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那家医院可以安装假肢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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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与王朝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负责人贾红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超,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荣,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阳县,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林东,男,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义(系被上诉人王朝荣之子),男,日出生,汉族,济南通能电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原审被告齐德强,男,日出生,汉族,山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司机,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洋,男,日出生,汉族,山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审被告山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游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洋,男,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禹城市。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朝荣、原审被告齐德强、山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超,被上诉人王朝荣的委托代理人林东、王义,原审被告齐德强的委托代理人王洋,原审被告双汇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日22时,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济南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在青银高速公路青岛方向318KM附近有一受伤行人躺在行车道内。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于日22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青银高速公路青岛方向317KM+800M处有一男性行人,头南脚北横卧于行车道内靠近应急车道的位置,行人周围散落有蓝色拖鞋两只,白色布袋一个,内有塑料瓶、打火机等杂物若干,该行人双脚不同程度受伤,现场有血迹,无肇事车辆,无监控视频。随后,交警部门又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称其看到鲁N08179号车辆行驶到事故地点时有与该受伤行人接触的嫌疑。经查,齐德强驾驶鲁N08179号车辆于日21时13分由青银高速公路靳家收费站进入青银高速公路,并往东向淄博行驶,于日23时10分由青银高速公路淄博收费站出高速公路。经交警部门联系,鲁N08179号车辆司机齐德强、乘车人李建文驾驶鲁N08179号车辆于日来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交警部门扣押了鲁N08179号车辆,并向齐德强、李建文进行了询问,齐德强述称:“日21时30分许,我从济阳靳家高速口上高速,向淄博方向行驶,一路速度约为60KM/H。行驶到离章丘不远处时,我正在行车道行驶,前面有一辆小车大约离我有20—30米的距离,该车突然向左打方向,我出于本能也跟着向左打方向,然后继续向前行驶。我没有看见什么情况,也没有轧到人。”;李建文述称:“日20时40分左右,我乘坐齐德强驾驶的鲁N08179号车辆,去淄博送货。当时我在后卧铺睡觉,发生什么事情我不知道。”。日,交警部门找到证人李×(即报警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人李×述称:“日晚21时50分许,我驾驶鲁M0A370号车辆行驶至青银高速青岛方向318公里附近时,在我车前方50—100米处行车道上有一辆白色厢式货车,我当时看见这辆货车突然向左打方向,然后向右回方向,且车的后部颠簸了一下,然后从那辆车的右侧好像掉下了一个大袋子,因为我当时开着远光灯,过程看的相对清楚。等我走到前方货车掉下来的袋子附近时,我才看清楚这不是袋子,是一个男人。这个人头朝南、脚朝北躺在应急车道和行车道的分界线上,背对来车方向。当时这个人躺在那里,上半身没有受伤,下半身我没有看清。我看见这个情况后,紧跟前面的白色厢式货车,看到这辆货车的车号是鲁N08179,车的侧面写着‘双汇物流’字样。我打110报警,110接警员说不归他们管,然后我看到路边上有96659报警电话,就拨打了96659报警,把我看到的情况详细说了一下。我一直跟着这辆车到邹平服务区,之后就再没见到他。事故发生时,在我车和白色厢货之间,在超车道上有一辆半挂货车,我车后面大约50米的位置还有一辆车号为鲁MM0065的黑色本田轿车,半挂货车的车号我没看到。”之后,交警部门根据证人李×提供的信息,联系到鲁MM0065号车辆的驾驶员,其称没有看到事故过程,只看到有一物体横在路上。为确定事故成因,交警部门委托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本次事故的形成过程。日,经伤者儿子王义确认,伤者系其父王朝荣,事故发生前随其共同生活,王朝荣于日晚起离家未回。日,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济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因证据不足,形成原因无法查清。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朝荣于日0时许被送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足毁损伤;2、右足第5跖骨颈部开放性骨折;3、右足背皮肤剥脱伤,入院后在全麻下行清创+左小腿中下三分之一截肢术+右足清创+右足第5跖骨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右足背皮肤反取皮术。日,王朝荣办理了出院手续,并结算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3477.37元(其中含输血费440元,已在医院报销)。日,王朝荣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就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伤后护理时间及人数、后续治疗费申请司法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王朝荣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中下三分之一截肢,鉴定为六级伤残;2、王朝荣伤后护理时间鉴定为12周,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3、王朝荣右足第五跖骨骨折内固定物已取除,无需后续治疗费。为此,王朝荣支付鉴定费2200元。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假肢科对王朝荣需要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出具了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证明,该证明载明:“根据患者王朝荣的年龄、体重、截肢部位及生活环境,需要安装假肢进行功能康复训练。为了最大程度恢复患者生活自理的能力,适合安装普通适用型小腿假肢。考虑到患者右足也有伤残,应安装重量轻的稳定性好的假肢,价格为18600元/具。随着物价上涨,以后更换不低于此价格。根据国家检测标准规定,普通适用型假肢使用年限为4年,每年假肢维修费用约为该假肢款的7%。初次安装假肢训练时间约为30天,床位费为30元/天/人,装配训练期间需陪护1人。”。但事故发生后,王朝荣尚未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另查明,1、鲁N08179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属于双汇物流公司所有,齐德强系双汇物流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该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2、王朝荣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阳县,其患有智力、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自2009年起,王朝荣跟随儿子王义在济南市居住至今。王朝荣之子王义、儿媳胡海霞得知其受伤住院后,对其进行了护理,出院后由胡海霞进行护理。同时,王义提供了相关证据拟证明其在济南通能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月收入3500元,自日至日期间,单位扣发其工资共计640元;胡海霞提供了相关证据拟证明其在济南洋瑞家居有限公司任会计,月收入3350元,自日至日期间,单位扣发其工资共计11150元。但经原审法院释明,王朝荣未能提供二护理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帐户流水等相关证据以证实其关于护理费的主张。