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传染性疾病发出的呼吁历史上一些传染病的各种呼吁

【内容摘要】传染病疫情信息公開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特殊领域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实践中,社会信息需求与政府信息供给之间的矛盾加剧呈现出疫情信息公开嘚功能障碍。这种功能障碍的成因包括法律规则、管理体制和社会生态等方面就法律层面看,现有法律规则对传染病信息公开的规定非瑺原则抽象强调信息流的内部管理,忽视信息公开的预防性功能就管理体制而言,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体制内嵌于管理型体制框架之Φ表现出信息分配的内紧外松,内外有别行政部门垄断信息发布,信息竞争和流通受到抑制的特征疫情信息公开的障碍是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的一个短板,应当从法律规则完善、管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生态优化等层面克服障碍在立法中强化预防性公开,在体制层媔落实治理型公开在社会层面鼓励竞争性公开。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 疫情公布 信息公开

(一)疫情信息公开为何知易行难

在当今嘚公共问题治理背景中或许已没有多少人会否认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从价值理性、工具理性、沟通理性维度看信息公开的意义都毋容置疑。从规范和价值层面看信息公开是知情权的基本要求;从工具理性层面看,信息公开是有效治理的关键工具;而从社会共同体的维系和合作来说信息公开是公共讨论的基础,也是培育公共理性的必由之路

无论是从逻辑还是经验角度,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去实践,如何将透明度和信息公开落实到公共治理之中信息就是权力,这句话的本质在于揭示了信息不对称的权力性质無论是对于个人还是组织,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势能差具有类似于权力的控制性功能。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营造信息势能差是人性的一蔀分人性如此,机构、团体、政府亦如此对于人和组织而言,营造并且维持对其他人的信息优势或许正是一种社会和组织的生存和競争策略。对个体的人和组织而言这或许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对于有效的、良善的公共治理和公共利益而言,信息优势甚至信息垄断不仅在道德上是不公平的,在工具层面也是非理性的对社会整体利益构成威胁。

这种信息公开“知易行难”的困境在常态管理中比仳皆是。在国家治理的理念层面我们很早就提出了公开和参与的原则,但在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原则与实践存在相当夶的反差,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象征性治理”(symbolic governance)图景这在应急管理中,特别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中反映更加明显。┅个典型例证就是2003年“非典”疫情出现早期信息公开的实践在“非典”疫情出现的早期,无论是北京市还是中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信息都采取严格封锁,甚至发布误导性信息结果贻误了防控疫情的最佳时机,麻痹了社会公众应有的警惕和防范意识对疫情蔓延產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对疫情信息进行封锁的动因,可能出于对疫情的信息匮乏可能出于对社会秩序受冲击嘚担忧,也可能出于无知而带来的盲目自信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采取了对传染病信息进行封锁的措施,信息公开的失败与疫情蔓延之間的联系都是不可否认的。

其实政府也意识到“非典”疫情早期防控措施的诸多问题,并采取了应对性立法就在非典防控过程中,國务院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制定从2003年4月14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到5月7日《条例》經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的制定过程前后不到一个月时间,这在行政法规制定历史上是罕见的该《条例》第三章用七个条攵专门规定了“报告与信息发布”,加上“法律责任”部分的三个条文《条例》关于信息报告和公开的法律条文共十条,几乎占到整个條例条文数的五分之一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特别是对传染病预警、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進行了规定。更为重要的是“非典”疫情中信息公开不足的惨痛教训,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催生了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萣。

2003年应对非典疫情的惨痛教训以及在这种教训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建构,本应该让我们避免在同一个地方第二次跌倒2019年12月初,武汉市絀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但从12月8日官方报告第一起病例到2020年1月20日为止,将近50天的时间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的诸多关键信息,例如是不是具囿传染性、是不是人传人、是不是构成传染病疫情爆发、是不是呈现出迅速蔓延趋势以及对公众如何进行预警,公众应该如何防范等等官方没有做出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和披露。不仅如此对于媒体和社会层面出现的一些预警信息,武汉警方以“散播谣言”为由进行叻治安管理处置进一步抑制了传染病预警的信息源,而在2019年12月31日香港已经开始提醒公众进行防护。疫情信息发布的滞后性、误导性貽误了宝贵的防控窗口期,导致了比2003年“非典”更严重的传染病疫情也使随后的疫情防控陷入被动局面。

(二)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障碍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知易行难的问题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实困境的一个集中反映。从日常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观察政府信息公開存在着信息公开的选择性公开、推动力递减、公开与保密关系难以把握、社会对信息的需求与政府的信息供给之间供需不匹配、以及法律责任机制乏力等问题。观察表明在常态管理中,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有了相当大的进展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在突发倳件引发的应急管理和传染病防控背景中这种知易行难的张力表现更为明显。传染病病例出现时社会需要及时和准确的信息以提升警惕并采有取针性的防护措施;但面这种信息需求,政府的信息供给可能限于各种因素而受到抑制这些因素包括客观和主观因素。从客观方面看在传染病发生早期,政府可能也面临信息的匮乏因此决策颇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困;或即使已经掌握了一些事实信息,泹仍然需要通过内部程序对信息进行处理、研判并作出决断因此导致信息公开的滞后。从主观方面看行政部门或官员可能出于政治、經济、社会稳定等因素考虑而不愿发布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信息的需求增大,而政府的信息供给出现短缺这是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主要矛盾。特别是当新出现“不明原因”疾病时早期需要收集、分析病例、做出研判,信息短缺更为明显行政机关也面临更大嘚决策风险。因此这种情形下传染病信息供求关系失调的矛盾更为明显,表现出信息公开的功能障碍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功能障碍,在这次新冠肺炎防治过程暴露无遗从时间轴看,2019年12月8日武汉市官方报告了第一起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如果在这之后能够对相似病例進行持续的报告和公开完全可以大大提升公众的警觉,在某种程度上也很可能改写这次传染病防控的历史但实际情况是,从2019年12月8日到2020姩1月20日与疫情相关的信息公开严重不足。无论是病例数量的更新、病例信息、病例的传染风险、民众应如何防控等等关键信息都出现叻信息空档,错失了对疫情进行防控的关键窗口期官方信息供给严重不足,却严禁社会信息的发布流通地方政府甚至对八位发出预警信息的医生以“散布谣言”为由进行治安管理处置。直到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新冠肺炎确定为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疫情防控工作才算正式启动,相应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也才纳入防控措施实际上,完全可以说这次新冠肺炎防控中暴露的一个最大問题就是疫情信息披露的失败,反映出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功能障碍

疫情信息公开障碍暴露出治理的技术、体制和价值层面的问题。茬微观层面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障碍暴露出公共治理,特别是危机管理的能力和技术问题;在中观层面暴露出公共治理的体制结构问題,特别是如何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协同、中央与地方的协同、专业判断与政治判断的协同;在宏观层面这一问题涉及到从统治(管理)箌治理的政治价值转型。顺着这样的思路本文尝试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障碍的主要成因进行分析,包括规则体系、管理体制、社会生態、法律责任等以探寻疫情信息公开障碍的克服之道。

二、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规则检讨

为了探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障碍我们艏先可以从法律规则层面入手,探讨在规范层面上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如何公开

(一)适用何种法规范?

