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已经脑死亡,靠伟康呼吸机机喘气,靠药物来维持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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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对生命的重新认识
本文作者:dolphinhui
1959年脑死亡首次被描述后,就一直站在了风口浪尖上,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社会公众中,都备受争议。到底什么才是脑死亡?人们为什么对它争论不休?
脑死亡的定义争论
每当人们提及死亡,想到的总是“呼吸心跳停止”这样的传统标准,然而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呼吸机的发明,使得患者在全脑功能丧失、自主呼吸停止以后,仍然能够依靠机械通气维持一段时间的呼吸和心跳,这就在临床出现了“活的躯体,死的大脑”。如此,“脑死亡”的概念便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最初“脑死亡”被描述为一种超越昏迷的状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修正,世界各国对其定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全脑死亡”、“脑干死亡”和“高级脑死亡”3个概念上。
“全脑死亡”(Whole Brain Death)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的丧失。要判定全脑死亡需要同时具备3个基本的条件: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及脑干反射全部消失。(脑干反射包括瞳孔对光反射,如光刺激可以引起瞳孔缩小,以及眼心反射,即压迫眼球可以引起心率减慢,等等。)目前支持脑死亡的国家普遍采用这一标准。
简单版脑组织结构示意图。
相对于全脑死亡,“脑干死亡”(Brain Stem Death)即指脑干机能的不可逆的丧失。由于脑干掌管呼吸和心跳,因此支持这一概念的人认为,一旦脑干机能丧失,患者的脑干反射和呼吸心跳都会完全丧失,大脑皮层的死亡只是时间的问题。而全脑死亡标准已经把脑干死亡标准包括在内,所以单独的脑干死亡标准现在已经很少使用。
而“高级脑死亡”(Higher Brain Death)这个概念则更加关注人的社会性一面,认为人如果丧失了社会人这重身份,就丧失了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所以提出人的知觉和认知不可逆的丧失就是死亡。但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区别,所以并没能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
脑死亡vs.植物人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植物人”和“脑死亡”确实是一对容易被混淆的概念。
“植物人”即“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是指患者对其自身和周围的环境完全缺乏意识,但他们还存在着部分觉醒状态。植物人还存在吮吸、咀嚼和吞咽等原始反射以及自发性或反射性睁眼、自哭自笑、反射性躲避疼痛等基本反射。但这些都是没有社会意义的,他们不能和外界交流。就是植物人自己的觉醒-睡眠周期,通常也是病态的。
