,医生说需要半年时间修复。后出现手足无力、麻木抽筋、疼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声带麻痹。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共计元。
医院认为,术前已向原告说明可能发生声嘶等术后并发症,原告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原告本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手术中,操作不慎造成声带麻痹,医方主观评估,失去了术后早期探查修复的时机,为八级伤残。结论为: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再来一个案例
患者王华(化名)体检时发现右侧甲状腺肿块,无任何症状,自己也没有重视。后来,肿块似乎增大了,王华遂于2006年9月到某医院就诊,该院B超检查提示:1、甲状腺两叶多发低回声结节。2、甲状腺右叶下极实质性占位。电子喉镜提示:慢性喉炎,双声带活动正常。于是,接诊医生认为系“甲状腺腺瘤”并收王华住院,建议手术治疗。
王华住院后,该院在没有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就确定王华为“甲状腺腺瘤”患者,并准备施行“右甲状腺次全切除、左甲状腺腺叶大部切除、甲状腺峡部切除术”。术中,快速病理提示“结节性甲状腺肿”,但是手术医生还是认为就是腺瘤,按原计划进行了手术,术后最终病理为“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后,王华回到病房,发现自己呼吸困难、呛咳、不能说话。在该院治疗一个月,也没有明显效果,于是,王华就诊于外院,其他医生认为王华不能说话的原因是手术损伤了两侧喉返神经,可能无法恢复,而且,手术切除了两侧大部分甲状腺,需要长期服药,以防甲状腺内分泌紊乱。
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鉴定中,王华方的意见认为:医方手术造成患者声带破坏,导致呼吸困难和不能说话,要求承担责任。医疗鉴定由某区医学会组织了5位普外科专家进行,经过讨论,鉴定专家认为:
1、手术前检查与准备工作欠完善、全面;
2、手术范围偏大;
3、术后出现声音嘶哑及呼吸困难系双侧喉返神经损伤所致;
4、目前医疗后果与手术治疗有因果关系。并认为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鉴定后,王华拿着鉴定书咨询了几位医生,医生认为鉴定主要针对的是术中操作失误导致呼吸、说话困难,而该手术为甲状腺肿,实际上是无需手术治疗的,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的手术的确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手术该不该做的问题,因为患者系甲状腺肿,而非医院认为的甲状腺腺瘤,根据诊疗规范及一般临床医生意见,甲状腺肿一般不采取手术治疗,内科治疗即可;第二个问题是手术损伤了喉返神经,导致呼吸困难及说话困难。而医疗鉴定主要考虑的是第二个问题,对第一个问题没有涉及,其中的原因是王华在鉴定中没有提到手术该不该做的问题,仅仅提到手术损伤了喉返神经,所以,责任也不全在鉴定,跟王华自身也有关系。并且,根据喉返神经损伤得出的伤残等级与甲状腺不当切除的伤残等级是不一样的,相应的赔偿也相差很大。本案应当多征求其他普外科医生的意见,并诉诸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2007年12月,案件诉到法院,王华要求再次鉴定。可是,医院认为鉴定已经结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上一次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而王华提出重新鉴定的日期已经超过15天,所以不同意重新鉴定。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现在,本案明显涉及伤残,可是鉴定的专家组没有法医参加;另外,鉴定内容没有涉及手术指征,的确遗漏重要事实;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程序性规定不能制约司法机关,所以,应当同意重新鉴定。在王华及代理律师的争取下,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本案将择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女工李,,,30岁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日入天津市韶山医院(现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李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取部分组织分别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习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卫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于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口腔医院的陈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检查,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李新荣出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有对症治疗,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
  李出院后,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在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89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丧失甲状腺功能,内分泌紊乱。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现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经分析认为:“为抢救治疗病人行肿物切除得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况术前做治检病理,……加之异痊甲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据此,于10月16日做出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于1990年2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天津市卫生局对该案鉴定组织复议。