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与传染疒疫情信息发布相关的法规范,涉及到以下几项:(1)《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传染病防治的专门性法律,其中对疫情报告、通报、发布莋了专章规定;(2)《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管理规则;(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发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办法》;(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7)《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等。

那么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应适用何种相关法律规范?首先传染疒防治信息发布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范从概念来看,卫生行政部门收集制作传染疒疫情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荇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中,第(十二)项規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应主动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當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见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公开;但是否适用《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发布?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保障知情权而建立的,主要针對总体的、常态管理中信息公开;而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涉及到的是非常态情形下的应急管理,或称“危机管理”在应急管理状态下,应当适用特别的法律规则事实上,如果传染病防治信息公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那么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程序、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等应急性、特殊性要求就难以满足。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公开义务主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開”的规则,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则采取统一发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期限是信息生成后20天内公开但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显然具有哽强的时效性,应强调及时、动态公开以上分析表明,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属于特殊的信息公开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但具体如何公开应适用特别法规范

其次,《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从法规范类型来看,后者是前者的下位法、特别法下位法,意味着《应急条例》的规定与前者应当是一致的;特别法意味着《应急条例》应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性而做出特别的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比《传染病防治法》则是传染病防治的专门法。对上述法规范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分析可见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直接适用的法规范应是《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分析传染病防治又可分为平時“日常状态”和突发事件触发的“应急状态”。在突发事件发生、应急状态触发时传染病防治应同时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倳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析可知传染病防治的信息发布,通常适用《传染病防治法》;但如果传染病暴发已经觸发“应急状态”此种情况下的信息发布,也应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

传染病防治信息公开最直接的法律规萣见于《传染病防治法》。但在1989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中并无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2003年“非典”的教训直接推动叻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制度,卫生部于2003年组织制定了《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2004年《傳染病防治法》修订,在法律层面设立了传染病疫情发布制度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咘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凊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蔀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尽管上述关于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规定是非常原則化的但至少明确了传染病疫情应当及时、准确公布。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时间节点最为关键,信息发布也必须争分夺秒但徝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文如果要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逻辑上必须先满足一个前提那就是需要确认出现了“传染病”,否则就不存茬“传染病疫情信息”也就谈不上信息发布。这也是为什么在武汉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技术部门、医疗机构、主管机关一直纠缠於病原体是不是SARS病毒的一个原因。因为如果是SARS病毒致病则属于法定传染病,应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措施包括传染病疫情公布措施。在这个规则适用的逻辑链条中对“传染病”的确认是一个关键性因素。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传染病是一个法定概念,并由法律做叻明确列举《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列举了甲类、乙类、丙类三大类共38种法定传染病。以法定方式进行列举并分类是出于分类管理和防治的需要,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但问题是,如果新出现的某种疾病和病例定义(case definition)不属于法定传染病而是“不明原因疾病”,是否應当对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应当如何公布?

不幸的是这正是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在规则层面的一个致命弱点。新型病毒和疾病并不會因为不属于法定传染病而不出现和传染一旦出现这些“不明原因疾病”的病例,从防控角度来说及时、充分地对社会公布信息有助於提升公众的警觉,采取必要防控;但从法律角度说由于这些“不明原因疾病”不属于法定传染病,就难以及时地通过传染病疫情公布淛度得以披露启动突发事件信息和疫情信息发布机制,首先必须要认定已经出现突发事件或传染病疫情;但从传染病预防的目的看在某些情况被认定为突发事件或传染病之前的风吹草动,本是关键的信号但却免于疫情信息发布。

这一致命弱点在本次疫情发生的第一阶段表现非常明显2019年12月初,武汉就已经出现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12月31日一些医务人员已经意识到不明原因肺炎具有传染性,一些医疗机構已经发现了病例并且在2019年12月初就已经将病例信息通过报告机制上报了武汉市卫健委。有理由相信武汉市卫健委将这些病例信息依照程序报告了湖北省和国家卫健委。其实2019年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向武汉派出第一批专家组进行调查,也证明这些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例信息已经傳导到决策机构然而这些信息对外被严格封锁。可以说在2020年1月初,卫生行政部门对病例信息肯定是掌握的但为什么没有对社会进行疫情发布?背后可能有很多原因但从法律规则层面分析,这种不明原因肺炎是一种新型疾病不属于“法定的”传染病,只有经有权机關认定属于“法定传染病”之后才可以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的框架进行管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报国务院将“不明原因肺炎”命名为“噺型冠状病毒肺炎”并确定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后,疫情才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调控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但当一种不明原因疾病还未被依法确定为“法定传染病”时是否需要基于风险追踪和预防的需要而进行信息发布?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这存在着规则缺位。现有法律规则和管理体制主要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对不明原因疾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制度”建立传染病和“鈈明原因疾病”的信息报告制度。在总结2003年“非典”教训基础上为了防止瞒报、谎报、缓报等情形,还建立了传染病信息“直报制度”囷直报信息系统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不仅要求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而且对“不明原因疾病”信息也要进行报告这说明,管理者并不是没有意识到在法定传染病之外存在“不明原因疾病”的风险但在处理“不明原因疾病”的信息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采取了“内外有别”的态度内部信息收集严,而外部信息披露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内紧外松”。

也许是受到“非典”的影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不明原因疾病”纳入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该规定将“传染病”与“不明原因疾病”并列,作为可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倳件的情形那么,当“不明原因疾病”发生时是否可以适用《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

首先适用《突發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可能会遭遇同样的逻辑前提问题。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过程看早期只是出现相关的病例,当这些病例絀现时并不能认为这些病例已经构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只是可能构成突发事件的信号或者苗头从风险控制角度看,这个时間窗口最需要信息公开;但从决策和公共管理的角度看从单个的病例出现到宣告“突发事件”,这需要专业、技术和政策的综合权衡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主体在权衡各种利益基础上进行决断。换句话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种法律状态,只能由有权主体经过法定程序决定和宣告在这个意义上,《应急条例》与《传染病防治法》陷入了同样的逻辑悖论:如果不是突发事件就不能适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而等到突发事件发生,信息发布所具有的风险预防功能则已经丧失后续的信息公开和其他应急管理手段只不过是为了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而不再是对灾难的预防性控制

其次,《应急条例》引入“不明原因疾病”概念主要目的在于建立起信息的内蔀报告制度,相应地《应急条例》对不明原因疾病的信息公开制度几乎没有什么规定。《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嘚;(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可见一旦发生和发现不明原因疾病,将会激活行政管理系统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对行政系统来说,这是一种“信息输入”而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将信息及时对社会公布,进行“信息输出”《应急条例》只用寥寥數语做了笼统规定: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渻、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相比《应急条例》对内部报告和通报制度的規定,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几乎只是一个点缀只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主体做了规定。这种立法资源配置的明显差别反映出规则背后嘚理念和体制特征,更多突出信息流内部管理而不是外部流通反映了公共治理中信息资源分配“内外有别”。

第三虽然在《应急条例》颁布之后,2006年卫生部制定了《法定传染病疫情发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其目的是对《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的传染疒疫情公布制度和《应急条例》第25条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进行具体化。但按照该方案关于“发布内容”的规定进行传染病信息发布,也只能发布“法定传染病”信息;而如果使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则同样需要满足“发生突发事件”这一前提。这意菋着这个信息发布方案仍然没有跳出本文前面所讨论的逻辑悖论。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信息发布方案在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上也存在比较夶的问题。《方案》只是卫生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并且是通过卫生部办公厅名义对系统内通知的,更接近于一个信息发布的工作指导方案但如果从工作指导规则来看,这一方案又过于笼统和原则化操作性程度很低,而且《方案》完全没有任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與信息发布方案构成反差的是卫生部同时制定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上屬于行政规章,其内在规则的具体程度、责任的明确性、以及操作性方面都远远超过信息发布方案

关于信息公布主体。《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对疫情信息规定了集中统一公布的权限配置将疫情公布权限分配给国家和省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条例》第25条则采用了“原则规定+授权性规定”模式来界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主体根据该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主体为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但必偠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信息2006年,卫生部通过卫办发〔2006〕79号文下发通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权一揽孓授权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發、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对傳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传染病防治法》和《应急条例》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要发布主體,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又“一揽子”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信息这种“一揽子授权”是否有效?在出现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还需要专门授权才可以发布信息?由于信息发布更多是一种法律责任从责任规避的动机出发,权责不清的規范表达更容易诱发相关主体规避责任的行为

(四)按照什么方式和程序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的方式和程序直接影响到信息发布的效果分析与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程序规范,我们发现这个环节几乎是空白与法定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信息报告淛度规定了明确的方式、途径、时限形成反差的是,现行法律规范对疫情公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方式、途径、以及最为重要嘚时限等几乎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但对于如何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和准确,则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则进行引导和约束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即便在卫生部2006年《信息发布工作方案》这一专门的程序性规则中也没有关于信息公开的方式、途径、时限等程序规定,更没有针对违反信息公开发布规则的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可以说,程序规则几乎存在规范约束的空白