植物人与脑死亡患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植物人的脑干是活着的,因此通常不需要呼吸机的维持,家属可以把患者带回家自行照顾。而脑死亡患者却只能靠呼吸机来维持“活着”的假象。为了维持这种假象,脑死亡患者需要每天花掉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费。而植物人因为处于类似冬眠的特殊生理状态,新陈代谢功能极低,因此他们的生活成本也很低,甚至每天只需要一点米汤、牛奶就可以维生(当然长期治疗和护理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另外,植物人即使在床上一躺几年甚至十几年,但他仍存在着醒来的可能,但脑死亡患者却连一点恢复的期望都不会给家属。
脑死亡不可能恢复
之所以许多人无法接受脑死亡,是因为在临床中,机械通气(即气管插管、上呼吸机)可以使脑死亡患者继续维持呼吸和心跳,这两个传统的生命特征的存在会让人以为患者还活着,不忍放弃。但实际上,脑死亡患者的呼吸,只是连上呼吸机后所产生的一种机械性的被动呼吸动作,而不是自主行为——就像电风扇只有在通了电的情况下才能转动,拔除电源后,电风扇并不能自己转动。
而且,由于脑死亡患者的生命“中枢司令部”已经完全罢工,即使有各种医疗器械的保驾护航,通常也并不能维持多久的心跳。所以说,脑死亡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即使给予再多的医疗救治,患者也不会恢复。
立法是为了更尊重生命
出于对生命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临床中执行脑死亡的标准,并对脑死亡进行立法。
因为,如果患者已经死亡,却由于科技的介入维持着生存的假象,对患者的家属来说,不仅是情感上的折磨,还有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即便家属在经济上能够承担,但这实质上也浪费了整个社会的医疗资源,如果把这部分医疗资源用于那些可以拯救的患者,会更有意义。
从医疗资源的角度来说,脑死亡立法的另外一个意义在于它有助于器官移植。因为,在用仪器维持生存假象时,脑死亡患者体内的各个器官都在不可逆转地走向衰竭,等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时,他的器官已经不能用于移植了。如果没有脑死亡立法,那患者生前签署的器官捐献协议就此变成了一张废纸。而且,如果没有脑死亡立法,就算家属同意,医生也不能从脑死亡患者身上摘取器官进行移植,因为在法律上,他还活着。
法律与临床标准不断完善
所以,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进行脑死亡立法,以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目前,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的国家有芬兰、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和印度等10多个国家;虽未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但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此作为宣布死亡依据的有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几十个国家;虽然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承认,因此临床并未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则有中国等国家。
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脑死亡的国家。1971年芬兰法律明确指出,当大脑维持生命的功能不可逆丧失时,即意味着患者的死亡,而不论心脏是否还在跳动。
美国虽不是第一个脑死亡立法的国家,但1968年哈佛医学发布的脑死亡诊断标准是很多国家在制定死亡宣告标准时的参考范本。简单来说,哈佛医学院的诊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各种感觉和反应完全消失,对外界刺激毫无反应;无自主呼吸,观察1小时,停用人工呼吸机3分钟而无自主呼吸;一切反射均消失;脑电图呈平直线或等电位(静止性脑电图或直线性)。