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了讨论,认为“……由于手术造成甲状腺缺如……没有考虑到异位甲状腺的可能性,术前未能做甲状腺扫描、吸碘试验,因此选择了不适当的方式……”。所以,推翻了鉴定结论,于日做出了“此例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的复议结论,基于这一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天津市实施细则,判决医院一次性给付新荣经济补偿费5000元及手术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医疗费用。病员对这一判决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处理较为复杂县城意义重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做出复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人他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此外,法院还带李新荣到设在上海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上诉人李新荣目前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缺如。”距判决最近(日)的医学诊断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并肾上腺上质功能减退。”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除补偿5000元,其他经济损失根据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解决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分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对李新荣12年来治疗、住院的费用、误工损失费、陪伴费、营养费以及今后20年的上述费用,应由天津医大学第三医院赔偿。但考虑到有其看病的因素亦不好分割,故医院承担医药费用的90%为宜。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原判。
二、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李自1984年10月到1996年7月医药费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元。
三、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李今后20年医药费用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356304元。
患者,女,46岁,因颈部肿物并疼痛4个月,于日就医,查体:颈部向右偏斜,活动自如。右颈部触及肿块,大小约7cm&5cm&5cm,呈圆形,肿块边界清楚,质地硬,有压痛,皮肤正常。5月30日核核素扫描图形描述:位置略偏下,显影清晰,轮廓不规则;形态不完整,放射性分布不均匀,右叶甲状腺显影欠清晰,结节区放射性分布稀疏,甲状腺峡部放射性分布浓聚,甲状腺显影面积增大。提示:结节性甲状腺肿大(右叶“凉结节”,峡部“热”结节)。实验室检查:WBC12.7&10
9 /L,RBC3.76&10 12 /L,T 3 1.07μg/L,T 4
90.3μg/L。于6月3日右叶甲状腺肿物穿刺涂片检查:见多量淋巴细胞。病理诊断为:淋巴性甲状腺肿。入院诊断:(1)结节性甲状腺肿;(2)慢性淋巴细胞;(3)甲状腺癌?于6月3日行手术,全麻,术中探查见:双侧甲状腺肿大,右侧大小约7cm&5cm&5cm,左侧大小约7cm&6cm&5cm,质地坚硬,呈结节样,与周围组织粘连,甲状腺旁可见肿大的淋巴结。术中快速印片:查见恶性细胞。即行“右侧甲状腺全切除术加左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保留上极被膜)”。术后第3天,患者开始出现口周及四肢麻木并手足抽搐,间歇性发作,发作时全身骨骼肌及平滑肌呈痉挛状态,手抖、消瘦、无力,丧失体力活动能力。6月9日甲状旁腺素(PTH)检验:0.50(&20μg/dl)。9月16日甲状腺功能5项检查: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
3 )2.0μg/L,甲状腺素(T 4 )140μg/L,促甲状腺激素(TSH)0.016mIU/L,甲状腺微粒体抗体(T mAb
)9%,TGAb17%。9月16日血清学检验:血磷(IP)1.2mmol/L,总钙(Ca)2.0mmol/L。甲状旁腺显像(ECT):(1)甲状腺未显影(与手术有关);(2)甲状旁腺MIBI显像阴性。
患者向某市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被认为“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只要进行甲状腺手术,尚难做到绝对不会损伤甲状旁腺”,结论为不属于事故。患者不服,向某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笔者参加了该省的医疗事故鉴定会,经集体讨论,本例被评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因误诊而错误地进行手术患者入医院前颈部肿物针吸涂片病理诊断:淋巴性甲状腺肿。结合临床症状,显然患的是淋巴性甲状腺炎,一般不宜行手术切除。对于所有患甲状腺单一结节的病人来说,单一的临床检查不能提供准确的病理学诊断。甲状腺放射性同位素成像结合FNAB对大多数甲状腺癌患者的诊断是需要的。少部分病人需行甲状腺腺叶切除,做甲状腺结节病理学检查,以明确诊断[1]。若要确定是否肿瘤,应先切除相关部位的部分组织进行病理检验,术中常规地进行冻结切片检查,这是明确诊断、防止错误的重要措施。但医者既不做甲状腺放射性同位素成像结合FNAB,术中又不常规地进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仅凭误诊率高的快速印片,错误地诊断为甲状腺癌,造成了严重后果。
即使需要施行甲状腺切除术,也应注意保护甲状旁腺熟悉甲状腺的局部解剖,是达到良好手术的重要因素[2]。为了保护甲状旁腺,减少术后手足抽搐的发生,在切除甲状腺体时,术中必须注意仔细寻找并加以保留。尽可能保留其背面部分,并在紧靠甲状腺处接扎甲状腺血管,以保护甲状旁腺的血供[3]。放射性核素对甲状旁腺病变有良好的显示。放射性核素甲状旁腺显像如