3、日,原审法院依王朝荣的申请,对双汇物流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08179号中型专项作业车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1万元。为此,王朝荣支付保全费120元。之后,双汇物流公司缴纳了保证金,故原审法院解除了对鲁N08179号中型专项作业车的扣押。原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已由交警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内容真实客观,予以采信。本案中,交警部门虽未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进行认定,但根据证人李×在事故现场目击事故发生经过的证言、齐德强陈述行车过程中突然向左打方向、王朝荣在该路段受伤等事实可以认定,鲁N08179号中型专项作业车与王朝荣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形成证据链,故对鲁N08179号中型专项作业车行至青银高速公路青岛方向317KM+800M处时,与王朝荣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王朝荣受伤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事故责任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王朝荣违反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其违法行为相比齐德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的违法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故原审法院确定由王朝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齐德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王朝荣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齐德强的侵权责任,综合本案中双方的过错行为对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情况,原审法院确定由齐德强承担20%的侵权责任。双汇物流公司作为齐德强的用人单位,应对齐德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大地保险公司作为鲁N08179号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双汇物流公司按照过错比例予以赔偿。同时,大地保险公司作为鲁N08179号车辆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在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予以采信。王朝荣主张的实际损失包括:1、医疗费13477.37元。王朝荣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因本起事故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医疗费13477.37元,原审法院予以采信。但其提交的住院收费票据中载明血费已报销440元,应在医疗费中予以扣除。2、残疾赔偿金64387.5元。关于王朝荣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王朝荣自2009年起跟随其子王义在济南市区居住,至今已达5年,故王朝荣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64387.5元(25755元/年×5年×50%),符合客观情况,予以支持。3、护理费9846.08元。王朝荣主张护理人员为其子王义、儿媳胡海霞,护理费应参照二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但其未能提交二护理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帐户流水等相关证据,故其要求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费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根据王朝荣的伤情,其确需进行护理,故原审法院认为护理费可以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时间及人数,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70元/天计算护理费。但自日王朝荣受伤住院,至日王义、胡海霞找到王朝荣期间,两名护理人员并未对王朝荣进行护理,不应计算护理费,故护理费应为5880元(70元/天×2天+70元/天×82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王朝荣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含两部分:1、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其按照住院期间4天,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假肢安装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因王朝荣现尚未实际安装假肢,该费用并未发生,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权利,故对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案中不予支持。5、假肢安装费24708元(含假肢安装费18600元、假肢维修费5208元、床位费900元)。原审法院认为王朝荣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中下三分之一截肢,根据其伤情确需佩戴假肢,但该假肢安装费现尚未发生,王朝荣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权利,故对该假肢安装费,本案中不予支持。6、交通费700元。王朝荣虽然提交了交通费单据以证实其主张,但不能证实所有交通费单据均与本案事故处理有关,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原审法院酌情支持500元。7、营养费1000元。基于王朝荣的伤情、年龄、治疗情况等因素考虑,其伤后确需加强营养,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其伤后30天的营养费用900元(30元/天×30天)。8、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因王朝荣对其损害后果的产生存有主要过错,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9、鉴定费2200元。王朝荣对该项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采信。但因其申请鉴定的后续治疗费用无需发生,故相应的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故原审法院支持其主张的鉴定费1600元。综上,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朝荣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64387.5元、护理费5880元、交通费500元。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303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1600元,应由双汇物流公司按照20%的比例进行赔偿。因大地保险公司系鲁N08179号车辆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故双汇物流公司的赔偿义务应由大地保险公司承担,但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大地保险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朝荣医疗费10607.5元(1万元+3037.37元×20%)。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朝荣住院伙食补助费24元(120元×20%)。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朝荣营养费180元(900元×20%)。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朝荣残疾赔偿金64387.5元。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朝荣护理费5880元。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朝荣交通费500元。七、被告山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朝荣鉴定费320元(1600元×20%)。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山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驳回原告王朝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原告王朝荣负担907元,被告山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47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朝荣负担。