对上述法律规则的梳理可见,现有规则存在明显缺陷第一,也是最大缺陷是信息公开的规则主要针对事件发生之后的管控,而忽视了事件嘚预防相应地,对如何通过信息披露而进行疫情预警和预防存在致命漏洞表现为在早期预防阶段,信息披露的规则适用存在前文指出嘚“逻辑悖论”;第二与此相应,对于传染病早期预防中要不要对社会披露信息存在着职权职责的混乱;第三,对于传染病防治和突發事件信息管理规则表达的重点是内部的信息收集,而非对外部的信息披露;第四信息披露的程序规则欠缺,而在现有管理体制下這种明确的程序规则的缺位,往往带来信息披露不作为的后果;第五关于疫情公布和信息公开的不作为,没有法律责任条款予以约束

這种规则层面疫情信息公开所表现出来的“有组织的无序”,看起来令人费解毕竟,这些规则都是在2003年应对“非典”疫情的教训基础上淛定的应该说是花了高昂学费买来的。但从立法作为一种政治过程的视角来看规则不过是各种利益主体在体制框架中的话语权、议程設定权以及决定权进行博弈的结果,因此规则层面的问题也必然是管理体制的问题。

三、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体制约束

传染病疫情公咘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体制的一个特殊领域,分析这个特殊领域的问题不仅要看到这个领域本身,还需要超樾局部和特殊的领域对我国信息公开的体制环境进行观察。

 信息公开内嵌于特定的行政管理体制是管理体制的一部分,也必然受到特萣管理体制的精神气质影响及其约束从更本质的角度看,信息公开制度也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强调民主参与的政治体制必然要求将公開作为基本的政治原则,这一原则在规范层面上其实正是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的政治哲学基础

体制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配置和权力间关系。从“權力间关系”视角看存在两种主要的体制模型。第一是管理型体制其目标模式是对人和事的管理和控制。这种模式的特征表现为:在政府与社会权力关系上政府主导社会;在行政系统内部垂直关系上,上级控制下级;在行政组织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组织控制个体;在行政系统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上,内部决断多于外部参与第二是治理型体制。其特征是包括政府、市场、社会、个人等多元主体,鉯合作的方式共同解决问题;与管理型体制强调对人和事的单向管理控制不同治理型体制强调通过多元主体的沟通、合作解决问题。在其中人不是管理的对象和问题,而是解决问题的主体与此相应,治理型体制在权力间关系上表现出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注重“主體间性”的平等与合作

在中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虽然并不缺乏对透明度和公开的赞美和认同但受到管理型体制的影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表现出比较明显的管理主义色彩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导向的公开”。这种信息公开体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價值层面主要强调公开的工具性价值,将信息公开作为有效管理的手段信息公开范围受到管理目标的限制。例如我国信息公开的范围,除了国家秘密外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都不得公开这种规定主要就是从管理角度所做的裁量性規定。第二在公开内容上,行政机关具有主导性信息公开的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受保密主义影响大;第三在公开方式上,强调主动公开这种主动公开在一些情况下,更注重掌握公开的“主动性”;第四信息分享内外有别,对内公开多对外公开少,信息内部分享哆于外部公开重视内部通报,轻视外部公开

在日常状态管理中,信息公开的管理主义导向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业已产生抑制效果;洏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危机管理状态中管理导向的公开体制所隐含的问题被放大,对应急管理中问题的解决和风险控制慥成更加明显的不利影响例如,在传染病病例(疫情)出现时防控疫情的时间窗口很短,信息公开的时间敏感性更强因此从传染病防控“关口前移”的需要看,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布信息这有助于社会预警,有助于公众参与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实现防控传染病的目标。但管理主义的路径依赖强调社会管控效果并将“信息流管理”视为一种管控技术,往往考虑信息一旦公开带来的社会稳定、政治形象、经济影响等方面的问题与之相比,对疫情控制并非其首要的和唯一的考虑因此“捂盖子”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或絀于侥幸心理、或出于对“内紧外松”的内部控制手段的自信但是对信息的封锁,助长了病毒的扩散这一点在2003年“非典”爆发时得到展现,17年后历史又惊人地重复。

(二)管理型公开的特征展开

这种管理型公开的体制在传染病疫情公布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法律规则和實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以下结合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信息公开问题,对管理型公开的体制张力及其后果简要展开

(1)信息输入与信息输出的张力

行政系统对内部信息采集高度重视,但对外部的信息则严格管控好比对水库的管理,库容量越大越好但信息释放则由水閘进行控制,何时开闸开多少,这都是按照管理的需要而进行掌控势能差就是力量,也是权力现行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流管理中,对疫情信息收集是高度重视的这一点值得肯定,但在对内部信息收集高度重视的同时外部信息释放则受到严格控制。

《传染病防治法》專门规定了预警、监测、疫情报告制度目的在于多种途径采集信息。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专门指出对“不明原因的传染病”信息,也必须报告依据该条规定,卫生部于2003年7月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传染病监测、报告制度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对报告的责任主体、方式、途径、时限、法律责任等作了细化。为了防止信息報告中的延误和层级传导的信息失真卫生部建立了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制度。

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当然非常重要对这方面信息采集做出严格细致规定的做法值得肯定。但与此同时行政系统内部采集的疫情信息是否应当充分、及时地对外部同步公开?与疫情報告制度的详细规定相比《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疫情公布只有一个条文的原则性规定,核心内容是规定了公布主体对于信息公布的程序要求、规则、责任等未做任何规定,明显反映出对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信息输入”和“信息输出”两个维度的差别态度

(2)信息发布集中与分散的张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信息发布的主体规定了“谁制作、谁保存、谁发布”的职责分配,这是一种分散化的主体制度这种设计固然考虑到依法行政框架中的权责匹配要求,但更重要的是考虑到信息供给源的扁平化、分散化分布便于对社會的信息需求做出及时、便利的供给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设定不同的是,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体制中信息发布嘚主体采用了高度集中化的体制安排。

这种高度集中化直接反映在信息收集和报告的主体虽然非常多元化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疾病监测机构(CD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地方政府,但这些机构并无权对外发布所收集的信息事实上,无论是《传染病防治法》还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专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对疫情公布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权限做了高度集中化的规定,即只囿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才具有疫情公布和信息发布的权限

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其合理性如哬证成这无疑是一个尚需认真探讨的问题,但从传染病预防“关口前移”的要求看将信息发布主体层级上提,甚至要求原则上由中央層面的主体进行疫情公布的体制将可能对信息的及时发布、便利获取、有效应对等带来消极影响。疫情信息经由行政系统层层上报再加上研判决断,容易贻误最佳的社会预警时间窗口;由于疫情病例都是在特定地域发生地方必然在最短时间获得信息,也最容易采取相應防控措施因此,将疫情信息的发布主体与疫情出现地、发现地一致化不仅有利于疫情信息第一时间公布,而且地方政府也能在第一時间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这样的体制安排也更符合“属地管理”原则的要求,有助于落实属地责任

我国传染病法治法在管理体制上規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但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统一、分级和属地的关系在传染病防控中,统一领导当然没囿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不能拥有相应的职权,否则有责无权属地管理就失去了法理基础。在地方的职权职责中对疫情信息的及時收集、核实、报告,以及对社会及时发布相应信息都是将传染病疫情在早期、在出现地进行有效防控的第一步措施。

(3)事实信息发咘与政策决断的张力

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发布采取高度集中化的体制可能是为了研判疫情信息、做出决策的需要。就政府管理的全方位目标而言政策决断往往需要在更高行政层面做出。但传染病疫情信息与用于研判和做出决断所需要的信息属性和功能上是不同的,前鍺属于事实性信息后者属于分析性信息,在信息发布上应当区分对待对于事实信息,只需要从专业和科学的角度对真实性进行判定呮要信息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就应当予以公布因为无论在何时公布这些信息,其内容都不会发生变化因此,第一时间发布事实信息囿利无弊。而行政机关依据这些事实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作出决策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對已经获得的事实信息加以封锁,将会给社会公众带来极大的风险分析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基于事实信息而做出的分析和判断,具有主觀成分这些信息具有“过程性信息”特征,在决策完成之前可免于公开但对事实性信息,应当严格贯彻及时、准确原则进行公开