TC-MIBI有一定的优越性,尤其对再次手术探查的定位诊断有一定的帮助。术中PTH监测可作为甲状旁腺切除术的辅助检查,如切除了病灶(甲状旁腺),PTH即见明显下降。近期报道术中超声扫描的定位正确率大[3]。而该案例均未采取以上保护甲状旁腺的措施。在手术后3个多月根据ECT检查报告:(1)甲状腺未显影,与手术有关;(2)甲状旁腺MIBI显像阴性。证明手术切掉了甲状旁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年第32号)二级医疗事故第(二)款第11条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评定为:属于医疗事故,二级丁等。
&案情介绍:日,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后续检查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元。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因“发现颈部肿块两年余”于日到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术前初步诊断为“甲状腺占位、桥本氏病?甲状腺癌?”,10月18日在颈丛麻醉下行“右侧甲状腺大部分切除+局部淋巴结活检术”,术中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报告考虑为良性病变。10月25日常规病理示:(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10月30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全切除术联合右侧颈淋巴结清扫术”。11月3日,病理示:(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甲状腺左叶)慢性甲状腺炎。术后患者出现声音嘶哑、手足抽搐等症状,后被诊断为甲状旁腺功能重度减退。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1、原告只是右侧甲状腺癌不应当行甲状腺全切,切除左侧甲状腺没有指征;2、切除原告甲状旁腺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辩称:甲癌联合根治术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手术,出现并发症不可避免;手术风险、手术范围术前已告知。
连云港市医学会:1、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2、第二次手术术式选择得当,但术后病理切片可见甲状旁腺样组织,存在误切甲状旁腺情况。其操作违反了甲状腺手术的常规,误切与患者术后出现的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与其手术需要而影响血供等情况也有一定的关系;3、右侧喉返神经切除为患者甲状腺滤泡型乳头状癌根治术的需要,医方该医疗行为无过错,且术前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终身药物治疗。
江苏省医学会:1、医方初诊为甲状腺占位,入院后行右侧甲状腺大部切除和局部淋巴结除术,术后常规病理证实并存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后再次手术治疗,符合诊疗常规;2、二次手术中,因右侧甲状腺癌侵及右侧喉返神经行右侧喉返神经切除是可行的,但同时行左侧甲状腺全切欠妥(术中未行再次病理检查),且术前未对家属做详细交待,在术中未采取防止甲状旁腺误切的措施,术后患者出现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终身替代药物治疗。
[法院判决]
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主要责任,据此认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原告董某因患“甲状腺乳头癌,右颈淋巴结转移”于日入被告医院治疗,被告医院于同年3月22日为其实施右颈清扫、甲状腺右残叶切除术。术后原告发生呕吐、复视等情况,4月6日出院。后原告于同年4月27日入天坛医院治疗,诊断为静脉窦血栓,同年6月,其复视症状严重,8月份双目失明。原告认为被告医疗不当,与原告失明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主治医生徐某分三次支付原告9000元。
在就赔偿协商未果情况下,原告于2003年4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及律师观点:1、被告在术前未检查原告头部血液回流情况;2、在手术同意书中未交待术后可能发生失明后果;3、手术中手法粗暴,导致颈内静脉及其吻合支损伤及血栓形成;4、术后出现颅高压症状,医院未能及时进行检查、治疗,以上过错致使失明。综上,由于被告医生责任心不强、手术盲目草率、手术手法粗暴,导致原告血管损伤、血栓形成,并且延误治疗,造成原告失明的后果。被告负有责任,因此应赔偿损失。
被告答辩意见:1、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无医疗著作记载做甲状腺乳头癌根治术需要检查头部血液回流情况,况且发现复视等情况后,医生及时做了核磁共振,除外脑转移,因被告医院无神经科建议原告转专科医院治疗,故手术选择恰当,手术无操作违规之处,不存在医疗过错。2、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确认了双方陈述的医疗过程,但以原告起诉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诉讼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在原告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日做出鉴定结论,其分析意见为:
1、关于术后高颅压、视力障碍及颅内静脉窦血栓:颈内静脉结扎后,血液回流的任务就落到了椎静脉等旁侧分支血管上,因个体差异,会引起颅内压升高,此情况多见于双侧颈内静脉结扎的情况。由于颅内压增高及眼静脉回流受阻,致视乳头水肿及继发性视神经萎缩,造成视力下降。颅内静脉窦血栓为少见的脑血管疾病,病因复杂,常见妊娠、产褥期、感染(如中耳乳突炎等)、颅脑外伤、血液高凝状态、机体脱水和衰竭、肿瘤等,临床表现不典型、无特征性,最常见的主要为颅内压增高症候,亦可导致视力下降。
2、本例术后第1天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的颅内高压症状,第7天出现复视,1月后天坛医院检查颅压高(>300mmH2O)、视乳头水肿出血,双眼视力明显下降,影像学检查提示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理论上分析可能与手术(右侧颈内静脉结扎)有关。但颅内静脉为双侧回流,本例仅结扎单侧颈内静脉,因此考虑病人本身因素起到一定作用,影像学资料显示左侧横窦闭塞而右侧横窦狭窄,故不排除存在颅内静脉回流系统存在畸形(如左侧颈内静脉畸形)的基础上,在结扎右侧颈内静脉后很快出现颅内静脉回流受阻而导致高颅压得可能。
