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病历住院时病病例是什么病

徐州仁慈医院“住院病案”的质证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以前我们不懂得封存病历,因此,徐州仁慈医院为逃避责任,不顾常识、逻辑与国法、大肆篡改、伪造“住院病案”,据此,医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与诊疗常规如下:

一、“病情告知书”中所谓患者的指印是伪造的   

1、住院病案第9页的病情告知书中没有原告的手写签名,但有一枚指印,并注明有:“患者左手拇指印”的字样;该指印是伪造的,事实证据如下:

1.1、原告是右撇子,惯用右手食指按指印,本案中,原告在“起诉书与患方意见陈述书”中均有其手写的签名与多枚右手食指的指印,可以佐证上述事实。

1.2、医方住院病案第6页的病程记录、摘要:“患者,因车祸伤致腰骶部、臀部、左前臂疼痛、肿胀,会阴部出血6小时,于2012年05月08日入院,痛苦表情,卧位,平车入病房”。病情告知书的签字日期是2012年05月09日,一位平车入病房的患者,身边有丈夫日夜陪护,患者不可能在入院的第二天用“左前臂疼痛、肿胀”的左手在“病情告知书”上按指印。

1.3住院病案第10页的“入院、出院告知书”中,有时间为的刘汉民的四处手写的签名;住院病案第3页的出院记录上也是刘汉民的手写签名,事实证明医患沟通时,医方都是让我刘汉民签字,上述事实证据证明,病情告知书上“患者左手拇指印”是伪造的。

2、病情告知书不能免责

2.1、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医方的病情告知书没有免责效力。 

二、住院病案中赵继婷字样的手写签名也是伪造的

1、住院病案第10页的入院、出院告知书最下面一栏,患者签名处手写的赵继婷字样的签名笔迹,不是赵继婷本人的签名笔迹,是伪造患者的手写签名笔迹;事实证据如下:

1.1、下面结合附图作进一步说明,下图中:图1是“入院、出院告知书”中伪造赵继婷字样的手写签名笔迹的扫描件的截图;图2是原告在“起诉书”中手写签名笔迹的扫描件的截图;图3是原告在“患方意见陈述书”中手写签名笔迹的扫描件的截图; 

通过上面、图1、图2、图3扫描件的截图比对,无需鉴定,普通人即可分清、辨明,图1“入院、出院告知书”中赵继婷字样的手写签名的笔迹,与图2、图3、原告在“起诉书与患方意见陈述书”中的赵继婷字样的手写签名的笔迹,明显不是同一个人的签名笔迹;“入院、出院告知书”中赵继婷字样的手写签名笔迹是伪造的,为此、原告愿意申请笔迹与指纹司法鉴定。

三、住院病案的篡改、造假严重

1、住院病案第7页的病程记录中,出现了3次“王继湘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1.1、患者住院16天,没有见过这个王继湘主任医师,至今不知道王继湘是男还是女?

1.2、住院病案第3页的出院记录与第5页的入院记录中,只有蒋守海与夏建军的手写签名,没有王继湘的手写签名,可以证明上述事实;无端冒出个王继湘主任医师,是病历造假。

上述事实证据证明,医方违背了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

2、住院病案第3页的出院记录、摘要:“患者、入院时间:2012年05月08日13时35分,患者、右侧大阴唇肿胀尤为明显,清淤,下方可见一约米粒大小洞口,流血”。 

2.1、住院病案第7页的病程记录记载:2012年05月11日10时查房记录摘要:“患者、会阴部仍有大片瘀斑,已无渗血”。该“米粒大小洞口”是外力作用与骨骼挤压而形成的贯通伤口,两天多的时间愈合而不再渗血,这不符合创口愈合时间的常识,是低级的篡改病历的造假行为。

2.2、住院病案第7页的病程记录、摘要:2012年05月11日至2012年05月20日,这8天中的查房记录均记载:“患者、会阴部仍有大片瘀斑,已无渗血”。

2.3、医方2012年05月17日的“一日清单”中记载有医方开具给患者的“一次性单巾”,一次性巾单是防止患者流血污染被褥的用品;既然,病程记录记载:“患者2012年05月11日至2012年05月22日的11天之间已无渗血”,如此,医方为什么于2012年05月17日依然给患者开具“一次性巾单”呢?该一日清单可以证明患者入院后始终在流血,也能证明医方存在上述篡改病历的造假行为。(见证据:医方2012年05月17日的一日清单—1)

下面是“证据:医方2012年05月17日一日清单—1”的扫描件,明确记载有“一次性巾单”; 

