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30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如印,曾用名商春江,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郜曙光,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2014年10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俊青,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2014年10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邹罗川,曾用名周雷,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彦强,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2014年10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田宜生,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介休市。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彩,女,****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山西省介休市。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彦章,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介休市。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金花,女,****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介休市。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郜曙光、商如印、吴俊青、邹罗川、刘彦强、田宜生、王彦章、郭彩、李金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介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商如印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商如印、郜曙光为非法获取资金,合谋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7月,被告人商如印伙同聂某甲(中止审理)来到介休,利用被告人郜曙光提供的资金,在介休市三贤大道彦泰小区租赁门面房一套为办公地点,同时借用介休市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2、王某等人身份证,在介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登记,成立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由被告人商如印任法人代表兼理事长,聂某甲任业务经理,之后又有被告人吴俊青、邹罗川、刘彦强等人来到合作社,分别担任主任、会计、业务经理等职务。随后由聂某甲、邹罗川、刘彦强等人到介休市各农村,联系原农村信用社代办员,采用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宣传该合作社为合法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幌子,以付给手续费、补贴、农资优惠、开户费以及拉进一定数额存款可以每月领取工资等为诱饵,发展被告人田宜生、王彦章、郭彩、李金花及黄某、李某1、程某、武某甲、赵某、燕某、刘某、李某2等人为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信贷员,其中刘某和李某2还被雇佣为该合作社营业员。信贷员吸收存款后,合作社给信贷员3%的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信贷员吸收存款达一定金额后,还可获得不同数额的奖励,吸收存款越多,获得奖励越多。此外,信贷员吸收存款金额达50万元,合作社每月固定给信贷员500元的固定报酬,吸收存款金额达100万元,信用社每月给信贷员1000元的固定报酬。为获得大量存款,被告人邹罗川、聂某甲、被告人吴俊青等人两次带领被告人田宜生等多名信贷员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赵县、山西省平遥县、霍州、洪洞等地考察,宣传该合作社在河北省有总社、有基地、有粮库,多地有分社,是合法机构,资金安全有保障,用以获取信贷员的信任,然后利用村民对这些信贷员信任的特点,宣称存款可以随时支取,资金安全有保障,利息比银行及信用社的高,让这些信贷员向村民宣传并由他们代办将村民要存的钱存到该合作社。
从2013年10月开始到2014年4月底,上述各被告人以出具现金凭单或股金单、社员证等手续,以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向不特定农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192户,金额人民币363.74万元。其中,通过被告人田宜生向不特定农户79户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人民币148.91万元,通过被告人王彦章向不特定农户31户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人民币50.73万元,通过被告人郭彩向不特定农户44户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人民币97.1万元,通过被告人李金花向不特定农户6户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人民币24.5万元。吸收的363.74万元存款中,存款户取款35.05万元;剩余存款328.69万元,其中用于合作社日常开支57万余元、给信贷员发放工资奖励等12.4万元、被告人郜曙光使用170万元、被告人商如印使用35万余元、被告人吴俊青使用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郜曙光分三次退款317.0111万元,被告人商如印退款1842元,被告人田宜生直接退给存款户温某甲、郭彪等4人存款3.8万元,被告人田宜生、郭彩、李金花、黄某、王彦章分别退交领取的手续费1.97505万元、3.1068万元、6570元、3120元、1.64385万元,本案存款户328.69万元损失已全部追回。