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大学生脑出血去世,“120”处置是否失当?

个人认为是否要追究接线员的刑事责任首先要看因果关系的认定。分为两种可能性,即下文中的一和二。

一、若进行医学鉴定发现按时将女生送到医院仍然抢救不过来,那接线员的行为和女生的死亡结果之间是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若经医学鉴定女生若被及时送往医院是能被抢救过来的,则接线员的行为与女生的死亡结果之间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学校宿舍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耽误时间的问题,加之女生是被送到医院后昏迷14天才死亡的,另外,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严格因果,因此,我对法院对其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不抱乐观态度。

如果法院真认定了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接线员应当预见自己磨蹭的行为可能造成女生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女生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接线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答案是不构成,因为接线员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体不适格。

《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接线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答案是不构成。因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化验师、医药师、麻醉师、放射人员等),接线员不属于这里的医务人员。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接线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120急救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其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接线员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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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情感领域创作者

  这件事背后存在以下几个疑问:第一,接线员询问对方在哪个校区时,女孩当时已经说了是郑州校区,而接线员自己没有听清楚,导致后面出现了反复询问,最后还要责怪女孩说不清话。第二,河南大学一共有三个校区,郑州和开封两个校区距离有80多公里,按照常理,开封校区的学生打120,郑州这边的医院应该接不到电话。第三,接线员听到对方说头痛、呼吸急促,他作为医护人员,难道就判断不出对方情况危急吗?第四,挂断电话后仍然不派车,也没有向上级汇报,这是否涉及失职问题?

  这件事的案发情况。

  受害者小彭当时一个人在宿舍,其他室友去做核酸了,突然间感到头痛剧烈,就打了120,没想到遇上了一个不专业的接线员。接线员问了很多白痴问题,比如说:你是不是要救护车?你现在在哪里?哪个校区?女孩说不出具体位置,被对方责怪:都已经20多岁的人了,连话都说不清楚,我看你也没什么事啊。后来小彭室友回到宿舍发现异常,再次打了120,这时接线员又再次核对,是不是之前已经打了电话了,都知道打了电话,为什么没有派车?

  女孩被送到医院后,瞳孔突出,整个精神状态已经崩溃,医生抢救后表示没有意义了。女孩的父亲仍然没有放弃,希望通过呼吸机维持女儿的生命,经过14天治疗,仍然不幸离世。之后父亲发现,女孩手机里面有拨打120的记录,一室友也打过一次120,两个电话相差两小时,为了知道女儿究竟经历了什么,彭先生专门找了派出所,让医院拿出通话记录,事情才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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