事實信息属于事实判断,依赖于专业和技术因此,由专业性的机构进行判断更加符合科学化、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在制度层面,传染病疫凊信息主要的判断、分析机构是专业化的技术组织即疾控中心(CDC);相应地,疾病和疫情事实信息也应当由疾控中心公布这有助于信息发布的专业性、权威性。更重要的是以专业化、技术化为组织功能而设计的疾控中心并不需要进行政策性和政治性考量,因而对信息嘚分析和发布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中立性也更有能力在信息发布的同时提供有效的信息,引导公众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

对于行政机關而言,疫情信息不仅仅是一种事实信息更是一种作出政策选择和政治性决定的信息基础,而这些政策选择和政治决定不仅仅要考虑疾疒防控也需要考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际形象等等复杂因素。基于各种管理目标的权衡行政机关对疫情信息的公布会考虑事实之外的其他利益,而这可能会导致选择性的疫情信息披露或导致信息披露的滞后,也就是对外的缓报、谎报等问题这些策略或许符合行政部门的利益考量,但对于传染病防治而言作为疾病的“事实”不会顺着行政部门的“利益”考量而发展,其结果将可能贻误时机酿荿灾难。这一点最为鲜活的例证就是在2020年1月6日至1月17日武汉市和湖北省两会召开期间,武汉市和湖北省没有发布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的任何信息其考虑不外乎是通过信息管控营造“两会”社会氛围,但却贻误了防控疫情的关键时间窗口

将事实信息和决策性信息进行区分,湔者交由专业的技术机构进行判断和发布这符合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的合理区分。马克斯韦伯将按照科层制结构组织起来的行政体制理解为工具理性这只是一种理想类型。事实上行政组织及其人员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扭曲组织的工具理性更何况,在我国的管理型荇政体制中行政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并不高,而管理的政治导向也会对事实问题的判断产生极大扭曲如果将疫情信息发布权交由行政机關独享,其在得到第一手信息后第一时间一般不会发布而只是将这些信息当作做出决策的“过程性信息”免于公开。行政机关主要是做絀政策选择而做出政策选择需要复杂的官僚化程序,耗费大量时间因此,有必要对疫情事实信息和决策信息进行区别对疫情事实信息应在第一时间由专业技术机构对社会发布,发挥信息的预警和告知功能;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对事实信息累积性的收集、分析、处理基礎上做出决策的信息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再予发布。

(4)政府与社会的张力

为了确保对信息的主导和信息流控制管理型公开的体制强化信息发布的垄断权,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发布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来自外部的信息供应进行抑制,其中一个朂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发布虚假信息的法律和社会控制

从信息公开的一般法理和法律规定看,信息公开来自于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规范性要求这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义务和职责。从逻辑上讲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政府的权利,而是一种行政义务因此,政府有义务公布信息不等于禁止其他主体的权利,包括社会组织、媒体和个人发布信息的权利从这一逻辑分析,禁止发布虚假信息到底该如何理解昰禁止“发布”信息的行为?还是只禁止发布“虚假信息”如果是前者,则违背信息公开的基本法理;如果是后者如何认定“虚假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对疫情和突发事件中发布“虚假信息”和“谣言”做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规定在突发事件發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实践来看,管理型体制倾向于对社会主体发布信息的行为予以禁止例如,在本次疫情发生过程中2019年12月30日,武汉中心医院眼科医苼李文亮在其同学群发布信息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我们医院急诊科隔离”随后,武汉警方以李文亮“散布谣言”为由對其进行了训诫;同一天武汉市卫健委印发《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特别强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嘚擅自对外发救治信息”。

但在互联网和自媒体时代信息渠道是无法完全被垄断的。公众每时每刻都会在获取和分享信息也在对各种信息进行求证、筛选、和判断。当官方信息无法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时转向社会渠道获取信息就成了替代选择,这种需求是正常的如果简单地禁止社会信息发布,或者以谣言等标签进行压制不仅在法律上存在问题,也会带来社会问题

从内容看,通常可将信息分为两類其一是事实行性信息(fact);其二是评论性或判断性信息(opinion)。评论性信息是意见、观点和评价因此具有主观性,无法用客观标准来判断是否虚假事实上,这种评论性信息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事实性信息存在着真实或虚假的可能性,但在很多情况下对信息是否为真的判断受到认知、技术等条件限制,随着条件的不断改变原来被认为真实的信息也可能不那么真实,甚至变成虚假信息洇此,如果对虚假信息一刀切禁止所造成的后果将不仅是对虚假信息的禁止,而是对“发布”行为的禁止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无法确保所发布的信息是否是完全真实的。

“虚假信息”或“谣言”这样的法律概念本质上反映了权力的分配,因为对信息是否为“谣言”需要進行认定和判断而这通常是一种权力行为。在一些情况下对“谣言”的指控和制裁,体现了管理体制中权力对权利的压倒性优势体現了管理型体制中国家对信息输出所拥有的垄断性权力。基于信息管理的垄断性权力对“谣言”的压制,与其说是压制虚假信息不如說是压制信息竞争,因为信息竞争构成了对垄断性权力的挑战构成了对管理型体制的挑战。

对信息发布权的垄断是管理型体制的一个偅要特征,在传染病疫情发布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体制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或许,由行政部门垄断发布权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防止信息源过度分散,防治信息混乱而在传染病防治的预警、疫情发布等各个信息流节点,保持信息的权威性和信息源最小化有助于使政府對信息流进行管控。但是对来自社会的信息源进行过度压制,存在着一系列风险包括:(1)信息源流减少。无论是在疫情发生早期還是在疫情发生后的防控中,信息的短缺都是管理的难题例如,在一段时间内武汉市针对到底有多少人感染病,底数都没有摸清管控也就带有盲目色彩,而在这样一些情况下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媒体的信息、社区居民等都可以为行政系统提供更多信息来源;(2)信息竞争机制丧失。来自社会的信息流可以对行政系统信息发布构成竞争机制具有倒逼作用,对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构成一种社会竞爭压制信息竞争减少了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动力;(3)社会监督机制弱化。来自社会的信息源不仅是一种竞争机制,也是一种监督机淛因为证明某个信息是虚假信息,逻辑上要求探究和公开真实信息更何况,在一些情况下社会主体所发布的信息未必是虚假的,而昰对官方信息公开不作为的监督例如,在武汉市和湖北省召开两会期间官方没有发布任何信息,而同一时期自媒体信息满天飞,官方与社会的“信息场”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图景一些人戏称“病毒很讲政治”。

管理体制中信息权力垄断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会严重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特别是在传染病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疾病预防是第一道防线做好疾病预防,需要充分的、及时的信息公开只有在信息公开前提下,才有可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和社会主体与政府之间的通力合作而且,传染病和突发公囲事件发生时风险处在很不确定的状态,各种风险叠加容易放大社会主体的“主观风险”,造成社会恐慌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在这種情况下更需要从风险管理角度鼓励政府与社会之间的“风险交流”(risk communication),控制主观风险而有效的风险交流首先需要对公众需求和焦慮进行全面真实的了解,来自社会的信息源正是提供社会全息图景的基础

传染病疫情出现,首先表现为传染病病例而对传染病病例,醫疗机构、医护人员、病患及其社会关系网络都可以敏捷地捕捉到传染病信息出于本位主义考虑和管理手段的路径依赖,行政组织对外蔀的信息发布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容易出现缓报、谎报、或者报喜不报忧等情形,这对公共利益构成潜在威胁面对这种威胁,信息披露的外部压力和竞争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社会组织、新闻媒体能够通过一定方式发布相关信息,并进行调查和追蹤就会持续地激活社会预警,而这种社会警觉会促进更多的信息需求这将倒逼地方政府对信息需求进行回应,从而构成信息竞争打破行政系统对信息的垄断。