随后,医学界不断完善脑死亡的临床判断标准。1995年,美国神经学学会(America Academy of Neurology)制定了《成人脑死亡确认临床标准》(Practice Parameters: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in Adult),非常详尽地明确了脑死亡所要满足的一系列临床标准,将脑死亡与其他类似脑死亡状态区分开来。
应该说,不同国家对脑死亡的立法略有不同,但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都是极其科学、严谨的,医生绝不会轻易宣判脑死亡,更不会轻易放弃对患者的救治。
脑死亡在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备受医学界、伦理学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中国的脑死亡立法之路似乎走得尤其艰辛。当然这与我们的传统思想有很大的关系,随着立法的不断发展成熟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我相信,脑死亡最终会为我国大众所接受,并在医学领域发挥它自己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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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话:让我想起一句话:……死与不死都是党和人民的重大损失。引用 的话:全脑死亡=芯片烧毁”、“脑干死亡=彻底变砖”和“高级脑死亡=变砖,植物人=半砖?+1
引用 的话:这是说,可以用外界的力量维持身体系统工作,但是身体自身没有免疫力了吗?那是说脑死亡的人也要吃喝排泄?可是他们还会吞咽咀嚼吗?还是只能强制喂食? 不用喂食直接注射营养液。
那我国目前法律上和临床上对于死亡是怎么判断的?没有自主呼吸心跳肯定不是标准,因为很多没有呼吸心跳的病人在心肺复苏后能抢救过来。还有个疑问,看电视剧里医生会用手电筒检查明显活着的病人的瞳孔反射。会有可能一个活着(有意识能说话)的人,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瞳孔反射吗?散瞳之类的除外。
中国真是少有的国度------少有的打不开facebook的国度,中学理短发的国度,不舍得买一本二十多元的正版书,去买复印本或盗版书的现象蔚然成风的国度。奥运会金牌数数一数二人民却死宅死宅的国度。脑死亡未被立法的国度。
引用 的话:我认为还是立法吧。。。脑死亡只要严格执行判断标准就行了。。。后半句在我国太困难
说真的,照顾一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对整个家庭都是极大的负担,亲身体会
理论物理专业,西夏文爱好者
引用文章内容:1995年,美图神经学学会(America Academy of Neurology)制定了《成人脑死亡确认临床标准》(Practice Parameters: Determining Brain D... 错别字~ 美国~
果壳网主编,科学松鼠会成员
引用 的话:错别字~ 美国~多谢多谢。 ,来处理一下
不过还是没搞明白为什么会脑死亡,在没有外在机械作用下大脑就会失去功能,感觉怪怪的.就像现在解释昏迷一样,
批评者认为哈佛发明脑死亡最大目的是器官移植(全文)转自网易核心提示:他们会排尿、会得心脏病、会生褥疮、会感觉疼痛,甚至能够生下小孩。被判定脑死亡的器官捐献者又被称为“有心跳的尸体”,关于它们,有很多外人所不知的秘密,也许会让你重新认识器官移植产业。 医生正在为心脏移植手术做准备。在越来越多的批评者看来,哈佛委员会发明脑死亡的最大目的是为了解放人体器官用于移植。他们会排尿、会得心脏病、会生褥疮、会感觉疼痛,甚至能够生下小孩。被判定脑死亡的器官捐献者又被称为“有心跳的尸体”,关于它们,有很多外人所不知的秘密,也许会让你重新认识器官移植产业。今天,器官移植是年产值200亿美元的庞大产业。每年仅仅免疫抑制药物的花费就超过10亿美元。