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事实不清。根据交警部门对齐德强的询问笔录,齐德强并未碰到被上诉人,并且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齐德强驾驶的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最终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本次事故的形成过程。交警部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和齐德强及其驾驶的车辆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审仅凭李×的证言便认定齐德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显然证据不足。二、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齐德强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交警部门及一审法院均没有认定齐德强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反,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上行走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负全部责任,齐德强无责任。如果不区分合法的交通行为和非法的交通行为,让合法者都承担非法者的过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三、原审判决上诉人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如按原审判决认为齐德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上诉人与双汇物流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之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所以上诉人不应在商业险中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审对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缺乏法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及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中被上诉人不能充分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且被上诉人出险时是在距离其家庭住址几十公里外的地方拾荒。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王朝荣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一、上诉人不是涉案事故的当事人,且不在案发现场,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其保险的鲁N08179车辆与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涉案车辆驾驶人及车主均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说明其已接受一审判决结果,认可并接受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上诉人称没有碰撞事实是没有客观依据的。二、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自2009年起跟随其子王义在济南市区居住,而且被上诉人走失后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也是在济南市区内,原审按照客观事实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三、齐德强驾车驶离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根据法律规定是不构成逃逸的,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本次事故时也并未认定齐德强存在逃逸行为。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齐德强答辩称,公安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是由齐德强的车辆造成的,上诉人称如果是齐德强车辆造成的事故,齐德强的车辆属于逃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此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原审被告双汇物流公司答辩称,公安交警部门没有认定我方驾驶人员存在逃逸情况,上诉人缺乏证据。如果认定为鲁N08179车辆造成此次事故,因无法认定我方属于逃逸,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我方不予承担损失。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无法确定争议事故的形成过程,但根据证人李×关于事故发生经过的证言、原审被告齐德强关于其行车至该路段时突然向左打方向的陈述、被上诉人王朝荣在该路段受伤的事实,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能够认定原审被告齐德强驾驶的车辆与被上诉人王朝荣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被上诉人王朝荣受伤的事实。本次事故的发生既有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原因,也有原审被告齐德强驾驶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原因,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原审被告齐德强承担20%的侵权责任适当,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关于应由被上诉人王朝荣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事故发生后,原审被告齐德强虽然离开了现场,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对离开事故现场存在主观过错,故不能认定原审被告齐德强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关于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王朝荣自2009年起跟随儿子王义在济南市天桥区柳云小区居住生活至今,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彦亭代理审判员  陈李丽代理审判员  贾慧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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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假肢,尽量晚点,因为截肢后,肌肉会为萎缩,需加强营养,加强运动,补钙,补钙的时候注意,如果钙补多了,残端处容易骨质增生,(长骨刺)假肢分两种,一种为美容假肢,一种为肌电假肢,美容假肢是不能动的,起美容作用。肌电就不一样了,肘,三根手指可以动,可以拿部分东西。我是右手截肢,5个月后装假肢,肌肉还有点萎缩。这辛苦说了这多,给分吧!祝你早日康复!
对于上肢来说,假肢还是早点装的好,除非你只想装美容假肢,而不想装功能性假肢,因为对于上肢来说,对假手指的操控是要用到末稍神经的,时间越长,这种末稍神经的感应越差,如果时间过久,甚至要用特别训练才行。建议您康复之后就安装假肢,末稍神经对手的操控不会丢失太多,我所了解的大概就是这些,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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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北京工伤职工配假肢可获报销
  本报讯&&(记者张灿灿&&通讯员陈亚伟)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指定5家机构为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机构。今后,北京市工伤职工到这5家机构配置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可按规定报销。   这5家机构分别为: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博爱医院、北京市假肢矫形技术中心、北京精博现代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并经过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这5家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辅助器具。符合规定的项目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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