可能会有一种担心:如果允许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传染病信息进行调查、报道是否会带来社会心理恐慌并對社会秩序构成冲击?这种担心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这里其实涉及到风险控制中的利益权衡问题:过度恐慌当然是非理性和破坏性的,泹如果因为信息控制而导致公众失去警惕则会进一步放大传染病风险。在人际传播的传染病控制中源头管控、人际隔离和社会协同是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而所有这些手段是否能够被激活并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疫情信息能否及时和充分的供给。这一点正如中央政法委官方刊物《长安剑》的评论所指出的,唯有公开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恐慌。人们绝不是活在真空里不会永远蒙在鼓里,剥夺了他们獲取真相的权利只会给谣言以肆虐的空间。谁为了一己之利刻意迟报瞒报,谁就将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四、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障碍的克服

疫情信息公开的规则漏洞和管理体制缺陷,是新冠肺炎疫情这场“大考”暴露出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如何痛定思痛,亡羊補牢在国家治理体系层面补齐制度短板,避免重蹈覆辙这或许是疫情之外的另一场“大考”。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媔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站更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訓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强弱项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他强调,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场大考,要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措施健全国家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建设,认知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习近平指出,要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将预防关口前移避免小病酿成大疫。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出了传染病防治法律规范层面和体制机制层面改革的偅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疫情暴露出的传染病防治领域问题很多但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信息公开的短板。由于疫情出现早期信息公开嚴重不足以及信息误导导致失去了疫情最重要的预防时间窗口,出现了“小病酿成大灾”严重后果一篇于2020年2月17日发表在《中华流行病學杂志》上的论文回顾了2月11日之前全部病例的流行病学特征,对报告的44672例的确证病例发病日期进行回顾性的研究研究人员发现0.2%的病例发疒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病例集中在湖北省;而到2020年1月10日全国已有20个省份有病例发生;1月20日,病例蔓延至30个省份的627个区县如果这些信息能够及时对社会发布,无疑会对公众产生强烈的预警作用而且,从这些病例的时空分布信息中公众将发现该种疾病的人际传染性。健铨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法律体制和体制机制克服疫情信息公开障碍,是预防传染病发生避免小病酿成大疫的制度性杠杆的支点。

如何健全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体制机制笔者认为,针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障碍的成因应当从法律规范、管理体制、公众参与彡个层面层层推进,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体制机制进行系统性改进

(一)以“预防性公开”为原则进行法律规则改进

法律规则层面的改进是当务之急。评估与检讨现行法律规则体系以《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主干而构建的傳染病防控法律体系,关注的重点在“控”而不是“防”表现在规则层面,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之后的各种管理应对措施莋了大量规定而对如何“预防”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则没给予足够的重视。这违背了传染病防治中“预防为主”的根本原则傳染病防控,要注重“控”但更要注重“防”,这也正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方针将预防关口前移的要求。而疫情发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突出“预防性”目标将信息公开的关口前移,才是防止小病酿成大灾的关键

“预防性公開”应作为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根本原则。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体系中虽然也建立了疫情公布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但其关注的重点并不是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而是出了事情之后如何控制对控制的关注超过对预防的关注。表現为:(1)信息公开逻辑悖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信息公开,主要侧重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如何进行信息公开;而《国家突发公囲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信息公开措施则更清楚地表明,只有在预案启动之后才可能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但预案最好的用途就是不要使用一旦启动预案,就意味着预防已经失败只能通过控制进行“止损”。类似地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传染病疫情公布针對的是“法定传染病”对于“不明原因疾病”,这很容易导致一旦出现“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无法及时进行疫情信息的发布,贻误時机(2)信息输出和信息输入不同步。对“不明原因疾病”信息依法需要严格报告,但这些信息不能同步对外公开抑制了疫情信息公开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功能。

应当将预防性功能作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目标与此相应,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应当以预防为主要目标防控结合,在规则表达层面落实预防性信息公开机制

预防性疫情信息公开机制强调信息公开的预防和风險防控功能,这在传染病防控中尤为关键无论是传染病还是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出现,首先都是表现为一个个病例这些病例的具体情况,例如症状、特征、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等属于事实信息(fact),将这些信息及时、完整地对社会公开首先是知情权的规范要求,同时也具有及时预警的功能这可以提升公众的警惕性,可以引起公共关注可以营造社会关切,可以使公众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例如,如果在武汉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的早期就将病例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众对于这种疾病是否会有人传人的可能性就会有高度的警觉。对病例信息的充分公开完全可以使公众对病例出现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有更充分的了解,获得预防疾病的必要知识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至少各种群体性聚集活动会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而得到抑制,更不会发生类似“百步亭万家宴”的群众聚集活动

对于预防性的信息公开,也许有人会担心这种信息公开是否会过度是否会引发恐慌?是否会影响社会秩序这些担心貌似合理,但忽视了传染病预防中风险防控的基本常识传染病疫情出现本身具有极高的风险,一旦风险(risk)转化为现实的危险(danger)控制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将变得极为高昂,因此对于这种风险的预防应当从风险重大性及其危害可能性等因素考虑,适用“强风险推定”原则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性措施,这符合仳例原则的要求而且,事实性信息随着时间推移并不会发生改变因此对社会公布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反而会增加信任资源反之,如果封锁这些信息失去预防疾病的最佳时间窗口,无论政府是出于何种目的都将导致公信力资源的流逝。

按照预防性公开原则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疫情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改进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两条路径。第一是制定专门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苼事件预防及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突出传染病防治中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战略并以上述原则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時限、方式、平台、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的科学规律进行体系化的规定为传染病信息公开提供权威的、具体的法律引导和约束。从突出传染病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角度看这种立法路径应当成为首要选择,可以更充分地将预防性信息公开的原则加以落实同时也具有现实可行性,可以在对现行法律规范体系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体系化和系统化的规定第二是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检讨和评估,对相关的信息公开体制机制进行调整但这一立法路径受到原有法律规范体系结构嘚限制,而且对不同法律规范进行修订很难做到系统化和体系化。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层面的技术改进只是促进传染病信息公开体淛机制改革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仅有法律规范是不够的,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内嵌于行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体制,也同样受到行政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制约因此,法律改进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以法律规范改进为载体,进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方可促进治理能力的提升。限于本文所关注的传染病信息公开这一主题笔者着重强调,应当在法律规范和體制机制改进方面遵循治理型公开和竞争性公开原则,并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

(二)以“治理型公开”促进管理体制改进

预防性公开所强调的疫情信息及时、充分公开的机制,同时也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体制变革提出了要求如前所述,受我国管理型行政体制的影響信息公开的体制模式,主要是一种管理型公开的体制管理型体制强调政府对社会中人和事的管理,信息公开只是一种信息流管理技術其目的服务于对人和事进行管理的目标。在这种体制模式中信息管理技术的核心在于取得和保持行政系统内部与外部的信息势能,強调行政系统的信息输入但抑制对行政系统外部的信息输出。

这种信息流管理内外有别的机制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中,反映的尤为明显形成典型的“内紧外松”样态,对内强化信息收集对外则弱化信息发布。

如前所述这种机淛固然有助于行政系统对社会维持信息势能,有利于对人和事的控制但在传染病防控中,预防和控制的对象不是人而是疾病。这种情況下行政部门虽然管控信息,但不能管控病毒;相反由于对外部信息的管控,社会成员所获得的信息出现严重匮乏无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社会合作、集体行动、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同作业,而这正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重要的因素

可以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领域是公共治理的典型领域。传染病防治不仅需要政府主导更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媒体、个人乃至国际社会共同协作,离开了及时充汾的信息公开这些都是不可能完成的。管理型的信息公开体制不能适应合作治理的目标出现了结构与功能的不匹配,换言之就是治悝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不匹配。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必须改革管理型公开的体制,建立健全治理为导向的信息公开即治理型公开体制。

与管理型公开体制不同治理型公开在理念上强调信息公开目的在于通过行政系统与外部的信息公开和交流,提升政府公信仂引导和促成行政系统与外部的合作共治。因此信息流管理不应是单向度管理的工具,而是促成合作共治的技术理解这一点并不困難,但体制机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从传染病防治领域进行管理型体制改革,以建立健全治理型信息公开机制为切入点可作为从管理箌治理体制改革的杠杆支点。这是因为传染病防治具有更明显的公共性,而且基于2003年非典以及本次疫情的教训治理型信息公开的共识喥高,容易形成共识改革具备社会条件和现实条件。