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外科医生位于医生食物链的顶端,年收入约40万美元。医院还可收取佣金,美其名曰“管理费用”。唯一没有从中获利的人恰恰是最为重要的器官捐献者及其的家人。1968年,13人聚集在哈佛医学院彻底颠覆了过去5000多年来对死亡的认知。在3个月的时间里,哈佛委员会(全称:哈佛医学院研究脑死亡定义特别委员会)制定出一套简单的标准,使得今天的医生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宣布一个人的死亡。其中涉及了大量的医学术语,但最终,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将生物学的争论变成了哲学争论。没过几年,大多数医学机构都已经接受死亡并不是由心脏无法跳动、肺部无法呼吸所界定的。不,当你失去人格时,就被判定死亡。但是,在讨论用哲学替代科学对于真正的患者到底意味着什么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哈佛学者们认为显示一个人的大脑“永远失去功能”的标准是什么。1无感受并无反应。按照委员会的标准:“即使最剧烈的疼痛刺激也不会引起声音或其他反应,甚至不会发出呻吟,肢体无退缩,呼吸不会加快。”2无或自主呼吸(呼吸器协助不包括在内)。医生必须观察病人至少一个小时,确保他们没有自动肌肉运动,或自主呼吸。为了测试后一项,医生必须关闭呼吸器3分钟,看病人是否尝试自己呼吸。3无反射。为寻找反射,医生用灯光照射眼部,确保无瞳孔放大。测试肌肉。将冰水灌进耳朵。4脑电图平直。医生将对患者进行脑电图扫描。确保病人的脑电波为直线。哈佛委员会称,上述全部测试必须在至少24小时后重复,确保结果没有任何变化。但它补充了两个注意事项:体温过低和药品中毒都可能出现模拟脑死亡。自1968年来,导致模拟脑死亡的状况不断增加。虽然哈佛的标准建立在0病患基础上,没有经过任何的人体或动物测试,它们依然很快成为美国多个州宣布病人死亡的标准。1981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批准了《死亡法统一定义》(U D D A )。这一定义基于哈佛特别委员会的报告。那篇4页长的界定死亡的文章在短短13年内被全美50个州法律化实在令人吃惊。正如我们的祖先曾认为心脏是灵魂居所一样,今天的医学界则认为脑是人性的关键,一个正常工作的脑对于我们所谓的人格至关重要。加州大学的小儿神经科医师D·阿兰·休蒙曾经支持脑死亡定义,现在改变了想法。他说,对于死亡判定,最科学的方法就是将人类和其他物种一样等同视之。应该从生物学的角度判断一个人是活着还是死了,而不是依据一些模糊的人格定义。在判定其他物种死亡时,没有什么抽象的“松鼠性”或是“大猩猩格”。问题在于:我们为什么需要人格和脑死亡这样的概念?虽然人们为哈佛的界定死亡标准的清晰化合理化做出了英勇的努力,但死亡定义依然晦涩、令人疑惑、甚至相互矛盾。如果真像一位支持者所说,脑死亡标准描绘的(死亡)状况和心肺(死亡)标准一样,那么何必多此一举?更加难以理解的是,宣布心肺死亡的工具是现成的,而判定脑死亡的工具却明显缺乏。休蒙收集了150个已经判定脑死亡但心脏还在继续跳动的案例,他们的身体没有分解,至少支撑了1周时间。有一个惊人的案例,病人在被宣布脑死亡后活了20年,最终死于心脏病。脑死亡支持者一直坚持说,任何符合他们标准的人都将很快瓦解,迅速符合心肺死亡标准。然而,休蒙收集的大量证据显示,脑死亡病人依然展现出的众多生命迹象:1细胞垃圾继续被清除、解毒、循环。2体温得以保持,虽然稍低于正常人温度,需要毯子帮助保温。3伤口愈合。4身体自动抗击感染。5感染导致发烧。6器官和组织继续工作。7脑死亡的女性可孕育胚胎。8脑死亡的孩子性发育成熟,身体继续生长。那么,究竟是什么促使哈佛特别委员会将时间往回拨,给死亡制定一个更低的标准?在越来越多的批评者看来,这个委员会的最大目的是为了解放人体器官用于移植。到上世纪60年代,感谢科技进步,器官移植———曾经只是科幻题材———成为现实。但是要使得这一做法合法化、符合道德标准,必须制定一个新的死亡定义,一个可以摘取健康器官用于移植的死亡定义。今天,器官移植是年产值200亿美元的庞大产业。每年仅仅免疫抑制药物(用于防止病人的免疫系统排斥移植器官)的花费就超过10亿美元。