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及结算方式的通知
一、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助
产前检查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500元。参保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确定妊娠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母婴保健手册》、《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产前登记备案。备案后,产前检查定额补助发放至参保女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医保个人账户。
二、参保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行定额结算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核实身份确认人证相符。计划生育手术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标准定额结算。
1、门诊流产:200元/次
2、门诊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次
3、孕12周以下(含12周)住院流产:1000元/次
5、孕28周以上住院引产:2300元/次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超出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女职工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参保女职工分娩实行按病种结算
参保女职工办理产前登记备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分娩后,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原在一级、二级医院分娩发放的生育补助金取消。
(一)生育分娩按病种结算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的比例 |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的比例 |
注: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二)生育分娩当期有以下并发症的,可退出按病种结算,执行《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17号)第八条规定。
并发症包括:异位妊娠(宫外孕);子痫;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产后大出血(顺产500毫升以上,剖宫产1000毫升以上);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妊娠合并心脏病;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重度产褥感染。
其他并发症及合并症仍纳入按病种结算。
四、参保女职工异地就医生育申报审批政策不变,医疗费用待遇按上述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分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支付;未审批的,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80%支付。
五、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未享受社会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发放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标准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定额的50%。
六、参保女职工未办理产前登记备案、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未持社保卡记账结算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按上述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分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80%支付医疗费用待遇。
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基金支付定额标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生育医疗费用平均水平适时调整。
八、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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