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商如印在龙门县南昆山管委会下坪村一便利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0月2日,被告人郜曙光、吴俊青、刘彦强到安阳县公安局崔家桥派出所投案;同年5月27日,被告人邹罗川在安阳市东工路金百合商务会所103号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田宜生、王彦章、郭彩、李金花等四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并于2015年1月6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原审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介休市公安局扣押清单17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份、随案移送清单1份,证实:从田宜生处扣押人民币19750.5元,系田宜生主动退赔的其在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得的手续费、奖金、开户费及工资;从王彦章处扣押人民币16438.5元,系王彦章主动退赔的其在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得的手续费及奖金;从黄某处扣押人民币3120元,系黄某主动退赔的其在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得的手续费;从李金花处扣押人民币6570元,系李金花主动退赔的其在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得的手续费及奖金;从郭彩处扣押人民币31068元,系郭彩主动退赔的其在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得的手续费、奖金、工资;从田宜生处扣押“柏丰”牌台式电脑主机箱一台、台式电脑显示器一台、台式电脑鼠标、键盘套装一套、电脑手写输入板一台、存折证卡针式打印机一台、人民币鉴别仪一台、介休市乐农种植合作社东湛泉工作站牌匾一块、宣传牌两块、U盘一枚;从王彦章处扣押“柏丰”牌台式电脑主机箱一台、台式电脑显示器一台、台式电脑鼠标、键盘套装一套、电脑手写输入板一台、人民币鉴别仪一台、介休市乐农种植合作社张壁工作站牌匾一块、宣传牌两块、U盘一枚;从任某甲(郭彩)处扣押人民币鉴别仪一台、介休市乐农种植合作社洪山工作站牌匾一块、宣传牌两块;从李金花处扣押验钞机一台、牌匾一块、版面两块;从黄某处扣押人民币鉴别仪一台、介休市乐农种植合作社磨沟工作站牌匾一块、宣传牌两块;从李某1处扣押宣传牌两块、介休市乐农合作社大安村工作站牌匾一块;从李某2处扣押台式电脑主机箱一台、台式电脑显示器一台、鼠标一台、人民币鉴别仪一台、复印机一台;从刘某处接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一张、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本、商如印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一本、税务登记证一张、税务登记证(副本)一本、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刘彦强名章一枚、介休市乐农合作社授权委托书两张(田宜生、郭彩)、税企双方联络卡一张、介休市彦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一张、介休市乐农合作社会议签到表一张、绵山镇信贷员通讯录一张、PIONEER服务回执单一张、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入股凭条192张、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凭单187张、紫色U盘一个;从刘某处扣押台式电脑一台、调制解调器一台、人民币鉴别仪一台、宣传牌两块、介休市乐农种植合作社刘屯村工作站牌匾一块;从郭某处扣押柜子二只、书柜一只、空调主机一个、床三张、床头柜三个;从宋智玲处扣押保险柜一个;从商如印处扣押人民币1842元,系商如印非法所得;2014年10月1日,从郜曙光处扣押人民币200万元;2014年10月28日,从郜曙光处扣押人民币30万元;2015年3月31日,从郜曙光处扣押人民币870111元,系郜曙光主动退赔款。退赔款随案移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商如印、郜曙光、吴俊青、邹罗川、聂某甲、刘彦强的身份情况。
3、龙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临时寄押审批表,证实:2014年7月22日14时许,龙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龙门县南昆山管委会下坪村一便利店内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商如印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当日临时寄押于龙门县公安局。
4、安阳县公安局崔家桥派出所投案证明四份,证实:郜曙光、吴俊青、聂某甲、刘彦强于2014年10月2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崔家桥派出所投案。
5、安阳县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安阳市看守所临时羁押提押凭证、临时羁押证明信,证实:2014年5月27日凌晨2时30分,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在安阳市东工路金百合商务会所103号房间将邹罗川抓获,同年5月27日至29日邹罗川临时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6、刘某报案材料,证实: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高利率面向农民吸收存款,在农村发展了多名信贷员为其吸收存款,至2014年5月已吸收存款400余万元,刘某也在合作社存款2.3万元。2014年4月29日下午,刘某无法联系到合作社负责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7、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档案,证实: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8月2日在介休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住所位于介休市北坛路彦泰小区18号楼4号门面,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业务范围:玉米的种植、销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业务;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法定代表人商如印。出资成员包括:商如印、王某、张某甲、张某2、张某乙。
8、介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一份,证实:田宜生、王彦章、郭彩、李金花、李某1、程某、郝某甲、武某甲、黄某、赵某、刘某、李某2不是信用社职工,亦未聘用,与我单位无任何关系。