此外,患者住院16天,用了6张“一次性巾单,平均两天多更换一张”,医方的“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汇总表”中也有记载,可以佐证上述事实。

(见证据:仁慈医院“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汇总表”,该证据已提交法院)

3、住院病案第7页的病程记录:2012年05月22日蒋守海查房记录、摘要:“体查:尿垫可见少量陈旧性血迹”;

3.1、请看下面的“证据:医方一日清单—2”的扫描件:

证据:医方一日清单—2中记载有2012年05月21日医方给患者开具的一次性巾单(尿垫)。2012年05月22日蒋守海查房记录:“体查:尿垫可见少量陈旧性血迹”;如此,前一天医方开具给患者的“一次性巾单(尿垫)”上,怎么会有陈旧性血迹呢?证据:医方一日清单—2可以证明,2012年05月22日蒋守海查房记录存在违反常识的肆意篡改病历的造假行为。 

4、上述事实证明,医方存在严重篡改“住院病案”伪造证据的行为;有悖卫生部《医疗病历基本规范》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定。

四、误诊误治害人与无形

1、住院病案第7页末与第8页首的病程记录:2012年05月22日蒋守海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摘要:“患者,述昨日晨起阴道流血表现,昨日行盆腔及子宫附件彩超提示‘多发性子宫肌瘤’,蒋守海主任医师查房后,认为阴道流血考虑与“多发性子宫肌瘤”有关”,因本院没有妇科,故拟请院外妇产科医生会诊,患者及家属拒绝病情后,拒绝请外院医生会诊”;

1.1、2012年05月22日蒋守海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摘要:“患者,述昨日晨起阴道流血表现”,患者到底是何时出现阴道流血表现的?

1.1.1、患者是什么时候“出现阴道流血表现的?证据12:仁慈医院骨盆平扫CT报告(2012年5月8日)摘要:“患者,子宫形态饱满,体积增大,内见液体密度影”; 

1.1.2、上述2012年5月8日的CT报告中“子宫,内见液体密度影”,应该是子宫内有血液,是子宫在流血,是子宫内的血液通过阴道流出体外的表现。

1.1.3、患者入院时就存在子宫流血表现,只是当时被患者下体“米粒大小的洞口流血表现”所掩盖了,住院约7天后患者下体“米粒大小的洞口”愈合不再流血,可是,患者的下体依然流血不止,夏建军医师检查后说是阴道在流血,但他不知道是为什么,夏医生第二天告诉我们说:“需要请徐州市立一院的妇科医生来会诊,患者需要缴纳会诊费用”,我们当即同意,此后,我们天天催促夏医生,迟迟不见院外医师来会诊,被我们催急了,医方于2012年05月21日给患者做了彩超检查,夏医生于2012年05月24日晨7点多钟说:“彩超显示患者是多发性子宫肌瘤,阴道出血是正常的”,为此,我们当即否认患者有多发性子宫肌瘤,并坚决要求出院,出院后直奔徐医附院,当晚阴道出血的病情即得到完全控制,如遇见神仙一样。

1.1.4、住院病案第3页的出院记录、摘要:“住院经过:遗嘱给预防感染、护胃、活血、接骨、止痛等治疗”。患者的下体在流血,医方却在给患者“活血化瘀”,这是生怕患者的血流的慢,是在加速给患者放血,是在伤害患者的身体健康;误诊误治害人与无形,医方违规、违法。

2、住院病案第7页末与第8页首的病程记录:2012年05月22日蒋守海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摘要:“昨日行盆腔及子宫附件彩超提示‘多发性子宫肌瘤’,蒋守海主任医师查房后,认为阴道流血考虑与“多发性子宫肌瘤”有关”,

2.2、证据4徐医附院彩超报告单、徐医附院病理检查报告单,证据14带印章的徐医附院病例复印件,可以证明,患者没有“多发性子宫肌瘤”;医方所谓的“多发性子宫肌瘤”是误诊,“本院没有妇科”是医方误诊的根本原因。

3、住院病案第7页末与第8页首的病程记录:2012年05月22日蒋守海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摘要:“蒋守海主任医师查房后,认为阴道流血考虑与“多发性子宫肌瘤”有关”,因本院没有妇科,故拟请院外妇产科医生会诊,患者及家属知晓病情后,拒绝请外院医生会诊”;

3.1、上面这段查房记录,是病历造假而杜撰的假话。医方是什么时候知道患者有妇科病请的? 