3、医疗评价: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伴颈部淋巴结转移的诊断正确,具有右颈淋巴结清扫、右甲状腺残叶切除的手术适应症。一般在颈部淋巴结有广泛转移的情况下,为保证根治效果,应切除颈内静脉,本例手术中发现颈内静脉与其走行的上、中、下三组肿大淋巴结粘连紧密,故结扎切除单侧颈内静脉未违反原则,手术亦未见其他不当。同时尚无在颈淋巴结清扫术前必须检查颅内静脉回流情况的明确规定,故不能认定医院术前准备不足。因此董某术后出现高颅压等情况不能认定为医院的过错所致。但医院存在对术后出现的高颅压等认识及重视不足的缺陷,该缺陷导致未及时得到诊治,丧失了挽救双眼视力下降的可能。同时应考虑到单侧颈内静脉结扎出现高颅压等的情况少见,以及医院本身无神经内科及对该疾病缺乏经验等客观因素。综合评价,医院存在的缺陷在被鉴定人董某目前双眼视力明显下降的后果中起到少部分作用。
最终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董某治疗过程中,诊断正确,进行手术具有手术适应症,术中未见操作不当,出现高颅压及双眼视力下降等不能认定为医院过错所至,但医院存在对该情况认识及经验不足的缺陷,该缺陷在被鉴定人董某目前视力明显下降的后果中起到少部分作用。
【审理结果】
鉴定以后,原告、被告双方对于鉴定结论均发表了不同意见,但均未提出再次鉴定,故该鉴定可以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既然赔偿责任确定,双方就赔偿项目、数额、比例进行举证和辩论,最后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75000元。原告长达20个月的诉讼终于以双方和解,原告得到赔偿告终。
【案例评析与体会】
一、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难度较大。
1、原告自身疾病比较严重,手术应是唯一的选择,术后出现双目失明,在医学史上并不多见。而为原告治疗的是全国治疗肿瘤的权威医院,认定其治疗存在不当也要有充分的依据。
2、诉讼时效。原告日入被告医院治疗,4月6日出院,同年6月病情加重,8月22日双目失明,被告医院主治医生于日、5月20日向原告分别支付3000元,日,该医生再次付给3000元,原告于2003年4月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因当事人提出请求、被告同意履行发生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一审法院就是以原告在日至日之间无证据证明发生时效中断为由,判定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起诉。
3、被告是否对原告的失明承担责任。原告患有甲状腺癌,并有右颈淋巴结转移,实施右颈清扫、甲状腺右残叶切除术是正确的。考虑原告术后立即出现复视,治疗不见好转,继而双目失明,被告医生也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原告律师就本案咨询了相关专家,指出了治疗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最终这些意见得到了法医的支持,取得了赢得医疗诉讼的关键证据。
二、取得本案胜诉关键是诉讼途径的选择
本案立案之初,即选择了打医疗过错赔偿而不是医疗
事故赔偿,不同的选择,决定了适用不同的鉴定程序、不同的鉴定机关、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如果是本案做医疗事故鉴定,肯定鉴定不成医疗事故,更不可能取得赔偿。就两种鉴定的区别,我简要的陈述:
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或核心是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了医疗案件成败,在我国,存在不同的鉴定体制和鉴定机关。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依据,也是评价和处理医疗单位和个人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可以做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使用。该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的专家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做出。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鉴定效力来源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的规章。医疗事故鉴定有它的局限性,第一,它是事故鉴定,它只认定该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如果够不上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疗单位其他过失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的确定就比较牵强,甚至根本不再评价。第二,医疗事故鉴定和伤残等级挂钩,对确定当事人责任不尽科学。第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医学专家组成,他们虽然熟悉临床医疗,但因为对法律了解相对较少,所以对于证据的认定能力较差。第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医学专家组成,鉴定人员的客观中立性,公信力下降,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值得怀疑。就具体案件来讲,同一个案件,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经法医鉴定,医疗单位承担责任的举不胜举,可以说明二种鉴定的显著差别。
法医鉴定是一种责任鉴定,或过错鉴定,它是由法医对整个医疗过程、医疗行为进行评价,而不鉴定是否构成事故,也不在此鉴定中考虑伤残等级。法医鉴定的法律根据来源于法律对于鉴定的一般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法医既掌握医学知识又精通法律,对于证据的判定能力更强,并且脱离医疗单位,所以无论从公信力还是客观公正性方面更让人信服。在医疗专家眼中可以忽略或同情的任何医疗上的轻微过错或过失,甚至因为医生对法律认知的差异有可能认为正当的医疗行为,在做法医学鉴定时,法医依据法律和兼顾医学分析,都有可能做出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判断。这也就是大多数医疗单位害怕法医鉴定而患者特别热衷的原因
综上所述,本案采取医疗过错赔偿纠纷的诉讼途径,并积极选择法医鉴定,奠定了胜诉的基础。
三、对法院审理结果的评价