9、介休市乐农合作社宣传材料(附中国银监会、农业部文件《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介休市乐农种植合作社成员股金分红收益率,奖励政策),证实:该合作社对外宣传内容为:1、成员股金分红收益率:三个月,年收益率3.3%;六个月,年收益率3.6%;一年,年收益率4.08%;两年,年收益率5.04%;三年,年收益率5.76%;2、凡入社成员,均可享受合作社提供的高质量、低价位的生产资料(化肥、种子、农药)都按出厂价提供给社员;3、凡入社成员,到医院治疗住院,除医疗保险报销以外,带齐相关资料,合作社再以入股金额给予补报。
10、田宜生、郭彩、任某甲、王彦章、黄某、刘某、李金花、李某1、程某、李某2、武某甲、燕某、赵某提供由介休市乐农合作社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凭单(或通用凭单、回单);2014年度东湛泉、洪山、磨沟、刘某、师屯北、大安、任家堡、李某2、宋古工作站春季农资补贴表;2014年1至3月份洪山工作站业务净增长额奖金表、工资领取表(郭彩);介休市乐农专业合作社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奖励政策、乐农合作社收益率;2014年1月份师屯北工作站业务净增长额奖金;部分社员证;业务经理聂某甲、邹罗川、刘志强及业务员商帅的名片,证实:经信贷员田宜生等人办理的存款户存款情况及领取农资补贴的情况。
11、田宜生、王彦章、郭彩、李金花的户籍证明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四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商如印、邹罗川、聂某甲、刘彦强户籍证明信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四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社会调查,证实:田宜生、王彦章、郭彩、李金花、商如印、邹罗川、聂某甲、刘彦强等人的身份信息,该八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
12、介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田宜生、王彦章、郭彩、李金花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侦查过程中,在未将四人列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四人均对介休市乐农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及个人在其中所起作用如实反映,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追诉意见后,2015年1月6日,介休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将田宜生、王彦章、郭彩、李金花四人口头传唤到案并被取保候审。
13、介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该案存款户损失为328.69万元,案发后田宜生于2014年5月2日给存款户温某甲、郭彪等人退款3.8万元。另外田宜生、郭彩、李金花、黄某、王彦章分别向公安机关退款1.97505万元、3.1068万元、6570元、3120元、1.64385万元。另从商如印手中扣押非法所得1842元,以上款项共计11.6789万元,余款317.0111万元由郜曙光本人分三次全部交到公安机关,本案中存款户的328.69万元损失已全部追回。
1、刘某、李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李某2是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营业员,该合作社是2013年10月26日开始营业的,法人代表是商如印,合作社的主任是吴俊青,业务经理是聂某甲、邹罗川、刘彦强,信贷员有田宜生、郭彩、王彦章、程某、黄某、赵某、刘冬英、李某1、李金花、郝某甲、武某甲等人。合作社的业务主要是由合作社业务员联系介休市农村的信贷员,让信贷员吸收存款,并向农户宣传存款到合作社,可以得到高于银行或者信用社的利息,并承诺农户能以较低的价格从合作社购买到农户需要的种子、化肥等农业用料,合作社是国家扶持的项目,储户可以随时取款,资金安全。信贷员每吸收1万元存款,合作社给信贷员300元手续费,存款达到1年的,合作社再给信贷员50元的农资补贴和50元的开户费等。合作社为获得大量存款,邹罗川、聂某甲、吴俊青等人两次带领田宜生等多名信贷员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赵县、山西省平遥县、霍州、洪洞等地,宣传该合作社在河北省有总社,有基地,有粮库,多地有分社,是合法机构,资金安全有保障。合作社从2014年4月28日开始不再经营了,期间吸收存款大概400万元左右,后来合作社那些人全都联系不上了,李金花的儿子就打110报了案。
2、薛某、张某1、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8月份,聂某甲以在介休开合作社的名义,让薛某帮其找六个介休本地农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办工商手续要用,薛某通过张某1为聂某甲借了张某乙、张某2的户口本和身份证,通过王某为聂某甲借了王某、张某甲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3、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没有参加过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大会,没有在《设立大会纪要》、《彦泰城市花园购商铺协议》、《租房协议》、《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及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上签过字。2013年冬天的一天,张某1借走了张某2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但张某2不知道张某1做什么用途了。
4、焦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将焦某丈夫张某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借走了,不知道借走干什么用。
5、郭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5日,聂某甲与郭某签订租房协议,郭某将其母亲任宪玲位于彦泰小区18号楼的4号商铺租赁给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租期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5日,房租一年47000元。
6、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日,杨某1将介休市彦泰小区6号楼1单元202号住房租给在小区门面房开农业合作社的河北人商如印。
7、杨某2的证言,证实:河北省临漳县乐农合作社于2010年左右成立,法人代表杨德富,总经理杨某2,合作社没有在任何地方成立过分社,杨某2不认识商如印。
