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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评定为十级伤残的条件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鉴定为十级工伤伤残的,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鉴定标准是根据新工伤鉴定标准:GB/T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十级工伤赔偿的标准是: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以上两项规定来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是不在原来的单位工作)。
三、关于十级工伤赔偿的误工费、医疗费计算:
案例: 在2011年11月因工受伤,住院45天,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费花了4000元,如何计算十级的工伤误工费赔偿和医疗费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按照单位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误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上准确的名称为停工留薪期待遇,举例来说,如果张筱雨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住院45天,工伤误工费为1500元;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当然有些费用由于不属于医保用药而要自行负担。
四、十级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二)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法规:
北京市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政府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津政令第012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上海市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河北省劳动厅办字[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省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辽宁省辽宁省辽政发[2003]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吉林省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浙江省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东省山东省政府鲁政发[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江苏省2005年江苏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南省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东省2004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劳动保障厅桂劳社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重庆市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四川省四川省政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云南省政府云政发[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甘肃省政府甘政办发[号甘肃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4]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4年新疆兵团令第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
江西省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安徽省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陕西省200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2004年贵州省政府令79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海南省200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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