在本案中,因鉴定只是认定医疗单位对原告双眼视力明显下降的后果起到少部分作用,也就意味着被告只能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因此,赔偿数额的裁量权转移到法院,就本案而言,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尤为突出。在此情况下,法院也积极探求双方观点,力求客观公正,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后以法院主持双方和解结案。本案中,法院的处理是恰当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达到了化解民事纠纷的目的。
客观的讲,本案中医院对甲状腺癌的治疗是相当成功的,但认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术后观察和处理存在着不足。
四、本案例中,医疗单位应汲取的经验是:在病人术后出现异常情况下,医院应当完善各项检查,并及时请专科会诊或转治,并提出预后风险提示,避免因延误诊断和治疗导致失去最佳时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且在发生纠纷后,医生不应当和患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因为医生的个人行为,在诉讼中会被认为是医院的行为。本案就是因主治医生多次给付款项,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患者取得胜诉权的。另外,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医院或医生的给付行为,更容易坚定患者认为医院在治疗上肯定存有过失,进而积极诉讼的信心
日,王汝华因甲状腺肿块三年余,体检建议复查,到邵逸夫医院就诊;邵逸夫医院以腺瘤?癌?收住。手术前经治医生告知的手术方案为“左甲状腺癌根治术+左颈淋巴结清扫术”,同时王汝华对经治医生提出的“右叶次全切除”明确拒绝。日,王汝华手术后即出现全身麻木、疼痛,次日出现全身抽搐;经邵逸夫医院治疗后逐渐好转,但一直有手足麻木症状,出院时邵逸夫医院告知王汝华需要坚持使用一段时间的甲状腺素及补钙药物。王汝华出院后一直有手足麻木症状。日至日,王汝华遵医嘱再次入住邵逸夫医院行同位素治疗,出院时邵逸夫医院告知仍然需要补充甲状腺素及补钙药物。日至9月26日,王汝华到浙江省肿瘤医院行同位素治疗,期间该院检查发现王汝华甲状旁腺激素低下,要求王汝华继续服用补充甲状腺素及补钙药物。日,王汝华在杭州市萧山区出差时发生抽搐。为查明病因,王汝华于日至18日入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作彻底检查治疗,经检查其甲状旁腺激素<3pg/ml,最终被诊断为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后一直在门诊治疗。日,王汝华因恶心等病症一天入住广德县中医院;入院后广德县中医院给予抗感染等治疗。王汝华回家后发生低血钙抽搐,经抢救治疗血钙恢复,但仍遗留双手抖动、四肢麻木症状。
日,王汝华认为广德县中医院和邵逸夫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身体受到损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德县中医院和邵逸夫医院赔偿因为医疗过错造成王汝华的损失元。其中:医疗费22323.83元(未报销部分)、后期医疗费192574元[骨化三醇胶囊(罗盖全)70.4元/盒&10粒/盒&3粒/天&365天&20年=154176元、碳酸钙维(钙尔奇)D600片31.6元/瓶&30粒/盒&3粒/天&365天&20年=23068元、左甲状腺素钠片35元/盒&100粒/盒&6粒/天&365天&20年=15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天&30元/天=1830元、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61天&35731元/365天=5971.9元、误工费(门诊复查146天+住院61天)&97.9元/天=20265.3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30971元&74%(甲状旁腺四级残、甲状腺五级残)&20年=元、被扶养人(女儿7岁)生活费20437元&12年&2人=122622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原审诉讼中,王汝华申请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分别于日、日两次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2)法临鉴字第624号鉴定意见书,认为邵逸夫医院对王汝华行甲状腺全切术、左颈部淋巴结清扫的手术方案符合诊疗常规,但术前谈话所示手术范围与实际手术范围不符,且王汝华术前明确表示拒绝行右叶甲状腺切除术,术中发现淋巴结转移等情况没有及时与家属沟通告知并补签手术同意书等,此处医方未尽告知义务;王汝华术前无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症状体征,术后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系甲状旁腺血供破坏所致可能性大(亦不排除甲状旁腺被误切所致),术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鉴定意见内容:1、邵逸夫医院对王汝华的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医疗过失),该过错与王汝华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2、广德县中医院的治疗行为无明显医疗过错;3、王汝华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构成四级伤残;4、王汝华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5、王汝华护理费用以实际住院期限为宜。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2)法临鉴字第2821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1、邵逸夫医院对王汝华的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建议以主要因素(参与度75%左右)为宜;2、王汝华双侧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构成五级伤残。邵逸夫医院对司法鉴定有异议,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及鉴定人出庭申请。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因(2012)法临鉴字第624号鉴定对王汝华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伤残等级评定不符合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于日要求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评定王汝华的该项伤残等级;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2)法临补鉴字第624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王汝华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构成四级伤残。