8、商某1的证言,证实:商某1曾于2014年在山西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主要工作是开车,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商如印,主任是吴俊青,业务员有刘彦强、吴楠、邹罗川,合作社的业务就是向信贷员宣传合作社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是国家扶持的项目,将钱存入有补贴,合作社不直接对村民,而是通过这些信贷员向村民们吸收资金,承诺到期支付村民利息。
9、吴某(吴楠)的证言,证实:吴某于2013年10月底开始一直在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担任业务员。合作社法人代表是商如印,业务员还有刘彦强、聂某甲。合作社开业以后就是吸收存款,吸收下的资金都由聂某甲保管,之后邹罗川来合作社接替了聂某甲的工作。后郜曙光把吴俊青派到介休,担任合作社的主任和会计,接替了邹罗川的工作。2014年3月中旬邹罗川离开合作社,商如印又先后把商某1和刘彦强派来合作社工作,4月份的时候,吴俊青在合作社跟商如印办理资金和账的交接。合作社印制了大量的宣传单,对外宣传合作社是国家扶持的,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农户将钱存入合作社后可随时取款,资金安全,还可享受到买种子或者化肥的时的优惠,同时还可在合作社享受到医疗报销,另外就是利息高,信贷员在吸收存款后还可以收到手续费以及农资补贴。合作社为了要能让信贷员们迅速开展业务,先后两次组织信贷员外出参观合作社,第一次是开业后十几天时间,聂某甲、刘彦强、吴某组织信贷员去河北赵县的一家合作社考察,第二次是2014年春节前后,吴俊青、邹罗川和吴某组织十个左右的信贷员去霍州、洪洞、平遥、临漳参观当地的合作社。
10、车江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初,车江余与商如印一起来到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刚开始就是商如印、聂某甲、刘彦强在,商如印是法人代表,聂某甲、刘彦强是跑业务,11月初邹罗川来了合作社开始跑业务,过了没几天吴俊青来到合作社担任主任及会计,之后没几天聂某甲和车江余就先后离开了。
11、张某3的证言,证实: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是商如印,开合作社的资金是郜曙光出的,郜曙光实际控制合作社。郜曙光把吴俊青派到介休担任合作社的会计和主任,合作社吸收的资金和账务都由吴俊青管,这些资金都是商如印、吴俊青、郜曙光花了,商如印花了大概有三十来万,剩下的就是吴俊青和郜曙光支配了。
12、张某4、贾某、商某2、车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郜曙光在山西省介休市投资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是商如印,实际上合作社由郜曙光掌控。
13、孙某、陆某甲、温某甲、赵某甲询问笔录(附田宜生制作的所吸收部分存款户取款情况表),证实:2014年5月2日、5月3日,温某甲、郭彪、孙某、陆某甲找田宜生要取出他们在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款,田宜生用自己的钱垫付了38000元。其中:垫付温某甲3000元、垫付郭彪5000元、垫付孙某20000元、垫付陆某甲10000元。
14、任某甲询问笔录,证实:乐农合作社在三贤大道实验小学对面4号商铺,老板是商如印,合作社还有邹罗川、吴楠、尚帅,张武鹏等人,任某甲的母亲郭彩在2013年10月份成为乐农合作社信贷员,负责给合作社拉存款,还给储户领款(包括利息、福利、补贴),储户想取回本金时给储户取回本金。乐农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向郭彩宣传合作社吸收存款,利息比银行高很多,合作社服务三农,农民可以享受补贴。存款户存1万元可以得到一壶金龙鱼色拉油,在购买种子等农资产品时可享受补助,还可在合作社享受医疗报销。郭彩共发展了44户,金额计97.1万元,其中有8户取款16.7万元。合作社的吴楠、邹罗川、张武鹏等人组织信贷员去河北省邯郸市、霍州、平遥、洪洞等地合作社观摩、学习。
15、武某甲询问笔录,证实:经合作社邹罗川发展,武某甲成为介休市乐农合作社信贷员,并在2014年1月份为该合作社吸收了1万元存款。合作社向信贷员宣传,信贷员每为合作社拉来1万元存款,合作社给信贷员300元好处费,拉来50万元存款,每月固定给信贷员500元报酬,拉来100万元存款,每月固定给信贷员1000元报酬,拉来的存款越多,给信贷员的固定报酬就越多。储户的好处是:存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一年定期存款合作社利息是4.08%,大部分银行是3.3%。每存款5000元,合作社在存款之日就给一壶1.8升金龙鱼色拉油,每存款1万元,给一壶5升的金龙鱼色拉油。储户还可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合作社再处理报销一部分的好处,存1万元还可再报销1%,存2万元还可再报销2%,存的越多,比例越大,并且一个人存款,同一个农村合作医疗本上的家人都可享受这个优惠。合作社组织过信贷员去外地观摩、学习,第一次是去河北石家庄的好几个县城;第二次去了河北邯郸市临漳县的总社。
16、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份,经合作社业务经理邹罗川发展,程某开始担任介休市乐农合作社信贷员。合作社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农户宣传:乐农合作社专门为农民们服务,服务三农,把钱存到介休市乐农种植合作社,比其他银行利息高,年利率4.08%,存钱后农民还能享受种子、农药、肥料等补贴,在医院看完病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完后,还可在介休市乐农种植合作社报销一部分,存款户存够5000元合作社给一小桶金龙鱼食用油,存够10000元合作社给一大桶金龙鱼食用油。信贷员每吸收存款1万元(1年期限),合作社给信贷员300元的手续费,信贷员发展一个存款户,合作社就给3%的好处费。程某共发展过两户存款户,分别是任某甲的2万元,任某乙的1万元,同时程某自己在合作社存款5000元。邹罗川多次动员程某吸收存款,并于2013年冬天带程某等信贷员去河北省赵县等地免费考察观摩他们的农业合作社。
17、燕某的证言,证实:经乐农合作社业务员邹罗川和刘志强发展,燕某以其妻子郝某甲的名义成为合作社的信贷员,并于2014年1月27日以其妻子郝某甲的名义在该合作社存款1万元,其主要业务就是帮合作社吸收储户存款,领款(包括利息、福利、补助等),储户想取回本金时给储户取回本金。信贷员的报酬是:合作社按信贷员拉来的存款金额的3%支付信贷员手续费。储户的好处是:储户的存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每存款1万元存款之日就给一壶金龙鱼色拉油,补助农资补贴50元。储户还可以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后,合作社再处理报销一部分的好处。只要是在合作社存款的人,农村合作医疗本上全家人都可以享受这个优惠。合作社组织过信贷员去外地合作社观摩、学习过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11月份左右,邹罗川、刘志强等人带信贷员去了河北的石家庄的乐农合作社参观、学习。第二次是2013年12月份左右,邹罗川、刘志强还有合作社的主任带信贷员去了霍州、洪洞的乐农合作社,后来又去了河北临漳的合作社以及邯郸的总社。