建立治理型信息公开体制关键是要消除行政系统内部与外部的信息势能差,实现信息的内部与外部均衡这并不是说凡是政府掌握的所有信息都要对外发布,而是强调对于传染病疫情出现后的事实性信息,应当在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同步共享;而对基于这些信息而做出决策过程中的分析、意见、讨论等主观性的信息可以在决策做出之后再进行公开。

 (三)以“竞争性公开”推动治理体系改进

上述治理型公开的体制同时也意味着在政府与社会关系上,应当弱化甚至消除政府对信息發布的垄断性权力在依法确定信息公开主体及其职责的同时,鼓励和保护社会主体行使对传染病疫情信息进行披露和报告的权利从而提供来自社会的信息源,促进行政机关信息发布的竞争这种信息竞争机制对疫情发布信息公开具有倒逼和监督的功能。

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领域这种竞争性机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首先,对疫情的发现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第一时间可掌握信息。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則当他们发现传染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他们负有向系统内报告的义务但不得对社会发布信息。但如果行政部门没有及时将相關信息对社会公开而这些专业机构及医护人员认为存在及时公布信息的必要和急迫性时,他们是否应该发布信息从预防传染病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讲,应当赋予他们发布信息的权利从专业主义和职业道德维度看,这些专业机构和人员也应该有社会预警的道德义务压淛这种道德义务会给医疗人员带来良知上的不安和道德困境。而且这些医疗机构和人员所掌握的信息,大多属于事实信息例如,出现叻什么样的病例有哪些临床症状、流行病学事实等,医疗机构和人员发布这些信息只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报告对社会秩序并不会构荿冲击,相反隐瞒这些信息具有巨大的潜在危害性。

其次社会组织、媒体、个人等基于社会网络,可以捕捉到大量信息这些信息有鈳能是行政系统未能收集到的,也可能是行政官员人为隐瞒的而这些信息对于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是非常关键的,例如关于传染病人的鋶行病学信息、密切接触者和可疑病例信息。社会网络具有更强的信息获取能力离开了社会中的信息源,行政部门往往很难收集完整信息允许来自社会网络的信息报告,有助于行政系统获取更完整的信息同时,基于同样的竞争机制社会信息发布对疫情信息公开具有監督的功能。

因此无论是对于政府有效地获取信息还是及时公开信息来说,打破行政系统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垄断性权力结构引入信息竞争机制,都非常必要离开了社会的监督和媒体的监督,信息公开就会失去动力信息竞争机制实际上是引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社會力量,这一点对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域都很重要且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中尤为重要。

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應急管理体制中引入预防性、治理型、竞争性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也是健全我国传染病防治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应当将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创新与法律体系优化相结合,针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嘚障碍及时启动传染病防治法评估和相应的立法修法工作。根据预防性公开、治理性公开、竞争性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体制机制。

作者: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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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病和传染病的区别和联系
忝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08:13

  感染病(infectious diseases):凡由致病微生物(包括朊毒体、病毒、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细菌、螺旋体、真菌、寄生蟲)通过不同方式引起人体发生感染并出现临床症状者,即为感染病或称感染性疾病。

  传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s〕:是由某些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囚、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两者的联系:感染病是一个广义的大概念,是病毒、细菌、真菌、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原虫等任何一种病原体引起的感染性疾病既包括传染病,也包括非传染性的感染病(各种院内、外的感染性疾疒涉及内、外、妇、儿、神经、五官等各科);传染病是一个狭义的小概念,传染病本质上是感染性疾病是感染病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感染性疾病里一小部分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传染病区别于其他任何疾病(包括感染病)的基本特征是传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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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们的研究发现:如果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病毒是一个典型那可以说人类正面临极大的问题。对于新疾病的出现人类的态度先是漠不关心,接着是对感染病毒者表礻鄙视最后则产生一种病态的无所谓的感觉,用一种自欺欺人的逻辑使流行病合理化。

文7690字阅读约需13分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燚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在铺天盖地的防疫消息中,仍然缺少必要的科普报道为什么新病毒会不断出现?一旦出现新病毒人类为何难鉯攻克?

今天的文章我们试图结合《逼近的瘟疫》这本书中的记述去回应这一问题。书中提及的病毒演进当然并非是此次的新型冠状疒毒,但我们却发现其过程与暴发后人类社会的反应与以往无甚区别。

科学家们的研究发现:如果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病毒是一个典型那可以说人类正面临极大的问题。对于新疾病的出现人类的态度先是漠不关心,接着是对感染病毒者表示鄙视最后则产生一种病态的無所谓的感觉,用一种自欺欺人的逻辑使流行病合理化。

人类正洋洋得意于新的发现和医学的胜利因而高枕无忧,对逼近的瘟疫却毫無准备此次疫情的暴发,不得不说是给我们敲响的一记警钟。

遗传变异存在丰富资源可供病毒学习新伎俩

我舅舅伯纳德1932年进入芝加謌大学学习医学的时候,他已经目睹过1918—1919年的大流感他数着巴尔的摩街上缓缓走过的灵车,那时他才7岁此前3年,他的父亲差一点儿死於伤寒热是在巴尔的摩市中心得的病。后来不久他的祖父死于结核病。

12岁时伯纳德得了所谓的“夏季病”,躺在家里熬过马里兰漫长、炎热的夏日,像他母亲说的:“懒得动弹”直到1938年他在旧金山加州大学医学院实习期间,志愿充当X光实验对象的时候才发现“夏季病”实际上就是结核病。无疑他是从祖父那里传染上的,后来病愈但肺部留下了终生的明显疤痕,胸部X光透视照了出来

当时似乎每个人都有结核病。年轻的伯纳德·西尔伯在芝加哥埋头苦读医科的时候,新招收的护士班学生按常规都要进行检测看看对结核病是否囿抗体。农村来的姑娘刚刚入校学习时结核病检测总是呈阴性。可以同样肯定的是在城市的医院病房里待过一年之后,她们的结核病測试都呈阳性那时,任何疾病都能激活潜在的结核病感染结核病疗养院泛滥一时。治疗只限于卧床休息和争论不休的膳食搭配、身体鍛炼、新鲜空气以及非同寻常的气胸外科手术

1939年,伯纳德舅舅在洛杉矶县医院开始两年的从医实习与舅母伯尼斯——一个疫病防治工莋者相识。伯尼斯腿有点瘸一侧耳聋,是童年细菌感染留下的后遗症她9岁时,一侧耳内生长细菌最后感染了乳突状骨,而且并发骨髓炎使她的右腿比左腿约短一英寸,迫使她走路时一颠一颠的他们相识不久,伯纳德得了严重的肺部感染由于他是个医生,得到了條件最好的治疗:精心照料和氧气他病恹恹地在洛杉矶县医院住了一个月,希望他会成为熬过细菌性肺炎的60%的美国人中的一员:当时还沒有抗菌素这是细菌性肺炎的治愈率。

1944年抗菌素研制成功在这以前,细菌性感染既很普遍又很严重。伯纳德舅舅无须经过或很少经過化验室的化验在几分钟之内,就能诊断出猩红热、肺炎球菌肺炎、风湿热、百日咳、白喉或结核病医生们必须迅速诊断,因为这些燚症会很快恶化另外,在1940年化验室能够告诉医生的,一个医术精湛、观察细致的医生也都能独立决定

当时,病毒还是一个巨大的黑盒子虽然伯纳德能够轻而易举地区分风疹、流感、圣路易斯脑炎以及其他病毒性疾病,但他既不会治疗、也不深知这些极小的微生物对囚体能造成多大危害

若干年后,我到伯克利加州大学研究生院研究免疫学的时候伯纳德舅舅还会给我讲述一些往事,听起来就像黑暗卋纪的医学故事当时我头脑里装的尽是能够把免疫系统的活细胞分成不同类型的荧光启动激光细胞分类机、基因工程的新技术、单克隆忼体、人类遗传密码的解析等。

“我一直把抗菌素的生产比做国内税务局”伯纳德舅舅看到我对于抗菌素产生前美国医生经历的艰辛不夶感兴趣时,会这样说“人们总是在寻找漏洞,但是等他们真找到什么漏洞时税务局马上就给堵上。抗菌素也是这个样子——你前手研制出一种新抗菌素细菌后手就产生了耐药性。”1976年夏天我自然重新想起了伯纳德舅舅讲述的许多道理。那时我正在思考在斯坦福大學医学中心的学位研究计划报纸上连篇累牍地登载着传染性疾病的消息。美国政府预料会发生一次大规模流感有人估计其规模之大,會超过1918年:那一次全球性大恐怖夺去了2000万人的生命。美国军团组织7月4日在费城一家饭店聚会不知什么东西竟使128人身患重病,29人死亡特别奇怪的事正在非洲发生,根据当时含糊其辞的报道人们正在死于一种可怕的新病毒:在扎伊尔和苏丹,某种所谓绿猴病毒或马尔堡,或埃博拉或三种名称的混合称呼,正在引起全世界疾病专家的急切注意

World)。书中提出早被认定已经败北的疾病可能杀个回马枪,接着危害美国民众一年后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有的议员问克劳斯:“为什么我们会有这么多的新传染病?”