原审另查明:浙江省2012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731元(97.9元/天),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437元/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71元/年。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医疗过失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王汝华因甲状腺肿块体检建议复查到邵逸夫医院就诊,邵逸夫医院以腺瘤?癌?收住,并为王汝华行“左甲状腺癌根治术+左颈淋巴结清扫术”,虽该项手术方案符合诊疗常规,手术的后果可能导致其他并发症,但在王汝华明确拒绝“右叶次全切除”情况下未尽告知义务,手术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具有过错,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广德县中医院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邵逸夫医院对王汝华的损害后果(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二)关于王汝华诉请损失的确定。1、医疗费22323.83元(未报销部分),有相关票据证明,予以确认。2、后期医疗费192574元[骨化三醇胶囊(罗盖全)70.4元/盒&10粒/盒&3粒/天&365天&20年=154176元、碳酸钙维(钙尔奇)D600片31.6元/瓶&30粒/盒&3粒/天&365天&20年=23068元、左甲状腺素钠片35元/盒&100粒/盒&6粒/天&365天&20年=15330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王汝华病情需要,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61天&15元/天=915元、营养费915元、护理费61天&40元/天=2440元。4、误工费20265.3元[(门诊复查146天+住院61天)&97.9元/天],结合王汝华身份、经营等情况,予以确认。5、交通费,酌定3000元。6、残疾赔偿金30971元&74%(甲状旁腺四级残、甲状腺五级残)&20年=元。7、被扶养人(女儿7岁)生活费20437元&12年&2人=122622元。8、精神抚慰金,确认为50000元&74%=37000元。以上合计8604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赔偿王汝华各项损失645320元(%)。此款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王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元,鉴定费11000元及鉴定费用2500元,合计26500元,由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负担19800元,王汝华负担6700元。
甲亢病人手术错误切除双侧甲状旁腺司法鉴定认定医院有主要责任--辽宁锦州医疗律师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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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原告因甲亢到被告处入院治疗,日被告对原告进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原告病情并未好转,甚至出现全身抽搐、呼吸困难等现象。日,被告在原告病情并未稳定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出院自行治
本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先后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中心于日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12)医鉴字第Y02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广东省罗定市人民医院对原告仇伟伟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和过失,其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仇伟伟目前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属主要因素,医疗过失的参与度拟为70%。
于日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L466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仇伟伟双侧甲状旁腺功能全缺失,符合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所规定的损害后果,对应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
判决如下:
被告罗定市人民医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46965.52元给原告仇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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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有很少一些陷阱,你们在诉讼中避免即可。所以,我电话指点你们就足以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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