18、赵某的证言,证实:经乐农合作社的业务员邹罗川发展,赵某成为合作社的信贷员,并于2014年1月27日在该合作社存款1万元。合作社宣传:村民把钱存到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年利率为4.08%,比信用社的存款利率高,村民还能享受种子、肥料补贴,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完以后剩余的合作社给报销,还可以得到合作社的分红,村民存够5000元,合作社给一小壶色拉油,存够10000元,合作社给一大壶色拉油。信贷员每拉1万元的存款,存款期限达到一年合作社会给信贷员300元的好处费;信贷员拉够50万元存款,信贷员会享受每个月500元的工资。
19、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于2013年10月份成为了乐农合作社的信贷员,合作社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合作社就是为了服务三农,为农民谋利益,这个合作社打算向农民吸收存款,让农民入股,然后把钱存到光大银行,有银行专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村民存款1万元,给一壶油;入社村民享受种子、农药、化肥的农资的批发价优惠;买种子等农产品的时候补贴50元,耕种的时候再补贴50元;新农合报销完,还能在乐农合作社再报销一部分;另外每年村民还能领取408元的利息。信贷员每吸收1万元存款,给300元手续费,吸收50万元以上,每个月还可以向合作社领取500元的工资,吸收100万元以上,每月向合作社领取1000元的工资。另外合作社还组织发展的信贷员到平遥、霍州、洪洞、河北等地免费观摩当地合作社。李某1一共吸收了1.8万元。
20、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于2014年1月9日成为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员,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叫商如印,合作社主要是由合作社的业务员到村里发展村信贷员,由信贷员负责给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村民的存款。大概是在2013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合作社的吴楠、邹罗川、张武鹏找到黄某,想让黄某做合作社的信贷员,帮助合作社做宣传和吸收存款。合作社宣传:信贷员吸收的存款期限达到一年的,合作社给信贷员每1000元就会有30元的手续费,还有其他优惠政策。对于存款村民来说,存款利息是年利率4厘8,比银行利率高,村民还能享受种子、肥料补贴,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完以后剩余的合作社给报销,村民存够5000元,合作社给一小壶金龙鱼油,存够10000元,给一大壶金龙鱼油。黄某一共发展了11户(13笔)存款,金额122000元。
21、存款户郭彩霞、张宝寿、魏林斌等161人的证言(附:介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制作的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存款户情况汇总表),证实:从2013年10月开始到2014年4月底,田宜生、王彦章、郭彩、李金华等人以出具入股现金凭单、社员证等手续,以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向不特定农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192户,金额人民币363.74万元,其中储户取款35.05万元,损失328.69万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商如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出资人是郜曙光和贾某,他们两个分别出资13万元,2013年7月份郜曙光派我跟聂某甲到介休来注册筹建合作社,10月26日合作社在介休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后开业,我是法人代表,担任理事长。在合作社开业之前一个月,已经开始在介休农村发展信贷员,开业之后合作社除了通过信贷员在农村吸收存款,没有做其他业务。从2013年10月份开始一直到2014年4月份,共吸收了300多万元存款,这些钱除了正常开支,大部分都给了郜曙光了,我还了贾某18万元,买车花了7万元,跟吴俊青零星拿的开销大概有7、8万元,这样加起来总共有32万元左右。2014年4月份,在和吴俊青交接时,他给了我12500元现金和合作社的账及所有存款凭证,我接手后吸收了100100元。在我接手之后的这段时间吸收资金的金额我都让刘彦强保管,这些钱都退给村民了。合作社从开业开始到最后,基本上所有的具体业务是由聂某甲、邹罗川、吴俊青、刘彦强四人先后负责,但聂某甲和刘彦强二人负责期间吸收的资金不多。合作社通过向信贷员宣传合作社是响应国家号召,以服务三农为目的,接受村民们带资入股、入社,并给村民们分红,这些内容都印制了传单等资料,传单的内容和印制都是聂某甲具体办的。首先跟信贷员口头宣传并向他们发放传单,然后通过各个信贷员向村民宣传,在宣传上面意思是拿着村民们存进来的钱搞农业种植,搞种植挣了钱后根据村民存入的资金量和传单上的比例,给村民们分红,但实际上合作社从开业以后只是搞了吸收存款的业务。另外为了让信贷员积极开展业务,还组织信贷员到临漳县、邯郸市等地合作社参观。
2、郜曙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商如印提出要成立合作社,让我投资二三十万元,剩下的关于开合作社的事情由他具体操作,我表示同意,2013年10月份在山西介休投资设立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是商如印,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有吴俊青、聂某甲、刘彦强、邹罗川。截止2014年4月底,以合作社名义向介休村民吸收人民币300余万元。刚开始时,商如印和聂某甲到山西介休筹办合作社,开业不久,我就把邹罗川和吴俊青派到介休,吴俊青当合作社会计,具体负责记账和保管吸收的资金,邹罗川负责鼓励人们将钱放进合作社。从2013年12月开始,吴俊青从合作社吸收资金里先后给我170万元钱,这些钱都用在我咖啡厅的装修和购买设备上面了。2014年4月份,商如印跟张某3、吴俊青、刘彦强一起到宝格丽找我说介休的村民们要求退钱,我先后拿了40万元给他们,这些钱都退给村民们了。