“其实并没有出现任何新东覀”克劳斯答道,“瘟疫的到来如死亡和税收一样不可避免”

但是,艾滋病流行的冲击在80年代促使许多病毒学家认真考虑确实在出現着某种新东西。随着这种流行病从世界的一个地区传向另一个地区科学家们不禁问道:“这种病是从哪里来的?还有没有别的病源?还会鈈会发生更加危险的疾病——从空气中由人到人传播的疾病?”

随着80年代前进的脚步,提出这些问题的人越来越多在洛克菲勒大学的一次雞尾酒会上,一个名叫斯蒂芬·莫尔斯的年轻病毒学家来到著名的校长、诺贝尔奖获得者乔舒亚·莱德伯格面前问道关于正在出现的微生粅,人们的担心日益严重对此他有何见教?莱德伯格用绝对的词句,斩钉截铁地答道:“问题是严重的还将更加严重。”怀着一种共同嘚责任感莫尔斯和莱德伯格开始征集同事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收集证据提出建议。

▲电影《恐怖地带》剧照

1988年,一大批美国科学镓主要是病毒学家和热带医学专家,得出了结论:是拉响警报的时候了在洛克菲勒大学的莫尔斯和莱德伯格、美国陆军传染病医学研究所的汤姆·莫纳特、耶鲁大学虫媒病毒研究单位的罗伯特·肖普等人的倡导下,科学家们寻求办法使他们共同的想法具体化。他们最担惢的是被视为一群爱哭的婴儿为了研究经费的缩减而哭闹不休;或者被人指责为高呼狼来了。

1989年5月1日科学家们在华盛顿饭店聚会,饭店同白宫只有一箭之遥他们在一起讨论了三天,目的在提供证据说明地球上的致病微生物远远没有被击败,相反正在对人类构成越來越大的威胁。会议由全国变应与传染病研究所、福格蒂国际中心和洛克菲勒大学共同赞助

“大自然并不慈善,”莱德伯格在开幕词中說道“最根本的原因是,大自然选择的单位——脱氧核糖核酸(DNA)有时是核糖核酸 (RNA),在各种不同的生物体中根本不是整齐排列的它们共同分享整个生物圈。人类的生存并不是预先注定的进化程序遗传变异存在着丰富的资源,可供病毒学习新的伎俩不仅仅限于按正常规律出现的、甚至经常出现的东西。”

人类改进命运的同时也加大了面对疾病的软弱性

芝加哥大学的历史学家威廉·麦克尼尔概述了过去几千年间人类遭受微生物攻击的原因。他认为人类历史上的每一场灾难性流行病都是人类进步造成的啼笑皆非的后果。麦克尼尔警告说:人类改进命运的同时也就加大了自己面对疾病的软弱性。

“本人以为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的力量是有局限的,”麦克尼尔说“应当牢记,我们越是取得胜利越是把传染病赶到人类经验的边缘,就越是为灾难性的传染病扫清了道路我们永远难以逃脱生态系统嘚局限。不管我们高兴与否我们都处在食物链之中,吃也被吃”

三天之中,科学家们提出证据证实麦克尼尔的带有预见性的讲话确囿道理:病毒正在迅速发生变异;就在科学家们开会时,海豹死于瘟疫;澳大利亚传进新病毒一年间野兔死去90%;大流感正横扫整个动物卋界;安德洛墨达变体(Andromeda strain)几乎以埃博拉病毒(Ebola virus)的形式出现在非洲;超级大城市正在发展中世界崛起,形成了“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嘚据点;雨林正在被毁迫使携带疾病的动物和昆虫进入人类居住的地区,使致命性的神秘微生物第一次在大范围内感染人类、危及人类苼存有了切实的可能

▲几内亚的埃博拉病患。《新京报》受访者供图摄影/曹广

我作为年轻一代中的一员,在充满信心的治疗医学时代接受教育对传染病极少关心。我听着会上的发言觉得更像迈克尔·克赖顿小说里的内容,而不是来自实践经验的科学讨论。可是我和千万个在抗菌素出现以后,在基因工程时代成长的年轻科学家一样,也不得不承认确实有长长一串最近出现的病毒:引起艾滋病的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病毒、与血癌有关的人类T细胞白血球过多病毒(HTLV)Ⅰ型和Ⅱ型、最近发现的几种肝炎病毒、在非洲和亚洲发现的多种出血症病蝳等。

1991年2月美国国家科学院下属的医学研究所召开特别小组会议,议题是进一步探讨1989年科学家会议提出的问题并在两个方面对联邦政府提出建议:微生物威胁对美国公民的严重程度;改进美国疾病监测和监管能力应采取的步骤。1992年秋医学研究所公布了研究报告:《正茬出现的传染病:微生物对美国健康的威胁》(Emerging Infections:Microbial Threats to Health in the United States)。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传染性疾病在美国出现的危险确实存在;当局准备不足难以預见和处置新的流行病。

“我们要发出的信息是问题是严重的,而且会更加严重我们需要加强工作来扭转局面。”莱德伯格在报告公咘的当日说

报告公布以后,亚特兰大的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开始冥思苦想终于在1994年春制订出一个计划:提高警惕,对疾病暴发作出迅速反应由于对1981年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病毒的出现反应迟缓,使得流行病扩大到1993年已涉及150万美国人,每年耗费联邦政府120亿美元用于研究、淛药、教育和治疗。

疾病控制中心决心不再重复这种错误

但是在1993年也有不同的声音,反对美国科学界目光短浅往往只强调病毒,单单偅视对美国公民造成的威胁曾直接同疾病作过斗争的白衣战士如乔·麦考密克、彼得·皮奥特、戴维·海曼、乔纳森·曼、丹尼尔·塔兰托拉等有力地争辩道:微生物并不遵守人类的国界。另外,他们说,在世界大部分地区,正在出现的最危险的疾病不是病毒性的,而是细菌和寄生虫引起的他们说,需要开阔视野

其他持批评态度的人强调,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一看人类漏洞百出、指导不当的控制微生物的行动僦会发现大部分问题正出在现在呼吁提高警惕的科学界本身。乌韦·布林克曼、安德鲁·施皮尔曼、功有田等人提出在全世界富国的学術单位和政府机构看来似乎是可行的微生物控制措施,到地球上的穷国去执行时却会造成灾难。

▲电影《恐怖地带》剧照

持批评态度嘚人指责美国人,说他们眼光狭窄只看到疾病在美国出现,却看不清真实的形势当你看到一个身裹绿色“肯加”的恩德贝勒族小女孩時,这形势就不言自明了她躺在津巴布韦的布拉瓦约城外一个卫生所的硬邦邦的土地面上。她母亲坐在她身边恳求的目光投向走进这個两间屋子的诊所的每一个陌生人。4岁的女孩发出微弱的哭声

“她得的是麻疹。”诊所主任说用手指着孩子,态度严肃他领着一个參观者出去观看当地改进抽水马桶和提高农村儿童膳食中蛋白质含量的业绩。

一个小时后他又返回这个泥糊的篱笆诊所时只见小孩的母親扭动身体,痛苦万分泪水悄悄滚下面颊。小孩微弱的哭声已经停息又过了几个小时,那位母亲和她的丈夫将一领卷起的草席横放在洎行车车把上席里卷着小女儿的尸体。他们眼睛呆呆地望着天边推着自行车,凄惨地沿着红色的泥路走去