3.1.1、证据:12、2012年05月8日仁慈医院CT报告提示:“患者,子宫形态饱满,体积增大,内见液体密度影”,车祸撞击患者会荫部位导致子宫挫伤、积液、出血。由于医方没有妇科,不懂得仁慈医院CT报告提示内容,没有对患者的子宫做进一步的探查,导致医方误诊、误治。

3.1.2、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会诊制度:“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第三十条、转院、转科制度:“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据此、医方面对证据12、(2012年5月8日)仁慈医院骨盆平扫CT报告提示,不会诊、不院外会诊、不转院的行为违规、违法。(见证据12:仁慈医院骨盆平扫CT报告)

五、诊疗不合常规导致患者病情恶化与残疾

1、住院病案第3页出院记录、摘要:“姓名:赵继婷、入院诊断:1、右侧耻骨下支粉碎性骨折;2、L5双侧椎弓峡部裂伴L5轻度滑脱,入院时间:2012年05月08日。出院诊断:1、右侧耻骨下支粉碎性骨折;2、L5双侧椎弓峡部裂伴L5轻度滑脱,出院日期:2012年05月24日”。 

1.1、患者住院16天,“入院诊断,两处骨折;出院诊断,两处骨折”;没有改变与好转。

1.2、住院病案第3页的出院记录摘要:“住院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告知患者卧床休息,遗嘱给预防感染、护胃、活血、接骨、止痛等治疗”。

1.3、医方用卧床休息疗法、治疗患者的上述骨折病情,违背“复位、固定、功能锻炼,骨折治疗三原则”;医方不依归履行救护患者的职责,存在医疗过错;有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1.4、证据8:仁慈医院X光报告、摘要:“患者、右侧耻骨下支骨折,断端错位,见骨片分离”,医方没有对患者的骨折伤情,行复位、固定救治,导致患者骨折部位畸形愈合;患者于2013年9月3日经徐医司鉴所鉴定为十级残疾。

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见证据8与证据9)。

2、住院病案第5页的入院记录初步诊断:“患者、L5双侧椎弓峡部裂伴L5轻度滑脱”。

2.1、医方用卧床休息疗法,治疗患者的上述腰伤,导致患者现在的腰伤病情恶化而行动不便。证据5:“徐医附院MR影像报告与徐州市中心医院CT报告、均显示:‘患者腰5椎 ll ?滑脱’”;上述两家医院均告知患者“立即入院手术治疗”。医方的诊疗违背了骨折治疗三原则。 

依据上述事实,虽然交通事故是患者身体两部位骨折的致病原因,但是,骨折本属常见疾病,如果医方认真遵照“复位、固定、康复”骨折治疗三原则,及时对症治疗是不难治愈的;然而,因为医方的一系列重大过错,致使患者右侧耻骨下支粉碎性骨折部位畸形愈合而构成十级残疾,以及致使患者L5双侧椎弓峡部裂伴L5轻度滑脱发展成腰5椎 ll ?滑脱,因此,医方应为自己的医疗过错行为负全部赔偿责任。

六、由于医方将原始病历伪造、篡改得自相矛盾、逻辑混乱、面目全非,医方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止的法律责任,为此,医方应为自己的医疗过错行为负全部赔偿责任。    

七、诚然,徐州仁慈医院“百万巨资救助特困患者”的爱心基金救助了诸多平困患者,着实令人感动,不然、个别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损毁该院来之不易的慈善形象而令人痛心。

出了问题、敢于担当、汲取教训、知耻后勇、乃君子风范;相反,逃避责任、篡改病历、百般抵赖、法不容情。

综上,本次质证,诸多的事实证据证明,医方的“住院病案”存在违反常识与逻辑的大肆篡伪造证据的行为,违规、违法;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行使权力,追究医方病历造假的法律责任,原告保留追究医方病历造假的诉讼权利,为公平正义,请合议庭依法支持本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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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 但是可以查看

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家属有权看病历。

你好,家属完全可以要求看病历!

主观病历部分医院现在可以不给你看。客观部分如不给你看,你可以要求复印。

病人家属看病例这个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怎么会不能看呢?一定能看

患者及其家属是有权利要求查阅并复制病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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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个人及家属电话,家属姓名等。

诊断,门诊,入院,出院诊断。

住院科室,住院医生,主治医生,主任医生,护士,护士长签名等。

出院时医生只给出院记录。
带本人身份证,出院结算单,到病案室复印一份就行了。
出院首页只能复印,盖病案室医院公章有效。
但我已经出时一个月了,请问医院病案室还保留着这分首页吗?
没问题,现在病历要求保存30年呢。
放心吧。
明天去复印就行,一般医院当天复印,有的大医院当天预约,第二天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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