3、吴俊青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1月,郜曙光和我说商如印在介休设立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他是投资人,他怕商如印把吸收的钱胡乱花了,让我去当会计,管理吸收的资金,一直到2014年4月10日我把账向商如印交代清楚,他接手合作社后我就离开合作社了。在我管理资金期间,合作社一共吸收了320余万元,这些钱郜曙光用了175万,商如印用了35.7万,张小海(张某3)用了17.5万,合作社汽车加油、员工工作服、吃饭、合作社广告费等开支57到58万,中间退股13万左右,员工及信贷员工资、奖励以及招待费15万左右,我个人用了7万左右。2014年4月10号左右,和商如印交接的,一共交了12.2万元左右的现金。之后,商如印他们说存款户要取款,但他们手里没钱,郜曙光先后给了40万元。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后所开展的业务就是跟村民们吸收资金,向村民们宣传用资金发展农业,搞种植、养殖,并承诺按照我合作社宣传的比例,到期分红。业务员们在信贷员家中除了口头宣传之外,还将这些内容印制了大量的传单发给信贷员们,方便他们跟村民们宣传。另外合作社还组织几个信贷员,去山西的洪洞、霍州等地方以及河北临漳的合作社参观,主要是让信贷员们放心跟合作社合作。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我在来以后就已经开展业务了,整个经营模式都是商如印和聂某甲、邹罗川他们几个河北人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
4、邹罗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1月初,商如印叫我来介休乐农合作社工作,当时聂某甲、吴某、刘彦强他们几个都在,合作社的主要业务也是向村民们吸收存款。我作为乐农合作社的业务经理,工作任务主要是:对外宣传我们的农业合作社是国家扶持的,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同时储户可以随时取款,所以能够保证资金安全,农民如果把钱存到合作社,还可以享受到买种子或者化肥的时候可以优惠,同时还可以在合作社享受到医疗报销,另外就是利息高,另外信贷员还可以收到手续费以及农资补贴,同时我社还印制了大量的宣传单放在信贷员家里让信贷员发给农户们。我主要就是跟田宜生、王彦章、郭彩有业务联系,这三个人的业务量最大了,我在乐农合作社期间田宜生做了有一百万的业务量,王彦章有三四十万元业务量,郭彩大概有五六十万元业务量。其他的信贷员还有李某1、程某、武某甲、赵某、黄某、李金花,另外我社的营业员刘某、李某2同时也是信贷员,这些人的业务量都不大,总共加起来大概有四五十万元。我社还组织信贷员们去了平遥、洪洞、霍州、临漳的乐农合作社参观,介休乐农合作社跟这些合作社都没有业务上的联系和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带信贷员们参观,目的就是让信贷员们相信我们合作社有发展前途。
5、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7月份,我和商如印来到介休,我拿着商如印的身份证办理了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同时还让薛某帮助我借了几个介休当地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下来之后,合作社就于2013年10月26日开业了。筹备成立合作社花了30万元左右,这些开支都是跟商如印拿的。因为商如印之前说成立后让我在合作社上班,所以合作社在开业之前,我跟刘彦强两个就开始在介休村里面跑业务,具体就是打听各个村里原先在信用社当过信贷员、代办员的人,找到他们后跟他们介绍下我们合作社的情况,希望他们与我们合作等。找到这些所谓的信贷员后,就是跟信贷员们讲我们的农业合作社是国家扶持的,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而且我合作社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同时储户可以随时取款,所以能够保证资金安全,农民如果把钱存到合作社,还可以享受到买种子或者化肥的时候可以优惠,同时还可以在合作社享受到医疗报销,另外就是利息高,另外信贷员还可以收到手续费以及农资补贴,同时我们还拿着事先印制的大量的宣传单放在信贷员家里让信贷员发给农户们了解往我社存款的具体情况。这些传单都是商如印给我们的。为了让信贷员放心与合作社合作,开业后没几天,我跟邹罗川、吴某带了十几个信贷员去赵县贾某的合作社参观了一下。车牌号为冀D×××××的黑色别克车是我自己的车,商如印当初说让我把这个车带到介休让跑业务使用,2014年3、4月份,商如印以7万元的价格买下我的车。我不知道贾某、郜曙光和乐农合作社有没有关系。
6、刘彦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26日左右乐农合作社就开业了,我和业务经理聂某甲开始到村里面跑业务,我们去了介休市的几个村子里找信贷员进行宣传,我当时在乐农合作社工作了一个月左右就离开了。介休市乐农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商如印,合作社的所有事情都是他负责。聂某甲是乐农合作社的业务经理,我跟他跑业务,他负责业务。我们到介休市农村向村民们宣传服务三农,让村民出资入股,成为社员,享受农资补贴,优惠服务等,到期按照一定比例给村民们分红。我们当时印制了一些有宣传单和入股分红情况的宣传单,我去的时候这些宣传资料都已经有了,不知道在哪制作的。找村里的信贷员主要是聂某甲负责,我不清楚如何找到。从2013年11月份离开后,我一直没有去合作社,在2014年4月份的时候,我到介休市乐农合作社找商如印要我在合作社工作一个月的工资,商如印让我留下来帮忙退钱。我到介休没几天,商如印叫我、吴俊青、张小海见了郜曙光,商如印跟郜曙光说现在乐农合作社的社员退股,让郜曙光找点钱,郜曙光给拿了20万元的现金。回到介休后,吴俊青和商如印进行了交接,吴俊青将所有的账本,还有几万块钱给了商如印,之后吴俊青就离开了乐农合作社。没几天,商如印到北京开会去了,临走之前他交待合作社的事情先由我负责,吸收的资金也由我保管,在这段时间村民们存钱的不多,大概就是5万元左右,这些钱也都退了,加上郜曙光给的钱,我们总共退了有50万元左右的现金。
7、田宜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份,乐农合作社业务经理聂严刚和业务员刘彦强找到我,希望我能够成为乐农的信贷员,我同意后开始为该公司吸收了存款。乐农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商如印,主任是吴俊青,还有业务员吴楠、邹罗川、刘彦强、小张等人。我在乐农合作社主要是负责为乐农合作社做宣传,同时帮助合作社吸收储户存款,领款(包括利息、福利、补贴等),储户想取回本金时给储户退款。乐农合作让我们看了他们的宣传资料,宣传合作社服务三农,为农民谋利益,向农民吸收存款,让农民入股,然后把钱存到光大银行,有银行专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信贷员和农民都能获得好处。信贷员的好处是:每个信贷员为合作社拉来存款,合作社给信贷员3%的手续费,如果拉来50万元存款,每月固定给信贷员500元的基本工资,如果拉来100万元,信用社每月给信贷员1000元的基本工资,拉来的存款越多,给信贷员的固定报酬就越多,农民的好处是:储户的存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一年定期存款合作社利息是4.08%;农民如果存款1万元,给一壶5L金龙鱼色拉油,存款5000元的,给一壶1.8L金龙鱼色拉油;入社村民享受种子、农药、化肥的农资的出厂价优惠;3月底之前买化肥等农产品的时候补贴50元,4月份到5月份期间,参与存款的农民按户口本上人数每人补助10元;如果生病住院后在新农合报销完后,还能在乐农合作社再报销一部分钱,以3万元为界限,存款3万元以下的在合作社能报销剩余部分的2%,存款3万元以上的(包括3万元)在合作社能报销剩余部分的3%。我平时做业务时主要是和吴楠、邹罗川联系,他们还负责指导我的工作。我共发展了79户存款户,其中退款的有6户,剩余73户,共吸收了存款148.91万元,储户退款8.2万元,剩余140.71万元。作为乐农合作社信贷员,我领取了手续费和工资,共收取手续费45936.5元,其中包括乐农合作社给我发放的奖励开户费2201元,同时因储户退款我退还给乐农合作社1255元手续费,剩余手续费44681.5元;工资领取了2500元。乐农合作社总共组织过两次外出观摩考察,第一次是吴俊青领我们去了河北赵县等地,第二次是吴俊青和邹罗川领上我们去了河北邯郸市、河北临漳县、平遥、霍州等地。乐农合作社为了方便我们吸收存款,给我们每个人配发了一台电脑、打印机和验钞机。我吸收的存款是经乐农合作社邹罗川和吴楠办理的,吸收的存款都交给了邹罗川和吴楠。