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外科大夫位于医生食物链的顶端,年收入约40万美元。他们和他们的手下经常乘坐私人飞机去采集器官。医院还可收取佣金,美其名曰“管理费用”。唯一没有从中获利的人恰恰是最为重要的器官捐献者及其的家人。依据法律,他们是唯一不能获得补偿的人。第一个实施实体器官移植的外科医生约瑟夫·默里坚持不给予捐献者任何报酬,目的是确保这个产业正直廉洁。器官采集机构和他们的工作人员负责说服家人将他们垂死的儿子、女儿、丈夫、妻子、侄子、侄女或其他亲人的器官捐献出来。这可能是世界上最艰难的销售工作。垂死病人的父母在悲伤欲绝的情况下被要求做出进一步的牺牲。但正是这种痛苦和困惑帮助器官采集机构得偿所愿。新英格兰器官银行的高级捐献协调人吉姆·麦凯布解释说,“这是从死亡中寻找意义的一种方式,从悲伤的境遇中获得最
好的结果。我走进IC U (重症监护室),给病人家人一种选择。”大多数家庭最希望的选择是让他们的亲人活下来。但脑死亡小组告诉他们,生存不在选择之内。这时,麦凯布给予他们另一种选择:让其他人活下去。他能够让50%至60%的亲属签署同意书,成功率相当的高。华盛顿A ltarum老人看护和晚期疾病中心主任,老人病专家乔安妮·林恩说,“这些人只想要器官。器官移植争论完全忽视了捐献者,只关心接受移植者。”器官移植如果真的像器官移植行业宣称的那样,是从毫无感觉的彻底死亡的躯体摘取身体部分,那么它确实和死亡的故事没有太大关系。但现实要复杂、混乱得多。这篇文章中讲述的恐怖事实并非要颠覆器官移植产业,考虑到这一产业的巨大收益和影响力,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任务。这里想要颠覆的是热衷于“器官再利用”的医学界的某些观点。用匹兹堡大学医学中心的迈克尔·德维塔医生的话说,这些被再利用的身体只是“大部分死了。”如果你想要更乐观的看法,这些事实只是证明了人类生命的顽强。虽然哈佛特别委员会宣称,它的脑死亡标准和心肺死亡标准描绘的是同一个现象,但有心跳的尸体(B H C )和普通尸体还是有根本差别的。“在我看来,尸体应该是冰冷、僵硬、灰白、不会呼吸的,”德维塔说,“脑死亡者是温暖、红润、会呼吸的。他们看上去只是病了,而非死了。”有心跳的尸体是人为创造的“新物种”,为的是为了下一任器官主持器官的新鲜。麦凯布说,要确保脑干以下的身体存活,需要防止热缺血,即传统死亡后的血液流量减少。当血液循环停止,氧气不再被输送给器官,细胞开始死亡。麦凯布说,他的团队可在12小时之内将脑死亡的器官捐献者送进手术室。有时,在患者被宣布死亡后,要获得家属的同意需要1个小时,当谈判进行的时候,呼吸器会保持工作。一个小时后,抽取血样,检查艾滋病、肝炎、癌症等导致B H C失去器官捐献资格的疾病需要8个小时。时间紧迫。因为有心跳的尸体———一种伴随脑死亡定义出现的“新生物”———很可能在器官被摘除之前发生心脏病,“再次”死亡。一旦病人被宣布脑死亡,亲属签署了器官捐献同意书,有心跳的尸体将获得最高的医疗待遇。医院的“蓝色警告”可能是指紧急呼叫医生赶来给有心跳的尸体实施心脏去纤颤术。为了预防褥疮,护士还会定期给B H C翻身。他们的肾脏也得到救治,以避免肾衰竭,还会给尸体补充液体,以避免尿崩症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一具健康的B H C每小时排尿100至250毫升。肺部也得到监控,粘液被吸除,确保以健康状态迎接新的主人。新泽西库伯大学医院的史蒂文·罗斯和马萨诸塞州贝斯得特医学中心的丹·特雷斯都说,保持BH C“生存”对于医院护士和其他工作者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罗斯说,这需要“非常周到细致的照料”。但是,他们能够接受医疗照顾这一事实———正如阿兰·休蒙收集的150个病例所显示的———让人不得不思考他们死亡的有效性。从B H C摘取器官有多种方法。麦凯布的团队包括7人:一名外科医生、一名住院医生、一名器官银行技师、一名IC U协调人、两名护士、一名麻醉师。如果需要摘取的器官比较多,有的团队还会多加一名外科医生。在常见的器官摘除手术中,医生从紧靠脖子下面的中心点一直切到阴毛部位。切割胸骨要用电锯或Lebsche刀———一种类似凿子的工具,配合锤子使用。有时,在摘取器官开始之前,会将大动脉夹住,用一种冷却剂替代血液,用于避免凝结,稳定温度。