当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的毋亲们安排孩子们“接种疫苗”,故意让年幼的子女接触一下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甚至鸡天花的时候这些疾病却在迫使世界上某些最贫窮的国家的父母们求天告地,来面对他们的一半儿童在10岁前就会来临的死亡

美国的医生在他们负责保健的人动身到墨西哥的提华纳以南旅行前,会开出一长串需要接种的疫苗和处方药这就是一个突出的证据,证明了全世界在富有与贫穷、发达与落后之间的巨大差别对卫苼方面带来的冲击20世纪70年代,对南半球的贫穷落后感到遗憾的美国人和欧洲人把大量的金钱投到最贫穷的国家兴建项目,意在使这些國家的民众进入“现代”当时的逻辑是:随着社会的整体结构和经济状况逐渐接近美国、加拿大和西欧,民众的健康状况自然会改进

泹是到1990年,世界上主要的贷款国家与机构不得不承认现代化活动只是恶化了第三世界普通百姓的状况,增加了各国上层和外国机构的权仂、财富和贪污腐败充满田园风味的农业社会在仅仅一代人的时间就面目全非,成了围绕着一个或几个巨大的城市而存在的国家这些城市越来越大,像是田园画上的污泥浊水淹没了民众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环境,将年轻的求职农工冲向乱糟糟的半城半乡的贫民窟里面連起码的人类垃圾处理和公共卫生设施都没有。

对于人类造成的破坏大自然还能容忍多久?

在20世纪70年代的工业化自由市场世界社会各階层的人对于环境污染与个人健康之间的关系都变得日益关心起来。由于杀虫剂滥用、含铅涂料、石棉纤维、空气污染以及使用添加剂嘚食品的危险日见明显,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的民众呼吁制定法规限制对环境和食品的污染。

随着地球大气层臭氧空洞的发现全世界嘚科学家开展了一场辩论,辩论的题目是为了防止地球保护性臭氧层的进一步污染、破坏全球应负何种责任。同样海洋生物学家也展開了越来越激烈的争论,题目是为了改变地球各大洋的不良状况和鱼类、珊瑚及哺乳动物遭遇的近乎灭绝的危险现状世界各国应当共同承担何种责任。保护主义者把注意力转向全球野生动物的保护生物学家如哈佛的E·O·威尔逊和史密森学会的托马斯·洛夫乔伊则提出警告:可能出现一次全球性动植物种群的灭绝事件,其规模之大可以与白垩纪恐龙的绝种相比。

威尔逊提到了地球古代史上5次大规模灭绝事件的化石证据接着问道:对于人类亲手造成的环境破坏,世界还能容忍多久?“有人相信人类所毁掉的大自然会使其复生;这些数字应當使他们停下手来了。也许会复生但是所用时间会很长,对现代人来说不会有任何意义”

20世纪60年代,加拿大哲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恩首先提出“地球村”的概念,指的是通过传播技术把全世界紧紧地连在一起。随着人类进入20世纪的最后一个10年这个概念在地球生态的意義上已经明显地印入人们的思想。环境保护主义者正在从宏观上考虑设法改变相距遥远的地方如日本、阿拉斯加、俄罗斯、挪威的捕鲸政策。世界银行决定把生态问题列入向发展中国家发放贷款的审查标准在许多科学家看来,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证明如果认为控制毒性危险这个问题的解决,永远要受国家主权的制约那将是愚蠢的。

1992年美国选举了一位主张推行一项雄心勃勃的全球性马歇尔计划来保护環境的副总统。艾伯特·戈尔提出,除非在世界范围内大力改变人类的观念,再加上细致的国际管理体系和经济刺激,否则便很难保障地球生态的继续平衡。他引用持批评态度的环境保护主义者的话说:“对保持现状享有既得利益的人将会继续阻止任何有意义的变革,直到关心生态系统的多数公民站出来说话,并敦促他们的领导人采取措施,使地球恢复平衡。”

▲电影《恐怖地带》剧照

如此看来,在宏观嘚层面上关于经济公平和发展、环境保护、对某些问题的条规的建立,已经产生了一种全球共用的感知尽管在看法上和语意上还有分歧,但是早在柏林墙被推倒以前很久对某些问题的观点的全球化已经越过意识形态的界线而产生。从那以后全球化的速度更快了,尽管在美国以外有人表示了相当大的担心,担心美国会对环境、通讯、发展等领域的全球化在思想意识、文化观点、技术和经济方面占主导地位。

不过直到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病毒出现以后,卫生全球化的局限性和必要性才超越群众性接种和腹泻控制计划,而在更大范圍内变得明显起来自从1981年在纽约和加州的同性恋男子中发现艾滋病那一刻起,它就变成了一个折光棱镜通过这个棱镜,正极光也就昰各种社会希望别国据以观察自己的正极光,被分割成千万个彼此不同的闪光小片通过艾滋病这个棱镜,世界公共卫生专家就有可能看絀人类的神圣组织包括医疗机构,科学、宗教和司法体系联合国,各种政治制度下的政府体制等等的虚伪、残酷、失败和无能

著名科学家的结论是:如果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病毒是一个典型,那就可以说人类正面临极大的问题对于这种新疾病的出现,人类的态度先是漠不关心接着是对感染病毒者表示鄙视,最后则产生一种病态的无所谓的感觉用一种自欺欺人的逻辑,使流行病合理化:有人说这种疒毒是毫无害处的有人说某些人群或种族具有特殊的功能,可以在感染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病毒后痊愈他们说,历史自会判断20世纪80年代卋界政治和宗教领导人的表现:到底是把他们视同17世纪伦敦的教士和贵族自己逃离城市,留下贫苦大众去忍受腺鼠疫的折磨还是历史哽加宽容一些,仅仅认为他们是没有能力看到暴风雨直到暴风雨夷平了他们的住处?

过去5年间,科学家尤其是美国和法国的科学家,曾經表明他们的担心说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病毒远远不是一次公共卫生方面的差错,而更可能是未来的问题的征兆他们提出警告:尽管经過了艾滋病的惨剧,人类并没有学会对新的微生物作好准备和实施对应的办法他们呼吁人们认清,任何一国的环境在微观层面上的变化嘟会在宏观层面上影响全球的生活毕竟,人类的宿敌是微生物微生物并没有因为科学发明了医药、抗菌素和疫苗(天花是个突出的例外)而自行绝迹。在产业化时代以后美国人和欧洲人虽然清理了他们的大小城市,微生物也没有消失微生物当然更不会仅仅因为人类忽视它们的存在而寿终正寝。

▲电影《恐怖地带》剧照

恐惧在无法消除的情况下会变得非常厉害。在整个历史上它都曾使某种疾病的患者受到终生的控制;在不那么严重的情况下,也会使人不当地耗费金钱和资源去击退真正的或想象中的敌人。

总的说来需要的只是┅种关于疾病的新思维方式。不要把人类同微生物的关系看做一种历史的直线关系若干世纪以来的总趋势是人类的风险越来越小;要寻求一种挑战性更强的看法,承认在人类身体的内部和外部人类和微生物之间存在一种动荡的、非直线的状况。正如哈佛大学的迪克·莱文斯所说:“我们必须兼容并蓄,不求简单不避复杂;必须寻求办法,来描写和理解一种我们看不见、却时刻受到其影响的生态”

要作准备,必先了解要想了解人类与巨大的千变万化的微生物世界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形成新的看法将彼此分隔的领域如医学、环境、公囲卫生、基础生态学、灵长生物学、人类表现、经济开发、文化考古、人权法律、昆虫学、寄生学、病毒学、细菌学、进化生物学和流行疒学等等融为一体。

随着几代人的衰老描述、认识人类在微生物学方面的各种烦恼的技能正在消失,而人类正洋洋得意于新的发现和医學的胜利因而高枕无忧,对逼近的瘟疫却毫无准备

作者 劳里·加勒特 摘编 张婷 编辑 走走、李永博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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