8、王彦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从2013年8月份开始,乐农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聂某甲隔几天就往我家跑,想让我当乐农合作社的信贷员,帮助他们吸收储户的存款,他向我宣传说如果我能帮他们吸收存款,就可以给我一定的劳务费,储户也可以享受到比在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别的一些优惠政策。2013年11月份我就当了乐农合作社的信贷员,开始为该合作社吸收储户存款。当乐农合作社的信贷员,合作社没有任命或者聘用手续。我刚开始是和聂某甲联系,后来他不在那儿工作了,我就开始和邹罗川、吴楠联系。合作社的老板是商如印,我认识该合作社的聂某甲、邹罗川、吴楠、刘志强、张武鹏等人。作为信贷员,就是帮合作社吸收储户存款,领款利息、福利、补助等,储户想取回本金时给储户取回本金。信贷员的报酬是:合作社按信贷员拉来的存款金额的3%支付信贷员劳务费,2014年3月5日劳务费变成3.5%,4月5日以后变成3.6%。每月存入5万元,给信贷员30元奖金;每月存入10万元,给信贷员60元奖金。拉来50万元存款,每月固定给信贷员500元报酬,拉来100万元存款,每月固定给信贷员1000元报酬,拉来的存款越多,给信贷员的固定报酬就越多。储户的好处是:储户的存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每存款5000元存款之日就给一壶1.8升金龙鱼色拉油,每存款1万元,给一壶5升的金龙鱼色拉油。合作社在存4月份以前存款的人,每存1万元就补助农资补贴50元,4月份到5月份存款的人,按户口本上人数每人补助10元。储户还可以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公家报销以后,合作社再处理报销一部分的好处,存1万元还可再报销1%,存2万元还可再报销2%,存的越多,比例越大。只要是在合作社存款的人,农村合作医疗本上全家人都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我共发展了31人,共39张存款单,共计存款本金507300元,现已取走34000元,剩余473300元。合作社共给过我15115元劳务费,减去因两人提前取款我退给合作社的902.5元,我共得过14212.5元劳务费,合作社还给过我奖金2226元。合作社组织过信贷员去外地合作社观摩、学习,第一次是2013年10月份左右,聂某甲、邹罗川、吴楠带我去了河北的赵县、灵寿的乐农合作社参观、学习。第二次是2013年11月份左右,吴俊青、吴楠、邹罗川带我们去了洪洞、霍州、平遥、河北临漳的合作社以及邯郸的总社。邯郸的总社有粮库,里面堆了很多玉米。在邯郸总社的粮库见了商如印,其他接待我们的人我就都不认识了。
9、郭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从2013年10月份开始,乐农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吴楠、邹罗川、张鹏向我宣传说:如果我能帮他们吸收存款,就可以给我一定的劳务费,储户也可以享受到比在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别的一些优惠政策。2014年1月份我就当了乐农合作社的信贷员,开始为该合作社吸收储户存款。合作社的老板是商如印,我还认识合作社的吴楠、张鹏、商某1,邹罗川、刘彦强等人。我当乐农合作社的信贷员,没有任命或者聘用手续,只给我发了一块洪山工作站的牌子。我做业务时一般和吴楠、邹罗川、商某1联系。作为信贷员,就是让我们帮合作社吸收储户存款,领款包括利息、福利、补助等,储户想取回本金时给储户取回本金。信贷员的报酬是:合作社按信贷员拉来的存款金额的3%支付信贷员手续费,每月存款达到10万元以上,给信贷员万分之六十的奖金;每月存款达到30万元以上,给信贷员万分之八十的奖金;累计存款达到50万元以上,每月固定给信贷员500元报酬,累计存款达到100万元以上,每月固定给信贷员1000元报酬,拉来的存款越多,给信贷员的固定报酬就越多。储户的好处是:储户的存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每存款5000元存款之日就给一壶1.8升金龙鱼色拉油,每存款1万元,给一壶5升的金龙鱼色拉油。储户每存1万元就补助农资补贴50元,储户还可以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后,合作社再处理报销一部分的好处,只要是在合作社存款的人,农村合作医疗本上全家人都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我共发展了44户,97.1万元,有8户取款,取款金额16.7万元,剩余80.4万元。合作社共给过我29130元手续费,减去韩高峰等八人提前取款我退给合作社的5010元,我共得过24120元手续费,合作社还给过我奖金5948元,工资1000元,一台点钞机。邹罗川、吴楠、吴主任带我去了洪洞、霍州、平遥的乐农合作社和河北邯郸的乐农总社参观、学习。在邯郸总社的粮库见了商如印,其他接待我们的人我都不认识了。
10、李金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合作社的武楠、聂某甲等人找到我,想让我担任他们合作社的信贷员,给他们吸收村民的存款,如果我成为他们合作社的信贷员的话,他们会给我相应的报酬,村民往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的话,利率比银行的利率高,还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乐农合作社给信贷员的回报、报酬情况:定期一年,存款5000元的储户,合作社给信贷员150元好处费,给储户一桶1.8升装的色拉油;存款10000元的储户,合作社给信贷员300元好处费,给储户5升装的色拉油,储户不想要色拉油合作社也可折抵现金。我在乐农合作社当信贷员时,乐农合作社只给我存款提成,存款金额为一万元定期为一年的存款给我300元提成。除了这300元提成还有每一万元有60元的奖金。我的奖金是720元。我一共完成了六户(七笔业务)共计245000元,其中王海萍的十万元存款期限是半年,提成减半实际拿了1500元,剩下的十四万五千元的提成是4350元,我所拿的提成是5850元,我一共从合作社拿了6570元钱。我将储户的钱都交给了邹罗川了。