在传统手术中,马克·施莱辛格不希望他的病人感觉疼痛。他是新泽西哈肯萨克大学医学中心的麻醉科主任。他指出,麻醉医师每天都在创造脑死亡病人:“我们通过药物让他们‘死去’。(当手术完成后)又让他们活过来。”麻醉状态下的病人是哈佛死亡标准列举的例外之一,这种例外的情况还在不断增加。他/她表面上符合脑死亡标准,但如果检查的医生知道他/她的系统中充满药物,将会被判定为例外情况。施莱辛格说,“在麻醉状态下,唯一不符合脑死亡标准的地方是,可逆转性。”就是说,麻醉病人的脑干被暂时关闭。一个脑死亡的器官捐献者的脑干同样失效———但是,由于哈佛标准的局限,我们无法知道捐献者的大脑皮层和除脑干之外的其他部位的状况。麻醉医师是最多质问脑死亡合理性的人,他们怀疑有心跳的尸体是否真的毫无感觉,完全不会感知痛苦。他们也开始质问,一个“大部分死亡”的捐献者在没有麻醉的情况下,在长达3至5小时的器官摘取过程有什么感觉?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公开表达了他们的质疑。华盛顿大学的麻醉和生物伦理学教授盖尔·A·范·诺曼列举了一些令人不安的例子。一次,一名麻醉医师在器官摘取过程中,向B H C注射一种药物用于应对心动过速。当外科医生摘除肝脏时,捐献者突然开始自主呼吸。麻醉医师重新检查了捐献者的医疗记录,发现他在呼吸测试的最后曾出现喘息,但神经医生依然宣布了他的死亡。在另一个例子中,一名30岁的头部严重创伤患者被两名医生宣布脑死亡。医生开始为摘取他的器官做准备。待命的麻醉医师注意到患者还在自主呼吸。但宣布死亡的医生说,因为他不可能恢复所以被宣布死亡。在麻醉医师反对的情况下,器官摘取依然进行。麻醉医师发现患者身体自主,并在解剖刀开始切割时出现高血压,不得不使用药物抑制。但这一切都是徒劳。计划接受肝脏移植的患者在接受移植前死了。摘取的器官最后并没有派上用场。在第三个例子中,一名年轻女在在生完孩子几小时后癫痫发作。一名神经科医生称之为“灾难性的神经事件”,她被送上手术台为器官摘取做准备。这时,一名麻醉医师发现她的瞳孔角膜都出现微弱反应,还有轻微的咽反射。经过治疗后,“病人开始咳嗽、出现面部表情、四肢。”她最后恢复了知觉。她的神经出现严重障碍,但神志清醒。脑死亡专家们称这类例子纯属传闻,好像它们是源自八卦小报一样。但上述3个病例刊登在美国麻醉医师协会杂志《麻醉学》上面。该协会拥有4.4万名成员。
哈佛的死亡标准称脑死亡病人必须缺乏一切运动。范·诺曼指出,一些B H C出现脊椎自主运动(包括四肢和躯干弯曲等系列复杂动作)、抓握动作、头部转动等等。格里高利·利普塔克医生在《美国医学协会杂志》中写道,“脑死亡患者在切断呼吸器后常常出现罕见的自发运动……鸡皮疙瘩、颤抖、手臂运动、手肘弯曲、将手臂从床上抬起、将手伸向脖子、强迫呼气、胸部类似呼吸的运动……这一系列复杂的运动感觉像是脊椎的释放现象,并不意味着病人没有脑死亡。”谁也无法确切知道在器官摘取过程中捐献者的感觉,或者是否有感觉。脑死亡的逻辑是这样的:如果脑干死亡,那么脑部更高级的中心可能也死了,如果整个脑都死了,那么脑干以下的所有部分都已经无关紧要。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只有脑干定期得到测试,身体其余部分,包括脑干以上和脑干以下的所有部分都不再被视为人类。在摘取器官的过程中不对捐献者实施麻醉的原因很难说清楚。(一些专家认为,主要原因是麻醉剂可能伤害器官。)然而,哈佛医学院的医学伦理、麻醉学和小儿科教授罗伯特·特鲁格说,在欧洲,在器官摘取过程中对B H C实施麻醉越来越常见。虽然强烈反对脑死亡定义,特鲁格和休蒙都拒绝承认捐献者有可能在器官摘取过程中感受剧烈疼痛,虽然一些捐献者的确出现了病人在手术中麻醉不足时出现的反应。这些病人恢复知觉后反映手术中感到疼痛。休蒙说,这些反应只是“对有害刺激的身体反应。”我问,是否可以通过实验来证实捐献者究竟能否感受疼痛。他说不能。特鲁格甚至不愿讨论器官捐献者感受疼痛的可能性。但是,当我提议实施类似实验,比如像一些麻醉医师建议的———当在器官摘取过程中,B H C出现类似疼痛反应时,实施麻醉剂,看是否能让反应停止———他告诉我,他已经这样做过了。他采用了两种不会伤害器官的麻醉剂来平息高血压、心率加速等症状。“但是,仅仅因为症状平息了,并不意味着病人就感觉到了疼痛,”他说,“疼痛是一种主观感觉。”我又问他是否有实验可以证实这个问题。