1、李某2、田宜生、燕某、刘某、李金花等人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2、田宜生、燕某、刘某、李金花均辨认出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业务经理邹罗川。
2、邹罗川、黄某、王彦章、燕某、李某2、田宜生等人的辨认笔录,证实:邹罗川、黄某、王彦章、燕某、李某2、田宜生等人均辨认出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主任吴俊青。
3、李某2、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2、刘某均辨认出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商如印、业务经理聂某甲、刘彦强、业务员商帅、吴楠(吴某)。
4、田宜生、王彦章、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田宜生、王彦章、黄某均辨认出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商如印、业务员吴楠(吴某)。
5、李金花的辨认笔录,证实:李金花辨认出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兼理事长商如印、经理聂某甲、业务经理刘彦强、业务员吴某。
6、李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1辨认出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业务员吴某。
7、赵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赵某辨认出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理刘彦强、业务员吴某。
8、商如印的辨认笔录,证实:商如印辨认出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出资人及控制人郜曙光。
原审认为,被告人郜曙光、商如印、吴俊青、邹罗川、刘彦强等人以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以出具现金凭单或股金单、社员证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田宜生、郭彩、王彦章、李金花为被告人郜曙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等费用,与被告人郜曙光等人成立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郜曙光、吴俊青、刘彦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宜生、郭彩、王彦章、李金花在侦查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商如印、邹罗川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郜曙光退还大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被告人商如印、田宜生、郭彩、王彦章、李金花退还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及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郜曙光、吴俊青、邹罗川、刘彦强、田宜生、郭彩、王彦章、李金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郜曙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商如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吴俊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四、被告人邹罗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五、被告人刘彦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六、被告人田宜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七、被告人郭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八、被告人王彦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九、被告人李金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商如印不服,上诉认为:其与郜曙光成立合作社时并未出资,在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运作及支配等方面也均没有决定权,一审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如印与原审被告人郜曙光、吴俊青、邹罗川、刘彦强、田宜生、郭彩、王彦章、李金花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成立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原审被告人商如印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商如印系介休市乐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者,但其确未直接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对所吸收到的公众存款使用也较少,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即:(一)被告人郜曙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吴俊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四)被告人邹罗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五)被告人刘彦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六)被告人田宜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七)被告人郭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八)被告人王彦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九)被告人李金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商如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如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