他说,没有任何实验能够回答捐献者是否会感觉疼痛的问题。除了疼痛之外,1971年刊登在《神经学》杂志上的一篇名为《脑死亡:临床和病例研究》的论文提了和很多令人吃惊的发现。撰写论文的明尼苏达研究小组研究了25名垂死的病人,对他们进行了尸体解剖,并对一部分人进行脑电图扫描。他们还检查了身体反射,发现有趣的现象。在25名脑死亡患者中,5人有性反应。研究者轻轻触击所有患者的乳头和乳晕部位,5人出现反应,包括4名男子和一名女子。然后他们触击18名男性患者的阴茎根部皮肤,其中4人的阴茎轻微摇摆。“研究者认为这是不完全的勃起反应。”但在没有经过专业医学训练的人看来这就是生命的迹象。更极端的例子是一名脑死亡的孕妇。第一个有记载的案例发生在1981年。一名24岁的女性怀孕23周,被布法罗妇女和儿童医院收治。18天后,她的脑电图显示没有任何脑部活动,她被转交给妇产科医院。一天后,她被宣布脑死亡,此时怀孕约25周。也就是说,她已经死了,但依然怀孕。医生决定用她的身体———技术上应该称之为尸体———作为孵化器。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她出现尿崩症、窦性心动过速、子宫收缩,之后出现血压大幅波动,胚胎心率下降。医生立刻实施剖腹产,大约在怀孕第26周时接生了一个两磅重的“健康”女婴。3个月后,女婴出院,体重增加到4.4磅。6个月前,另一名情况危急的孕妇住进同一家医院,但结局截然不同。在胚胎19周大时,医生切断了生命维持系统,因为医生们认为在被宣布脑死亡后,身体不会存活太久。理论上无法让胚胎再在母体内孕育3周。22周是早产儿能够存活的极限。更多脑死亡孕妇的例子接踵而至。在本文截稿时,世界各地已经有22个公开发表的例子,分别发生在巴西、德国、爱尔兰、新西兰、法国、芬兰、韩国、西班牙和美国。这22名脑死亡母亲产下了20名婴儿,没有发现明显健康问题。一名孕妇在被宣布脑死亡后又充当了107天的孵化器。脑死亡孕妇的例子的意义在于,它们似乎应该敲响脑死亡定义的丧钟。正如休蒙和其他一些人指出,还有什么比孕育并产下健康婴儿更强大的生命证明?一名孕妇在被宣布脑死亡后“存活”了107天,这一事实至少反驳了脑死亡将迅速导致心肺死亡的理论。最初,脑死亡支持者说,这只是几个小时的问题。然后,他们又说最多3至5天。然后延长到7天,然后是9天、14天。现在,一位被宣布脑死亡的母亲不但继续“活”了107天,还孕育了一名婴儿。最后补充:脑死亡的母亲依然可以捐献器官。因此,在经过灾难性神经病变,被宣布死亡,充当几周的“孵化器”,剖腹产生下孩子之后,患者仍然可以被送进手术室接受器官摘除。
引用 的话:后半句在我国太困难尤其是器官买卖如此嚣张的情况下
引用 的话:国真是少有的国度------少有的打不开facebook的国度,中学理短发的国度,不舍得买一本二十多元的正版书,去买复印本或盗版书的现象蔚然成风的国度。奥运会金牌数数一数二人民却死宅死宅的国度。脑死...别的不好说,但查了下,世界上承认了脑死亡标准的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所以承认脑死亡的才是少数,切大部分是器官买卖发达的国家才会搞脑死亡。推动脑死亡也大多是医方。
引用 的话:别的不好说,但查了下,世界上承认了脑死亡标准的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所以承认脑死亡的才是少数,切大部分是器官买卖发达的国家才会搞脑死亡。推动脑死亡也大多是医方。(认识疏漏,在此小小辩驳一下下)世界上一共只有225个国家和地区。1/3左右的比例不算小了吧,更何况承认的都是像美国,日本,西班牙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说大部分器官买卖发达也没有依据吧。脑死亡在我国难以实施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落后法制,医患现状,文化原因等。
在天朝,一旦脑死亡被立法,不知道会有多少人“被脑死亡”后被摘器官。
所以复制人的基因和大脑记忆思维是不是可以永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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